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标准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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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 *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年【】月【】日目 录第一条定义1第二条释义2第三条租赁物业的概况2第四条租赁用途4第五条租赁期限4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4第七条公用事业6第八条其他税费7第九条装修与改造7第十条物业维修8第十一条物业管理9第十二条租赁物业附属权利10第十三条不受干扰11第十四条不竞争11第十五条保险12第十六条甲方抵押和转让租赁物业13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14第十八条转租、转让约定16第十九条租赁物业返还17第二十条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17第二十一条违约事件18第二十二条非违约性终止事件19第二十三条终止19第二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20第二

2、十五条保密20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21第二十七条征收或征用21第二十八条合同生效21第二十九条合同登记22第三十条通知重大变更的义务22第三十一条通知22第三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22第三十三条其他条款23附件:附件一: 租赁物业的总平面图附件二: 租赁物业的房屋平面图附件三: 广告位的位置图附件四: 甲方提供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附件五: 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含维修责任)的内容及标准附件六: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附件七: 抵押权人同意函附件八: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附件九: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0 年6月

3、【】日在中国【】市签署:出租方: *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商)(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商家(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201204)电话: 传真:鉴于:1. 乙方母公司*拟在 市投资成立一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下称“外商投资公司”),主要从事*的零售及其他相关业务;2. 甲方有权根据关于同意*购物超市建设项目的批复的意见,在 市 区开发建造并经营管理商业广场(下称“商业广场”,商业广场所在场地简称为“商业广场场地”),该商业广场北至*、南至*、东至*、西至*,该商业广场项目包括“超市、精品步行街项目”;甲方合法拥有建材超市所在

4、地块(下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下称“该建筑物”)的所有权;3.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租赁预订协议(下称“租赁预订协议”),约定甲方在该建筑物的第一层(下称“租赁房屋”)建成后将租赁房屋及相关场地(下称“租赁场地”)一并出租给外商投资公司开设建材超市(下称“建材超市”)及进行相关经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 “乙方的关联企业”指乙方的最终控股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1.2 “物业管理公司”系指由甲方自行委托对整个商业广场范围(租赁房屋内部及乙方专用停车位除外)进行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1.3

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4 “租赁房屋”指该建筑物的第一层,包括房屋主体结构以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和设施、设备。租赁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二。1.5 “租赁场地”指本合同附件一红线范围内的场地。1.6 “租赁物业”指租赁房屋与租赁场地的总称,系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租赁物业的总平面图见附件一。1.7 “计租面积”指租赁物业中甲、乙双方约定计算租金的部分的建筑面积。租赁物业的最终计租面积以*市具有甲级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确定的数据为准。1.8 “外商投资公司”指乙方母公司*即将在*市投资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主要从事装饰建材的零售及其他相关业务。1.9 “建材超市”指外商投资公司

6、在租赁物业内开设的建材、装饰材料商场。1.10 “移交日”指甲方将租赁物业最终移交给乙方,双方共同签署最终移交确认书(见本合同附录一)的日期。1.11 “租金起付日”指租赁预订协议第4.1.2条约定的日期。1.12 “使用用途”指将租赁物业用于开设建材超市,主要经营装饰装潢、建材、家电、家具、家居用品以及相关配套项目。但转租部分的用途依照本合同第【】条确定。第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标题仅作方便查阅之用,不应视为任何条款的组成部分,也不应影响对任何条款的解释。第三条 租赁物业的概况3.1 甲方确认,该地块的面积为53,42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可用于商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 ;该建筑物的建筑

7、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共三层,均为商业建筑。3.2 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为10,072平方米。3.3 甲方提供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列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附件四应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移交乙方使用和乙方返还租赁物业时的验收依据。租赁期间附件四列明的装修和/或设施、设备状况如有增减或者毁损、灭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四予以变更。附件四列明的装修及设施、设备作为租赁物业的组成部分,其租赁费用已包含于第六条约定的租金之中,乙方无需再行支付。3.4 收货区由甲方按照租赁预订协议的相关约定负责建造,面积为【】(具体位置见附件【】)。3.5 钢平台的相关约定见租赁预订协议

8、,具体位置见附件【】。进出通道及出入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件一列明的进出通道及出入口,并在整个租赁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保持租赁物业的进出通道和出入口畅通无阻,保证乙方及其转承租方和顾客可以不受干扰且不受阻碍地自由出入租赁物业。甲方未经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进出通道和出入口。3.6 场地: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不受干扰地独占使用租赁场地,甲方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擅自占用租赁场地的任何部分。3.7 广告位: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为乙方提供四个醒目的固定广告位(下称“固定广告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广告位位置图)供乙方免费使用。乙

9、方不得利用上述固定广告位发布与商业广场范围内主力店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店的广告内容。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范围内的相关公共区域指示系统内免费设置乙方建材超市的指引信息。甲、乙双方约定,除了本合同附件【】列明的固定广告位之外,乙方还有权在租赁物业的南立面免费悬挂横幅、条幅,但不得遮挡非乙方使用的广告位。商业广场其他广告位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收益,乙方如需使用,应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有偿使用。与乙方使用的广告发布有关的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安装、更换、清理、维护、保养、照明用电费由乙方负责。3.8 停车位:甲方保证自建材超市开业之日起在商业广场范围内持续合法地配套设置约1,300个地面固定机动车

10、停车位,其中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旁边20个地面固定机动车停车位(应注明“*专用”,具体位置见附件一)专供乙方及其转承租方和顾客免费使用,除上述免费固定停车位外,关于其他停车位的免费和/或优惠使用方案如下: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每天向乙方另行提供500小时免费停车时间(地下停车位仅在地面停车位不能满足上述免费停车时间时使用);除上述专用停车位及免费停车时间外,乙方(包括其转承租方和顾客)使用商业广场停车位时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缴纳停车管理费。第四条 租赁用途4.1 甲方同意,租赁物业可用作本合同第1.11条规定的使用用途。租赁物业内转租部分的用途依照本合同第【】条确定。4.2 乙方承诺

11、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使用用途。4.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建材超市应当使用“*”品牌统一对外经营,但如包括乙方在内的中国大陆地区的整体业务(不等同于100%的业务)被收购的,则可改用收购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品牌统一对外经营。第五条 租赁期限5.1 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自建材超市开业日起算。5.2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决定继续将租赁物业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如乙方选择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前的六(6)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续租通知。续租期限应不少于十(10)年。除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整的内容外,续租合同的其他内容应与

12、本合同一致。第六条 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6.1 租金标准:租金标准:自建材超市开业日起满十二(12)个月为第1个租赁年度,以后每满十二(12)个月为1个租赁年度。甲、乙双方约定,除室外收货区外计租面积的其他部分第1年的日租金标准为RMB1.117元/平方米日;如计租面积中室外收货区的面积不超过四百平方米(400m2)的,则该部分室外收货区的第1年的日租金标准为RMB1.117元/平方米日(不足四百平方米的,按照四百平方米计算),如室外收货区的面积超过四百平方米(400m2)的,则超出部分的面积的第1年的日租金标准为RMB0.6元/平方米日。租赁物业各部分的租金标准在前四(4)年保持不变。自第五

13、(5)年到第二十(20)年开始递增,具体递增方式为:从第五(5)年到第十五(15)年,递增比例为每二(2)年递增百分之三(3%),即:第五(5)至第六(6)年在第四(4)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3%),第七(7)至第八(8)年在第六(6)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3%),依此类推;从第十六(16)年到第二十(20)年,租金标准递增比例为每年递增百分之三(3%),即第十六(16)年租金标准在第十五(15)年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3%),依此类推。6.2 租金支付表:序号租赁年度室外收货区超过40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的租金标准其他部分租金标准1第一年0.6001.1172第二年

14、0.6001.1173第三年0.6001.1174第四年0.6001.1175第五年0.6181.1516第六年0.6181.1517第七年0.6371.1858第八年0.6371.1859第九年0.6561.22110第十年0.6561.22111第十一年0.6751.25712第十二年0.6751.25713第十三年0.6961.29514第十四年0.6961.29515第十五年0.7161.33416第十六年0.7381.37417第十七年0.7601.41518第十八年0.7831.45719第十九年0.8061.50120第二十年0.8311.5466.3 租金支付:甲、乙双方约定,

15、乙方按季度在每个日历季度第一个月的第十五(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日历季度的租金,即乙方应在每年度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付清本日历季度租金。乙方建材超市开业日到该季度结束日期间的租金,乙方应在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时一并支付。6.4 租金应以支票、银行汇款、划帐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付至下列银行帐户,或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其他银行帐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号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十(10)日内依法开具相等金额的正式租金发票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支付下一季度租金直至甲方依约提供了发票。6.5 租赁期间乙方除了支付租金和公用事业费以及法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付费用

16、外,没有义务再行向甲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第七条 公用事业7.1 乙方在租用租赁物业期间,因使用水、电、电话和其他公用事业等发生的实际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的分户交费手续以确保乙方能够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用事业提供单位支付公用事业费。在甲方办理完毕前述手续后,乙方应立即自行与相应的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并按供应合同约定向公用事业部门缴纳公用事业费。在乙方签订前述供应合同前,乙方应按当地公用事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各项公用事业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就此另行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届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付款通知

17、后的五(5)日内支付上述公用事业费。7.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任何一项公用事业中断,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第八条 其他税费8.1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行政收费,均由各方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8.2 有关租赁房屋及该地块的税费,如房产税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未及时缴纳前述税费,甲方应负责及时向乙方解释其有权不予缴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该等延付将不对乙方租赁、占有或使用租赁物业构成实质性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代为垫付前述税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代为甲方垫付的费用或者任何其他款项将用以抵付租

18、金,乙方有权在支付最近一期到期租金时予以扣除,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8.3 甲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除非法定或者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甲方不得自行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政府相关部门除外)就租赁物业及有关公共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向乙方及其转承租方收取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款项。第九条 装修与改造9.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不时地对租赁物业的全部或者局部进行装修和/或改造的权利,该等装修和/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业的室内、室外进行装修和/或改造及增添设施和设备、建造办公夹层和钢平台。除非该等装修和/或改造可能改变或者破坏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但乙方在装修前应

19、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9.2 租赁物业的装修和/或改造由乙方自行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无权自行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进行不当干涉。9.3 甲方应为租赁物业的装修和/或改造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如与租赁物业的装修和/或改造有关的设计送审、验收审核以及其他任何行政审核和/或许可手续需以甲方的名义办理,或者需要甲方配合办理,则甲方应当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9.4 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和/或改造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增添的设施、设备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并应由乙方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9.

20、5 甲方未经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或在该地块上新建建(构)筑物,和/或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外观等,和/或拆除或安装与租赁物业的使用有关的设施、设备,和/或改变或破坏室外场地、道路、进出通道及出入口等的现有布局;没有正当理由的,乙方不得拒绝。第十条 物业维修10.1 租赁物业中甲方提供给乙方专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费用,该些专用设施、设备的更新及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是租赁物业中消防末端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发现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如届时甲乙双方无法确定责任归

21、属的,由权威机构认定),消防末端的人为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如最终确认由乙方负责修复的,甲方应配合乙方的修复工作,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转承租方增添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由乙方或其转承租方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有关维修责任的范围、要求和标准等,由双方在附件五中加以列明。10.2 甲方应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租赁物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确保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处于良好、安全和适用状态。但是,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租赁物业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10.

22、3 租赁物业的任何部位或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发生故障时,除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的之外,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除附件五物业维修责任清单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在损坏或故障发生后的十二(12)小时内履行修复义务(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修复时间)。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乙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10.4 甲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除非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损坏、故障系由乙方造成,否则如果该等损坏、故障本身或者因其未被及时修复致使乙方或租赁物业的其他使用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进一步影响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乙方有权在租

23、赁物业实际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付相应租金;如某项损坏或者故障在规定的修复期限届满后的三十(30)日内仍未修复,且已造成租赁物业的不能使用,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根据本条的约定承担其维修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0.5 甲方对租赁物业及与其相关的租赁房屋其他部分进行检查、养护,应当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遇紧急情况甲方也可以在口头通知乙方后进入租赁物业进行检查,但甲方应保证该等检查是必需且紧急的,并应在十二(12)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10.6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在履行对租赁物业的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义

24、务时,不得影响对方或者其他使用方的正常使用,更不得造成新的损坏或故障。10.7 本合同任何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责任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11.1 租赁房屋内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就其它范围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届时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本条确定的原则另行签署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具体应根据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内容为准。物业管理费应以建材超市开业日或开业准备期(定义见租赁预订协议)届满的次日中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开始计付;第四(4)个租赁年度(含)前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按计租面积

25、计)并自第五(5)个租赁年度起递增,该递增比例应与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租金递增比例一致。11.2 甲方应确保将租赁物业的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电力系统、照明系统等与租赁房屋其他部分的相关设施、设备分隔开来,交由乙方单独控制。11.3 甲方应为乙方使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合格表具单独进行计量。11.4 停车场(专供乙方使用的停车位除外)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由甲方负责制定及修改,乙方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甲方应予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甲方有权予以拒绝。专供乙方使用的停车位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应确保甲方或停车场的管理方不得就乙方专用

26、停车位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免费停车时间内的停车位使用向乙方及其转承租方或顾客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保证停车场始终处于安全和清洁的状态。11.5 甲方应确保租赁房屋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处于清洁、良好、安全和适用的状态。第十二条 租赁物业附属权利12.1 乙方享有中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承租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及其转承租方可以合理使用(仅限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该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甲方应确保该等使用不会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妨碍、阻挠、限制或者制止。12.2 乙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和被许可人以及光顾租赁物业的公众人士(与所有其他拥有类似

27、权利的人士一样)在每日二十四(24)小时内为正常使用租赁物业及为相关目的自由出入和经过租赁物业室外场地;12.3 与租赁物业相连接的的供水、排水、供电;12.4 通过为租赁物业正常使用而安装的或今后将安装的位于租赁物业内、底下或穿越租赁物业的管道和通风口而与租赁物业相连接的畅通无阻的空调服务;12.5 乙方在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便利及协助,甲方不得拒绝;12.6 为充分保障乙方权益,甲方应当确保甲方及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业范围之外的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进出通道、空间及租赁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是合理的,不得不当影响顾客通行、停放车辆、乙方形

28、象、声誉和正常经营;12.7 “*”和“*”及其他相关商标(以下合称“*商标”)是经中国政府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系统统一使用的任何标记、标识、logo、CI、VI等(以下合称“*标识”)是 *商标持有人独创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甲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甲方有义务确保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采取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为了陈述事实,如确需引用乙方商标持有人的名称,则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商标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但该等使用必须是合理、正当的,并且不得含有任何歧意或者导致任何误解或混淆。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租赁房屋的其他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均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

29、,并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最高为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00)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商业广场内的沃尔玛超市至迟应不迟于本合同项下开业准备期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开业,否则乙方有权减半支付租金直至沃尔玛超市开业。第十三条 不受干扰在租期或任何延期内,乙方拥有租赁物业范围内的房屋、场地及其他部位和空间的独占使用权,不受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扰,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对乙方使用、经营租赁物业造成任何妨碍。除非该第三方对乙方使用、经营租赁物业造成的妨碍系由乙方原因造成,否则甲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排除此等妨碍,若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甲方仍未排除此

30、等妨碍或干扰,甲方同意免收乙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直至上述妨碍或干扰排除为止。该等妨碍或干扰对乙方或租赁物业其他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如该等妨碍或干扰超过三十(30)日,且已经导致租赁物业无法实际使用,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不竞争14.1 甲方同意未经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商业广场场地范围内自行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经营下列业务:(1) 建材或家居装饰用品(指墙地材料、卫浴厨具及橱柜、油漆涂料、五金工具、灯具电料、门窗建材)的经营或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包括前述产品的配送安装、维修装潢、咨询);(2) 室内装饰装潢工程的施工及技

31、术咨询服务。+14.2 乙方同意,在该房屋内的下列经营者如其经营的业务与第10.1条所列的业务相冲突的,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不竞争义务:(1) 家乐福、沃尔玛和麦德龙等著名品牌的大型食品综合超市;(2) 国美和苏宁等著名大型家电连锁商场;(3) 著名大型家具连锁商场;(4) 大型百货商场;(5) 灯具店(商业广场范围内总共不超过五百平方米)。14.3 甲方同时保证,甲方未经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利用该商业广场场地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或空间发布载有与乙方建材超市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建材超市(如 等)或建材市场的信息。14.4 甲方除了有责任履行本条约定的不竞争义务之外

32、,还应当确保该商业广场场地范围内除租赁物业之外的其他部分对经营项目的选择是善意并且合理的。14.5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予以纠正,甲方未予纠正的,应按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时租赁物业日租金两(2)倍的赔偿金,乙方有权以该等赔偿金抵销到期租金;情节严重的,乙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15.1 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为租赁房屋(含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合法有效地投保财产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5.2 甲方有义务在整个租赁期内持续、不间断地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应向乙方出示相关保险合同(或

33、保单)及保险费付迄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后提交乙方备案。15.3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得到的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修复或重建租赁物业。15.4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就租赁物业内由乙方进行的装修、自行投资安装的设施、设备以及由乙方所有的货物合法有效地投保(包括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十六条 甲方抵押和转让租赁物业16.1 抵押物业:16.1.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银行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或其上建(构)筑物的唯一抵押权人,其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同意甲方出租租赁物业给乙方并已出具了抵押权人同意函(见附件七);16.1.2 在本合同办妥登记备案之前,如甲方欲将租赁物业抵

34、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应要求该第三方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函(见附件七)。在该第三方向乙方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函之前,甲方不得办理抵押登记。16.1.3 在本合同办妥登记备案之后,若甲方将租赁物业或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的,则仅需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即可。16.1.4 如因任何抵押、物权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致使乙方及其受让方遭受损失,不论该等抵押、物权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是否已经事先向乙方披露和/或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16.2 转让物业:16.2.1 如甲方出售租赁物业时,在满足下述第16.2.2条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16

35、.2.2 甲方依法出售或以赠与、作价入股、合资、合资开发、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抵债等方式向第三方转让租赁物业时,应当事先如实告知该第三方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有效存在且甲方受其约束的事实,并要求该第三方向乙方出具包含下列内容的同意函,在该第三方出具该等同意函之前,甲方不得办理租赁物业的转让手续:(1) 该第三方完全明白也理解本合同的有效存在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明确同意当该第三方在租赁物业上的权利实现时,即由其作为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2) 该第三方保证在转让合同签署后,立即与各方共同签署有关本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由其取代甲

36、方成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租方;(3) 该第三方保证在取代本合同现在的甲方成为出租方后,全面接受并实际履行本合同以及现在的甲方此前已经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协议、合同,该第三方承诺在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之前,不擅自单方面变更前述协议、合同;(4) 该第三方明确同意如其不履行或者违反上列各项,乙方有权要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其违反上述保证的责任。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17.1 甲方特此保证与承诺,并在本合同签署日后持续有效地保证:17.1.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有充分权利从事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动;17.1.2 其签订本合同已经履行了其公司内部

37、的批准程序,其授权代表有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17.1.3 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在任何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17.1.4 其合法拥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应向乙方出示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和/或土地转让费付讫凭证等的原件。甲方应在2007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应在取得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立即向乙方出示原件; 17.1.5 租赁房屋应为合法建筑,可以依法投入使用,并能够合法出租。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38、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消防、环保及工程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的原件;17.1.6 除了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向乙方披露的之外,租赁房屋和/或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有抵押、其他担保权利或者任何其他妨碍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租赁、占有、使用租赁物业的第三方权利;17.1.7 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签署前未与任何第三方就租赁、使用租赁物业达成任何协议;17.1.8 其不存在任何可能阻碍乙方实现租赁目的的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17.1.9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其未曾收到任何政府部门关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并且据其所知下列任何情形均不存在:(1)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

39、被政府征收、征用或者提前收回;(2) 租赁物业可能会被政府征收、征用;(3) 租赁物业可能会被列入拆迁范围;(4)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或租赁物业可能会被查封或强制拍卖、变卖。17.2 如上述甲方的承诺和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或者被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如该等不符或违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乙方还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7.3 乙方特此保证,并在本合同签署日后持续有效地保证:17.3.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有充分权利从事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

40、动;17.3.2 其签订本合同已经履行了其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合法的授权签署本合同;17.3.3 其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17.3.4 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在任何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17.3.5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17.3.6 乙方装修不使用有毒有害、爆炸、放射性以及其它污染环境的材料,确保符合国家及租赁物业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17.3.7 乙方保证在建材超市的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物业及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

41、应由其负责的物业管理。17.3.8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物业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管理。17.3.9 乙方不得干扰其它租户、业主的正常经营行为17.3.10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给第三方。17.4 如上述乙方的承诺和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或者被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该等不符或违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转租、转让约定18.1 甲方确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即可将租赁物业不超过

42、百分之五十(50)的部分转租给第三方,甲方承诺为办理转租手续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届时,乙方应将转租的事实书面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租部分仍由乙方向甲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因转承租方不合理使用而对租赁物业(含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18.2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转租行为:(1) 以分割成若干小商铺或柜台的方式转租;(2) 向与商业广场内其他主力店相竞争的品牌店转租。18.3 甲方明确声明同意,自外商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外商投资公司即取代乙方成为租赁物业的承租方,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建设协议和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外商投资公司,该等转让无需另行征

43、得甲方同意。甲方应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18.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包括附件、附录)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其他有能力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公司,该等转让自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乙方保证上述转让后建材超市仍以“*”的名义统一对外经营,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九条 租赁物业返还19.1 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返还时租赁物业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如非因下列原因导致租赁物业在返还时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自然损耗及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磨损;(2) 甲方或甲方的雇员、承包商

44、、承租方(非乙方)及其许可的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毁损;(3) 乙方不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毁损;(4) 乙方已经承担责任或者甲方同意免除乙方责任的任何毁损;(5) 甲方有权并能够实际从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的任何毁损;(6) 其他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任何毁损。19.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返还租赁物业时,有权选择从租赁物业中拆走或者保留乙方提供的装修、设施、设备或者任何其他物品,除非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甲方不得自行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加以任何限制或者干涉;如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19.3 甲方同意租赁物业返还时,乙方享有四

45、十五(45)日的复原期用于将租赁物业恢复至清洁状态,复原期自甲、乙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次日起算。复原期内乙方免于承担租金、公用事业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和/或款项,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9.4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复原期内返还租赁物业的,每延迟一(1)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关系终止时的日租金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超过六十(60)日仍未返还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关系终止时的日租金的二(2)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甲方明确声明同意,乙方除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之外,还有权以提前六(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乙方如以前述方

46、式提前终止本合同,除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终止前十二(12)个月租金的补偿费之外,乙方免于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约事件21.1 乙方违约事件以下所述任何一种事件均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违约事件”:21.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含甲方提供的重大设备、设施),经甲方书面通知,在三十(30)日内乙方仍未纠正并修复;2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十八条约定,并在甲方就上述违约行为书面通知乙方后三十(30)日内仍未修正该违约行为或弥补该损失;或2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拖欠租赁物业租金持续达三(3)个月以上的。21.1.4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21.2 甲方违约事件以下所述任何一种事件均为本合同规定的“甲方违约事件”:21.2.1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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