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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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验验收相关法律法收相关法律法规规CONTENTS目录1验验收收标标准准2验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收基本要求及流程3PART 01验收相关法律法规“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

2、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三、中华人民

3、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

4、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行验收法律法规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由“单罚”变“双罚”)

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

7、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

8、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PART 02验收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如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环保条例等)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范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公路、港口等18个行业验收技术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PART 03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一、一、验收主体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9、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二、二、验收范收范围(一)自主验收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实施环境保护验收(水、气、声)。(二)环保部门验收范围: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三、验收收时限限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3个月,需要调试和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

10、超过12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环境保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建成的,或者的,或者应当取得排当取得排污许可可证但未取得的,建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位不得对该建建设项目目环境保境保护设施施进行行调试。四、信息公开四、信息公开1.竣工公示。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第一次公开】2.设施调试公示。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如:环保设施于2

11、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第二次公开】3.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次公开】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等其他资料存档。验收流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自主验收流程简况如图:一、验收监测要求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

12、监测。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监测方案编制:承接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的机构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或验收调查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审定。验收监测实施:应委托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CMA),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依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实施,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3、验收监测规范:参照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验收监测费用(参考):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301号)。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议定。二、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验收报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文件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三、组织现场验收验收

14、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根据验收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并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9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

15、(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四、录入验收信息平台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五、验收(全过程)资料归档备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是企业环境守法的凭证,也是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完成验收后建议将以下资料按顺序,形成完整的项目验收档案,并长期保存备查:1.验收报告(定稿)、2.验收会议通知或方案、3.信息公开截图、4.网上申报备案截图、5.初步设计(环保部分,已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提供)、6.施工合

16、同(环保部分)、7.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8.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合同、9.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10.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11.其他相关材料。六、现场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时,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二)建设过

17、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四)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配套衔接;(五)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六)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七)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其它情况七、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18、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七、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19、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三)擅自关闭

21、、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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