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建法规思维导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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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外部表现形式、效力等 级、地域效力 具体形式(共七类)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订 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制订 地方法规/自治、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地方(省 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 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 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

2、章、盟约)只能制定 法律的事项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甚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法的效 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备案和审查 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备案部门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特殊 情况 同一机

3、关制订 新vS旧,按新的 特别VS一般,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S旧的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规不一致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2 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法人 的条件 依法成立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 地)、财产或者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由法人承责)法人 的分类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

4、(登记)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人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法人资格取得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包括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成立之日 项目经理部 的法律关系 项目部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3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两种)委托代理 据被代理人授权

5、而产生代理 连带责任(知道违法仍实施)共同行使代理权(数人)法定代理 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不得代理 依规依约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可以被委托为诉 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屋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委托代理 书面/口头形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 终止条件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单方取消/辞去委托 均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6、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代理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或者追认4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 行为 情况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未作表示),则为无权代理,责任 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7、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双方均知道的 由被代理人与代理负连带责任5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对自己

8、的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处分权(核心)用益物权(对他人物)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集体土地)一般农村土地 城郊土地 宅基地 自留地(山)耕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 承包经营期内对土地调整 的经会议2/3+同意并报批 农民集体所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

9、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看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6 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地 役 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 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 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物

10、 权 设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特例:地役权/国有自然资源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护方式 民事责任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 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债的基本 法律关系 概念 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法律其他规定 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 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相对理论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

11、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 产生的根据 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 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无因管理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减损,而自愿管理或朋务的 不当得利 未受委托亦无法律依据,损人利己的 建设工程领 域侵权之债 施工噪声 施工单位担责 建筑物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8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知识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客体 作品(著作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商

12、标权)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特征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署名权)专有性-绝对排他性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专利权客体 发明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观设计 期限10年 均自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 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专用权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 自核佳注册之日起算 到期前12个月内续展,6个月的宽展期9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作品著作 权的归属 单位作品 著作权

13、归属单位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归属 未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归受托人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可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 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 持殊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单位作品类-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 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权利人被侵权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以上两种难以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以上三种难以确定,法院根

14、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10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保证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方式(两种)一般保证 第1步,债务人清偿债务;第2步,债务人无法履行(经审 判并强制执行);第3步,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的机构 国家机关 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特殊情况下可以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货款的 分支机构获得法人书面授权的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15、权的费用 保证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约定保证期间的 从其约定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质押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票据类: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股票类: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无形资料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 留置 仅限于动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可以留置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人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

16、善致灭失或损毁 留置权人担责 定金 形式 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处理 履约后 可以收回定金 也可以抵作价款 违约后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1 抵 押 可以抵押 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字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

17、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 的生效 建筑物和土地附看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其他,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必须登记抵押合 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担保 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转让(2020修订)转让条件 经抵押权人同意 转让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18、 拍卖/变实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2个以上抵 押时,处理价款清偿 登记生效的 全部登记的,以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 均未登记,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 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的受偿12 建 设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保 险 合 同 财产保险 合同的转让 应当通知并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蓍增加 要求增加保费 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 可一次或分期支付保费 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

19、、水坝、港囗等 原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时间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投保人 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灾害)(包括地震、火灾和爆炸)意外事故 除外 责任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自然磨损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失灵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盘亏 责任事故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保验范围外、期限外损失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部分 有其他保障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已保

20、险运输设备损失 保险 期限 自保睑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 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 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 时终止 以先发生 者为准 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原因 与工地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范围 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人身伤亡、疾病戏 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 险试车考核期 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得超出 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

21、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 保险责任13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法律 责任 基本种美 违宪/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四大特征 法律义务是前提 责任担不利后果 法定机构与程序 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 责任 种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主要承担方式(建设工程)返还财产(折价返还)修理 施工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不合格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 产停业/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 责任 承担方式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

22、/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建设工 程领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强今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国家规定 串通投标罪14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对象 建设工程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不需办理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30万/300平)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房屋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实行开工报告批准的 军用房屋项目 施 工 许

23、 可 证 法定批 准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征收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木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 合格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限 规定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 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开

24、工 报 告 审查内容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期限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15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施工企 业资质 法定条件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主要人员-取消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的 已完成工程业绩-须纳入平台的 技术装备-自有、(融资)租赁 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12个类别)专业承包(36个类别)施工劳务 资质等级 施工总承包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 资质证书的延

25、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应在届满前3个月办理 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承继(合并、分离、重组以及改制时)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 业企业资质等级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11种情形 资质证书 的撤回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程序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 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资质被撤回后 可在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 申请 资质证书 的撤销 资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26、忽职守作出准予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资质证 书的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16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承揽工程 一般规定 必须有资质+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无资质承揽工程 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保护(一定程度)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适用范围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有与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27、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律责任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 项目负责人/技木负责人/项目核算负 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的人员,视同承包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申办资质 违法行为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给予警告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撤销资质 警告 处以罚款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17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二级建造 师注册 初始注册主管机关 由省级受理和审批 在核发证

28、书后30日内送住建部备案 初始注册条件 取得执业资质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申办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不予注册 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末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主册证书,

29、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 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继续教育 每个注册有效期不少于120学时,必修/选修各60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必修/修各30学时 教育方式:面授为主,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的(取消继续教育记录/不 良信用档案)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 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建造师的执业岗位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

30、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 务18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可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 交项目前可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发包方与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建造师 的签字 必须建造师的签字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 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 章 分包工程

31、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字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 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修改签字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企业指定同等 资格条件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建造师的基 本义务(7条)注册机关的 监督管理 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 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的行为 异地执业 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处理建 议转交注册地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地省级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 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

32、19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招 标 范 围 必须招标的 项目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 200+10%;控股/主导 使用贷款/援助资金的 国际组织货款、援助资金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资金 必须招标的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 单项400万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200万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 单项100万以上 可以不招 标的项目 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 或提供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 工

33、程的规定 进行招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招 标 方 式 公开招标 含义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 规定 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项目范围 国有资全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邀请招标 含义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 规定 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项目范围 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的,须经国家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项目本身限制,只有少数几家 公开招费用占比例过大的 两阶段 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第一阶段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木建议 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34、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交 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 不得与监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信 息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20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方式 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相关能力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代理招标 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性质 依法设立,招标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应具备的条件 营业场所和资金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限制性规定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代理投标/投

35、标人提供 咨询 编制招 标文件 应当包括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得有特殊要求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 招标程序 的要点 重 要 时 间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 少3日前,不足顺延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 前,不足顺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 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 出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异议的答复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 标底 不是必须有,招标人决定是否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一个标底,保密,在开标时公布 只能作为评标参考 最高投标现价 设有

36、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计算方法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鼓励采用 招标公告和 招标邀请书 不得限制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文件收取的善用(工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1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资格后审 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应当组建资格审 查委员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 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地点 招标文件中

37、预先确定的地点 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过程应当记彖,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结果通知其 他未中标人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应当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 招标文件的费用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38、利息22 招 标 基 本 程 序 评标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中标确定前保密)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人数 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否决投 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台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 文件或报价(要求提交备选标的除外)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 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有必要时,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9、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 招标中不合 理条件限制 提供信息有差别的 设定的条件与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 无关 依要求特定业绩、奖项 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等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23 投 标 人 及 投 标 规 定 投标人 资格 与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相互之间有关系,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投 标

40、 投标人发生变化(书面告知),不再具备 条件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投标 内涵 两个以上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 适用范围 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资格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须单独满足条件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就低原则 资格预审通过后 联合体投标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成员不能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法律责任 联合体内部-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对外-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文件 的内容 投标函及投标函目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保证金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 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

41、价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资格审查资料24 投 标 人 及 投 标 规 定 投标文件的修 改/撤回和撤销 补充、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撤回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 还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扣留 投标文件的 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应当拒收:逾期的+未密封的+送错地方的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42、标有效期一致 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投标保证 金的退还 招标人终止招标 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撤回投标文件 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撤销投标文件 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最迟退还日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履约担保/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金 银行保函替代的,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二选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差别化管理25 招 投 标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

43、通投标的情形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从形式推断)投标人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 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改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标 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 佣金 支付折扣、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也应如实入账 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竞标 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应当否决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以该企业定额核算的作为标准 但是可以低于社会成本(

44、社会平均水平)以他人名义 投标的情形 使用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投标人弄虚作假方 式骗取中标的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 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26 中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不得少于3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规则 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的情形 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覆行合同 未按规定提交履

45、约保证金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责任)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 审查确认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诉与处理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 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 内 两个部门收到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在收到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在受理之

46、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7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承包人的资质规定 必须有是相应资质的单位 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发包的情形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发包给不同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 适用范围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模式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 管理单位 接受

47、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 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 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 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施工/设计资质,有一个即可 自行实施设计/施工的 责任 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总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8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建设工程 共同承包 实质 联合体投标的结果 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承揽许可范围 就低原则 法律责任 内部-按共同承包协议约定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

48、程分包 分包的种类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分包的规定 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包单位完成 非主休、非关键的工件可说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禁止再分包(只能分包一次)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绐他人 分包的认可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没有约定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总承包单位有选择权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情形界定(理解)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29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诚信行为信 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注册登记信息 资质信息 工程项目信息 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优良信 用信息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

49、励 群团组织表彰奖励 不良信 用信息 违反法规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施工单位 不良兴为 资质不良行为(资质+证书+名义)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招投标+承发包)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 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持征:违法违规的 公布和奖 惩机制 公布平台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公布要求 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布时间 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公布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

50、息一股为3年 不良信用信思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公布的范围 属于相关标准范围内的行为 当地发布外 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 目录以外的 仅在当地公布 通过工商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 公布 公告的更正 由发布该信息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公告 公告的变更 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公告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20年新增内容)3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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