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苍岭镇乡招商引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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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红 薯 项 目 投 资 合 同甲方: 乙方:秀山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重庆市秀山县 人民政府同意,就乙方在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建设红薯精制淀粉加工厂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群英红薯精制淀粉加工厂2、项目建设地点: 秀山县梅江镇新联村 3、项目投资概算: 1680 万元人民币。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约 8000 万元。 5、经营期限:长期(以国家政策为准)。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管理1、用地面积 15 亩共计 9990 平方

2、米(具体以实际供地时测绘院勘测数据为准)。2、用地性质及年限:土地使用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长期(以国家政策为准);未经国土部门和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土地价格及流转方式:项目用地由梅江镇政府统一协调定价,每亩流转价格为 30000 元/年,共计 元/年,由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土地流转费 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现金支付。 4、项目用地建设管理(1)乙方必须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如果乙方逾期未建,则由梅江镇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流转费不予退还。(2)乙方项目建设期限(指项目从动工建设开始至项目竣工所有的

3、时间)为6个月,超过建设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梅江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流转费用不予退还。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3、甲方承诺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保证“四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4、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积极协调处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与村民所涉纠纷及其相关问题。5、甲方负责

4、落实乙方作为秀山县招商引资企业身份,并协助乙方落实国家、市以及秀山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6、甲方在乙方土地流转费到位后,在两个月内负责协助乙方完成土地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工作,逾期项目建设时间则作相应顺延。7、甲方支持乙方发展的合作社在当地每年发展2000亩以上红薯种植基地。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期间,甲方不得引进同类项目,限制其他同类企业在产业区域内建设发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受国家、重庆市和酉阳县的相关优惠政策。2、乙方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设施农用地批准手续和工商

5、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4、乙方可自行设计厂房规划,但应符合甲方建设规划要求,按时开、竣工和投产(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5、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6、乙方生活区的社区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加强自我管理,并服从于乡上的统一管理。7、乙方必须以现金收购辖区发展的红薯。第四条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影响乙方开工建设,并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则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2、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规定款项

6、,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承担甲方工作协调产生的开支和对群众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五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在管辖区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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