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生员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 广州卓顿体育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 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动终止。二、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愿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以及管理条例(见附件)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每月2天休息。2、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体不受危害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每月十五日为工资结算日。2、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奖惩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教育。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则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开除。5、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
3、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追求赔偿及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实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生效。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甲方单位或者相关项目合同被撤销,聘用合同自动终止。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八、合同说明1、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5、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5、附件也具有法律效应。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附件1:救生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生员的管理,保障游泳馆的安全,防止受伤、溺水等意外伤害的发生,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游泳池(馆)的救生员。第二章 救生员的义务第三条,救生员自己
6、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水上救生事业;(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三)遵守救生指导思想和救生宗旨,具备强烈的责任感与自觉的预防意识;救生指导思想:以防为主,以救为辅,防治结合,施救准确,有备无患。救生宗旨:要尽最大可能挽回溺者的生命。(四)熟练掌握救生员的观察原则、救生过程与救生技能。救生员观察原则:重点突出(主责区),照顾全面(交叉观察,互相补漏)。救生过程:观察 入水 接近 解脱 拖带 上岸 运送 心肺复苏第四条,救生员自己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迟到,提前下班;(二)随意调班、顶班,有事不请假,故意旷工
7、;(三)上班期间随意离开救生台,串岗、换岗,做自己的事情;(四)上班期间站或坐在离游泳池三米以外观察,注意力不放在游泳池上;(五)上班期间与游泳者随意、长时间交谈,偏离注意力;(六)上班期间看书籍杂志报纸,玩手机电脑;(七)上班期间吃食物、打瞌睡;(八)上班期间私自离开岗位会亲人、接朋友;(九)课间、课后或开放结束时,没有严格清场,私自先行离开或下班;(十)非培训时间,私自开设培训班、兼任教练;(十一)遇受伤、溺水事故时,没有按游泳馆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正确地施救,进行违规操作;(十二)遇受伤、溺水事故时,随意发表不负责的个人见解和言论;(十三)其他违反纪律,与救生无关的行为。 第五条,救生员对游
8、泳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禁止游泳者有下列行为:(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癫痫、活动性肺结核,进行游泳;(二)患有传染性肝炎、皮肤病、红眼病、精神病,进行游泳;(三)患有中耳炎、发烧、开放性创伤,进行游泳;(四)酗酒后、饥饿、过饱、过冷及过度疲劳、月经期间等情况下,进行游泳;(五)闪电、雷雨、暴雨天气,进行游泳;(六)其他不能进行游泳的,进行游泳;(七)1.2米以下的儿童没有父母陪同,进行游泳;(八)没有穿戴游泳帽、游泳衣、游泳裤,进行游泳;(九)不会游泳或者没有考取深水游泳证,到深水池游泳;(十)非上课、培训或对外开放时间,进行游泳;(十一)下水之前没有先沐浴、过浸脚消毒池;(十二)游泳时
9、,随意做跳水、潜水、打闹、追逐等危险行为;(十三)游泳时,吃食物、吸烟、吐痰、擤鼻涕、便溺和抛弃杂物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纪律,与游泳池安全、卫生无关的行为。第三章 救生员的权利 第六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年审的权利; 第七条,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八条,享有每年健康体检、法定假日休息、加班补贴的权利。第四章 救生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辞退。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游泳救生工作,从中获利者,将没收个人所得,并上报有关领导;情节严重的,依法送警察机关。第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
10、游泳救生工作,发生受伤、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2日起施行。附件2:泳池救生员岗位职责标准一、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二、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三、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四、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五、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六、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七、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八、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九、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诚信服务 锻造卓越 专业专注 锐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