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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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水电五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2)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3)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第二章 组织结构、应急预案第四条 局安委会是工程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察部,负责日常及紧急情况下的信息联络和沟通;各单位及所属

2、项目部应建立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主管领导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其他各有关单位(项目)和部门应密切配合。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应制订本单位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级);(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10

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级);(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和灾害(级);(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级)。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第九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各单位(项目)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

4、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局,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条 较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各单位(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

5、告工程局,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各单位(项目)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电话报告工程局、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并在6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局,工程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立即电话报告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将

6、事故简要情况向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安监局、电监会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应明确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明确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域应急疏散线路、明确人员抢救方案、明确事故和灾害发生后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人员和联系电话等。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作业过程、工作环境进行检查,评估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工程特点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点,体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要储备一定的应急救援物

7、资,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持完好。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第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正确认识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规避风险、避免事故伤害的能力。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第六章 后期处置第十七条 安全、工会、监察等部门应妥善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应按规定给与抚恤、补助和补偿。发生事故及灾害的单位应做好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总结会,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

8、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工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的过程、原因,及时制定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通报全局,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要举一反三,排查整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第七章 责任与奖罚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工程局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应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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