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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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定义 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 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 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 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 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 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

2、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 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 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 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 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 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 第9条

3、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 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 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 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 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 函。 (vi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 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 报价书格式

4、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 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 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 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 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 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 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 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

5、的规定,从分包商 的开工之日算起至烷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 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 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 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e)(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e)(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 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 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标题和旁注1.2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

6、分包合同的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 格的组织。单数和复数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1.5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 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1.6承包商应以书

7、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 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 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 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 7夭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 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分包商的一般责任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 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 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 任何缺陷,提供

8、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 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 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 出。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 另有规定者除外。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 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 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履约保证 2.2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 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提交给承包商。 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 式。

9、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 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 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 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 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 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2.3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 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 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

10、 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 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 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 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 必要修改。分包合同的转让 2.4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 包商自行决定),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 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 项的收取, 或者 (b)将分包商从

11、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 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再次分包 2.5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 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 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 商自己及狸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或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 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

12、工程设备 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主包工程或构成分 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 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 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 的义务涉及的权益转让给承包商。分包合同文件语言 3.1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 同, 以及 (b)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目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 “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 3.2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

13、主合同且据 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 释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 3.3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 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 改。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 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 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

14、他文件。 主合同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1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 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投标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15、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 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 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 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 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 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分包商使用临

16、时工程 5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 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

17、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 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 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 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5.3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 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5.4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 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现场

18、工作和通道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 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 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6.3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 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

19、备或 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开工和竣工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 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 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 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 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 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

20、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 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 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2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 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 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 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 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

21、以便可以 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 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 获得的延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 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 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 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承包商有义务通知7.3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 知分包商。指示和决定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8.1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 定,此类指示和决定

22、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 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雇主 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 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 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 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 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 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 包商遵守主

23、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 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 而无论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变 更分包工程的变更9.1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 变更: (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 通知给分包商;或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 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 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变更指示 9.2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

24、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 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 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 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变更的估价估价的方式10.1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 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变更价值的估算 10.2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 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10.3如果构成主合

25、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 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 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 主合同所进行的止、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 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4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 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 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 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 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

26、出指示。计日工 10.5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 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 款。通知和索赔通知 11.1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 论何时根据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 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 能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 包商能按时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始终规定,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 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

27、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索赔11.2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 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 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 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 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 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 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 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承包商 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

28、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 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 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 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 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 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 一切必要工作。 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 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 赔。未发出通知的影响11.3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

29、 处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 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 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与分包商带至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相关主合同条件 第54条的各项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 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保 障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1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 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或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

30、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 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承包商的保障义务13.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 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其任何缺陷所导

31、致 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 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 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 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 损失乎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 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 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至“与承包 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他分包商又)该项伤亡、损失或

32、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移交前的分包商的义务14.1 如果在有关主分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布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布有关主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布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 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

33、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移交后分旬商的义务 14.2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 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 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 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14.3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 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主 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 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保 险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

34、1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 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 另有规定,否则,从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 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 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 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15.2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 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

35、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 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 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 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 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 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 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 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 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 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153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 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 的支付收据。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 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另一方 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 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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