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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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工【 】 号监 理 委 托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建设单位: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监理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_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_监理单位:_ (以下简称监理人)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 施工监理。为明确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 监理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工程规模: 监理工程;4. 投资性

2、质:自 筹;5. 监理取费:财政审定后的道路工程建设投资造价结算总额 (投标时监理人的中标费率);6. 监理工程项目总造价:人民币为 整(¥ 元)(暂定),最终以所受监理工程的实际终审造价为监理费计算依据;7. 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 道路路基、路面、排水、绿化(由甲方指定范围)等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造价和工程数量,科学地进行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之间关系;8. 项目总投资: 人民币。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

3、件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本工程施工准备(委托人通知进场日期为准)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和缺陷责任期满(如施工工期有延长,监理工期相应延长)。鉴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计取方法和本条的前面部分约定的内容,为避免出现矛盾,建议删除后一部分内容或者适当变更前面的约定内容。现场正常监理服务期 个月,若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延误在3个月内,其监理费用由监理方自行承担,工程延误超过

4、3个月,监理费用双方另行友好协商。七、本合同一式_壹拾贰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_玖_份,监理人_叁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

6、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

7、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负责、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 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及职责(1) 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监理工作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定后组织实施。(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协助委托人与承包

8、人编写开工报告。(3)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工程实施阶段的各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组织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及有关会议。(4)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活动,核查施工过程的每道工序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并及时交委托人代表审查。对违反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规范的施工,监理员有纠正、要求返工、暂停施工、停工的权力(但有责任进行事前控制)。(5)审查承包方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按设计及国家相关的试验检测规范要求检查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及质量。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

9、处,有权要求承包人引进权威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再检,并对取样进行监督,及时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为便于质量原因分析和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对承包方分批所采购的材料,监理应对用于工程部位的材料批号、采购时间、厂家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核查。对于重要的材料、构件,在承包人订货前,要对厂家进行了解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订货单位负责。甲方与工程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相同约定?(6) 根据各开工段施工合同的要求,核定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和检查承包人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交各种报表,控制进度。(7) 对于设计修改和工程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

10、,应征得委托人的认可,提请原设计单位修改并以书面通知。(8) 根据委托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工程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有关变更和签证管理规定,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控制预算外签证,所有签证必须按委托人制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工程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和其他有关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最新规定执行,非经委托人指派的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并签字后方可生效,监理人员不得出具相关文件或者认可相关文件的效力。(9) 负责对各管线等配套单位同步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及时处理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对在施工中影响周边居住老百姓水系、道路、农作物造成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并协助委托人代表处理妥当。(10)

11、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承包人搞好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11) 督促、检查承包人将有关工程的合同文件、施工竣工图纸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及时交委托人和城建档案馆归档。(12)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协调、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13) 根据承包人提出的计划,组织各分项工程检验、验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4) 负责检查工程竣工后质量状况,承担裁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审查处理办法并督促保修。(15) 向委托人提供叁套完整的监理

12、总结,工程峻工后,根据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监理竣峻工资料。(16)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理人对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17)监理须对本工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监理旁站制度。如施工时因监理未进行旁站而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则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向工程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委托人有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提供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应的简历与证书。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及时提供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包

13、括勘察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书等。第十一条 对重点、难点和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委托人应督促监理及时以会议形式组织各方人员审核确认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审核确认监理人签署的工程付款凭证。第十二条 委托人按施工监理合同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款及监理酬金。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相关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

14、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5、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核及认可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

16、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在

17、工程未竣工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10)对施工单位进场后,是否按投标书及委托人要求安排了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及机械设备,有监督权。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对施工人员到位、在岗情况有考勤权。第二十条 监理人经在委托人另行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

18、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六条 当

19、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并按相关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以上,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

20、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四

21、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合同约定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由于拆迁、阻工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3个月以内不予补偿,超过3个月,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如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委托人不予补偿)。建议删除,原因同批注1第三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建议删除,原因同批注1第三十

22、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资料归档、工程结算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但工程质量责任除外)。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删除。理由: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生效;合同被解除后,原合同自然不再执行,也不可能再“仍然有效”,但解决争议相关条款除外。如果约定“原合

23、同仍然有效”,实际上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不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协商一致”就不存在再约定“应赔偿”了!。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

24、业务的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取费标准中,委托人不再另行付费应当视为额外工作,依据第三十四条,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四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者确有证据证明监理人已严重违约的,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以立即解除本合同。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四十二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执行。额外工作的报酬,另协商数额进行支付。第四十

25、三条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应按合同支付监理报酬。第四十四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费率在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第四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30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推销材料,一经发现不公正行为和不廉洁行为,现场监理人员立即辞退,并每次给予监理单位一至五万元罚款,严格按有关条款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并按有关监理条款索赔。第四十七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离开报告制度。第四十八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

26、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九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五十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委托人可考虑从获得的经济效益中给予适当奖励。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

27、五十三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五十四条 监理方进场后所有人员食宿、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全部由监理方负责,严禁和施工方共食宿和利用施工方的办公设备(否则中止合同并索赔违约金五万元)。监理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和现场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是路桥专业或工民建专业的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现场监理员必须是工民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投标书中配备的监理人员必须是到现场的监管人员。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28、,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湖南省、长沙市制定的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2、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有关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3、监理依据: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进行工程量确认的审核,并对其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_37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29、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 _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价10%的预付款;工程总进度完成5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30%;工程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结算后并提交全部监理资料经长沙市城建档案管认可后付至结算款的90%;工程保修期满付至结算款的100%。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须赶到甲方指定地点。第五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监理人承包方需到长沙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办理项目登记,持项目登记卡方能办理付款。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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