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规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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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附件1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

2、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

3、目。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

4、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四)严格准入权

5、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

6、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

7、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

8、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

9、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一)统一标准。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

10、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二)分类管理。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三)定期考评。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四)适时调整。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

11、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12、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

13、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

14、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第十七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

15、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

16、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信贷部认可的还款计划;(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五)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

17、的要求;(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

18、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授信指信贷部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贷部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贷部内部掌握。公开授信指信贷部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信用。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一)归口管理。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二)统一授信。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三)据实办理。信贷部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四)加

19、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五章 业务种类第二十六条 信贷部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一)按性质分类。

20、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二)按期限分类。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三)按方式分类。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

22、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贷款保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值的50%,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

23、务品种。(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公司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二)助学贷款。即公司对国内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公司(公办学公司、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发放助学贷款按照助学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三)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24、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四)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业务操作按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执行。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

25、查材料送信贷部及贷审会审查。(二)审查。信贷部对信贷员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贷审会审议。公司贷审会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三)审批。公司贷审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对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贷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议。(四)签订合同。信贷部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信贷部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会计人员

26、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六)贷后管理。按贷后管理制度执行。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同级贷审会汇报。第二十九条 信贷产品定价。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

27、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经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

28、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

29、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控和重点监控,严格责任考核。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

30、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三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信贷部门或专业清收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 信贷员除3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和10万元以下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对受理的其他贷款,必须报信贷部审查审批。公司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可对各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时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总经理确定,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得简化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品种限于足值存单、国债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及其他,增加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由风险部核准。第四十一条 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

31、四十二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部门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五条 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制度。公司建立单户100万元以上贷款监测台账,实行按月监测,定期通报到期贷款收回情况。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查制度。公司按月对单

32、户20万元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进行审计稽查,对各部门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检查大额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落实清收责任及责任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第四十七条 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部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相关责任人责任大小,实行赔偿制。在岗清收期限内仍未收回的,应由责任人先进行全额赔偿,收回贷款后再退还赔偿款。因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贷款风险的,逐级审查上报,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批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应按照

33、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专项拨备,提取的专项拨备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利润调增项目。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一律停职收贷,只发基本生活费用,直至贷款收回为止。信贷人员违反单项信贷管理规定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单项信贷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责任人给予撤职(含)以上处分,造成损

34、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损失额度予以赔偿。第五十一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信贷制裁的方式主要有:(一)警告、通报。(二)加息或罚息。(三)限制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取消准入资格。(四)扣收未到期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六)依法处理借款抵(质)押财产。(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冻结客户账户,强制收回贷款本息。(八)其它制裁方式。第五十二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

35、表、损益表等资料。(二)不如实向公司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公司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每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第四条 公司对各部门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

36、度,以确保正常的营业活动。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

37、、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原始凭证等。(二)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38、。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使

39、用现金的范围是:(一)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二)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三)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四)差旅费支出;(五)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第十四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人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

40、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公司的外币现金收入,或与以上记账本位币进行私自兑换。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由所属单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同意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申请。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须进

41、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对外币现金,还应对不同的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并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

42、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另外,公司也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必须有l2人陪同。根据现金的存取金额的大小,其陪同人数及具体陪同人员由财务部经理临时指定。为安全起见,1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由公司派车且有2人在场;510万元的现金存取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进行现金的存取,但必须有2人在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被切换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

43、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110),并同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公司严禁有关当事人徇私舞弊,窃取现金。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将进行通报、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现金出纳员每天核结、自查外,财务部负责人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本部现金进行盘点,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盘盈、盘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处理。公司禁止出纳人员白条顶库。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

44、账结算。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收款。第二十八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每天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应立即登记备查簿,并在当天送达有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根据到货数量、质量等情况,在承付期内作出承付或拒付决定。若需拒付,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据,

45、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送达银行,办理拒付手续。第三十条 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 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该相等,如有差错,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调节表上的挂账数应在下月全部催办入账,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银

46、行账户管理办法,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三十四条 银行转账支票必须由对外采购业务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的采购人员或经办人领用。第三十五条 领用支票,需向财务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写明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由财务人员签发支票。领用人员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按规定期限核销。不准携带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三十七条 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账。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最迟于下月报账。在支票报账时,应与“用款申请单”核对收款单位、用途、支付金额等。如发现不一致,应向总经理汇报,

47、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第三十九条 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必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四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为总括地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和结余情况,设立“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在总账科目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分设有关二级科目,并按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信用卡的名称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后的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账。财务部应对其他货币资金定期进行清理。第六章 货币资金预算制度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盘点与清查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至少每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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