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木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厨房整体设备设施及电热水器采购安装)第二次竞争性比选文件比 选 人:重庆共享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比选代理机构: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二二一年六月第一章 比选公告青木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厨房整体设备设施及电热水器采购安装)第二次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项目青木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已由沙公管局函2021168号核准。比选人为重庆共享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厨房整体设备设施及电热水器采购安装进行比选招标。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2.2项目概况:(1) 青木关派出
2、所厨房整体设备设施采购安装,不包括水电气排水等施工; (2) 11台储水式60升、3000千瓦电热水器采购安装,国内一线品牌。本项目投资估算11.4万元。2.3计划工期:30日历天。2.4比选范围:(1)青木关派出所厨房整体设备设施采购安装,不包括水电气排水等施工;(2)11台储水式60升、3000千瓦电热水器采购安装,国内一线品牌。3比选申请人资格及业绩要求3.1 本次比选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3.1.1比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1.2比选申请人须具备厨房设备、电热水器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本次比选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者,请于2021年6月18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区)(7联系方式比 选 人:重庆共享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沙坪坝区凤凰镇文化服务中心联 系 人:马老师联系电话:023-81151954比选代理机构:中轩(重庆)建设
4、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久桓城C区联 系 人:向老师电 话:023-70737373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1比选人招 标 人:重庆共享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沙坪坝区凤凰镇文化服务中心联 系 人:马老师联系电话:023-81151954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久桓城C区联 系 人:向老师电 话:023-707373731.1.4项目名称青木关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厨房整体设备设施及电热水
5、器采购安装)第二次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1.1.6项目概况1.青木关派出所厨房整体设备设施采购安装,不包括水电气排水等施工;2.11台储水式60升、3000千瓦电热水器采购安装,国内一线品牌。本项目投资估算11.4万元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3.1比选范围1.青木关派出所厨房整体设备设施采购安装,不包括水电气排水等施工;2.11台储水式60升、3000千瓦电热水器采购安装,国内一线品牌。1.3.2计划工期3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符合本工程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规定,最终满足
6、比选人的技术要求及功能需求。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比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比选申请人须具备厨房设备、电热水器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R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1家,其他成员1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专业分工;(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1.5.1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由各竞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完成
7、现场踏勘。1.10.1比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口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随比选文件一并发布的图纸资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补遗等。2.2.1比选申请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1年6月21日 10 时前提交质疑。提交质疑:书面质疑提交至比选代理机构或比选人。2.2.2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2021年6月22日17:30
8、时(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沙坪坝)(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021年6月23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2.2.3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比选申请报价1、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施工配合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9、,已考虑各种风险、责任等因素。2、本项目比选人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清单最高单价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1.3784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每项清单单价报价均不得超过各自最高限价(若竞标人报价超过比选人公布的限价,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1比选申请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比选申请保证金无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口允许3.7.3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完整。3.7.4投标文件的份数竞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组成;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否则作废标
10、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由比选申请人自行制作,但必须在封套上注明 “投标文件”大袋,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3.如若资料较厚,可以增加相应的袋子,标明序号即可。4.1.2封套上写明比选申请人的地址:比选申请人名称(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
11、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授权的代理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其合法身份;否则发包人拒收竞标文件。5.密封情况检查: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6.设有比选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比选控制价或者标底; 7.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8.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
12、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9.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6.1.1评选委员会的组建1.评选委员会构成:共 3 人。2评选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口是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3.1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2.担保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3.提交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或汇款方式向招标人提供。4.履约担保的期
13、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所有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合格止。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且无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担保金。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可以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公开比选的项目的部分比选申请被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选委员会应当继续评选并确定中选候选人。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3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报经原审批
14、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 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
16、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评标委员成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不认真履行评选委员会职责,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选委员会成员资格,另行抽取评选专家重新进行评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17、正;对情节严重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选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推举产生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二)未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等工作;(三)评标委员会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未按照规定要求该比选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比选申请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而使比选申请明显缺乏竞争,未按照规定否决所有比选申请;(五)比选申请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但不影响比选申请竞争,未按照规定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六)对同一事项有
18、不同意见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记入评标报告。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 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
19、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0、(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其它10.1评标原则1.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3.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
21、中标候选人。10.2无效标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未响应本比选文件而作为废标条件:1、竞标文件没有加盖竞标单位印章的;3、竞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5、竞标工期超过竞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6、竞标文件中要求的竞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7、竞标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3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1:厨房整体设备设施及电热水器采购安装、厨房杂件采购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7%。 2:剩余合同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本项目保修金,本项目质量保修
22、期为12个月。10.4比选代理费本项目比选代理费包干价1000.00元,比选代理费由招标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比选代理机构。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1.1.2 本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项目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项目的资金
23、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 比选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项目的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比选申请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经理资格: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见比选申请人
24、须知前附表)。1.4.3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及施工总承包的;(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竞比选申请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5、的不同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比选申请。1.5 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比选申请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申请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踏勘。1.9.2 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 比
26、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1.11 分包不允许分包。1.12 偏离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比选文件2.1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比选申请人须知;(3)评选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比选申请文件格式;(9)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开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
27、读和检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要求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网上发布给所有比选申请人,竞争性比选文件一经比选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竞争性比选文件为准,对所有比选申请人产生约束力。2.3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并通知各比选申请人;2.3.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网上发布给所有比选申请人,竞争性比选文件一经比选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竞争性比选文件为准,对所有比选申请人产生约束力。
28、2.3.3当竞争性比选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比选申请文件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按第四章要求3.2 比选申请总报价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 比选申请有效期3.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
29、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3.4 比选申请保证金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申请保证金格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3.4.3 比选申请保证金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30、议书或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违反本章9.2条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的;(4)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4.5(1)比选申请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3.5 资格审查资料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项。3.6 备选比选申请方案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3.7 比选申请文件的
31、编制3.7.1 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申请文件有关工期、比选申请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 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比选申请文件中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7.4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32、“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比选申请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 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 比选申请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
33、2.2 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
34、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评选6.1 评选原则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 评选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35、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7.2 中选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选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有废标同时公布废标理由,由比选代理机构将废标理由以附件的形式与中选公示一起发布。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且未有比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7.3 履约
36、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37、偿。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 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可以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公开比选的项目的部分比选申请被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选委员会应当继续评选并确定中选候选人。8.2 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3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选,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
38、不再比选。9.纪律和监督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申请:(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选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比选申请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
39、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申请,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申请,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申请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申请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比选申请;(5)比选申请人之间
40、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申请,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比选申请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申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比选申请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 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41、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 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第二章第十三
42、条评标委员成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不认真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另行抽取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2号)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接到评标电话通知并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按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补贴交通费用”、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
43、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评标专家提醒、暂停评标或调整出专家库的处理”、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谈话,形成提醒谈话记录:(一)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二)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有关部门,影响评标工作;(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3个月至1年参加评标活动:(一)12个月内累计2次形成提醒谈话记录;(二)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
44、容进行商定;(四)向比选人征询确定中选人的意向;(五)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六)要求比选人、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补贴或其他报酬;(七)违反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规定;(八)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或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与外界联系;(九)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十)不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十一)因评分异常,其评分被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十二)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十三)暗示或者诱导比选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十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的要求;(十五)拒不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十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及其他规定,监督机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