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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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o 一一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学院 专业 法 学班级 学号 姓名 指 导 教 师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目录摘要2Abstr act2关键词2Key Wor ds2一、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足3(一)对女性劳动者“四期”的劳动保护3(二)对女性劳动者从事特殊职业的禁止性规定4(三)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的特殊规定4(四)在医疗及其公共设施方面给予女性劳动者特殊照顾5(五)定期对女性劳动者进行妇检5二、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法律特别保护的必要性6(一)女性劳动者自身特殊的生理特点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6(二)女性劳动者对

2、抚育后代的特殊责任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7(三)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8三、对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的完善9(一)立法完善9(二)司法完善10(三)行政完善10参考文献11致谢131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论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 摘 要 女 性 作 为 社 会 中 很 庞 大 的 一 个 群 体 ,又 承 担 哺 育 后 代 的 特 殊 责 任 ,是 维 系 社 会 与 家 庭 的 纽 带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有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因 此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 ,切 实 保 障 广 大 女 性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是 至 关

3、重 要 的 。本 文 将 在 前 人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分 析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特 别 法 律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得 出 如 何 完 善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法 律 特 别 保 护 ,为 国 际 上 对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进 行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 提 供 理 论 基 础 。 A b str a ct : A s a society, a very la rg e g roup of special feeding offspring and assume responsibility, i s m a inta ining s

4、ocial and family tie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o has sig nificant influence of w omen w orkers fo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law, protect the fem a le laborers rig hts and interests i s vital.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studies of w omen w orkers and focuses on analy zing the necessity of spe

5、cial, i t i s concluded that the leg a l protection of female w orkers how to improve leg a l special protection for w omen,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rig hts on the special protection law s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关 键 词 女 性 劳 动 者 ;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 法 律 特 别 保 护 ; 保 护 机 制 现 状 K ey W or d s : w ome

6、n w orkers; Female labor rig hts ; law special protec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status现代女性对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参与社会工作的范围以及社 会对她们的依赖度也随之加深。但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在某些时间段或对 某种强度的工作有一定的承受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便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一 些的损害,而由此会产生降低工作质量、缩短工作时间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 给予女性职工法律的特别保护,给女性职工提供一个有利于其工作的环境,对其 投入更多精力于工作、更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以及对其自我价值的实现都

7、是及其重要的。对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特别保护,是指根据女性的自身生理特点以及适应哺2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 女性劳动者特别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一、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足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研究是我国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我国法律完善的重点研究部分。作为占据社会人口 50%左右的一个庞大的、特 殊的社会群体,女性担负着哺育后代等特殊责任,同时女性也是联系社会和家庭 的重要纽带。因此,给予女性劳动者法律特别保护,在工作上多为女性排忧解难, 使其能更好的实现家庭特殊责任,对维系社会与家庭的稳定

8、,对下一代的健康成 长,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 四 期 ” 的 劳 动 保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六十条至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不得安排经 期妇女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性劳动者,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性劳动者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性 劳动者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中华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性劳动者的工资,辞退女性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企业在这些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至作出有损 孕妇合法权益的行为。女性对抚育后代的重要作用和本身特殊的生理结构决定了 这些特殊时期的存在,而这些特殊时期的存在也是家庭组成、社会稳定、人类进 步所必须的。因此, 对处于“四期”的女性劳动者给予特别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 的,也是十分紧迫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 劳动者却往往得不到这些应有待遇,据调查显示,有的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女性在 受聘期间不得

10、怀孕生育。 所以,在目前来看,对女性劳动者四期的特别法律保 张莹:减少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实证分析,载于东岳论丛2007 年第 6 期,第 112- 115 页。3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护仅浮于表面。用人单位可以理所当然的对法律规定置之不理,使对女性的特殊 保护措施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劳动法中关于对女性劳动者经期的保护,主要是从限制女性劳动者从 事低温、冷水作业等工作范围这些方面来进行保护的。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很 多女性在经期初期的出血量大,身体虚弱,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并且有些女性 在经期会有痛经的情况发生。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女职工请假休息。 另外,女性劳动者在孕期需要去医

11、院检查身体,采取保胎措施以及在哺乳期断奶 前因哺育婴儿而需要请假。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一对夫妻只允许生 一个孩子,而且老百姓也都非常重视优生优育,而孕期检查是保证优生的一个重 要手段。如孕期出现非常状况则需有一定期间的保胎假,女性劳动者哺乳期因哺 育需要不能上班的,应当享有哺育假。 ( 二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从 事 特 殊 职 业 的 禁 止 性 规 定女性劳动者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安排女性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性劳动者禁忌从事的劳动。但此项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职工的工作范围,因为并不是所有女性职工都承担不了 这些工作。在有能

12、力从事却被排斥在外,同时也不具备从事其他职业的技能,会 使失业、待业、无业的现象更严重。鉴于此,社会应努力消除传统的性别分工意 识,改变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承认女性的主体价值。 而另外一些体力不支而为 生活所迫的女性却不得不从事矿山井下等作业,所以对女性劳动者从事特殊职业 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从实际出发,也没有真正给予女性职工特别保护。因此,对 女性劳动权利进行特别法律保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有法可依,法尽其用。( 三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退 休 年 龄 的 特 殊 规 定男女性劳动者不同退休年龄的政策加大了高学历女性就业的不平等。 我国 一直沿用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其中男职工 6

13、0 岁,女职员(干部)55 岁, 女工人 50 岁, 由此可见, 高学历女性虽然在教育上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金钱, 但在现实中收益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提高。因此导致女性学历越高 ,工作年限越 少 ,收益减少 ,投入与产出失衡这种怪现象的发生。 另有科学研究表明,女 周述荣:劳动者请假权制度初探,载于中国劳动2010 年第 9 期,第 22- 25 页。 易英: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就业水平,载于湖南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 年第 2 期,第 13- 16 页。 韩红颖、高凛:当代女性就业权利的现状分析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论坛2010 年第 2 期,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性在 50 岁左右时

14、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投入状况都是优于男性的,因此女性职 工在这个年龄段会对企业做出的贡献肯定是不可小觑的,在这种情况下让女性职 工退休在家无疑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从公司方面来讲,精力充沛的老职工更 熟练业务的操作,工作效率高,却在创造最高生产率的时候退休,同时公司又需 花费资金培养一批新人,此阶段新人的创收率低,耗费大,因而对公司的利益是 有一定不利影响的。此条规定从女性劳动者自身的角度并无不妥,但从其任职公 司来看则有些许损失。因此,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需统筹全局,各方 利益尽量兼顾到。( 四 ) 在 医 疗 及 其 公 共 设 施 方 面 给 予 女 性 劳 动 者 特 殊 照顾

15、女性劳动者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性劳动者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性劳动者卫生室、妇女休息室、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性劳动者在生理卫生、哺乳、照 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此项法律规定的出发点固然好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 手工企业中女性劳动者多,但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的发放都成问题,更不用 说有多余的经费和精力来为女性劳动者改变生产条件,建立专门的休息室。而在 工作时间上又特别苛刻,不合理的加班加点赶进度,所以也不可能允许女性劳动 者上班时间休息。( 五 ) 定 期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妇 检目前对女性劳动者的定期妇检制度

16、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性法规法律制度中,并 没有形成强制性统一规范。而妇科病是女性多发病,女性劳动者自然也是不例外。 为防止由此而给其带来的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进而影响的家庭或者企业,应 该对其定期进行妇检,防患于未然,或是提早发现提早治疗,这是对女性职工最 为人道的特殊保护。然而很多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此项措施也没有认真落实。综上所述,现行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有:首先, 法律的特别保护规定没有从现实状况出发,不能满足女性劳动者的真实需求;其 次,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别法律保护规定不能做到兼顾各方利益,一般会对公司第 112- 115 页。5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的利益有

17、一定损害,因此这往往也是公司不落实法律特别保护规定的一个重要原 因,使得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很难得到公司一方的支持,以致很难付 诸实施;再次,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没有建立起监督机制,使得后续 的保障实施措施成为一纸空文。二、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法律特别保护的必要性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其实,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 实行市场化的就业双向选择”政策之后便逐渐显现,女性择业者在就业中受到歧 视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如欧洲一些国家面对高失业率的困境,在上世纪 90 年 代开始出现弹性就业的方式,其主要对象是妇女劳动者。 为了解决女性在就业 过程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现象,国

18、家在近 20 年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 都旨在保护我国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利。如在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 都有专门的内容来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的规定。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女性的就业权利被歧视、被 侵犯、受不平等待遇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 护女性就业权利方面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享有的,与男性平等 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政策,只做了表面性、原则性、口号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应地 形成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诉讼程序,所以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

19、无法真正落 到实处;对于就业中存在的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行为,缺乏惩处性和补偿性的条 款规定,使这类案件实际上成为“有违法行为,而无违法责任”的案件,侵权行 为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另外,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中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理时期的特殊保护,想以此维护女性劳 动者的利益,给予其特殊保护。但与此同时,这种保护政策又增加了妇女就业、 择业的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给女性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就 是说,这类法律特别保护政策在保护女性劳动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女性劳动者就 业权利的实现。( 一 )女 性 劳 动 者 自 身 特 殊 的 生 理 特 点 需 要

20、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林毓铭:女性再就业与弹性就业,载于探索与争鸣2003 年第 3 期,第 29- 30 页。6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护女性劳动者相比较男职工而言,生理上存在着一些劣势,如记忆力、理解能 力稍逊于男性,情感脆弱,情绪波动大,生理期身体需要休息并且情绪烦躁等, 这些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劳动者在劳动时面临的不便和困难比较多,因此,在法律 上对女性劳动权利给予一些特别保护,有利于女性群体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提高工作质量,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重要影响。妇女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社会分工以及家庭多重负荷,在劳动领域要承受 着比男性更大的压力。对女性就业方面给予法律别保护是十分

21、必要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 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女性劳动者的录用标 准,侵犯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是违法的。但是,现在劳动力市场缺乏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由此产生的危害极大,如不平 等的就业机会、不平等的收入和低工作效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尽快纠正。( 二 )女 性 劳 动 者 对 抚 育 后 代 的 特 殊 责 任 需 要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密切相关

22、。女性担负着孕育 下一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任务。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法律上的特别保护不仅 是保护女性劳动者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保护了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所以, 在法律上层面对女性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会使命给予身心健康、安全及生 产、生活等方面的特别保护,必然有利于下一代优质体质的延续,以延续整个中 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已婚女性的生育权利,是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任何单位都不能剥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7 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据此,公民都享 有生育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是,在现实生活 中,女性劳动者因怀孕或生产而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却不同程

23、度地存 在。从来自其他地区的信息也可以看出,侵害女性劳动者孕产期权益的事不仅屡 有发生,而且还非常严重。2001 年,广东省有关机构接到多宗孕期女性劳动者7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和咨询。 在某些用人单位,女性劳动者想要保住工作,必 须先签定不生育保证书,保证在合同期内不会怀孕和生育,违反者作自动离职处 理。还有用人单位甚至明目张胆地在劳动合同中或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和生育,否则,一经发现,便予辞退。”很多 用人单位对于在孕期的女性劳动者采取“变岗减薪”的办法,使得怀孕或生产的 女性劳动者因怀孕、生产被调岗、降级、降薪甚至被开除,有的则

24、以“违纪”等 不正当理由而将其开除。 厦门市女性劳动者因孕期、产期而致劳动权益受侵害 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根据厦门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的调查显示,厦门同安区某些企 业规定女性劳动者产假为 60 天,还有近半数企业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和生 育医疗费等费用不给予报销,给予产假女职工工资偏低;甚至有的企业将产假按 事假处理,不发工资,致使一些怀孕的女工只能离岗回家。女性在孕期需要远离电脑等辐射,而长期的坐而不动也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 长,因此,对于产期的女性劳动者应在法律层面给予特别保护,如缩短女性劳动 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其在工作时间的休息次数,创造环境良好的休息室。产期女 性需要假期以修养身体以及等待胎

25、儿的出生,而在哺乳期又需承担起哺乳幼子的 职责,因此,女性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由此看来,更需对女性劳动 者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以保障女性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也很好的完成了抚育后 代的特殊责任,使下一代享受的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 )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要 求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女权运动放在革命工作的 重点进行。中国共产党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引领中国女性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平等公正, 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延续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女性群体对照顾家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有多于 男性的责任,而这些在劳

26、动力市场上被认为是私人空间的事情,不被看做社会贡 献计入社会劳动量并给予经济上的回报,导致了女性与男性在经济收入上的差 距。从另一方面讲,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企 蒋月: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载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报2002 年第 10 期,第 1 页。 蒋月: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载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报2002 年第 10 期,第 1 页。8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业在招录职员时也有“女子不如男”的偏见,歧视女性。 因此,在现实社会中, 单位出于从自身利益考虑,在招录女性劳动者方面,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招录标准, 使得女性劳动者进入企业的门槛就较之男职

27、工高,这也是很明显的不平等。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是人性的不平等,女性特殊 的生理结构和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是自然规律使然和社会需要的必然所以理应得 到社会的特别照顾和法律的特别保护。再者,在工作中,就业不能同工同酬,女 性劳动者付出相同乃至更多的劳动量但却得不到同等的回报,这又是一大不平 等。女性劳动者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在单位中还被附加了不道德、不平等, 而且侵犯基本人权的限制性条款,这是为社会所摒弃的,也是社会大众不能接受 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正案) 第 24 条规定: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 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于这项项规定, 很多国外

28、的学者认 为, 如果能够实现同工同酬这一目标,实际上只是取得了一种虚假的胜利, 因为在 现代社会,职业已经被进行了严格的隔离, 所以男性与女性职工很少是真正“同 工”的。因此, 更多的人倾向于另外一种目标, 即对于具有“可比性价值”的工作 支付相同的工资,而不是一概而论。所以,对女性劳动权利给予法律特别保护是人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为了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上对女性劳动权利进行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三、对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的完善( 一 ) 立 法 完 善第一,法律应从女性劳动者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譬如根 据女性劳动者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实需要给予相应

29、的请假权,使其得 到充分的休息,也有利于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以响应国家优生优育的政策; 对于请假权在外国法律中已有体现,如英国的劳动法对于请假权的规定有:因劳 动者在产前护理中有需要的可以请假,并且有权获得工资;男性职工和女性职工 韩晓玲:论女性平等就业权以我国法律制度实践为视角,山东大学 2007 年学位论文,第 1- 36 页。9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都有权享有两个礼拜的带薪哺育休假的假期。 如此在产假以外规定的假期便是 请假权的体现,并且可以看出男性职工在此也享有请假权。而在退休年龄的规定 上,对于高学历、有精力的女性人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推迟她的退休时 间,有助于其价值的实

30、现,不至于造成人才流失,资源浪费。第二,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别法律保护措施的制定要兼顾职工与公司双方的 利益,如给予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的特别法律保护措施的 企业相应的鼓励措施,不论是口头表扬还是物质奖励,都有利于激励该企业继续 推动特别保护政策的实施。于此同时,也给其他企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 ) 司 法 完 善第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实施对女性劳动者的特 别保护措施。造成诸多法律政策浮于表面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 善,后续保障措施不健全,使得不能真正实现违法必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 般都会趋利避害,重点考虑自身利益,而丧失了人性化,侵害

31、女性劳动者的权利。第二,在审理有关侵害女性劳动权利的案件时,法官可以采取“法官后语” 的方式做结语。“法官后语”自 1996 年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现便一直沿 用至今,并且其效果而是不错的。 “法官后语”以先进的思想文化为指导,把 依法判决和以德育人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申辩了社会正义,以弘扬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和社会道德。实现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不仅受到法律教育,而 且受到道德教育使判决有情有理,从而拉近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判决 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 三 ) 行 政 完 善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社会保障体系中的 男女不平等。例如加拿大社会保障

32、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 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 此特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需提高劳动政策和社会保障决策中的男女平等的意识, 以发展中国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使得社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也使得男女平 周述荣:劳动者请假权制度初探,载于中国劳动2010 年第 9 期,第 22- 25 页。 王亚明. 法官后语与判决的人性化,载于行政与法治2002 年第 10 期,第 32- 33 页。 王亚明,法官后语- 说出法官心里话,载于法制时代2002 年 09 期,第 16 页- 17 页。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

33、知”,劳动和劳动保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年。10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等这一基本国策得到落实。第二,从根本上来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不平等状 况,提高女性劳动者在正规部门中的就业率,促进男女性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实现, 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推进男女性劳动者退休政策上的平等,提高女性劳 动者的工会化程度,促进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发展,为实现劳动保障领域的平等打 下坚实基础。第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中建立起分性别的数据统计数据库, 厘清和分析现有政策中在劳动工和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对男女两性的不同的影响, 对法

34、律法规政策的改革能够提出性别敏感分析的依据。男女平等、保障女性的劳动权利关乎着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历史证明,不 解决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问题,不从宪政的高度来审视女性劳动权利的 特别保护问题,就绝对没有真正的男女平等可言,也就不能够实现女性权利自身 的超越与张扬,从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想目 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雄图伟志。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 对女性这一特殊而重要的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与关注。要想真正实现对女性群体 及其女性劳动权利的特别法律保护与关注,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切实保障女性权 利。 一个国家也只有在切实保障了以女性为代表的特殊群体的劳

35、动权利,使每 一个公民、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真正获得尊严和权利,才可以被称为真正的法治国 家、和谐社会。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第 1 版,第 3- 10 页。11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参 考 文 献 :1 、韩 晓 玲 : 论 女 性 平 等 就 业 权 以 我 国 法 律 制 度 实 践 为 视 角 ,山 东 大 学 2007 年 学 位 论 文 。2 、 黎 建 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解 读 , 中 华 法 制 出 版 社 2002 年 第 2 版 。3 、 李 颖 、 张 少 一 : 保 护 女 性 就 业

36、权 利 的 法 律 对 策 分 析 , 载 于 职 业 时 空 2007 年 第20 期 。4 、张 丽 霞 : 试 论 我 国 妇 女 就 业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载 于 河 南 大 学 学 报 2004 年 第 1 期 。5 、 朱 懂 理 : 促 进 就 业 与 反 歧 视 研 究 综 述 , 载 于 中 国 劳 动 2004 年 第 2 期 .6 、朱 爱 胜 赵 步 同 : 招 聘 中 歧 视 现 象 的 歧 视 研 究 基 于 北 京 地 区 的 调 研 分 析 ,载 于 生 产 力 研 究 2007 年 第 20 期 。7 、 韩 红 颖 、 高 凛 : 当 代 女 性 就

37、 业 权 利 的 现 状 分 析 与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 载 于 法 学 论 坛 2010 年 第 期 。8 、齐 小 玉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女 性 就 业 权 和 发 展 权 的 基 本 前 提 ,载 于 中 华 女 子 学 院 2001 年 第 4 期 。9 、 李 银 河 : 女 性 权 利 的 崛 起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10 、苏 珊 . 爱 丽 丝 . 瓦 特 金 斯 著 ,朱 侃 如 译 女 性 主 义 ,广 州 出 版 社 1998 年 6 月 第 一版 。11 、 林 毓 铭 : 女 性 再 就 业 与 弹 性

38、就 业 , 载 于 探 索 与 争 鸣 2003 年 第 期 。12 、 李 薇 :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期 女 性 就 业 变 迁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分 析 , 2006 年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3 、陈 雁 : 大 跃 进 与 1950 年 代 中 国 城 市 女 性 的 发 展 - 以 上 海 宝 兴 里 为 中 心 的 研 究 ,载 于 上 海 妇 女 2005 年 第 5 版 。14 、陈 悦 悦 : 浅 析 1921 - 1927 中 国 共 产 党 有 关 妇 女 解 放 的 思 想 ,载 于 重 庆 三 峡 学 院 学 报 1999 年 03 期 。15 、

39、郭 秀 云 : 女 性 就 业 对 平 等 地 位 获 得 的 影 响 , 载 于 宁 夏 社 会 科 学 2005 年 第 4期 。16 、 易 英 : 消 除 性 别 歧 视 提 高 女 性 就 业 水 平 , 载 于 湖 南 税 务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007 年 第 2 期 。17 张 莹 : 减 少 女 性 就 业 性 别 歧 视 的 法 律 实 证 分 析 ,载 于 东 岳 论 丛 2007 年 第 6 期 。18 、 信 春 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解 读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7 年 第 版 。 19 、 S. J our

40、na l of Popul a t i on Ec onomi c s , J un2010 , Vol . 23 I s s ue 3 , p933 - 962 , 30 p,12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7 Cha r t s , 1 Gr a ph, 1 Ma p; DOI : 10 . 1007 / s 00148 - 009 - 0257 - 4 .20 、 J obSt r a i n a nd Bi ol og i c a lCor ona r y Ri s kFa c t or s :A Cr os s - Se c t i ona l St udy of Ma l ea nd

41、 Fe ma l e Wor ke r si na J a pa ne s e Rur a l Di s t r i c t13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任务书课题名称论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 结合我国女性劳动权利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立法,通过本文的探讨,完善我国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立法。通过该 论文的写作,具备初步的研究能力,达到法学学士学位的要求。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一)主要内容 我国女性劳动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西方国家关于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女性劳动权利法

42、律的特别保护立法的 构想。(二)基本要求 1、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整理提炼材料;同时逐步形成自己的具有一定新意的观点。对论题要做充足的思考和论证。 2、论据要充足,逻辑要严密,结构要完整,条理要清晰,论文字数在8000字以上,禁止抄袭。 3、突出论文的重点,即重点论述完善我国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立法的构想。4、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与本论题有关的文献进行深入研究,完成 不少于4000字的文献综述。5、完成两篇与本论题相关外文资料的翻译,要求语句通顺,译文基本符合 原意。6、按时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经审阅以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的写作。1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三、计划进度: 1、2010

43、年12月1日前完成资料的查找工作。2、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论文的外文资料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3、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初稿。4、2011年5月10日前修改论文并定稿。5、2011年5月下旬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2、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第2版。3、李颖、张少一: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法律对策分析,载于职业时空,2007年第20期。4、张丽霞:试论我国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载于河南大学学报2004 年第1期,第104页至108页。5、朱懂理:促进就业与反歧

44、视研究综述,载于中国劳动2004 年第2期。6、朱爱胜、赵步同:招聘中歧视现象的歧视研究- 基于北京地区的调研分 析,载于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20期。7、韩红颖、高凛:当代女性就业权利的现状分析及救济制度的完善,载 于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8、齐小玉:社会保障制度:女性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载于中 华女子学院,2001年第4期。9、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0、付莹:从看战后日本保障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演变,学 位论文。 11、林毓铭:女性再就业与弹性就业,载于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15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文 献 综 述题目: 论女性

45、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专业:法学一、 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对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进 行 法 律 上 的 特 别 保 护 主 要 涉 及 女 性 劳 动 者 的 哪 些 劳 动 权 利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以 及 如 何 进 行 特 别 保 护 的 问 题 ,其 对 象 是 女 性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权 。现 代 女 性 对 实 现 自 我 价 值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因 此 参 与 社 会 工 作 的 范 围 以 及 社 会 对 她 们 的 依 赖 度 也 随 之 加 深 。但 由 于 女 性 自 身 的 生 理 特 点 ,在 某 些 时 间 段 或 对 某 种 强 度 的 工 作 有 一 定 的 适 应 度 ,超 过 这 个 适 应 度 便 会 对 女 性 的 身 体 健 康 产 生 一 定 的 损 害 ,而 由 此 会 产 生 降 低 工 作 质 量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等 一 系 列 连 锁 反 应 。因 此 给 予 女 性 职 工 特 殊 保 护 ,给 女 性 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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