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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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试行)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二一年十二月二二一年十二月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提高审批效能,受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扎实开展消防审验技术研究。通过剖析工程案例,梳理高频热点问题,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研讨,编写了 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人员和消防审验人员使用。本指南的主要内容有:1.一般建筑消防常见

2、问题(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和装饰装修专业);2.特殊建筑消防问题;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本指南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 1 号,电子邮箱:)。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智能化与消防工程分会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钜联

3、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主主 编:编:沈伟 主要起草人员:主要起草人员:沈伟 王军 童越 李凯 鲍忠诚 苏京 董国强 孔文憭 杜筱娟 董晓 陈晓 万里远 徐澄 宋慧 许伟成 潘健 耿来伟 主要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人员:郭飞 何杰 毛镜三 顾继明 张奕 目目 录录 1.一般建筑消防常见问题.1 1.1.建筑专业.1 1.1.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 1.1.2 防火分区和防火构造.13 1.1.3 安全疏散和避难.45 1.1.4 灭火救援设施.67 1.2.给排水专业.77 1.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77 1.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9 1.2.3 细水雾灭火系统.

4、122 1.2.4 泡沫灭火系统.127 1.2.5 消防炮灭火系统.133 1.2.6 气体灭火系统.138 1.2.7 干粉灭火系统.159 1.2.8 建筑灭火器.161 1.3.电气专业.165 1.3.1 消防供配电设施.165 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9 1.3.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188 1.4.暖通空调专业.193 1.4.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193 1.4.2 防排烟系统.195 1.5.装饰装修专业.216 2.特殊建筑消防问题.223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251 3.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51 3.2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25

5、8 3.3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检查.262 3.4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复查.264 1.1.一般建筑一般建筑消防消防常见常见问题问题 1.1.1.1.建筑专业建筑专业 1.1.11.1.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问题问题 1.11.1.1.1-1 1: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厂房生产场所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区域时,设计文件未按生产工艺需求明确厂房火灾危险性判定的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面积超标,导致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2)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

6、库,设计文件未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造成仓库防火等级不符合实际使用要求;3)锂离子电池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电解液时,其电池注液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该部位生产工艺、设备等未设置相关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

7、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

8、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规定:6.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m、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了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可为丙类;3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1

9、.1.问题问题1.1.11.1.1-2 2: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不符合要求。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 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在厂房内部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没有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或储罐间的隔墙、楼板、门的耐火等级不满足要求。【图示1】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2】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10、2)正确做法 1.1.1-2 图示1 1.1.1-2 图示2 2.2.问题问题1.1.11.1.1-3 3: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相互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相互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私自在生产车间外墙部位贴临增加生产辅助用房,致使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图示1】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3.4.1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

11、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不应小于表3.4.1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3.5.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存放有机溶剂的储罐安装在清洗操作设备旁 生产厂房内丙类可燃液体储罐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隔墙、楼板、门的耐火极限均符合要求 2 注:注: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

12、火间距不应小于4m。【图示2】3.5.1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于表3.5.13.5.1的规定。的规定。注: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于表3.5.2

13、3.5.2的规定。的规定。3 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1.1.1-3 图示1 2)正确做法 1.1-3 图示2 3.3.问题问题 1.1.11.1.1-4 4: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两座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 10m 4 1)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或泄压设施不符合要求;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地面、墙面、地沟、防火封堵等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3)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通道口,未设置门斗,或门斗设置不符

14、合要求;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内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防水措施不符合要求。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3.6.2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图示1】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图示1】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6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散

15、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图示2】2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

16、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图示1】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图示3】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

17、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图示4】3.6.11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图示5】【图示6】3.

18、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5 1.1.1-4 图示1 1.1.1-4 图示2 1.1.1-4 图示3 1.1.1-4 图示4 1.1.1-4 图示5 1.1.1-4 图示6 4.4.问题问题 1.1.11.1.1-5 5: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的相邻建筑,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5.2.2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

19、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设置在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并采用轻质墙板作为泄爆口围封的材料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仓库,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甲类厂房的控制室独立设置 甲类厂房楼梯间和室外楼梯均设置了门斗;门斗防火隔墙、防火门设置符合要求 化学品储罐设置防渗漏托盘 危化品仓库门口设置了漫坡 6 注:注:6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

20、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1】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1-5 图示1 问题问题 1.1.11.1.1-6 6:民用建筑内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及充油高压电容、开关柜等设置不符合要求。:民用建筑内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及充油高压电容、开关柜等设置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布置在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锅炉房或变压器室的疏散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燃油锅炉房内总储油量超过1m,或未设置独立的储油间存放燃油

21、;4)油浸变压器事故储油设施容量不满足全部油量的储存要求;5)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间,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燃气锅炉房、燃油锅炉房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6)燃气锅炉房爆炸泄压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7)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风口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事故排风系统未形成连锁控制关系。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5.4.12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

22、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

23、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2】,但常(负),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下或半地下。2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图示3】3 3 锅炉房、变压器

24、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2.00h的防火隔墙和的防火隔墙和1.50h1.50h的的7 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门、窗【图示3】。4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的

25、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4】5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2.00h的防火隔墙的防火隔墙【图示5】。6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图示5】10 10 燃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气锅

26、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本规范第9 9章的规定。章的规定。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规定:4.1.3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建筑物外墙部位。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1-6 图示1 1.1

27、.1-6 图示2 1.1.1-6 图示 3 1.1.1-6 图示 4 8 1.1.1-6 图示 5 问题问题 1.1.11.1.1-7 7: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不符合要求。: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总储油量超过1m,或未设置独立的储油间存放燃油;3)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或油箱间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28、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图示1】2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2】3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2.00h的防火隔墙和的防火隔墙和1.50h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用甲级防火门【图示1】。4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3.00h的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

29、门。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3】5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1-7 图示1 1.1.1-7 图示2 9 1.1.1-7 图示3 问题问题 1.1.11.1.1-8 8:民用建筑内锅炉、柴油发电机燃料供给管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民用建筑内锅炉、柴油发电机燃料供给管道设置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燃料供给管道切断阀设置不符合要求;2)储油间密闭油箱通气管管口敷设在室内,或通气管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3)储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燃气管道穿越变配电室、电缆

30、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5)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符合要求。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图示1】2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箱的下部应设

31、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图示2】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有关规定: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10.2

32、.24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进风道和电梯井等。10.2.26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表表10.2.36 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10 注

33、: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1-8 图示 1 1.1.1-8 图示 2 问题问题 1.1.11.1.1-9 9: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建筑物外单独新建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选用箱泵一体化设备,其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图示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未设置消防控制室;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未采

34、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图示2】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8.1.6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高差大于10m10m的地下楼层;的地下楼层;3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设置火灾自动

35、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8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6、【图示3】【图示4】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1 1)错误做法 1.1.1-9 图示1 1.1.1-9 图示2 2)正确做法 1.1.1-9 图示3 1.1.1-9 图示4 水泵房已设置防水淹技术措施 改造项目在室外新建的消防泵房,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彩钢板搭建 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消防泵房维护结构的耐火等级无认证材料 消防水泵房未设置防水淹技术措施 消防控制室已设置防水淹技术措施 12 1.1.21.1.2 防火分区和防火构造防火分区和防火构造 问题问题 1.11.1.2.2-1 1:建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建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材料防火性能

37、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采用难燃材料,或屋面防水层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难燃性墙体作为房间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3)建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或屋面板选用难燃或可燃芯材填充的金属夹芯板材。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图示1】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

38、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图示2】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图示3】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2-1 图示1 1.1.2-1 图示2 13 1.1.2-1 图示3 问题问题 1.1.21.1.2-2 2:建筑内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建筑内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中

39、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玻璃墙分隔时,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墙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图示1】2)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3)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防火功能不符合要求;【图示1】【图示2】4)防火墙部位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5)与中庭回廊相连通的儿童活动用房,连通部位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5.3.2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40、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5.3.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

41、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00h;采用防;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1.00h的非隔热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

42、自行关闭的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图示3】【图示4】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1.1.2-2 图示1 1.1.2-2 图示2 中庭部位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分隔,未设置喷淋防护冷却系统;商铺与中庭连通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且不具备火灾时自动关闭功能 商铺与中庭连通的玻璃门,存在较大的缝隙,不具备防火功能 建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选用金属岩棉夹芯板材 14 2)正确做法 1.1.2-2 图示3 1.1.2-2 图示4 问题问题 1.1.21.1.2-3 3: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等。:防火

43、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等。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部分防火墙为土建施工连接通道,施工人员疏忽遗漏封堵;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图示】;在改建、改造工程中设计或施工方随意拆改原有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破坏防火分区的完整性。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应对措施:应对措施:施工完成后对施工连接通道处的防火墙要及时进行封堵,如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应及时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验收前必须完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确保

44、防火分区的完整中庭部位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设置了喷淋防护冷却系统 15 性。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1.1.2-3 图示 问题问题 1.1.21.1.2-4 4:地下大型商业用房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地下大型商业用房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用房,在二次装修改造、业态调整等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私自占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前室;2)私自改变其原有的使用功能;3)私自拆除原有防火墙,或在原有防火墙上增开门、窗、洞口,降低其原有的防火分隔性能;4)在下沉式广场顶部私自增加防风雨篷,开口

45、面积却不满足排烟要求等,对地下大型商业综合体的防火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5.3.5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0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极限不低于2.00h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0000m 的区域的区域【图示1】。相邻区域确需局部。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

46、行连通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规范第6.4.126.4.12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图示3】2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6.4.1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图示4】;3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避难走道

47、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6.4.14条的规定;条的规定;4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2】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5】【图示6】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

48、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6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3 3.图示说明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1.1.2-4 图示1 1.1.2-4 图示3 1.1.2-4 图示4 1.1.2-4 图示 2 1.1.2-4 图示 5 1.1.2-4 图示 6 17 问题问题 1.1.21.1.2-5 5:利用带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

49、防火措施不符:利用带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防火措施不符合要求。合要求。1 1.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1)商业步行街运营后的二次装修改造、业态调整等建设过程中,私自在无顶棚的商业街顶部增加防风雨篷,改变了原有建筑防火的格局,造成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图示1】2)商铺在二次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原有防火隔墙,门、窗等进行拆、改、移位等,造成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3)商铺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进行防火分隔时,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4)步行街内设置游乐设施、商铺、装饰物等可燃物品;5)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50、h的实体墙;6)步行街尽头设置的电动自然排烟口被广告牌遮挡或设置商铺,影响建筑的通风排烟。【图示2】2 2.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图示3】3 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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