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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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公路隧道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隧道,以及长度超过1000m的二级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隧道、水下隧道等。1.0.3 隧道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专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运营消防安全管理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设计应针对隧道的火灾特点,立足于自防自救,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1.0.4 隧道防火等级根据公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划分为I级、II级、III级等3个等级,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表1.0.4 隧道防火等

2、级划分标准交通量(辆日)隧道长度(m)防火等级公路等级公路等级车道数500075001000L2000III 级二级公路双车道2000L3000II 级L3000I 级7500100001000L1500III 级1500L3000II 级L3000I 级10000150001000L3000II 级L3000I 级1500020000500L1000III 级一级公路四车道1000L2500II 级L2500I 级2000030000500L750III 级750L2000II 级L2000I 级2500040000500L750III 级六车道750L1500II 级L1500I 级400

3、0055000500L1000II 级L1000I 级2500040000500L750III 级高速公路四车道750L1500II 级1500I 级4000055000500L1000II 级L1000I 级4500060000500L1000II 级六车道L1000I 级6000080000500L1000II 级L1000I 级60000100000L500I 级八车道1.0.5 隧道内消防应急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消防应急设施的设置不应低于表1.0.5的规定。表1.0.5 隧道内消防应急设施设置标准 隧道防火等级消防应急设施IIIIII备 注火灾报警设备紧急电话不设置管

4、理所的隧道可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不设置管理所的隧道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不设置管理所的隧道可不设置声光警报装置隧道中未设置有线广播的疏散通道上必须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室内消火栓不设置管理所的隧道可不设置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与室内消火栓配合设置室外消火栓设置室内消火栓的隧道应设置疏散避难救援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在疏散通道的安全出口处设置横洞指示标志在行人、行车横洞前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长度不超过1000m的隧道可不设置疏散避难救援设施排烟设备1、长度大于500m的相邻双孔隧道间宜设置行人横洞,长度大于或等于1500m的相邻双孔隧道间应设置行车横洞和行人横洞。2、长度大于或等于4000m的双向交通隧道,

5、应设置专用避难疏散通道;长度为3000m4000m,且设计交通量超过10000辆/日的双向交通隧道宜设置独立避难间。3、长度大于1500m二级公路隧道和长度超过1000m其它公路隧道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4、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和独立避难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烟排烟设施。5、隧道内设置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其它设施有线广播设备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超过1000m的隧道应设置注:表示应设置 , 表示按照备注要求设置2 对于纵坡大于3%、平曲线半径小于250m的隧道,除I级防火等级外,其消防应急设施的设置应在所确定的隧道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设置。3 长度超过5000m的

6、双向交通隧道,其消防应急设施的设计应增加技术设计阶段。1.0.6 隧道消防专项工程应与隧道其它工程、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隧道同时验收、使用。1.0.7 隧道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维护以及运营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与符号2.1 术 语2.1.1 公路隧道为使公路从地层内部通过而修建的建筑物。2.1.2 设计年平均日交通量根据交通量预测所选定的作公路设计标准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日交通量。年平均日交通量是指全年的日交通量观测结果的平均值。2.1.3 消防专项工程为确保隧道及其附属用房消防安全,在隧道消防安全布局、耐火等

7、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置的设施,以及隧道防烟排烟、火灾报警、灭火救援等消防应急设施工程的总称。2.1.4 单向隧道交通单孔隧道只设计有一个交通流向的隧道交通。2.1.5 双向隧道交通单孔隧道设计有2个相反的交通流向的隧道交通。2.1.6 隧道交通控制设施为确保车辆在隧道中安全高效行驶而设置的控制交通量、车速、行车道和车辆行驶方向等交通要素的设施。2.1.7 隧道附属用房为隧道正常运营而设置的管理和设备用房。其中,管理用房包括隧道控制室、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所、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应急车辆器材库等。2.1.8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

8、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止的时间,用小时表示。2.1.9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隧道承重结构体按照RABT时间温度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止的时间,用小时表示。2.1.10 横洞相邻隧道间横向设置的,用于特殊情况下人员、车辆疏导或安全疏散的联络洞。2.1.11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设置了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前室,火灾时专门用于人员从起火隧道安全疏散到洞外的独立通道。2.1.12 独立避难间在隧道内独立设置的具有一定防火防烟功能,火灾时专门用于人员在隧道火灾延续

9、时间内避难的房间。2.1.13 隧道防烟排烟系统设置在隧道内,可兼作隧道通风系统使用的,由风机、风道、竖(斜)井、排烟(送风)口、控制设备等部分或全部设施、设备组成的,用于排除火灾产生的烟和热气的固定通风系统。2.1.14 纵向式通风通过风机、竖(斜)井等通风手段在隧道中形成沿隧道纵断面流动的排风气流的通风方式。2.1.15 半横向式通风通过隧道内设置的风道,形成沿隧道横断面流动的送风气流或排风气流,并在风压作用下,形成沿隧道纵断面流动的排风气流的通风方式。2.1.16 横向式通风通过隧道内设置的2组风道,分别对隧道送风和排风,形成沿隧道横断面流动的通风气流的通风方式。2.1.17 火灾临界风

10、速隧道内发生火灾时,保证火灾产生的烟雾向同一方向扩散的最小风速。2.1.18 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配置了单体水成膜泡沫供给设备、移动式泡沫枪等,与消火栓系统配合使用的灭火装置。2.1.19 疏散指示标志 用于指示设置点与洞口、行人横洞、行车横洞的水平距离与方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引导人员、车辆进行疏散的标志2.1.20 火灾探测器响应时间火灾探测器在规定的验收试验条件下,从试验点火瞬间起到探测器信号反馈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止的时间间隔。2.1.21 建筑消防工程为确保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消防安全,在隧道消防安全布局、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置的设施等工程的总称。2.2 符 号

11、L 隧道长度q 隧道单洞年平均日交通量VC 火灾临界风速K1 临界查德森系数K2 坡度修正系数i 隧道纵坡坡度g 重力加速度H 隧道高度Q 火灾释放热量A 隧道横断面积m 流向火灾区的空气密度Tm 环境空气温度Cp 空气比热VI 烟雾透过率CO 一氧化碳浓度WS 风向风速N 每个灭火器材箱内的灭火器数量 l 灭火器材箱的设置间距w 单孔隧道横断面的建筑限界净宽U 隧道灭火器的配置基准Qm 拟选用灭火器所对应的配置灭火级别KL 隧道长度修正系数K 灭火设施修正系数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EPS 应急电源装置PE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干线3 隧道及其附属用房建筑消防设计3.1 消防安全布局3.1.1 隧

12、道总体设计时,应根据隧道的地质、地形、气象、水文、地震等自然条件,综合考虑隧道的消防安全布局,合理确定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以及室外消防应急设施等。3.1.2 隧道附属用房宜就近设置在隧道外。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央控制室可不设置在隧道附近,但设有消防监控设备的中央控制室应能满足消防监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中央控制室设有重要设备的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隧道外的设备用房与其它用房贴邻设置时,应采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用房分隔开。3.1.3 设置在隧道内的附属用房,应符合

13、下列规定:1 附属用房应靠近隧道出入口或行人、行车横洞设置。2 附属用房与隧道及其横洞之间、附属用房之间应采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分隔隔开,其隔墙上设置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 附属用房及其通道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进行建筑内部装修;控制室的地板可采用B1级防静电地板。4 有人员职守的房间必须设置通风和防排烟系统。5 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3.1.4 为隧道供电系统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隧道附属用房的其它设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1.00m3或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房和其

14、它部位分隔开。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通风设施。3 储油间的电气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1.5 隧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的消防车道可与行车道、超车道合用,火灾发生后,应利用交通控制设施和交通指挥措施,划分出消防车道。2 双孔隧道应利用洞外联络道或在中央分隔带开口,设置能够连通相邻隧道的环形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上方4.00m以内的净空范围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和设施、设备;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4 长度超过1000m的双向交通隧道外应设置回车

15、场,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周围2.00m的范围内应设置便于消防车取水的停车道。3.2 隧道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3.2.1 隧道内应采用防火墙或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耐火构件将横洞、附属用房、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独立避难间等与隧道分隔开,形成相互独立的防火分区。3.2.2 隧道内附属用房设有独立的疏散通道的,其隔墙和顶板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3 隧道及其横洞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3的规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低于表3.2.3规定的,应采取喷涂防火涂料或防火材料、在衬砌中添加聚丙烯纤维或安

16、装防火板等防火隔热措施。表3.2.3 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要求 隧道防火等级I级II级III级隧道长度(m)3000其他3000其它1000其它耐火极限(h)3.002.002.001.501.501.00注: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2.4 隧道应采用A级耐高温、且高温时不释放出有毒气体的材料进行内部装修。3.2.5 防火墙的建筑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墙应设置在承重结构体上,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水、电等管道、支架穿越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17、,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3 通风、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的两侧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管道材料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2.6 甲级防火门、窗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0h。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防火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行人横洞口设置防火门时,应向横洞内开启。2 用于行人横洞、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和独立避难间的防火门,应为常闭防火门,确需常开时,当火灾发生后应能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双扇或多扇防火门应能顺序关闭。3.2.7 行车横洞口应设置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常闭防火卷帘,防火

18、卷帘两侧应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火灾发生后,应能按照设计程序自动联动启闭。3.2.8 设置在隧道行车道旁的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于路面,且不应小于200mm;当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其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设有排水沟的隧道内,应设置导流措施,将火灾时流散的可燃液体有组织地排出隧道;排水沟应采用暗沟。3.3 隧道安全疏散3.3.1 行车横洞、行人横洞的设置应能满足火灾时人车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其设置间距和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2 隧道的检修

19、道应作为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通道使用。检修道上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或设施、设备。隧道内设置的电缆沟、排水沟等不得影响车辆和人员安全疏散。3.3.3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与专用避难疏散通道之间应设置前室;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上。2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的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应与隧道的相同;其前室隔墙、顶板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3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0m,前室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通往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专用避难疏散通

20、道及其前室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防烟排烟设施;应设置紧急电话、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前室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5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内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为A级;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设施、设备。3.3.4 独立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间应采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分隔构件与其它部位分隔开,避难间的分隔构件上不应设置除分隔门、送风口外的其它门窗、洞口,其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送风口上应设置防火阀;其内部装修材料必须为A级。2 避难间内必须设置独立、可靠的防烟排烟设施。3 避难间内应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紧急电话、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卷盘和饮用

21、水储备。4 避难间内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不应低于火灾延续时间。5 避难间入口上方应设置内部照明、单向显示的灯光标志。3.3.5 独立避难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0m2。专用疏散通道前室和独立避难间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00m。4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4.1 一般规定4.1.1 隧道通风设计必须考虑火灾工况及其对策,并应根据隧道长度、平曲线半径、纵坡、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防烟排烟设计。4.1.2 隧道防烟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通风方式的特点、排烟效果、工程造价、技术难度和运营维护等因素,可采用纵向式、半横向式、全横向式以及在这三种基本方式基础上的组合通风方式。4.1.

22、3 隧道通风系统与防烟排烟系统合用时,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隧道防烟排烟系统及其控制模式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 必须有利于人员、车辆安全疏散,避免起火隧道的烟气进入行人、行车横洞和相邻隧道。2 应能有效控制火场高温烟气的扩散,防止炽热气体引燃起火点以外的其它车辆,造成火灾的扩大蔓延。3 应有利于灭火救援人员从起火点的上风方向接近火场进行灭火救援。4.1.4 隧道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正压送风系统:1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其前室。2 独立避难间。3 火灾时暂时不能撤离的附属用房。4 长度超过20m的行车横洞。4.1.5 隧道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1 火灾时无需有人职守的隧道

23、附属用房。2 附属用房的专用疏散通道。4.1.6 隧道内设置的横洞,其横洞门应具有防烟功能。4.1.7 隧道火灾工况下的通风和防烟排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其风量及通风计算、风道、风机、通风井和风机房的设置等,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4.2 隧道火灾临界风速4.2.1 隧道内的火灾临界风速一般宜采用2辆载重车公共车燃烧时的空气流动速度。有特殊规定的隧道,其火灾临界风速应符合有关规定。4.2.2 以油罐车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为主,且交通得不到有效管制的隧道,其火灾临界风速宜采用2辆油罐车燃烧时的空气流动速度。4.2.3 火灾临界风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

24、临界风速可按照表4.2.3确定。表4.2.3 火灾临界风速表 起火车辆载人小汽车载重车/公共汽车油罐车最高温度()40050070080010001200最大热释放量(MW)35152050100火灾临界风速(m/s)1223582 可按照下式计算确定。VC=K1K21/3 (4.2.3)其中,VC 临界风速,m/s;K1 临界查德森的1/3次幂,取0.61;K2 坡度修正系数,K2=1+0.0374i0.8;i 隧道纵坡,%;g 重力加速度,取9.8 kN/m; H 隧道高度,m;Q 火灾释放热量,W;A 隧道横断面积,m2;Pm 流向火灾区的空气密度,kg/m3; Tm 环境空气温度,K;

25、Cp 空气比热,J/kgK。4.3 隧道内防烟排烟系统及其风向、风速4.3.1 双向交通隧道纵向排烟系统及其风向、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排烟方向和排烟速度的确定,应考虑自然排烟、竖井设置情况等因素,不应在隧道内产生烟气回流现象,应尽量缩短烟气在行车道内的行程。2 安全疏散阶段,起火点附近的风机应停止工作,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大于0.5m/s。3 灭火救援阶段,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烟气应能从离起火点最近的排烟竖(斜)井或隧道出入口排出。4 采用洞口集中送入式通风的隧道,当起火点距离送风竖(斜)井不大于700m时,应停止喷口送风或转换为竖(斜)井排烟,以确保烟气就近从隧道口或竖(

26、斜)井中排出。4.3.2 单向交通隧道纵向排烟系统及其风向、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改变起火隧道内的排烟方向,排烟方向应与隧道交通流向相同。2 起火隧道起火点附近的风机应停止运行,安全疏散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应予以控制;灭火救援阶段的纵向排烟速度不应小于火灾临界风速。3 火灾情况下,起火点下风向未设置防烟设施的横洞的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应关闭;设有防烟排烟设施的横洞,其气流方向应流向起火隧道;未发生火灾的相邻隧道的风机运行方向,应以能维持横洞内安全疏散所需的余压为设定原则。4.3.3 横向和半横向式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半横向防烟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或排烟,送风、排烟管道

27、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设置在隧道拱顶附近的风道,其底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 排烟分区按照长度划分,且不应大于1000m。排烟时,应能确保隧道内不出现烟气回流;烟气应能通过隧道顶部或侧壁上部设置的排烟口排出。3 单向交通隧道的送风系统宜在上游段以最大送风量送风,排烟系统宜在下游段以最大排烟量排烟,形成沿交通方向的纵向气流,洞内纵向风速不宜大于2m/s。4 火灾时,起火点附近的横向或半横向通风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时,不得从隧道顶部喷送新鲜空气;系统送风量应降至最大送风量的1/31/2。隧道送风半横向系统应转换为排风半横向系统进行排烟。4.4 隧道排烟风机4.4.1 用于隧道排烟的风机

28、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机选型与布置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的3.6执行。2 直接暴露在火灾现场的风机,其电动机和所有与高温烟气接触的相关部件、附属设备以及外接配电线路应能满足在250的烟气中正常工作不少于60min的要求。3 直接暴露在火灾现场的风机应考虑其火灾工况下的损耗。4 火灾发生时,合用风机应能在60s内从正常通风状态或静止状态转换到火灾不同阶段排烟系统所要求的运行工作状态。5 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全速反向旋转。4.4.2 隧道采用射流风机纵向排烟时,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机的运行数量、排烟速度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不同阶段的烟气流动速度以及隧道的自然风

29、阻力、交通通风力和通风阻抗力等经计算确定。2 不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且自然风速变化不大、平均风速不大于1m/s的单向交通隧道应采用单向风机;其他隧道应采用逆转风量大于正转风量的95%的可逆式风机。3 风机不应集中布置,应根据隧道长度、排烟和配电等要求,分散设置在隧道内的恰当位置。4.4.3 排烟风机的排烟口应远离送风系统的新风采气口,或采用有效的保护装置或防护措施,防止烟气再次流入隧道。4.4.4 排烟风机的叶片应采用高温状态下不会降低功效和发生严重变形的金属材料叶片。叶片上宜添加磨损条或增加叶片间的距离。4.4.5 排烟风机中使用的消音器,其隔板中使用的吸音材料应为不燃烧、无毒材料,且能在25

30、0的烟气中保持稳定。4.5 隧道附属用房的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4.5.1 隧道外设置的附属用房,其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4.5.2 隧道内相关部位设置的机械正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确需采用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和防火阀。2 行车横洞内的机械正压送风系统可利用射流风机向起火隧道送风,在起火隧道通往横洞的入口处形成正压,其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3 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应根据其长度和净空,选择合理适用的机械正压送风方式,其前室的余压值不应小于30 Pa,避难疏散通道的余压值不应小于5

31、0Pa。4 其它部位的机械正压送风系统风机的全压除计算管道的最不利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不小于25Pa的送风余压。5 独立避难间和附属用房内的加压送风量应按地面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新鲜空气供气时间不应小于2.00h。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和送风口尺寸应按其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送风口应靠近入口或正对入口设置。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6 设置机械正压送风系统的部位应设置排风措施或设施,其排风口或排风管上应设置余压阀,并应保证规定的送风余压值。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机应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8 系统新风采气口应设置在隧道外,且应低于

32、隧道外排烟口,其与隧道外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m,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的措施。4.5.3 隧道内相关部位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其系统设置以及排烟风量、排烟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械排烟系统应单独设置。确需与排风系统合并设置时,必须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转换为排烟模式。2 隧道内附属用房的排烟量应按地面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且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3 排烟区内应设有补风措施。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4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上部,其侧边与安全出口

33、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排烟口,其间距不应大于30m。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其数量、尺寸要求应按该部位的设计排烟量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l0m/s。4.5.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其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其风速不宜大于15m/s。2 管道、排烟口及其相关附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3 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设置了独立防烟排烟设施的房间隔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或排烟

34、防火阀。4.5.5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风机合并设置;当与排风风机合并设置时,应能满足排烟风机的要求。2 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3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4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锁。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能与排烟防火阀联动关闭。4.5.6 隧道附属用房中设置有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1 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排风设施;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2 通风、空气调

35、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3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4 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阀。(1)隧道内附属用房的通风风管穿越房间隔墙或顶(楼)板处。(2)穿过防火墙处。(3)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5 通风系统中设有电加热器时,通风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4.5.7 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的温度应为280。4.6 火灾时的通风、防烟排烟监控4.6.1 通风监控系统应考虑火灾工况下的监控要求,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隧道,其通风监控

36、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具有防烟排烟监控功能。2 必须设定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不同阶段、不同防烟排烟方式的控制模式。3 应能根据起火点位置,合理确定相应防烟排烟系统的风量、风速控制模式。4 应具备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适时调整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功能。4.6.2 防烟排烟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装置,并应具有现场控制、联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火灾工况下,现场控制装置发出的控制指令应优于其它控制指令。4.6.3 隧道内和控制室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手动控制装置。隧道内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其操作按钮距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5m。4.6.4

37、 用于排烟的风机,其电动机的启动器、驱动装置、断开装置及其控制装置应与风机气流隔离。4.6.5 隧道内附属用房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火灾时,着火区域内的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区域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隧道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管网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净水、取水设施。5.1.2 隧道消防给水应

38、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能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5.1.3 同一隧道或设置间距较近的隧道群,其消防给水系统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设计。5.2 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5.2.1 隧道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隧道内设有消水栓和其它水系灭火系统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5.2.2 隧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表5.2.2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隧道长度L(m)消火栓用水量(L/s)500L1000201000L300025L3000305.2.3 隧道内消火栓系统用

39、水量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隧道内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 隧道长度L(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500L100010521000L30001553L300020545.2.4 市政供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隧道消防供水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设置在隧道外。5.2.5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隧道消防用水量的要求。I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于3.00h,其余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于2.00h。设置间距较近的隧道群,可共用消防水池,但应确保可靠供水。消防水池的有

40、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最大的隧道的灭火要求。2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得超过48h。3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水池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被挪作它用的技术措施。4 应设置水位显示控制装置,消防水池的水位数据应能反馈到隧道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池外应能进行现场水位观测。5 消防水池设置在山体上时,其选址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的影响,应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严禁将消防水池设置在滑坡体和地震断裂带上。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5.2.6 取用山泉水、山涧水等天然水源的消防水池,除应符合5.2.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天然水源进行可靠性

41、调查,确保水源不断流。2 应设置取水、给水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3 必须设置净化水设施,其设计应符合有关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规定。4 当消防水池与取水设施之间设置有中间水池和泵房时,其水池容积和水泵流量应能满足48h内补足消防水池贮水量的要求。水泵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装置,其启停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自动控制装置应与消防水池的水位显示控制装置联锁。水泵和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水泵及其泵房的设置要求。5.2.7 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应设置取水设施,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5.2.8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重力供水消防水池,

42、其设置高程应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灭火时的压力要求。5.2.9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满足10min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高程应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灭火时的压力要求。2 设置有重力供水消防水池的,可不设置高位水箱,应采用消防水泵直接吸水加压。未设置重力供水消防水池的,当设置消防水箱有困难或消防水箱高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用水量不小于5L/s的稳压泵。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具有降压启动的控制功能。3 消防水泵的选用应满足隧道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灭火时的流量和压力要求,并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4 消防水泵、

43、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闸阀或带有锁定装置的蝶阀。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DN65mm的放水阀门。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当其中一根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水量。6 消防水泵与隧道给水管网相连的供水管不应少于2根。7 隧道群共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和流量应按各隧道中的最大设计压力和最大设计流量确定。5.2.10 隧道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5.2.11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与其它附属用房贴邻设置,并应符合3.1.2的规定。确需设置在距隧道较远的地方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人职守或能被控制室有效监控。2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泵房内应设置消防水泵应急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消防对讲电话,配置移动式灭火器。5.3 隧道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系统5.3.1 隧道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5.3.2 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阀门宜采用有启闭信号反馈功能的信号阀门。5.3.3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管道宜敷设在检修道下的管沟内,管道敷设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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