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侵 权 责 任 法第一讲 一般规定一、责任形态()(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
2、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两种:由加害人单方承担。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
3、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四)按份责任 【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
4、分担。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五)连带责任 【例二】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则: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例三】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
5、。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偿30万元。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 【例四】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若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六)不真正
6、连带责任 【例五】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
7、、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七)补充责任 【例六】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C的要求审查B的电工资质,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A应承担补充责任。其内涵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C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A享有顺位利益,如果C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A是否具有
8、过错,均不对D承担责任。对于C不能赔偿的部分,A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如果A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侵权责任法第40条)。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
10、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
11、没有过错,免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12、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一】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
13、,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二】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即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
14、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
15、3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需要本讲义配套视频课件,请加qq:1971736835索要,可以随身随时随地听课,可以反复听课。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
16、6条)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三)法定补偿义务(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
17、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定情形: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或不受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上前制止,抢劫者抢劫未遂,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
18、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对受害人的损害适当补偿。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1997257)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2008四川367)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
19、正确的?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
20、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003348)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
21、分担损失 【答案】BD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四】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五】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
22、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违法行为;损害
23、事实;因果关系。(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乙的行为
24、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义务。合同约定。当事人的身份与关系。例如:父母负有抚养、救助未成
25、年子女的义务。一同到沙漠探险的朋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行为的先前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二)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法益。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在司法考试中,侵害债权一般不构成侵权(尽管根据民法理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也构成侵权)。侵害以下法益可以构成侵权:隐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一般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二款);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占有(物权法第245条);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
26、干规定)。 2纯粹经济损失。所有不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金钱上损失,称为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属于特别结合关系,因违约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但是,出于法政策考量,因加害行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得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救济。但有两个例外:法律明确规定的。加害人故意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 【例一】甲在修路施工中过失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丁养鸡场因停电导致孵化的小鸡夭折数千只,价值2万元。此例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所有权(输电线)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甲的行为并未给丙造成人身、财
27、产上的损害,丙遭受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甲的行为给丁造成所有权(孵化中的鸡蛋)损害,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 【例二】甲委托乙作为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5万元。甲征求乙的意见后,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例三】甲因欲向丙公司,向朋友乙打听丙公司的资信状况,乙告甲丙公司资信良好,甲于是向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不知丙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甲因丙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28、。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非故意,且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甲不得对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例四】甲因过失驾车撞上乙,致乙死亡,导致乙父母丧失生活来源。乙父母赡养费的损失属于甲之加害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乙父母有权因赡养费的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五】甲因对丙工厂怀恨在心,在修路施工中故意挖断乙输电公司的输电线路,导致长时间停电,丙工厂的机械设备虽然没有遭受损害,但因停电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甲给丙造成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系甲故意造成,构成侵权,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因果关系 侵权
29、法上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但在若干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1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对此,王伯琦先生作了凝练且经典的表述:“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通俗地说,就是:“没有该加
30、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条件),有该加害行为,通常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相当性),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条件),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的是剔除法或者替换法(But for Test)。即在观念中假设,没有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是否发生。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反之,如果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依然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 【例一】甲毒死乙后,乙匍匐在桌子上。丙进屋中行窃,以为乙在熟睡,对乙的头部射击
31、。丙的行为通常均会致人死亡。但没有丙的行为,乙的死亡已成事实,丙的射击不是乙死亡的条件。 【例二】甲砒霜中毒,送入医院时已经不省人事,乙医生因为过失诊断错误,当成中暑治疗,甲随后死亡。事后查明,由于甲中毒太深,即使当时诊断正确并及时抢救,也无力回天。乙具有过失的加害行为。但是,没有乙的过失行为,甲的死亡也不可避免,乙的过失不是甲死亡的必要条件,条件关系不成立,无须进一步判断相当性。 【例三】甲在和乙吵架时,毫不手软,对乙辱骂,堪称“无韵之离骚,骂家之绝唱”,正值壮年的乙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辱骂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条件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例四】甲酒后超速驾驶,比预计行
32、程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景阳冈,遭遇仅在景阳冈生成龙卷风,车上数名乘客遭受严重人身损害。甲的违章行为与乘客的损害具有条件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须作进一步判断。 (2)相当性的判断。判定条件关系成立后,还须认定违法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即: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认定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一】甲将乙打伤,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丙违章驾驶的汽车撞死。甲打人的行为与乙健康权遭受损害具有
33、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甲应对此损害负责。甲打伤乙的行为是乙被撞死的必要条件。通常情况下,甲打伤乙不会造成乙被肇事车辆撞死的后果,甲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引起丙的死亡的相当性,二者无因果关系。 【例二】甲5岁的儿子被人贩子乙拐卖,甲为此支出寻找费用5万元,误工损失2万元,精神极度痛苦。一年后,因找寻未果,甲的丈夫因此想不开,自杀身亡。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的损害(身份权遭受损害、精神痛苦损害、寻找费用的损失、误工损失)具有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具有因果关系,乙需要赔偿。乙的拐卖行为与甲夫妻对孩子支出的抚养费不具有条件关系,甲夫妻无权请求乙赔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乙的拐卖行为是甲丈夫自杀(生命权遭受损害、丧葬费损失
34、)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无相当因果关系。 (20053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答案】B (20083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
35、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例外。下列特殊情形,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另辟蹊径,采用其他标准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1)聚合因果关系。甲、乙分别同时对丙下毒,其分量各足致丙死亡;甲、乙分别同时放火烧毁丙的房屋。此时如果适用“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判断条件,就会机械地认定甲、乙的行为均非丙之损害的条件,显非合理。于此情形,改采实质作用说,甲、乙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实质作用,从甲、乙的下毒均为丙死亡的原因,甲、乙的放火行为均为丙房屋被烧毁的原因。 (2
36、)共同因果关系。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个别分量,均不足致丙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丙死亡的结果;甲、乙二工厂排泄废水,个别不足以导致丙养殖的鳟鱼死亡,但共同作用发生鳟鱼死亡的结果。此时如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虽可认定甲、乙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不能认定“相当性”的存在。根据学理,此类案件,应认定甲、乙的行为属于丙遭受损害的共同原因,甲、乙的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3)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打猎时同时开枪,其中一弹伤害丙,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此时受害人具有难以克服的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法律改采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的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4)假设因果关系。甲驾车撞死乙,而医生证明乙早
37、已身患绝症,半年内必将死亡。甲的行为是真正原因,乙身患绝症为假设原因。假设原因对于乙之死亡不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妨碍甲之行为构成乙死亡的原因。为了结果的妥当,假设原因的存在有可能对损害赔偿范围产生影响,对于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则应参考乙已经身患绝症这一假设因果关系,酌情减少。 (5)受害人特异体质中的因果关系。课间休息时,甲在乙的后背猛推一把,因乙患有先天性脾脏畸形,结果导致乙脾脏破裂死亡;甲、乙互殴,由于乙头部脑盖骨属于先天性“蛋壳头盖骨”(Eggshell Shull),甲打在乙头部的一拳导致乙大脑受到重伤。此二例中:按照通常情形,甲的加害行为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38、由于乙具有特殊体质这一偶然因素的介入,甲的加害行为产生了通常不至于产生的严重后果。按照学理上的共同见解,应认定甲的加害行为与乙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Take the victim as you find him.)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异体质而不采用防范措施的,可以认定为与有过失,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四)主观过错 1故意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明知。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欲求。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
39、为努力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基于这种放任的态度而选择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 2过失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懈怠)。 在侵权法中,判断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实然,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如果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如果实然低于应然标准,则行为人具有过失。而应然
40、标准采用客观标准,不采主观标准。所为客观标准, 在依照客观标准确定过失时,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首先,如果法律已经确定了特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标准,则以此标准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其次,当不存在法律明确确定的行为标准时,则采用“合理人标准”。 所谓“合理人标准”,又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或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所具的智识能力。因此,汽车驾驶人不得以视力减损,新手上路驾驶经验不足,或妻儿遭绑架,心力交瘁为由而不负通常的驾驶人员所应具有
41、的注意程度。 【例一】甲从开水房打了一桶开水,准备提回家,半路上,甲想起手机遗忘在开水房,立马将开水桶(未加盖)放在道路边,去取手机。9岁的乙因练习“童子功”,在道路上疾步退行,未发现开水桶,跌坐开水桶中,严重烫伤。甲的行为未到达“理性第三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构成侵权。乙的行为未达到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例二】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
42、,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三】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
43、过失。 (20063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四、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 【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
44、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
45、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 【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六】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