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剧场设计标准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 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
2、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 、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地和总平面6 4前厅和休息厅8 5观众厅9 5.1视线设计9 5.2坐席 10 5.3走道11 5.4其他11 6舞台12 6.1一般规定12 6.2乐池15 6.3舞台机械15 6.4舞台灯光16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19 6.6演出技术用房19 6.7舞台结构荷载20 7后台22 7.1演出用房22 7.2辅助用房23 8防火设计25 8.1防火26 8.2疏散26 8.3消防给水27 8.4火灾报警28 9声学30 9.1
3、声学设计30 9.2观众厅体形设计30 9.3观众厅混响设计30 9.4噪声控制31 9.5扩声系统设计32 9.6其他32 10建筑设备 33 10.1给水排水33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3 10.3电气35 本规范用词说明39 条文说明41 1总则 1.0.1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2.0.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2.0.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3.0.超过200M2或观众量不4.0.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2.0
4、.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3.0.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 型12011600座 中 型8011200座 小 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5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剧场设计应进行舞
5、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2.0.互提设计参数。 1.0.7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2.0.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3.0.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剧场theat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观众厅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池座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楼座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包厢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舞台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
6、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台塔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台仓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镜框式舞台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台口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台唇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调节的台面。 2.0.12乐池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主台main
7、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侧台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后舞台back stage 设在主台两侧,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开敞式舞台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伸出式舞台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岛式舞台arena lin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四面环绕舞台。 2.0.19台口墙轴线axis of prosceni
8、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台口线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栅顶grid;grid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天桥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灯光渡桥ligh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
9、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渡桥码头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大幕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檐幕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边幕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前檐幕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幕檐。 2.0.30纱幕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
10、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防火幕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车台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升降台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转台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升降乐池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吊杆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
11、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吊点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天幕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面光桥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0耳光室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3.0.41台口柱光架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3.0.42灯光吊笼lighting (cable)basket 在舞台
12、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3.0.43天桥侧光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3.0.44流动灯光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的灯光。 3.0.45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3.0.46声控室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3.0.47舞台监督指挥系统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3.0.48舞台监视系统stage monitoring
13、(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散集空地;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
14、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
15、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
16、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
17、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1, 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而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当受
18、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
19、,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近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度;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度。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度。 5.2座席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 M2/座;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 M2/座;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 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座椅
20、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长排法:双侧有
21、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走道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少于0.50M的距离。 5.3.3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2、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餐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在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其他 5.4.1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
23、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 6舞台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剧种 观众厅容量 (座) 台口(M) 主台(M) 宽高宽进深净高 戏曲 500800 8011000 10011200810 911 10125.06.0 5.56.5 6.07.01518 1821 2124912 1215 15181216 1317 1418 话剧600800 8011000 100112001012 1113 12146.07
24、.0 6.57.5 7.08.01821 2124 24271215 1518 18211418 1519 1620 歌舞剧12001400 14011600 160118001214 1416 16187.08.0 8.010.0 10.012.02427 2730 30331521 1824 21271620 1825 2230 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
25、;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桥应沿主台侧
26、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测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各层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保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
27、8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配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 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处,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
28、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6.1.9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墙;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设有车载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特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
29、积的1/3; 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甲、乙等剧场应设后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地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表演区除顶光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
30、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乐池 6.2.1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 M2。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 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 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 小于48.00 M2。 6.2.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1:3。
31、6.2.4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能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6.2.6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6.3舞台机械 6.3.1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
32、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计机座平台。 6.3.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灯光吊杆前后与
33、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吊杆的运行应有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度50度;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度50度;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面光桥的通行高
34、度,不应低于1.80M;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档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6.4.2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度,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
35、传声;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甲等剧场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6.4.3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 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 2.50M;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甲等剧
36、场应设追光室 ;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 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 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 M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
37、0A。 6.4.6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为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
38、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
39、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演出技术用房 6.6.1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 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小应小于5 M2. 6.6.3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 M2,乙等不应小于10 M2,丙等
40、不应小于8 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6.6.4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6.6.6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舞台结构荷载 6.7.1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
41、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作用在主吧和台唇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 M2。 6.7.4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 M2; 6.7.5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
42、应小于2.0KN/ M2; 6.7.6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计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 6.7.7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 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员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 2.0KN/ 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 M2; 6.7.9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 M2; 6.7.10布景吊杆应有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近录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