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教案 课程教学设计方案一、 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刑事诉讼法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本课程课内学时数为50学时,占5学分。一学期开设。刑事诉讼法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为依据,系统阐述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集中讲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刑事诉讼实际问题的能力。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由绪论、总论、证据论、程序诉讼保障论和程序论五编二十四章组成,各部分教学内容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构成刑事诉讼法学的完整体系。总则编解决对刑事诉讼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问题;证据编解决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问题;程序编则解
2、决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的条件、内容和程序等问题。总则编对证据编、程序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课程注重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同学们在学习本课程时应当用所学的理沦知识分析和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倡同学们在学习时相互讨论和辩论,这样可以加深对课程的全面深入、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二、 课程的教学(学习)媒体1、文字教材本课程的主教材是刑事诉讼法学(潘牧天主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 2、教学内容的时间安排序号教学 内 容课内学时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1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1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5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5第五章
3、 管辖 26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27第七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8第八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59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310第十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211第十一章 回避112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313第十三章 期间和送达114第十四章 诉讼阻却与处理115第十五章 立案216第十六章 侦查417第十七章 刑事起诉318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219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220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221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222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2三、教学(学习)方法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本课程的教学(学习)应兼顾两个方面,即课程知识的系统讲授(学习)和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具体
4、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课程的教学应以学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本内容为主,系统、全面地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总则、证据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学生在学习时要注意认真阅读主教材,并结合案例教程,抓住重点,深入理解。2、同学们在学习中还要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作到准确、无误的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同学们除了学习好教材以外,要注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研究,此外,还要了解有关国家机关对刑事诉讼法所作的法律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5、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3、在教学(学习)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任课老师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以增强学生对刑事诉讼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刑事诉讼实际问题的能力。四、课程教学(学习)的范围与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刑事诉讼法和狭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二)掌握
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关系。(二)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和诉讼构造。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重点掌握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了解人民法院的体制。(二)重点掌握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职权,了解人民检察院的体制。(三)重点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掌握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了解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四)重点掌握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区别;了解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
7、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国外刑事诉讼中的九大原则,重点掌握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掌握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五、管辖(一)掌握管辖的概念、意义和分类。(二)重点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
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三)重点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掌握地区管辖的基本内容;了解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六、辩护与代理(一)掌握辩护、辩护权的概念和意义。(二)重点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掌握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的概念、条件、程序。(四)重点掌握律师在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享有的权利。(五)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意义;委托人和
9、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及诉讼权利义务。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二)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三)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八、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一) 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证据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二) 掌握刑事诉讼的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三) 刑事诉讼证据的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九、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 重点掌握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二) 掌握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十、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掌握各种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十一、回避重点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掌握回避的意义
10、和程序。十二、强制措施(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性质和特征。(二)掌握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的期限。(三)重点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解除和变更;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该遵守的义务;保证人的条件和应该遵守的义务。(四)重点掌握刑事拘留的概念、特征、条件、程序和期限。(五)重点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权限;掌握审查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期限。(六)掌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十三、期间和送达了解期间送达的概念,掌握期间的年、月、日、时的规定,掌握送达的方式。十四、诉讼阻却与处理(一)
11、了解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的概念。(二)掌握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的适用和进行。 十五、立案(一)掌握立案的概念,了解立案的意义。(二)掌握立案材料来源,重点掌握立案与不予立案的条件。(三)了解立案的程序。(四)掌握对不立案的监督。十六、侦查(一)掌握侦查的概念,了解侦查的任务和意义。(二)掌握侦查工作的原则。(三)重点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了解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勘验和检查、鉴定、通辑的程序。(四)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程序。(五)重点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了解侦查羁押期限。十七、刑事起诉(一)掌握起诉、公诉、自诉
12、的概念,了解起诉的任务和意义。(二)重点掌握审查起诉的内容,了解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后的处理和期限。(三)重点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四)重点掌握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和条件;掌握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和申诉。十八、第一审程序(一)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二)重点掌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了解审查后的处理。(三)了解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四)重点掌握法庭审判程序五个阶段的任务、内容和具体程序。掌握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五)掌握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适用对象以及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六)重点掌握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掌握自诉案件审理的
13、特点。(七)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十九、第二审程序(一)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了解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二)掌握上诉、抗诉的概念,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上诉、抗诉的理由;了解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三)重点掌握对上诉、抗诉案件全面审理的原则;掌握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了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方式和期限。(四)重点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含义。二十、死刑复核程序(一)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意义。(二)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三)掌握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一)掌握审判监
14、督程序的概念;重点掌握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二)重点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三)重点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了解重新审判的原则、重新审理后的处理、审理期限。二十二、执行(一)掌握执行的概念,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二)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了解其他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三)了解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了解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程序,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五、平时作业和课程考核本课程将安排两次以上的平时作业。平时作业的成绩占期末总分的百分之三十。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
15、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一、刑事诉讼1、定义:所谓诉讼,是指讼争的一方或者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息解讼争的一种三方参加的活动。其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人)、被控方(被告人)和听讼方(审理人)三个方面。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各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活动。种类:( 1)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的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2)程序
16、特征: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 (3)按国家历史类型:奴隶制、封建制。2、刑事诉讼的特点:(1) 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 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 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4)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5) 是国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 (一)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怎样进行,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有哪些权利、义务,应采取哪些原则、步骤、
17、方式、方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2)特点 (二)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规则、国际公约等。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二、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三个都是诉讼法,都是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的,它们之间有共性,具有许多共同原则制度和程序,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其他二部诉讼法的任务不同,它们所遵循的原则、制度、程序上必然有所不同。如:诉讼原则上的不同;证据制度上的不同;诉讼程序上的不同。三、 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18、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组织法是规定法院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的法律,必须要涉及法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重要的职权和活动原则,因此,它们与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合,关系十分紧密,但各自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构成独立的体系,彼此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影响,而不抵触。四、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弹劾式: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 (二)、纠问式:主要盛行于罗马帝国时期以及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三)、抗辩式: 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诉讼模式。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一、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 刑事诉讼理论 三、 刑事司法
19、事件第五节 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一、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美国、日本。2、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二、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 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3、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三、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1、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1)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2) 刑事诉讼法保证了专门机关权利行使和权利制约的统一。
20、(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4) 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立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5) 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的实施。2、 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1)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制、人权的现状。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2) 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3) 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案例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1999年3月27日14时,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綦江“虹桥垮塌事故”一案,中央电视台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綦江县万
21、人空巷,昔日的繁华热闹变得异样的冷清。很多人在家中打开电视,等待正义的宣判。而街上所有商场里的电视机前也都站满了人,有提着商品的顾客,有席地而坐的民工,大家都在聆听审判。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后,几家大百货商场立刻传出欢呼声,人们奔走相告,并纷纷议论。一个体老板说:“腐败分子落得应有的下场,老百姓大快人心!”一位民警认为判决真正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顺乎民意,可见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解析:这起案件经过公开审判和中央电视台的直播,使得许多群众直接或间接地旁听了庭审过程,是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全国法院操作新法中有关庭审规定较好地一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功能。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第一节 刑
22、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 概念是指受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 要素(1)主体:是指在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所有诉讼参与者。(2)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第二节 刑事诉讼行为一 概念 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主体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产生诉讼上特定内容的行为。 特征:1 行为时间上的特定性。-+ 2 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3 行为效果的特定性。二 刑事诉讼行为的分类1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和第三人行为。2 根据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划分:诉讼法律行为和诉
23、讼事实行为。3 根据行为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形成实体行为和形成程序行为。三 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素1 行为主体要素2 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3 行为的内容要素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目一 概述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一个国家确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需要对各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选择和权衡的结果。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立法者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不是任意的,它会受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前者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体制和法制秩序,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
24、进步,它同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它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的,它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和实施惩罚,对依法补构成犯罪地被告人确保其免受定罪和处罚。换言之,即准确公正地适用刑事实体法,确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简言之,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之间存在统一的一面,也会有矛盾
25、和冲突的一面。其统一的一面体现在:一方面,正确的惩罚犯罪离不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人权的保障,因此追求正确的惩罚犯罪就离不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离不开正确的惩罚犯罪,如果不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人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实体人权也受到了侵犯。另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也存在激烈冲突的一面。如,对于存在疑问的案件的处理,非法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应予排除,律师对获知的有关犯罪的职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等等。在刑事诉讼直接目的之间发生冲突时,各国都是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
26、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而且,国家立法机关基于特定时期社会治安和犯罪形势的需要,在一定时期的一定制度设置上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利益追求可以有所侧重,事实上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不断协调和调整两者的冲突中得到发展和完善。案例: 2002年2月5日,某市甲区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刘某、王某、丁某正在某旅馆密谋抢劫银行。由于情况紧急,公安人员立即出发包围了该旅馆,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丁某一举擒获,同时对旅馆房间以及三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了用于作案的左轮手枪一支,手雷四枚,摩托车两辆。随后,侦查人员将三名犯罪嫌疑人连同该旅馆的负责人李某,一并先行拘留带回甲区公安机关。根据现
27、场的证据,侦查人员认为刘某、王某、丁某三人的行为已足以构成对其进行拘留的理由。尽管旅馆负责人李某一再申辩自己同案件无关,但是侦查人员考虑到查清案情的需要,没有解除对李某的先行拘留。基于上述理由,侦查机关直到2月8日,才补办了搜查证和拘留证等相应的手续,对他们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刘某老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王某、丁某却始终保持沉默,侦查人员于是决定对刘某实行宽大处理,同意了他的委托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李某极力抗议侦查机关对他人身自由的侵犯。鉴于王某、丁某认罪态度不好,侦查机关拒绝了他们取保候审的申请。为了让他们尽早坦白交待,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轮番讯问,每天只给两人一顿饭吃,致使两人连续三天不
28、能休息。在极端饥饿、疲劳的情况下,两人终于承认自己参与谋划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三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才释放了旅馆负责人李某。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妥?解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犯罪的匿名电话举报后迅速出发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时采取搜查和拘留措施,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程序都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直接目的。但是除了惩罚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有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在本案中,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证搜查和拘留,对无关人员李某的先行拘留,以认罪态度好坏而非法定理由审查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对王某和丁某的非法讯问方式等程序都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第四节 刑事诉讼
29、构造一 概念(一)刑事诉讼构造,也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或刑事诉讼形式,是指由国家法律确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格局。控、辩、审三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结构的集中体现。(二) 特征:1 刑事诉讼构造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2 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容是控、辩、审三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3 刑事诉讼构造存在于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二 刑事诉讼构造的类型学术界一般认为,在世界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主要类型的诉讼结构,即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结构。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大致可分为当事人
30、主义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从弹劾式诉讼程序发展而来,适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等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这种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在刑事审前的侦查阶段,控诉和辩护方可以独立调查收集证据,并且法院能够以司法审查的方式介入。在刑事审判上,控辩双方共同构成其基本内容,它们平等对抗,积极主动地控制诉讼活动的进程。控辩双方进行诉讼攻防活动的基本方式是交叉询问,每一方的证人都要接受控辩双方律师的主询问和反询问,通过询问力图揭示对方证据的谬误,排斥其可信性。法官的作用在于消极居中公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及陪审团的基本任务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目睹和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作出
31、判决,法官不积极主动地介入证据调查过程,一般也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在证据制度上,证据的可采性受到严格限制,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除个别例外都不具有可采性,不能用以认定案件事实。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是在纠问式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的,适用于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中国台湾和澳门等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这种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控方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权力较大,且殊少受到法院的司法控制。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官是核心,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法官对诉讼进程起着主导作用,整个庭审活动是以法官对案情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法官依职权主持法庭审判,指挥诉讼,依职权主动
32、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积极调查证据,依职权决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方式以及证据的取舍。控辩双方的作用相对较弱,往往只是在法官调查证据之后,必要时对证据进行补充性的调查,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为其所疏忽、遗漏的证据和事实。在证据制度方面,证据资格较少受到限制,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并不必然受到排除。应当注意的是,在二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出现了两种诉讼结构差异逐渐缩小的趋势,有些国家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被称为混合式的诉讼结构,代表国家有日本、意大利等。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结构,具有极强的职权主义甚至纠问式的色彩。而1996年
33、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如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在审前不再实行检察官向法庭的全案移送等等。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还有不完善之处,如没有确立证据展示制度,缺乏保证证人出庭的有效措施,而以上都是促进庭审中控辩对抗的重要保障。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既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又要贯彻诉讼结构本身的必然要求,其中包括控辩平等对抗,控诉与审判分离,以及审判独立、中立和增强权威,以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实现正当刑事诉讼目的的功能。第五节 刑事诉讼价值一 概念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
34、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程序,其价值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出来:一是通过最终的裁判结果,即辅助刑事实体法得到实现;二是通过刑事诉讼的实施过程本身得到体现。相对于刑事实体法的正义、秩序、安全等结果价值而言,刑事诉讼的价值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二 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构成:(一) 外在价值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它的外在价值:(1)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确立的证明和查明机制,由控、辩、审三方参与以及层层设立的刑事救济机制,可以保障法院的实体裁判结果是最大限度地建立在案件的客观事实之上。(2
35、)、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其具体运作使得刑事实体法规范从一般的抽象走向个别的具体,从静态转化为动态的结果,使刑法所包含的各项价值目标得到具体实现。(3)、刑事诉讼程序通过选择保障了刑事实体法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得到适当的调和。(4)、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不科学、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更能有效过滤掉冤假错案,避免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二) 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体现在刑事程序运作的过程中。(1)、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具有接近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权利,从而让正义得到实现。(2)、现代刑事诉讼使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人道的和有尊严的对待,尤其
36、可以使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3)、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使得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具备权威性,使得裁判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同,从而让人们尊重和信仰司法。(4)、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使诉讼参与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通过使各方参与者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参与机会,可以化解疑难案件中诉讼参与者对案件真相没有查明的不满情绪,增强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对于刑事诉讼两个方面的价值,从本体论角度看,独立价值是主体部分;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讲,工具价值是价值评析的主要取向。两者相辅相成,是对立统一的。一
37、方面,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对于其工具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积极影响是主要的,但个别情况下过分强调独立价值并不利于工具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也会影响到其独立价值,对工具价值的过度强调则会对独立价值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对独立价值的忽视。因此,一国的立法机关在确立刑事诉讼目的和设计刑事诉讼结构时,必须进行恰当的价值选择和权衡,也要注意对各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合理解决和协调。案例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逮捕。王某被捕后,委托李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李律师在王某被捕的第二天到公安机关会见了王某,向他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之后,李律师又从公安机关那里了解到王
38、某涉嫌的罪名,并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起公诉意见书。在整个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曾对王某实施刑讯逼供。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第二日,即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基于对李律师的信任,王某决定委托他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意见书,决定对王某提起公诉。李律师在检察院对王某案件审查起诉的当日,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便做出起
39、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符合开庭审判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进行了下列工作: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了被告人王某;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在开庭3日以前传唤了当事人,通知了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有关事项;决定公开审判该案件,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均写入了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了名。在开庭审判的时候,合议庭成员之一张某,因与被告人王某是
40、表兄弟关系,而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准许了被告人王某和辩护人李律师的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了新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了意见并且进行了互相辩论。经过公开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其在法庭上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当庭做出了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的判决,同时告知控辩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抗诉。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送达控辩双方后的第10日发生了法律效力,王某被交付执行。问:案例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解析:本案中,通过一系列程序
41、的实施,王某最终因贩卖毒品触犯刑法被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在下列几个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1、王某被捕后,有权委托律师,通过李律师的帮助获得较充分有效的诉讼程序参与,如在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律师就了解到王某涉嫌的罪名,为他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又通过李律师的帮助,从控方检察机关那里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法庭审判前,王某、辩护律师李某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获得了法院的通知或传唤,在法庭上参与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王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了最后的陈述等。在整个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对王某实施刑讯逼供,使犯罪
42、嫌疑人王某受到了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2、审判王某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张某,因与被告人王某使表兄弟关系,而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理,从而使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着一种中立无偏的地位。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获得了平等的参与机会,受到了平等的对待,如,法院准许被告人王某和辩护人李律师的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了新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了意见并且进行了互相辩论。经过公开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其在法庭上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当庭作出了判决,同时告知控辩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抗诉
43、。3、刑事诉讼过程合理性的要求在本案中一方面体现为诉讼过程按照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组成,符合人们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规律;另一方面反映在案件的审判公开,诉讼主体上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原则的贯彻,裁判中立、及时以及合议庭审判和上诉制度的实施。4、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并且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在送达控辩双方后的第10日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及时产生了裁判结果,并因此产生了一项最终的裁判而终结。第六节 刑事诉讼职能一 概念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各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赋予诉讼主体不同的诉讼
44、权利(或权力)来体现的。二、刑事诉讼职能的种类(一) 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向审判机关提起控诉,并通过出庭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支持本方主张,要求法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职能。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二) 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被告人或者其委托的辩护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反驳控方主张,提出和论证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的一种诉讼职能。它具有任意性,因为它是通过行使辩护权体现出来,而辩护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原则上可以(三)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种诉讼职能。
45、它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与客体一、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确定的,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承担基本的诉讼职能,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对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终结起决定性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具体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另一类是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主体的活动围绕
46、一定的诉讼客体进行,刑事诉讼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所要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本身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此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也是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始终围绕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案件事实是诉讼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客体,对此应当没有疑问;之所以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事诉讼客体,是因为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目标不仅仅包括案件事实本身,还必然涉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介,其中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大小。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一、 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常称为公检法机关。 二 、公安机关 1 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 公安机关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相应机构互相协助,打击跨国、跨境性的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也可以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