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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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七章: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

2、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如何理解

3、“三管三必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

4、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5、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法获得安全

6、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第六条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

7、、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

8、联防联控。(后续第九条)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9、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10、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

11、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13、、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度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14、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序号单位职责要求1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多种形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15、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以下方面的单位和个

16、人,给予奖励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条件应当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

17、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

18、条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

19、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设置设置第二十四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20、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1、;(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听取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第二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具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22、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考核合格安全知识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配备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考核不得收费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派遣劳动者和

23、实习生学校实习生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条: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24、)的第三十一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人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设计负责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投入生产

25、和使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有关设施、设备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三十五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26、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

27、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淘汰目录具体淘汰目录制定公布制定公布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危险工艺危险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接受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28、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2014版安

29、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30、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危险物品车间危险物品商店危险物品仓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员工宿舍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锁闭禁止占用、封堵第四十二条: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其他危险作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和措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31、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三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劳动防护用

32、品 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教育按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第四十五条: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处理应当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发现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排经费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名称:甲方:乙方:1.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

33、施 4.乙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乙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协调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八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34、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

35、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第五十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

36、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生死生死 合同合同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354126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

37、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

38、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39、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

40、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第六十条:派遣人员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

41、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活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三条: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审查、验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64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

42、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

43、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第六十五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

44、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六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作出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

45、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解除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十一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46、结果负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

47、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

48、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义务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权利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 闻出 版广 播电 影电 视单位第七十七条

49、: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

50、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鼓励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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