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安置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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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2019-0204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从化区救助安置中心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从化区江埔街下罗村 发 包 人: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承 包 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2五、合同价款2七、组成合同的文件3八、词语含义3九、承包人承诺3十、发包人承诺3十一、合同生效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一、总 则51 定义52 合同文件及解释103 阅读、理解与接受10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15

2、 施工设计图纸116 通讯联络127 工程分包138 现场查勘149 招标错失的修正15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5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612 事故处理1613 交通运输17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815 专利技术1816 联合的责任1917 保障1918 财产20二、合同主体2019 发包人2020 承包人21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422 发包人代表2523 监理工程师2524 造价工程师2725 承包人代表2826 指定分包人2927 承包人劳务29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128 工程担保3129 发包人风险3230 承包人风险3231 不可抗力3332 保险34四、工 期353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534 开工36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736 工期和工期延误3837 加快进度4038 竣工日期4139 提前竣工4140 误期赔偿42五、质量与安全4241 质量与安全管理4242 质量标准4343 工程质量创优4444 工程的照管44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546 测量放线48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9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9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1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2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52 工程质量检查54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5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655 工程试车5656 工程变更5857 竣工验收条件605

4、8 竣工验收60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3六、造 价6560 资金计划和安排6561 工程量6562 工程计量和计价6663 暂列金额6764 计日工6765 暂估价68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867 工程优质费69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0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71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1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272 工程变更事件7273 工程量偏差事件7474 费用索赔事件7575 现场签证事件7676 物价涨落事件77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878 支付事项7979 预付款80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8181 进度款8282 竣工结算8483 结算款85

5、84 质量保证金8685 最终清算款87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886 合同争议8887 合同解除8988 合同解除的支付9189 合同终止929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93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392 除外责任93九、其 他9393 缴纳税费9394 保密要求9495 廉政建设9596 禁止转让9597 合同份数9598 合同管理9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971定义972合同文件及解释97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975. 施工设计图纸976. 通信联络987. 工程分包9813. 交通运输98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9819. 发包人9920. 承包人100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6、10022. 发包人代表10123. 监理工程师10124. 造价工程师10125. 承包人代表10226. 指定分包人10228. 工程担保10232. 保险10333. 进度计划和报告10334. 开工10335.暂停施工和复工10336. 工期及工期延误10338. 竣工日期10442. 质量标准、目标104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0546. 测量放线106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06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06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07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7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755. 工程试车10756工程变更10758. 竣工验收

7、107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0861. 工程量10963. 暂列金额10965. 暂估价109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0967. 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110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1072. 工程变更事件11373. 工程量偏差事件11375. 现场签证事件11376. 物价涨落事件11478. 支付事项11479. 预付款114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1581. 进度款11682. 竣工结算11783. 结算款11884. 质量保证金11885. 最终清算款11986. 合同争议11994. 保密要求11997. 合同份数120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121附件一

8、121附件二123附件三124附件四126格式1128格式2129格式3131格式4133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从发改投201897号 项目名称: 从化区救助安置中心建设项目 合同类型:总承包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其它:工程规模: 建设一栋4层(局部3层,另设地下室1层)安置大楼,总建筑面积559

9、6.4平方米,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109.7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339.9平方米,车位11个,设置救助床位200张。地下一层为设备房、水泵房及消防水池;首层为大厅、厨房、员工餐厅、警务室、配电房、发电机房及康复室;二层为救助人员餐厅、图书阅览室、多媒体室、护工室及女宿舍;三层为会议室、办公室、档案室、护工室及男宿舍;四层为多媒体会议室、弱电房及值班人员宿舍。本项目最大单体建筑面积5596.4平方米,最大单跨跨度9.9米,最大高度16米。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结构形式: /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其他: /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项目招标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交易公告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备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合理调整,是否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执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无法实施的工程内容,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承包方式: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图纸内容、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通水、包通电(低压柜出线后的)、

11、包通信调试通、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备注:合同总价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金(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金、安全生产责任险,包括合同工程本身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损坏或灭失险等)。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任何损失,

12、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99.4(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 暂定从 2019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2020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总监理工程师 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99.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除

13、外。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90.5(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 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4、用 元,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 元。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

15、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 十二、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肆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为签章页)发包人:(盖章) 承包

16、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17、。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

18、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9、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20、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

21、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

22、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

23、,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

24、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

25、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

26、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

27、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

28、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

29、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 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图纸;(9)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 及总说明等);(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

30、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 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

31、限制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32、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4.3 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5.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

33、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

34、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 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

35、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 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 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要求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工程的批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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