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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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十十二二引言1、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还是按照最终结算审核核定的总造价?2、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工程存在预期交付情形?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是否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案情简介 (承包人)原告:A建筑公司 (发包人)被告:B小学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属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22752元,工程于2007年11月2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11月21日将验收文件备案并交付工程。2008年1月,该工程结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核定造价为40334
2、26元(包括变更增加项目)。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953491元工程款。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3491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从2008年1月25日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过高,与实际不符;原告诉称的工程款不能作为原、被告双方工程量最终的结算依据,在工程结算前,要先将工程交由县教育局计财科项目技术负责人初审后再交县财政局审核,环节缺失,要求对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延期交付工程,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再确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7万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案情简介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2006
3、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属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22752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被告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增加,2007年8月10日,原被告补充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14天内返还。2007年11月2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11月21日将验收文件备案并交付工程。2008年1月,该工程结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核定造价为4033426元(包括变更增加项目),并由双方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另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079935元。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
4、同及成立的变更、补充协议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虽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但也并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说明该结算审核有与事实不符之处,故工程结算款应以该结算审核核定的总造价4033426元办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欠工程款953491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件审理2、关于工程预期交付:本院认为,因该工程在施工该过程中存在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及台风等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且工期延期已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也无提出具体的证据和请求。故被告认为原告延期交付工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原告应给付被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7万元
5、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辩解理由不成立。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后14天内返还,现已超过该期限,故被告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17万元,也无依据,不予支持。本院据此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5349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案件审理一、关于工程造价核算的法律、法规规定:1、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2、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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