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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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昆中汇租字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具体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合同双方1.1本合同的双方为:出租人:云南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127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1.2甲方声明,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铺拥有出租的权利,甲方仅以该

2、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进行出租。1.3乙方声明:1.3.1乙方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或个体经营户,业务往来所有的发票均为依法取得。1.3.2在订立本合同时,对本合同1.2条约定商铺的现状及周边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予以确认。乙方对可能影响其将来经营收益的因素,包括担不限于环境、交通客流、行业政策等,以及该类因素变化将来产生的影响,均予以充分考虑。乙方承诺上述因素及其影响不作为不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的理由。第二章 商铺的地址、用途及租赁期限 2.1乙方所承租的商铺位于:昆明中汇商业中心 一 层 D109-D10 号,该商铺的计租面积为 110 平方米。 该商铺的附属设施、设备,见附件一:昆明中

3、汇商业中心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表。该商铺的位置、使用范围见附件二昆明中汇商业中心商铺位置平面示意图。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提及的商铺均指具备上述属性的租赁房屋或场地。2.2 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商铺仅用于经营 婴童用品 用途并专用于经营 富罗迷、七波辉等 品牌系列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以及乙方所从事行业资质证明、品牌经销商的授权许可(如有)等复印件加盖乙方有效印签后提交甲方进行备案,上述证件如确系签订本合同方能获得的,则乙方应在取得证照后3日内提交甲方进行备案。乙方如需变更商铺的经营用途,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同意。第三章

4、租期、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3.1租期、租金及其支付3.1.1乙方所承担商铺的期限为 3年零2个月又12天 ,即自2010年10月20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为免租期,此期间内甲方不计收乙方的租金,免租期内发生的乙方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免租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租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免租期内或免租期届满后12个月内解除,则乙方不再享受本款所约定的免租期优惠,乙方应比照第一计租期间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3.1.2双方约定以商铺的计租面积为计算租金的依据,乙方每3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租金计付见表一:

5、表一:计租期间单价(元/m2/月)金额(元/期)最迟缴付日期1、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19日148488402010年10月20日2、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148488402011年1月20日3、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8月19日148488402011年4月20日4、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148488402011年7月20日5、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2月19日148488402011年10月20日6、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 148488402012年1月20日7、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

6、8月19日148488402012年4月20日8、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148553502012年7月20日 9、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158521402012年12月1日10、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158521402013年3月1日11、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158521402013年6月1日 12、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58521402013年9月1日 乙方按照表一所列的缴纳周期及租金标准缴纳每期租金,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3.1.3免租期届满后第一日为计租起始日。计租起始日

7、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的前一日为计租对应日。计租起始日至下年计租对应日为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或“月”(如本月、上月、下月等)均指计租年度或计租月。 3.2物业管理费 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租用商铺及其所在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同意按商铺的计租面积计收物业管理费,费用计付见表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表二:计租期间单价(元m2月)金额(元期)最迟缴付日期1、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13354902010年9月20日 2、2011年11月20日至20t2年1

8、1月19日13327602011年10月20日 3、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13327602012年10月20日4、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1338222013年10月20日3.3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限内,由乙方所租用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通讯费、空调使用费等,由乙方白行支付。水、电费均按实际使用量和公共用水、用电量摊销计缴。计费标准及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五昆明中汇商业中心水电费计费及缴费细则。 水、电费每月缴纳一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按缴费通知确认的金额和缴费期限缴清费用。垃圾清

9、运费等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按市政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收及行政管理规费等,由乙方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定支付相应部份。 3.4保证金及其支付3.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 ¥42000 营业员保证金的数额为 ¥500 ,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营业员保证金在甲方持有期间不计利息。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纳保证金,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另行处置。 3.4.2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乙方

10、的履约担保,营业员保证金为乙方营业员行为规范的担保,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及损失。如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补足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10日续3.4.3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按本合同4.2条的规定,办理完毕相关移交和结算手三十日之内,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四章 租赁商铺的移交4.1 租赁商铺的移交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接收租赁商铺。双方签署附件一昆明中汇商业中心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表,以此确认甲方商铺交付义务的完成。 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来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则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仍按本合同3.1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铺,则租期及租金支付时间顺延。

11、4.2 乙方退还租赁商铺 乙方退还租赁商铺时,双方应根据附件一昆明中汇商业中心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表的记载办理移交手续。并且,乙方应与甲方就本合同之规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进行结算。乙方应将该商铺大门钥匙以及甲方于其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使用的状况下交回甲方(正常损耗除外),一切嵌装在商铺结构和墙体内的设备和装置,乙方不得拆走,并根据“来装去留”的原则,其所有权免费归甲方所有。乙方交回铺面时,应保证铺面干净整洁的状态。 移交手续和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退还租赁商铺的义务完成,移交手续未完成,乙方不得随意将租赁商铺内的物品转移出租赁商铺及租

12、赁商铺所在之物业,否则甲方以及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加以制止,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4.3 甲方收回租赁商铺因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之规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水费、电费)进行结算。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内搬迁完毕。搬迁时间届满,未拆除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垃圾处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章 维修、装修、装饰5.1甲方承担商铺土建部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5.2乙方在以下范围内承担维修责任:5.2.1本合同2

13、.1条之规定范围内照明设备、电气开关、线路的维修和更换;5.2.2本合同2.1条之规定范围内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5.3乙方因经营的需要,需要在本合同2.1条之规定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搭建、安装、维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担由于上述行为对第三人及甲方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5.4 乙方如需在所租赁场地以外的商场公共部分设置灯箱、广告牌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承担由于上述行为对第三人及甲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灯箱、广告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

14、和义务6.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商铺给乙方使用。6.2甲方应充分尊重和维护乙方合法经营的权利。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甲方反应经营情况。6.3 乙方以该商铺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及其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由乙方自行负责。6.4乙方不得将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并保证其在租赁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6.5乙方在所租用的商铺内有依法经营的权利,并有权按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使用公用场地和共用设施。6.6乙方在承租甲方商铺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有关规定,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并签署消防安全责

15、任书),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6.7租赁期间,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乙方租赁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服从甲方监督管理,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营业结束后的门窗锁闭工作,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如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承包、分包、合作经营等形式,将该商铺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乙方与第三方间因转让费、转租费、承包费等事宜发生争议,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与第三方承担。 6.9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营者(照主、从业人员)及营业

16、员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络方式以便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依法与营业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其营员的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及相关保障;如乙方使用商铺期间的经营或非经营活动及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和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因上述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则l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有义务购买承租商铺内之公共责任险和财产保险等,以确保铺内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乙方因未投保或保额不足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或第: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17、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办理保险后应在甲方登记备案; 6.10乙方有责任维护店铺内安装的空调、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不准挪动、拆卸、损坏、更改、盗窃设施设备,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乙方在承租的商铺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l方承担。 乙方必须自备相应的水电应急设施,并依照相应的安全规程使用上述水电应急设施,否则因政府水电部门、市场设备损坏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的停水停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ZJ方自行承担。 6.11乙方最迟应于 年 月 日之对外公开营业。6.1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有需要对商铺或租赁场地所在物业进行改造以及由于基建质量问题发

18、生的维护保养,因甲方检查商铺结构、检修一切设备设施、卫生清洁、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防火维修、商场日常经营管理、处理商品销售服务质量投诉等原因进入乙方租赁的商铺范围内进行工作,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此项工作对乙方造成的不利影响6.13 乙方不得因物业服务产生争议而拒交租金或拒绝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 6.14甲方享有对中汇商业中心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中汇商业中心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和整体商业信誉,监督乙方依法守约经营,监督商铺的用途

19、。乙方无条件接受及遵守昆明中汇商业中心相关的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规定。如乙方不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次1500元5000元。6.15甲方需要对公共区域及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日常维护或修理、更换时,甲方有权对该公共区域及有关设备设施做适当的封闭或暂停使用。 6.16甲方有权允许第三方在中汇商业中心的公共区域租赁场地,举办展览、推广销售等活动。6.17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场地出租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但不必获得乙方同意),并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新业主名称。出租权转移后,第三方将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6.18乙方承租商铺的外墙面及商

20、铺店头招牌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全部属于甲方所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7.1 租赁期届满,本合同即为终止,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将承租商铺及时退还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应当于合同期满三个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乙方未在合同期满三个月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约申请的,甲方将在租赁期满后安排其他商家入住,并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内有权带其他有意向承租者进入商铺视察,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二人,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承包、分包、合作经营等形式;

21、 7.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承租商铺进行拆除、改造或者添附的: 7.2.3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承租商铺的用途; 7.2.4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物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累计达30天;7.2.5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7.2.6乙方迟于611条约定的时间,对外公开营业;7.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累计停业时间超过10日或者连续停业时间超过7日;7.2.8乙方在收到甲方补足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补足保证金;7.2.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或进行欺诈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情节严重导致中汇商业中心商誉受损的:7.2.10乙方违反甲方

22、的相关管理制度,甲方要求整改,乙方拒绝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标准三次以上(含三次)。7.2.11乙方没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未按国家及甲方防火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给中汇商业中心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7.3 甲方商铺因政府征用、拆迁,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则自甲方根据政府通知告知乙方后合同即告解除,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选择提前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计租年度租金的1倍作为违约金。8.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章所约定条款,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的,则每日应

23、按未缴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5日仍未缴清租金等费用,甲方有权中止向该商铺供应水电、中央空调、电话、网络等,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为止。甲方采取上述措施期间,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 8.3甲方根据本合同7.2条之约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第计租年度全年租金总额的1倍作为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解除合同的相关通知按照本合同约定送达乙方,解除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4、2、4、3条之约定,收回商铺,并处置商铺内遗留物品。8.4乙方按照7.1条之约定已提交:书面续租申请后放弃续租的,按照当年度月度租金的2

24、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5本合同中各项违约赔偿的计算是累加的,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第九章 通知9.1本合同双方可按以下地址及收件人,寄送相关法律文件;甲方的联系地址为:昆明市北京路1127号中汇商业中心5楼;邮编: 650224; 收件人:杨亚勇;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邮 编: 收件人: 本条款中所载双方的联系地址及收件人为双方法律文件的寄送地址和签收人,相关法律文件按该地址寄出七个工作日后,即可视为已送达对方。本条所述地址若有更改,更改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如变更方没有及时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导致书面通知无法及时、准确送达的,变更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9.2 相关法律文件:可以

25、以报纸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已完成。第十章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10.1本合同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事后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执行。若本合同中部分条款因国家法律或政策变动而成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不受影响。10.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章 其它11.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甲方提供所有附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并承担相关责任。11.2本合同生效条件:11.

26、2.1经双方法人或代理人签署并盖章:11.2.2乙方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足额租金、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11.3 甲方保证甲乙双方正式租赁合同生效之后,乙方作为中汇商业中心(沃尔玛区域除外)经营黄金、铂金、钻石类商品的唯一商户,甲方不再与第三方签署黄金、铂金、钻石类经营的租赁合同。11.4本合同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增补、删除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11.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页甲方: 乙方:张红梅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10.10.18 签署日期:2010.10.18 附件一:昆明中汇商业中心商铺及

27、附属设施、设备交接表附件二:昆明市中汇商业中心商铺位置平面图附件三:乙方的相关资质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附件四: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委托书附件五:中汇商业中心水电费计费及缴费细则中汇商业中心水电费收取以供水、供电部门的定价为计价基础水、用电量摊销计缴。具体办法如下:一、水费收取办法 l、有水表的商户: 应缴水费:表计水费+公摊水费 (1)、表计水费:在供水部门定价的基础土 (2)、公摊水费:计租面积X060元 2、无水表的商户:(1)、计租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应缴水费:计租面积X1.00元按实际使用量和公共用实际表量每吨加收0.70元的二次加压费(2)、计租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

28、方米)应缴水费二计租面积X0.80元二、电费收取办法1、计量电表设置在甲方配电室的商户:应缴电费:表计电量X电价(1+40(公摊电费)2、计量电表设置在乙方区域内的商户应缴电费=表计电量X电价X(1+40公摊电费+4变线损耗)3、空调运行费用另行计收。三、缴费方式1、每月15日为通知上月水电费用账单的日期,由甲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乙方本期应缴水电费金额以及缴费日期。(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按日顺延或以具体通知为准。)2 每月18、19、20日为缴纳上月水电费用的日期,乙方应于每月缴费日期间到中汇商业中心5楼财务中心按时缴纳水电费。(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按日顺延或以具体通知为准。)3水电费短信账

29、单接收手机号码确认: 手机号码 4、如短信账单接收手机号码有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予以变更,如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或接手手机出现故障短信帖单通知视为送达并须按规定如期缴费,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注:1、供电供电部门提高现行水价、电价或其他相关收费标准,甲方将随之进行调整。2、缴费方式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签章):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六:商户、营业员行为规范及处理规定一般违约行为:从营业员保证金中直接扣除1、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收取违约金10元2、在开业后向店(档口)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收取违约金10元;3、在商铺或专柜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

30、香糖,收取违约金20元;4、在商铺或专柜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收取违约金1020元;5、在商铺或专柜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收取违约金20元;6、在商铺或专柜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玩游戏机等,收取违约金20元;7、在商铺或专柜内哄带小孩子,收取违约金30元8、在商铺或专柜内打闹或大声喧哗,收取违约金20元;9、闭店后不关灯的,收取违约金20元:10、擅自进行电气施工的,收取违约金100200元:擅自改变商铺或专柜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收取违约就金1005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11、工作或营业时间店内营业员不戴胸卡的,收取违约金2

31、0元。二、具有以卜违约行为的,直接从商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若拒不执行,视同违约,按合同中3.4.2、7.2及8.3等相关条款办理。1、私自将顾客丢失在商铺或专柜内的物品据为已有或私分者,要求商户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2、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收取违约金300500元。3、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双方每人各收取违约金200元;4、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或新闻单位曝光的要求乙方予以除名;5、私自假胸卡扰乱商场正常管理秩序,收取违约金200H;6、在处理退换,故意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不予退换,与顾客发生对骂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商场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收取违约金300元;7、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晶的,要求乙方予以除名8、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或监控设施的,赔偿损失后收取违约金1000元:9、有偷盗行为的营业员将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要求乙方予以开除,中汇商业中心的其他商户亦不得录用。乙方(签章):日期: 年 月 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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