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二年 月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强仕超 法定注册地址: 贵阳市友谊路1号佳苑福邸4楼 承包人(全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遵富 法定注册地址: 贵阳市沙坡路1号 发包人为建设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 (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
2、、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 工程地点: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 工程内容: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施工图所示全部土建、水电、弱电等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53821.38平方米,(其中地下室车库为23841.75平方米,A-3#塔楼29979.63平方米) ,结构类型: 框剪 ,檐口高度:93.3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 / 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市财政资金及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
3、围承包范围: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施工图所示全部土建、安装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2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 年 / 月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80日历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陆仟陆佰零贰万捌仟零肆拾玖元捌角玖分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暂列金额: /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4、冯西军 职称: 高级工程师 身份证号: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00042445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七、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9、发包人发布的管理的制度、标准、方法;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八、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捌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贵阳市公共住宅 承包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6、(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 陈海华 (签字) 项目经理: 冯西军 (签字)工程负责人: 马天喜 (签字) 技术负责人:谭化平 (签字)联系电话: 13885064023 联系电话: 08515952001 开户银行:建行贵阳京瑞支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贵阳市紫林支行 账号: 52001433600052511306 账号:17000104000564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 (盖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贵阳市公共住
7、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2.6监理人: 贵州正业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C标段施工。1.1.3.
8、3临时工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筑建通【2011】78号执行;按其他方式执行。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11临时占地: 发包人用地范围内的场地 。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1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
9、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1.1.6.2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
10、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9、发包人发布的管理的制度、标准、方法;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
11、构成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
12、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7天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套图纸(其中包括编制竣工图所需)。
13、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包括电子版本),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复印、出让、泄露给第三方,如发生泄密,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局部变更设计要求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实施变更前7日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3 份。(4)监理人批复承包
14、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7日内给予批复。(5)其他约定: 合同谈判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5、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
16、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文物保护、建筑、林木、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7、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
18、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监理合同为准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
19、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
20、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电梯安装(商场除外)配合费按每台/4000元(不含脚手架费),市政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等由乙方配合(包括补洞收口)收取配合费200.00元/户。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2.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
21、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可以更换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前提是资质不得低于合同中要求的资质。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合同中派驻的项目经理、总工和项目管理人员(已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换,不得挂牌任职。若出现调换好挂牌任职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相应作出经济处罚。其中项目经理50万元,总工程师30万元,各专业、部门(如质量、安全)负责人5万元.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调换的,必须报经甲方考核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发包
22、人可以根据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表现(不对所承包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承担责任,不与发包人协调一致、损害发包人利益),向承包人提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并要求承包人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损失金额作出全额赔偿。4.6.2承包人派遣人员项目经理姓名:冯西军 职称:_高级工程师 _ 身份证号:_ / _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_ / _注册证书号:00042445_ _ 执业印章号:_ / _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谭化平 职称:高级工程师_ _身份证号: / 土建施工员姓名: 王冬 职称:工程师_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黔建施01-23315_ 造价师
23、(员)姓名: 吴朝忠 职称:_工程师 _身份证号:_ / _ 造价师(员)证书号:_ 52070A0753-J-II_质检员姓名:吴明渊 职称:_工程师 _身份证号:_ / _ 上岗证书号:_ 黔建质01-12272 _安全员姓名: 金玉钟 职称:工程师_ _身份证号:_ / _ 上岗证书号:黔建安200701942_ _材料员姓名: 孙祖寿 职称:_工程师 _身份证号:_ _ 上岗证书号:_黔建材01-1281_ _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本合同
24、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其他约定:A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B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实,一经发现,对承包人处以不合格材料价款三倍以上罚款。C 承包
25、人采购的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的工期不予顺延。E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办理相关书面手续,说明替代原因,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经甲方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认定。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约定为:无。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合
26、同条款执行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
27、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无 。6.4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28、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2个工作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3天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
29、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9.3治安保卫9.3.1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9.3.2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责任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9.4环境保护9.4.3施工环境保护
30、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周内,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投标时的技术标作修改后作为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和工程总进度节点计划提交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项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并在收到图纸及有关资料的一周内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3)承包人必须按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
31、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定后的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贵阳市气象局发出
32、红色预警并实际发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按工程实体节点(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报施工进度计划和节点工期,经监理和发包方审核确认后作为该施工项目的进度计划和节点工期)进行监理: 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一天(按奖励节点工期),扣违约金1(万元);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5天(按奖励节点工期),扣违约金6(万元);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10天(按奖励节点工期),扣违约金20(万元);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15天(按奖励节点工期),扣违约金30(万元);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20天以上(按奖励节点工期),扣违约金40(
33、万元);节点工期延误完工时间30天以上(按奖励节点工期),从延误的第一天开始每天扣违约金4(万元)。(2) 不能按期竣工,从延误的第一天开始每天扣违约金4(万元)。(3)每个奖励扣罚节点不重复连续计算(每个节点时间不累计叠加,只作单独考核)。若后一个节点工期把前前一个节点工期补足,除不扣罚节点工期外,还按节点已按时完成。(4)工期延误扣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5)任何阶段工期的执行均适应于上述条款,阶段工期未能完成,按延误的天数进行扣罚。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奖罚同等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如因承包人原因
34、造成的暂停施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2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2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的要求: 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先行自检,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2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无。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
35、的检查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1日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设计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缺项及工程量数量的误差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
36、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约定为:变更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约定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10个工作日内,并交发包人审定。(4)发包人审定后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审。 (5)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
37、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条变更估价原则进行审核。15. 4变更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套用2004版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按相应定额项目下浮6%计算单价;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应按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568号文第六条办理。其它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A、对经认定的工程量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细目数量的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实际
38、工程量在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量数量110%以内(含110%)的,仍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报单价执行。实际工程量超出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提供数量110%以外的量,其综合单价须经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计价价格,最终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B、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部分:土建部分、装修部分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后下浮6%作为计价价格(未计价的主材价格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贵阳市城乡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同期 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同期贵州省建
39、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同期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包括的材料,则需由发包人向相关部门询价后确定执行);若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缺项的,则承包人参考相关定额及市场价并上报单价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计价价格,最终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安装部分按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后下浮6%作为计价价格(未计价的主材价格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贵阳市城乡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同期 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同期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包括的材料,则需由发包人向相关部
40、门询价后确定);若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缺项的,则承包人参考相关定额及市场价并上报单价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计价价格,最终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C、在确定变更综合单价时,材料费的计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定额规定不可调价的部分执行定额规定,此时相应材料费应计入下浮系数6%。(2)涉及到的材料在原合同中已有材料价格的,执行该材料价格,同一材料在原合同中有两个以上价格的,执行最低的一个材料价格。(3)涉及到的材料在原合同中无材料价格的,按施工期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材料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且参与相关下浮。若以上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
41、价格,则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组织竞价谈判或共同询价方式确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执行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文件,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市场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同期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材料单价相比。16.1.1涨跌幅在10%以内(含10%),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或受益;16.1.2涨幅超过10%,其超过10%以外部分的价格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差,工期一年内,发包人承担差额的60%,承包人承担差额的40%;只计算10%以外的材料
42、价格差额变动,10%以内的变动为双方自行承担的风险,不予以调整。16.1.3跌幅超过10%,按投标时材料报价减实际价格,进行材料价格差额调整,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扣回差额。只计算10%以外的材料价格差额变动,10%以内的变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的风险,不予以调整。施工期市场价格确定方式:1、施工中进场时的材料以同期造价信息为准2、如无对比参照,采用三方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合理价格作为结算计价依据,最终以相关审计部门确认的价格为准。16.2 工程造价政策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工程造价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