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 络 教 育 学 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题目:论纳税人的权利完成期限: 2014年 2月24 日 至 2014年5月4 日一、原始依据(资料)按照后面参考文献要求修改!1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423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3643983 摩尔根一书摘要M,人民出版社,1965,151556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72,901135 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M,1997,第1期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1407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
2、78125 9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M,人民出版社,1957,137140二、设计内容和要求:(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一)内容主要包括:1、通过国内外有关该题目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并提出相关问题;2、有关本课题方面的理论体系的论述;3、进一步通过工程实例论证该课题的应用和研究的有效方法;4、相关结论和自己通过毕业设计所得到的收获。(二)具体要求:1、格式必须符合天津大学网络学院的要求;2、根据指导教师的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3、论文要求文字不少于10000字;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序号起止日期计划完成内容实际完成内容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1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
3、15日选题选题22014年1月17日-2月34日查阅资料、开题报告查阅资料、开题报告32014年2月24日-3月24日论文初稿完成论文初稿42014年3月24日-4月14日论文修改论文修改52014年4月15日-5月5日论文定稿论文定稿62014年5月5日-5月15日成绩终审答辩准备答辩准备72014年5月16日-5月30日答辩答辩指导教师批准日期 2014年5月15日 签名注:1.任务完成后附在说明书内。2.“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其余各项均要求打印,打印字体和字号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执行。摘 要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
4、规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等立法上的不足,同时在现实中亦存在严重缺失。目前,我国要实现税收法治,应以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原则为指导,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保护的形式建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体网络。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人诉讼 ABSTRACTTherightsoftaxpayersrefertotherightsthattaxpayersareentitledtoandexercise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ndlawsandre
5、gulations.Comparedwithoverseasdevelopedcountries,ourcountryspro-tectionoftaxpayerrightsstillfeatureslegislativedrawbacksininsufficienttaxationlegalism,uncleartaxationlegislativepowerdisposition,lackofspe-ciallawsandregulationstoprotecttaxpayerrights,andatthesametimeseriousinsufficienciesinrealityasw
6、ell.Atpresent,realizationoftaxationadminis-trationbylawinourcountryshouldbeprincipledondemocracy,governmentbylaw,andhumanrights,andlegislative,administrative,judicialaswellasso-cialprotectionformsshouldbeadoptedtoconstructathree-dimensionalnetworkofChinesetaxpayerrightprotection. Keywords:rightsofta
7、xpayers;taxpayerrightpro-tection;lawsuitoftaxpayer 目 录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概述1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 1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21.3纳税人权利的特征 2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32.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42.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5第三章 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63.1纳税人权利入宪73.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83.3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93.4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103.5建立纳税人协会.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在第三次税制
8、改革浪潮的契机中,得到了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得到了立法的重视,而且征税机关在行政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税收行政模式得以普及和推行。但建立在“征税之法”理念基础上的我国税法,却处处体现出工具主义的色彩,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如何让纳税人尽最大可能地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机关则片面地以税收指标为行动指南,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也总将自己置于义务主体的角色,忽视了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权利。因此,深层思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普适性,寻求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
9、由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三大部分组成。我国有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的身份而享有,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该说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大为充实,相对于以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一片空白而言,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始化阶段,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定主义缺
10、失。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但我国宪法几经修正却均未对这一“帝王原则”有所规定。有学者认为1984年宪法第56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中的“依法”已经在我国的宪法层面上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应该考虑历史因素,在当时的立法思路下,宪法规定的税收条款是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主要考虑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与税收相关的其他事项该条款并未涉及,这无疑与现代税法所倡导的“以制约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大相径庭的。因此现行宪法第56条的规定无法承载税收法律主义的重任,而税收法律主义的缺失必将导致纳税 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 2
11、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不清晰。 立法法虽然明确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税法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又是事实上的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法时必然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更多地考虑行政要求,使税法整体上向行政机关倾斜,扩大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3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由于税收是国家机器存在和运转的物质基础,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尊重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地位、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立法的宗旨。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的权利法案或者宣言对纳税人权利予以保障,如美国在1986年通过、并于1994年和
12、1996年两次修改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由于我国缺少这样一部系统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法,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尽合理,许多应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具体体现,这使本来就在我国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显得更不完整。 4新税收征管法仍有待完善。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纳税人权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定位存在偏差。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直将税务机关视作经济管理部门,受此观念的影响,我国税收征管法采取了管理法而非程序法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定位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存在重大不足。管理法强调相对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的对象,相对人与其说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如说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13、。管理法的定位还容易忽视纳税人的意思在法律上的价值。其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大部分属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关于纳税人在税前、税后阶段应享有何种权利、各阶段权利如何行使,税务机关应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则规定甚少。再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征管职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行使多项权力。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得较多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却很少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禁止性条款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务
14、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约束的薄弱性。最后,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宣传存在偏差。现行税收宣传以义务论为主导,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以及不纳税应当承担的各种后果和责任,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则很少宣传。这在客观上造成我国纳税人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表现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首先,纳税人权利是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的统一;其次,纳税义务同时关乎纳税义务人和权利相对人;再次,纳税人权利纵向应延伸到纳税前、纳税中、纳税后;最后,纳税人权利在法定权利之外
15、横向应扩展到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从上诉纳税人权利定义可知,纳税人权利可分为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根本性的权利;税法权利是由税收征管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等规定的纳税人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2.1纳税人的宪法权利(1) 消极防御权 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底线”,应当包含“符合人性尊严和基本生活需求的经济生存权,禁止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存需求采取税捐侵犯”的权利,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财产权。纳税人的财产权是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所享有的基
16、本权利,因为征税具有强制性极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所以必须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利以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得以保护。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提倡平等课税、适度课税,有效制约征税权利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生存权。纳税人的生存权是指征税需以人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为前提,在税收的立法阶段,对涉及纳税人基本生存需要的财产或受益应免于征税或从轻课税;在税收的征纳活动中,对于确实无力纳税的,应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具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体包括: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平等权。纳税人的平等权首先要满足形式平等,即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上应平等,不应因任何原
17、因享有法律之外的优惠税收待遇或遭受于己不利的歧视税收待遇。此外,税收人的平等权要实现实质平等,即征税过程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在合乎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公平分配税收负担。(2)积极参与权纳税人的积极参与权是指纳税人参与和监控国家征税和对税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即“从现行宪法精神中构造出来的一项旨在维护纳税者对税的课征与支出两个方面进行民主化管理的权利,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税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纳税人整体或通过选举代表机构行使权利。参与税收立法权。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立法过程、获取相关的信息,如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的情况等,并有权通过自己或其代表参加立法听证活动表述其意见。因国
18、家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授权,应由纳税人选举组成的代表机构行使税法制定权,其他税收立法行为应接受代表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公共物品和服务选择享用权。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主要由国家提供,税收是公民支付的相应对价。纳税人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后,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资金的义务即得以履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纳税人取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及方式表达选择、决定意见和享用的权利,并有权提出相关问题质询。征税民主及言论自由权。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主体,征税的种类、范围、程序应经纳税人同意,即使强制征收也不允许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监督国家税权的运行,应允许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活
19、动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对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权。为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必须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行使监督权。首先,要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其次,在实际征税过程中进行一对一监督,防止政府征税权利任意扩张,保障纳税人承担合理赋税义务;最后,监督政府财政支出,保证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在对税收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违宪的税收法律,纳税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对国家的违法征税行为,纳税人有权向法院起讼请求拒缴或返还税款;对违反宪法目的的财政支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的权利。1.2.2纳税人的税法权利(1)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
20、权利对税收立法过程有权了解并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听证活动,自由表达意见。(2)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权利要求公开信息权,但禁止侵犯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将信息用于其它目的;要求依法征税权,征税行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时间,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依法纳税权,纳税人根据法定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税收义务;诚实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接受服务权,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程序抵抗权,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征税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听证权,纳税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对己不
21、利的决定有权要求听证,并获得相关依据;陈述权,纳税人有权向征收机关陈述所知悉的事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申辩权是指纳税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对己不利的指控,并有权通过复议权、诉讼权、国家赔偿权等途径获得救济。1.3纳税人权利的特征首先,纳税人权利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必须具有纳税人的特定身份,必须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其次,纳税人权利具有多样性,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多项法定权利,征税机关提供的服务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补充;再次,纳税人权利具有现实性,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必须是法律法规能够规定和保障的;最后,纳税人权利具有条件性,由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其
22、权利的实现需以征税机关忠实履行职责为条件;此外,纳税人权利还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等特征。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采取的是权力关系说,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点。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己颁布实施了八年多,但由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平等,纳税人权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实践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还远远没有形成平等的地位。我国的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纳税人权利受到轻视,税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对待纳税人盛气凌人,态度粗暴生硬。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权利的缺失使“光荣的纳税义务”在实际
23、履行中常常成为非自愿行为。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偷税、逃税等行为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谴责,反而有不少的认同者。这与西方国家公民普遍享受征税机关周到的服务,同时也基本上能主动积极缴纳税款的状况形成了极大反差,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在现实中严重缺失。2.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2.1.1宪法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收法定主义缺失宪法没有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导致税收立法权无限授权行政机关,造成纳税人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此外,宪法仅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2.1.2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授权立法弊端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收的基本制度
24、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但我国目前只有农业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而其他税法尤其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及税收程序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行政机关以条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的。行政机关集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身,使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不断扩张,而相应的监控制度并未得到完善,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仅同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更使税收税收法定主义难以落实。2.1.3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且法律层级较低首先,缺少一部税收入权利基本法,使纳税人权利保护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其次,缺乏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使本就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更显
25、不完整;再次,税收程序法建设长期被忽视,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适用范围均较窄;最后,税收法律层级较低,大部分税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因缺乏统一指导理念时有矛盾冲突。2.1.4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完备,权利限制多于侵害救济首先,现有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够详尽,产生立法参与权行使程度低、知情权限定于征税环节、监督权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其次,税收征管权较多纳税人权利较少,对诸多应有权利及其配套措施未作明确表述,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设置不合理限制;最后,对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使税收法律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成为纸上谈兵。2.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2.2.1纳税人权利内容的不足
26、首先,公民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享有单方的征税权利,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其次,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条款零散不够完整,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2.2.2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欠缺首先,在“国家本位”和“无讼理念”的影响下,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其次,征税机关及其公众人员的服务意识尚未形成,导致纳税人权利被漠视;最后,税法教育仍旧缺位,导致纳税人缺乏保护自身能力。2.2.3行政保护的不足首先,征税机关主动提供涉税服务的意识还不强,纳税人对涉税信息获得的渠道不畅通。部分税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尊重纳税人的现象仍还存在;其次,税收行政执法违法现象严重,征税机关以权
27、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依法纳税权遭到破坏;最后,对政府的征税权和用税权缺乏有效监督,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应的控制措施仍然缺失。2.2.4司法保护的不足首先,对纳税人的司法保护范围狭窄,只能审查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司法机关税法知识不足,难以对纳税人权利形成有效保护;最后,纳税人因担心征税机关在今后的征税工作中设置障碍,不敢寻求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第三章 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 3.1纳税人权利入宪 宪法是宪政之本,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无不重视和加强
28、宪法保障。尤其是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力配置,更是一个宪法层面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修改完善宪法,首先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将目前立法法、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收法定的表述提炼上升到税收法定主义层面,直接作为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规定。其次,我国宪法中也缺失税收立法权限、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规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这也是一个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财政管理体制以及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实现。再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能全面揭示纳税人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纳税人权利观念的正确树立。因此,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
29、以保障,确立纳税人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 3.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 在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要么采用专门的法案、宪章作为其表现形式,要么体现在作为税法基本法的税法典中,充分表明这些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对纳税人法律地位的尊重。正是这些关于纳税人权利专门法案和税收基本法的出台,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这些国家税收实践呈现良性循环的原因之一。具体到我国的税收立法,鉴于我国税收实务的现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条件己基本具备。总的来说,税收基本法的总则部分应重申宪法规定的“法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并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作为立法的基
30、本原则,与现代税收国家的税收立法接轨。在制定纳税人权利条款时,要从我国国情和税收实际出发,尽量做到全面、详尽、具体。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中应包括两个层面的纳税人权利:一是纳税人宏观性质的权利,包括税收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即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形式参与税收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对于国家收缴上来的税款的用途、数额、预算等使用情况,纳税人有权知晓,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公开相关信息,并对上述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纳税人微观性质的权利,除我国税收征管法已涉及到的纳税人权利外,还应增加诚实推定权、只缴纳应纳税款权、获得帮助权和公平对待权、获得礼貌服务权等具体权利。 3.3建立服务型税务体
31、系 服务型税务体系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在美国,除了在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纳税人服务组织外,还制定有详细的纳税人帮助和教育计划。美国的纳税人教育计划由国内收入局制定并负责实施,旨在通过实施社区范围的税收教育、学生税收教育、税务从业者教育,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和国内收入局的工作程序。我国税务部门近几年虽然也在不断加大为纳税人服务的力度,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向社会提供
32、公共的税收服务,总局以下没有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因此,在整个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此外,为保证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资金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3.4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 涉税案件对法院的专业性、审理的技术性有很强的要求,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极为有限。设立一定数量的税务法院,可以集中有限的专业人才,保障法院的专业性。在现阶段涉税案件数量尚不庞大的情况下,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使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有了审理能力的保障。此外,设立税
33、务法院还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实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多元化。以设立税务法院制度的美国为例,纳税人对于税务检查和复议的结果,既可以向税务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起诉。这种有选择权的起诉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为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需要而在司法上选择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可能性,是极具创建性和人性化的。我国在设立自己的税收司法机关时,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设立税务法院,并不必然排斥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普通法院起诉的权利。因为税务法院固然更能满足当事人对涉税案件专业性的要求,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淡化自己对专业性的要求,而更需要法院从公平正义和法治一般出发对自己进行衡平
34、救济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税务法院和普通法院并行运作的结构可以更加充分、更加多元地对纳税人的权利提供司法保障。3.5建立纳税人协会 立法、行政、司法手段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外在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来自于纳税人自身对权利的诉求。纳税人对权利的诉求,不仅需要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且需要有相同个体力量的联合。当前,提高我国纳税人自我保护能力的现实选择就是建立纳税人协会,而且,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纳税人协会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促进和保护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的纳税人协会。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纳税人根据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完
35、全可以自由组建纳税人协会。我国的纳税人协会作为纳税人的自治组织,应采取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形式。其宗旨是代表纳税人利益,维护纳税人权利,协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公平税负和依法纳税。我国纳税人协会的设立模式,应采取总会下辖各层级地区性分会的遍布全国的统一的、稳定的网络形式。中国纳税人协会总部可以设在北京,便于及时了解信息动态、进行政策研究和关系协调,也便于与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纳税人协会分会,直接为地方纳税人服务,为地方税收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监督地方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纳税人协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总体而言,纳税人权利的改进依赖于整体民主、
36、法治和人权的推进。目前,我国正步入宪政发展的新阶段,税收法治已经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纳税人权利则是税收法治的关键突破口。借助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契机,以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原则、理念构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并以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保护的形式建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体网络,相信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将迎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喻忻、徐阳光,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思考J,行政与法,2004,(06):33852 刘隆亨,论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中国法学,2002,(01):69853 丁一,宪政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之设计C,财税法论从(第5卷),法律出版社
37、,,2004,36924 戚鲁,建设“服务型税务”策略体系的思考J,税务征管,2003,(12):42855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671096 张同祯,量能课税原则法律地位探析D,山东科技大学;2010,50867 张念明,形式法治下的实质课税主义D,山东科技大学;2010,891688 王静,量能课税原则视角下财产税法的改革D;山东科技大学,2010,22979 王国涛,纳税人权利保护司法论D;山东科技大学,2010,113910 赵文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规制问题D,山东科技大学;2010,9596致 谢本论文是在指导老师杨雅婷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阶段以来一直得到老师多方面的关怀和照顾,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最后,向在百忙之中审阅本文的老师表示诚挚的谢意!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