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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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基础知识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问题一:警察的起源1、 警察的含义(1)警察,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细节性内容:(1)警察的最初含义是,(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2)警察是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2、警察的起源(1)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就是说,第一,警察和警察机关(

2、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第二,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2)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第二,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第三,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第四,社会条件&直接原因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细节性内容:(1)原始公社时期,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在经济上,由于生产力低下,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所有,所以,人们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保护财物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领袖实行的是选举制或禅让制,他们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

3、们中形成的,所以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2)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问题二:警察的发展1、阶段与分类(1)由于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所以,它的发展也必然显现出一定的阶段性。(2)警察的发展,一般分为(三个时期):(萌芽时期的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细节性内容:(1)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氏族武装力量被用来干预本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就标志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萌芽时期,伴生的还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2)古代警察,一般是指在

4、(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也就是说,古代警察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它的发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也就是说,警察的职能没有集中在一个统一的专门性机关里,而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第二,没有严格按照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第三,私刑、私狱普遍存在。(3)近代警察,一般是指(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它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产生于西欧国家,其原因在于

5、:第一,从阶级条件来说,资本导致社会分裂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阶层,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要强化警察职能;第二,从经济条件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这时需要专业警察进行有效管理;第三,从社会条件来说,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导致犯罪空前增长,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第四,从思想条件来说,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法制观念要求排斥古代的私刑制度,要求应由国家的警察力量依法执行。(4)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相比,区别在于: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而古代警察的职能是

6、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没有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性机关;第二,近代警察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性工作系统,行使专门职权。而古代警察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的,没有专门的组织;第三,近代警察强调法制,无论是机构的建立还是职权的行使,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的。而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第四,近代警察配有统一的制式服装,而古代警察则没有。(5)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法国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1790年),法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

7、。(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由于受到(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世界各国警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美国)效仿英国,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日本)效仿法国,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2、中国近代警察(1)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细节性内容:(1)(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

8、机构)。(2)(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了(巡警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3)(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4)(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5)(1946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问题三:我国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1、新中国成立前的公安机关细节性内容:(1)(1927年12月),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于(上海)成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

9、卫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有:第一,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第二,收集情报,掌握敌情;第三,惩办特务、叛徒、内奸;第四,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随着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2)(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3)(1938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延安)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4)(1939年2月),(中央)决定

10、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它的主要任务是:第一,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第二,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第三,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5)(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在(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的基础上组建了(哈尔滨市公安局)。(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2、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安机关细节性内容:(1

11、)(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2)(1949年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3)(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4)(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在这(17年)间,我国的公安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第二,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第三,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第四,改造大量战争罪犯;第五,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2、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5)(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6)公安机关在改造(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伪蒙疆战犯)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过改造,(日本战犯)被全部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的军政特人员)全部被宽大释放。(7)在十年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

13、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8)在1976年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了(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上来。而且,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14、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问题一:公安的性质1、性质的内容(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2、性质的理解(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原因在于:第一,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

15、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警察机关的性质。第二,我国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第一,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在国家政权里,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原因在于:第一,

16、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公安机关又是它们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第二,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外交、经济、治安等内容,而我国的公安机关就是专门负责社会治安、行使治安管理权的机关。(3)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所以,它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第二,它执行的是具有武装性质的任务;第三,它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

17、。细节性内容:(1)(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这充分反映了公安机关的重要地位。(2)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第一,预防和控制犯罪活动;第二,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第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警察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警察具有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问题一:公安的基本职能1、公安的职能(1)公安机关的职能,指的是公安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应该起到的(效能与作用)。(2)依据不同的角度,公安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能。从(调整

18、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看,它具有(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从(不同专业分工)的角度看,它具有(侦查职能、保卫职能和治安管理职能)等;从(不同的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看,它具有(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3)公安机关的职能与性质存在着辩证关系: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根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职能则从社会作用上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性质。2、公安的基本职能(1)无论怎样划分和理解公安的职能,其(基本职能)就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2)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下,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从专政的目的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从专政的对象说,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第三,从专政的手段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3)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指的是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作用与效能。其实质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

20、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它要通过整个国家机关的作用表现出来,当然也包括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如果说,专政职能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与敌人)的关系,那么,民主职能反映的就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民主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二,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第三,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第四,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第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

21、区别,是指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都有各自的特定对象和特定方法)。(对谁专政,对谁民主),这是一个(根本立场和政治原则问题),是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工作成败的(首要问题)。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第二,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所谓联系,是指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第二,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大多

22、数人的民主权利。第三,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问题一:公安的宗旨1、宗旨的认识(1)宗旨,指的是从事某项工作的(主要意旨和目的)。(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细节性内容:(1)(1944年9月),在(毛泽东纪念张思德)而写的(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里,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了重要阐述。(2)(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会议)上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并且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写进了(党的章程)。(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多次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

23、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4)(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地位。(5)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并且指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2、宗旨的理解(1)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原因在于:第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第二,人

24、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它必须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细节性内容:(1)公安机关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2)(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公安队伍(不断壮大的源泉),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3、宗旨的贯彻(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第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2)新的历史时期,公

25、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五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具体表现就是,公安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权力是人民是赋予的,和人民群众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同时,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第二,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这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公安机关每做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只有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第三,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表现就是,要在本职工作

26、中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高质量的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四,提高服务质量。具体表现就是,努力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同时,改善服务态度,扩大服务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第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具体表现就是,公安机关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办事,廉洁勤政;同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严格执法,把公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细节性内容:(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

27、在(坚持执政为民)。(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来体现的。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问题一:公安的任务1、含义与分类(1)公安机关的任务,一般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它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2、基本任务(1

28、)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本任务包括五项:第一,维护国家安全;第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第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第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国家安全,指的是(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使之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

29、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机可乘。第二,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第三,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之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3)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所以,要加以维护。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既要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使之自觉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

30、,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意识;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予以制止。第二,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制裁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第四,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指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违法犯

31、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指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5)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所以要加以保护。(6)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有力的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第二,要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第三,要协同有关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他们,使之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问题一:公安的职责1、含义与特点(1)公安机关的职责,指的是公安机关

32、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2)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政治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行政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有限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会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2、责任体系(1)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了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政治

33、和社会责任:(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四、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五、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 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七、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八、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九、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十、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

34、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十一、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等刑罚,同时,对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考虑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还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所以在人民警察法第六条里增加了第十四点即概括性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两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

35、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应当履行)职责。这个规定说明,一方面人民警察在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第一,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第二,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第三,对于公民的报

36、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四,人民警察还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等工作。(4)主要警种的职责。各警种的职责分工,第一,是根据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第二,其目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第三,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各警种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方面,公安机关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不同的业务部门;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又是一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5)警种,指的是根据警察的(职位及工作特

37、征)对人民警察做出的(类别划分)。其具体的各个警种职责分为:一、治安警察的职责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处理治安案件;第三,管理特种行业;第四,查禁违禁物品;第五,预防犯罪;第六,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第七,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第八,进行治安巡逻;第九,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二、户籍警察的职责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执行户口管理制度;第二,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三、刑事警察的职责刑事警

38、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第二,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第三,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四、交通警察的职责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第二,防止和处

39、理交通事故;第三,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第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五、外事警察的职责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第二,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第三,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四,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六、巡逻警察的职责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指的是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的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维护辖区内的

40、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第二,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第三,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第四,维护交通秩序;第五,接受公民报警;第六,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第七,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等。七、督察警察的职责督察警察,是指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以下事项:第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第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的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第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第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

41、法规的执行情况;第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第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第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第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第十,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八、边防警察的职责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它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第二,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第三,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第四,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第五,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

42、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九、消防警察的职责消防警察,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警察。它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第二,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第三,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细节性内容:(1)(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等(九个城市)进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问题一:公安的权力1、概念与特点(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

43、公安机关的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所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同时又(受到相应的制约),所以,它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2)公安机关的权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等特点:法定性,是指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权力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另一方面,行使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

44、段和措施,特别是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所以,它又称(特殊强制性)。特许性,是指公安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单向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的表示),不以相对人是否同意为先决条件。2、权力的类别(1)治安行政管理权一、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

45、等权力运行行为。命令,又称(“警察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二、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且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与

46、刑事处罚不同的是,它是以(行政强制力)实施的处罚。其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治安行政强制权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了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具体表现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等。四、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负有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

47、安问题发生)时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第一,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第二,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五、劳动教养审批权劳动教养,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经过处罚仍不思悔改的,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受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2)刑事司法权一、立案权立案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通过(审查

48、),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同时又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经(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也才能行使侦查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或者举报,(都应当接受),并且(在管辖范围内)迅速开展侦查。第一,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第二,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第三,对于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二、侦查权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它由以下几个具体权力组成:第一,有权收集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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