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880628 上传时间:2024-03-10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大学外国法制史习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阿维鲁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上层,包括国王、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高利贷者、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其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阿维鲁的特权地位。3穆什凯努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一个等级,主要是指失去巴比伦奴隶制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包括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接受王室土地而效力于王室的军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法律地位较阿维鲁低,但其人身和财产仍受到法律严格保

2、护。4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世纪,统一两河流域的乌尔第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为适应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创制的奴隶制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简答1简述乌尔那纳姆法典的历史地位。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河司法权于一身。为适应中央集权

3、统治的需要,乌尔纳姆统治时期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可以辨认的有23条。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2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对国家统治形式,对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

4、的问题均已论及。(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3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其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第二,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其条文之缜密,其

5、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第三,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论述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典贯彻了“权力主义”,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为:(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集国家一切大权于国王一身,宣扬君权神授、君权至上思想,充分体现出法典坚决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第二,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

6、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则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代表了早期东方法的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

7、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第三章 古印度法名词解释1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2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

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3三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分为经藏、论藏和律藏三部分。其中,经藏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是佛教寺院规条。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5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

9、内容。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6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简答1简述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大致有下列方面:(1)吠陀。这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和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吠陀本集共4部,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2)

10、法经。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它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老习俗编纂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比法经要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摩奴法典,它约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为“三藏”,即:经藏

11、,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5)国王诏令。国王的诏令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其中最为后世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2简述古代印度的种姓制。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愿意为“颜色”。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随着雅利安人的征服而逐步形成。最高种姓为婆罗门,是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是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

12、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以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论述1试论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征。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奴隶制法的共性,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特权,并且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但古代印度法又具有一定的个性,这表现在:第一,古代印度法与宗教密不可分。在古代印度,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宗教的变化就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由于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异常复杂,不同宗教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渊源,而且不同教派之间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上也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

13、深受教义的影响。第二,古代印度法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故有人称之为种姓法。第三,古代印度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处罚编纂的,因此把许多现在看来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包括进去。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等。第四章 古希腊法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雅典城邦执政官德拉古将雅典当时的习惯法加以整理

14、汇编颁布的法律,是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内容是明确公民权取得的条件、规定按照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401议事会等。由于它以广泛采用重刑著称,故被称为“苛法”。2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3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凡被大多数投票认为应

15、该被放逐的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简答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古希腊法是城邦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古希腊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宗教的法律,这些城邦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政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很多,但缺少对具体而分散的法律进行理论抽象与概括的法学家,因而在古希腊始终未能形成比较系统化的成文法典。第三,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简述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509年雅典的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

16、官,进一步推进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也削弱了僭主复辟时所依恃的力量。(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由10各部落各选出50人组成。(3)确立贝壳放逐法制度,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多却政权的僭主政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确实起着重要作用。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3简述伯里克利立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443公元前429年,雅典的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的立法改革,主要有:(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

17、事会已具有了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3)实行官职津贴制,以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经过伯里克利的改革,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峰。4简述来库古立法的主要内容。相传在公元前885年,希腊的斯巴达城邦来库古颁布法律,主要内容有:(1)确立贵族寡头政制,长老会议由30人组成,它是斯巴达最高的政治机关,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组成,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世袭的、属于两个不同家族的两个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除两个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之外,斯巴达还有5个监察官,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来库古进行的立法改革,限制了公民大会的权力,扩大了长老和两个王的权力,形成贵族寡头制。(

18、2)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来库古将全国的土地划分成数量相同的份地,然后分配给全体斯巴达公民。份地可以世代相传,但不能抵押和买卖。禁止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3)实行国民军事教育。根据来库古立法,教育以追求军事力量为主要目的。全体斯巴达公民必须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遵守军事纪律。论述1简评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雅典的执政官,他就任以后,为解决当时的种种社会矛盾,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有:(1)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

19、家出金赎回。(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政务由公民大会通过,新设立四百人议事会担任提交公民大会议案的预审工作,元老院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不受破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3)首创陪审法庭的新制度,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并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的公民权。梭伦的立法改革在雅典的历史上有很大的意义。他在经济、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虽然属于改良主义的措施,但为雅典城邦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雅典的政治体制的建设。并且,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

20、都有革新。而从法典的形式上看,则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而为后世称道。2评述雅典的民主制。雅典的民主制度在整个希腊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它由梭伦的立法改革所开创,至伯里克利时代达到全盛,主要特点是:第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主要表现在:雅典的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上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等等。第二,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伯里克利进行改革实行官职津贴,但并没有废除义务职。各种行政官员都

21、是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政务,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很难分开,而且,重大诉讼案件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而不是陪审法庭。第三,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包括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制,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将军进行的信任投票制,对官员任职届满后的卸任检举制。此外,还有不法申诉制、贝壳放逐法等。雅典的民主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这表现在: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雅典总人口中占极少数,即使至伯里克利时代,享有公民权的人数仍然有限,所有雅典居民中真正拥有公民权的只占总人口的1/20。因此,从本质上看,

22、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雅典民主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雅典是领土狭小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这是雅典实行直接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而且,雅典是一个沿海城邦,工商业贵族阶层的力量不断强大,并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以及奴隶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自由民等因素,都使得雅典城邦内部较容易形成民主势力。第五章 罗马法名词解释1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23、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2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3学说引证法由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于公元426年共同颁布的法律。它规定,只有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出现不一致时,采用多数主张;如没有多数主张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

24、述为准。而其他法学家的意见则只能作为参考。4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收录了至公元523年为止尚生效的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按照教会法、私法、行政法等内容编排,共12卷,于公元529年颁布;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共4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学说汇纂,收集了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分50卷,于533年底颁布;优士丁尼新律,收集了公元534年公元555年优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敕令,于他死后由法学家汇编整理于公元565年颁布。简答1简述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25、中,出现了一些与其他奴隶制法所不同的显著特点。主要有:(1)法学家的贡献。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约;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其了显著作用。(2)裁判官“告示”的重要意义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掌握决定案件是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转交给审理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后者依此审理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通过这种审理活动,裁判官便获得了创制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按照罗马惯例,最高裁判官可

26、以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力。这些告示适应形势变化,联系罗马社会的实际较为紧密,故在实践中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3)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流传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2简述罗马的人格制度。在罗马法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这种人格就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上,完整的人格权必须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三种权利。其中,自由权最为重要,无此,也就丧失了其他两种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没有它,就不被承认为是罗马公民;家

27、长权,也称家族权,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权利的人,才享有完全的人格。丧失自由权就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为人格中减等,但仍保留其自由民的身份;丧失家长权,称为人格小减等,从原来的家长降格为普通家庭成员,仍保留自由民和罗马公民的身份。3比较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罗马法少上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前者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后期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废止以后,称为民间流传

28、的唯一婚姻形式。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有许多特点:(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3)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父亲的亲权受到限制。4简述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在罗马,所有权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市民所有权。这是罗马最早出现的所有权形式,其主体是罗马公民,而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的土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时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2)裁判官所有权。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掠夺来的土地日益增多,许多占有了征

29、服地的权贵、军人希望法律对他们的这种占有予以保护,但在市民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于是当事人求助于裁判官,由后者颁布告示,承认上述当事人的占有具有法律的效力。裁判官所有权的主体是各省的富豪和部分军人,客体是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土地等。(3)万民法所有权。在罗马早期,市民法对外族人或在罗马生活的外国人的所有权没有保护措施,随着万民法的形成,非罗马公民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其主体是在罗马的外国人或外族人,客体是他们所拥有的财产。(4)统一的所有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全体自由民之后,在罗马自由民之间,就没有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的差异。从而,上述

30、三种所有权也就归结为一种统一的所有权,自由人在私权上平等的观念也开始发展,从而演化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5简述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得法律联系。特征为:债是特定得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有四种:(1)契约。罗马早期,契约种类很少,到共和国后期,契约开始增多,主要有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2)准契约。罗马后期,除契约外,还出现了准契约,即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3)私犯。即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

31、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等。行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4)准私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旅店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6简述罗马法的私诉程序。在罗马,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请,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1)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判决)两个阶段

32、。(2)程式诉讼。是由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严格简化了诉讼手续。它在帝国初期闭比较流行,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3)特别诉讼。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诉讼活动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自由人逼供拷打,审判不公开,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核。当事人还必须

33、交纳一笔诉讼费。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文主要诉讼制度。论述1评述十二表法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450年由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分十二表,共102条,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理,第三表执行,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房屋与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后五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

34、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第三,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第八表规定夜盗挖墙,格杀勿论;第三表规定还不出钱的债务人,将被卖作奴隶或被处死等。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如第八表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1/12。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十二表法的历史进步性表现在:首先,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它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如第九表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严惩,被判刑者可以上诉民众大会;第八表限制了利率,每月利息不得超过1%;第三表规定了还债的30天“恩惠期”等等。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

35、法权的垄断;设表分条地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分别汇集,条理比较清楚;确定了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等等。因此,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2试论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决议、法律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既有相联系的一面,又各具特点,彼此不同。两者相同的一面,主要

36、表现为:(1)两者的性质一样,都是奴隶制的法律体系;(2)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尤其是万民法,从市民法中吸收了许多原则;(3)当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都被授予公民权后,两者得以统一,成文统一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和万民法之间也存在差别,表现为:(1)两者的渊源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社会固有的法律(如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等),而万民法除吸收了形式主义以后的罗马市民规范外,还包括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市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而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3)两者调整的法律

37、关系不同,市民法主要侧重于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宗教仪式、刑事诉讼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私法的内容不多,而万民法则调整有关所有权和债等方面的关系,主要内容是私法。(4)两者适用的程序不一样,市民法的程序比较繁复,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需要有一定的仪式,讲一定的套语,履行特定的动作,而万民法的程序则比较简易、灵活、不拘形式。3试论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下面四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

38、、继承法的体例,其他资产阶级国军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9、(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直接为资产阶级所继承。(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分裂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

40、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第六章 日耳曼法名字解释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3撒克利法典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一般认

41、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4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简答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

42、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其主要特点有:(1)以团体为本位。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不论日尔曼人居住在哪里,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反之,一个外来人居住在本氏族、本公社内,本氏族的法律对他也不适用。(3)注重形式。一般不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只关注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4)缺乏抽象思维。只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所谓法典不过是许多判例的汇编。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日尔曼法虽然总的来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但在人类的法律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43、。首先,它是罗马法之后几百年间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当时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反映。其次,它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法的形成,并始终是封建法的重要构成要素。再次,它是近现代西方法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如英国法。最后,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多种角度地来认识法律。第七章 教会法名词解释1教会法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2

44、摩西五经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3格拉蒂安教令集又称历代教律提要,公元1139公元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用。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45、4纠问式诉讼中世纪西欧的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可以传讯知情者令其如实陈述,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它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所吸收继承。5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简答1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1)圣经。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

46、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的准则。(2)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会主持,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决定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问题。宗教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和法规是教会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3)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也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由私人进行编纂整理,到13世纪开始进行官方的教会法典编纂工作。(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教会法还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

47、原则和制度。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被教会法接收过去,尤其是在财产、继承以及契约等事务方面。另外作为封建国家的日尔曼地方习惯法的某些规范也被教会法所接受,成为教会法的来源之一。论述1试论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影响。教会法的产生、发展始终是以基督教为依托的。它以基督教的扩张为其发展动力,以基督教教义为其理论指导,以基督教的精神为其根本内容。因而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另一方面,天主教教会法作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又是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互相影响和渗透。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便演化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成文法的结构等,以及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的。在宪法方面,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便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私法方面,教会法对近世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其他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中所选用的图片及文字来源于网络以及用户投稿,由于未联系到知识产权人或未发现有关知识产权的登记,如有知识产权人并不愿意我们使用,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2622162128@qq.com ,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Copyright© 2022-2024 www.wodo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900258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7260200013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916-422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