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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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 字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定理局制定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根据贵州2004版建筑、安装

2、、装饰定额及现行配套最新补充文件结合市场材料按实结算,基价下浮45%。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进场通知书3、所有签证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

3、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根据贵州省2004年版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配套补充文件结合市场材料价格按实结算,基价下浮4.5%。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

4、日提交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3号地块单栋建筑物施工至0.000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进度款,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上月余留25%的工程量进度款,在次月一并上报工程量,以此类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按(增加工程同期支付)97%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后报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限时为60天,否则建设单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剩余3%作为工程回防保修费。 担保;2号地块进场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

5、00万元整。3号地块进场时,承包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为相应地块建筑物施工至0.00,发包人退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50%。施工至建筑十五层,发包人退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30%。主体竣工发包人退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20%。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副本肆份。 47、补充条款1、因工程地质原因引起基础超深超深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所增加工程价款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给承包人。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

6、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全部土建消防、水电安装绿化外墙装修门、窗铁艺部分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卓越市政集团公司承包人(全称):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工程公司为保证毕节市碧海新区二号地块、三号地块安置房(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

7、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线路、排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对本合同范围内进行保修,如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予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线路、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1 年;3、供热及供冷为 无 个采暖期及供暖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无 年;5、其他约定:双方约定: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14天内,由建设单位拨付给承包人。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

8、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元整(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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