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经济法基础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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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教程经济法基础教程经济法基础教程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 引导案例:引导案例:复杂的买卖 在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张三根据李四的委托,把李四的一样物品卖给了王五,王五购买后觉得东西质量不好,重新包装后又高价卖给了赵六。后来赵六发现了质量问题,就找到王五,王五要赵六去找张三,张三要王五、赵六去找李四。要正确地评价这件事情,就有必要弄清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弄清代理行为、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还要注意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讨论题:1赵六应当向谁主张权利?2为什么?3赵六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第一节第一

2、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

3、同样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1.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4)个人。(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2.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2)经济义务。3.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包括:(1)物。(2)智力成

4、果。(3)行为。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一:案例一:发生在身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身边的借款行为 邓某以开餐馆为由,向童某借款10万元,答应餐馆开张后两个月内还清,

5、童某表示同意。邓某拿到童某交付的10万元钱后听说炒期货赚钱容易,便用这笔钱从事期货交易,但因判断失误,大部分资金亏损。童某得知情况后要求邓某立刻还钱,邓某称自己还款的期限是餐馆开张后两个月,现在餐馆还未正式开张,自己没有义务还钱。讨论题:邓某是否应该还钱?一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

6、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二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二)(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三)(三)诺成(不要物)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要物)法律行为(四)(四)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五)(五)其他分类三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民事法律行为借以表现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一)口头形式(二)(二)书面形式(三)(三)推定形式(四)(四)沉默形式四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二)

7、(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五五、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能力,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于合同法属于效力待定)。(3)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于合同法,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损害集体、个人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4)因受胁迫而为的行为(于合同法,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损害集体、个人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5)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意

8、而为的民事行为(于合同法,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且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撤销。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下列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七七、民事行为被确认无

9、效和被撤销的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一)返还财产(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三)追缴财产八八、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原因。1.条件的法律特征2.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发生或者终止。这里的期限不同于履行期限。第三节第三节 代理代理案例二:案例二:发生在身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身边的借款行为 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作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讨论题:贸易公司的损失应

11、当由谁承担?一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特征(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二二、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而进行的区分,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区分。(二)本代理与复代理(二)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

12、将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一)自己代理(二)(二)双方代理(三)(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它的发生原因有:自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经终止。(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13、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五五、委托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代理权的终止(一)(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三)代理人死亡(四)(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2000年5月份,王东向李宏借现金2000元,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但一直没还,李宏于2003年8月向王要钱,王不还,怎么办?向法院起诉能胜诉吗?回答是:错过了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一、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

14、护的权利。(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主要是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但诉讼时效主要是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但是,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是,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二二、诉讼时效的

15、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时候起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中断(三)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

16、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终止。三三、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即行消灭。v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阐述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及诉讼时效制度。这些仅是民法基本制度的一小部分,根本不成体系。民法及民法理论以博大精深著称,法理性极强,各项制度联系紧密,不下苦功夫是学不好的。学生应多读些民法教材,寻找到一些感觉。学好民法,是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条件。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引导案例:引导案例:怎么开公司 有甲、乙、丙3个朋友想开一家“电子

17、厂”其中甲与乙准备每人出50万,他们各占有40%的股份。丙不出钱,占有20%的股份,属于技术和业务股吧!请问:丙在这家公司里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如果公司倒闭了怎么了,欠了别人的钱了,会不会要丙拿钱出来呢?在签订协议时,他应该注意些什么。一一、公司的涵义公司的涵义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特征在于:1.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公司是法人 3.公司应依法成立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 1.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 是指两人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2.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 是指一人以上无

18、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3.3.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共同出资组成。4.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一人或两人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三、公司法的涵义公司法的涵义 从广义上说,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公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四四、公司法的原则公司法的原则 1.两权分离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4.依法设立 5.依法经营 6.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五、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个名称在公司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一,经过公司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一个规范的企业名称应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字号,即公司的具体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第二部分是所属行业;第三部分为组织形式;第四

20、部分是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六、公司住所六、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七、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司的基本权利(一)公司的基本权利1.自主经营权2.民事权利3.投资权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置权(二)公司的基本义务(二)公司的基本义务1.承担民事责任2.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最高限。(3)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

21、然人。(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股东出资后获得的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设立必须要有资本。(3)公司设立必须由股东共同订立章程。(4)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公司设立程序三、公司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股东缴纳出资 5.办理工商登记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一)

22、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1.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23、他职权。2.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1次,可以两次或数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3.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以股东身份为基础,都享有表决权,但并不是一人一票地享有权利,而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只要求有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一种为特别决议,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时,需要代表更高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二)董事会1

24、.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三人至十三人组成。2.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25、。(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三)监事会1.1.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6、2.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3.3.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27、以上监事通过。(四)经理四)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公司管理经营的执行机构。经理是执行者,由董事会聘任,也由董事会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1.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2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29、到期未清偿。2.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30、者进行交易。(4)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5)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允许自由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但没有最高限制。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1)发起

31、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的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时,则以该规定为准。(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订立者为发起人,而不是公司的全体股东,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经

32、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订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4)申请设立登记。(5)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一)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1.1.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33、。(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2.2.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时。(4)

3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4.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2)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对于公司的一般事宜所作出的决议,可以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35、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3)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二)董事会与经理(二)董事会与经理1.1.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机构,体现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特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

36、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3.经理的职权经理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三)监事会三)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定必设机关,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

37、设立监事会。(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2.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会议次数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3)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4)会议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5)会议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6)董事本人出席。(7)会议记

38、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一、股份与股票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它有三个涵义:(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它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范围取决于其持有股份的数额。(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与转让。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发行和转让 二、股份的发行二、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一)股份发行的

39、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其精神实质是股权平等,即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二)股票发行价格(二)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三)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三)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四)股票的

40、形式(四)股票的形式 股票一般采用纸面形式。股票应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五)股票的交付(五)股票的交付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之前,股份的首次发行只包含认购股份这一层含义,并不向股东交付股票。只有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六)新股的发行(六)新股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票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截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

41、发行新股募足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示。三、股份的转让三、股份的转让(一)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一)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二)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二)转让股份的场所

42、和方式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三)对公司收购行为的限制(三)对公司收购行为的限制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43、,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表示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持有公司债券的人为公司的债权人。(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4)公司债券是到期由公司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一定条件的,具备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资格。具有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

44、序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决议申请审批募集一、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原则(1)弥补以往年度亏损。(2)缴纳所得税。(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公积金的用途二、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首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其次,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方式(一)公司合并的方式 1.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吸收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

45、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2.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作出合并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以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3)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46、财产清单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5.办理合并登记 二、公司分立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清算程序,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三、公司破产三、公司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性的公平清偿与分配的一种法律行为。它

47、包含两层涵义:(1)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到期债务,是导致公司破产的根本原因。(2)从法律程序上看,一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要对它作出破产宣告,还必须是应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请求,由法院裁定。四、解散与清算四、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1.1.解散的原因解散的原因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发生,如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公司合并或分立。(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2.公司解散的类型公司解散的类型 公司解散因其原因或条件不

48、同,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1)自愿解散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大会主动解散公司的法律行为。(2)强制解散是指因主管机关或法院判决而导致公司解散,即不取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意志。3.3.公司解散的法律效力公司解散的法律效力 公司解散的法律效力主要有:(1)公司失去法人资格。(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3)公司办理解散登记手续。(二)公司清算(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的行为。清算的程序主要是:1.清算人的产生2.向股东和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公司解散的有关事宜3.清算人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4.

49、清算人处分公司财产5.清算程序结束一、公司法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法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2)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节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3)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

50、要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公司不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未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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