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完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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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0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5月1日 竣

2、工日期: 2012年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3(日历日)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大写: 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2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

3、修事故 (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3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59附件3: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

4、(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 ,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

5、安装工程为 年; 58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6、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835000 4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57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56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

7、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 5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

8、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

9、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双方签订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1、 2、 55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0、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54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11、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7(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13、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8 除发包方的原因之外,如乙方不能按合同所规定日期完工,乙方按工程总价的1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费用自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

14、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53 按通用条款32.1至32.4执行。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工程总价的1承担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并在下次支付时付利息,利息从应支付之日算起,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按工程总造价每天承担1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

15、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按总造价每天承担1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设计变更及设计失误造成承包方劳力误工、机械、材料停留损失,特殊造型复杂工序影响承包施工工期,给承包方造用费用增加,发包方应按实际发生量增加费用给予承包方经济补偿。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16、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

17、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9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

18、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

19、人派驻施工场地履10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后15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审定后15天内,发包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1、当承包方达到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时,发包方按结算造价95%支付给承包方,剩余部分待工程各部分保修期满后,按相应保修工程造价所占总造价比例7天内一次结清; 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时,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并且不予扣除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 3、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

20、件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 经济责任,并且按照投标人投标书中自报的赔偿金给包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扣除承包方履约保证金。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51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50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21、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

22、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 11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23、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

24、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12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即向承包人按合同价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26、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结束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保留金一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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