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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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办事指南2021年12月1日发布 2021年12月1日实施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办事指南一、事项编码:11510110MB125992XD300011100300001二、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三、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的。 四、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五、受理机构: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六、决定机构: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七、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八、办理地点及时间:1、办理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

2、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6-8号窗口。2、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 09:00 -17:00。周六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5号窗口。2、电话咨询:028-68381030。十、办理方式:1、窗口申请受理: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6-8号窗口;2、网上申请提交:十一、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3、登记。十二、办理条件:已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十三、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登录第二步:申请人通过系统递交成立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审核并指导修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原因及需要补齐的资料。第三步:申请人递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申请资料,审批机关按要求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办理。第四步:申请人在综合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十四、申办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资料情况审核要求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纸质版审批机关制作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样式模板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纸质版如实填写变更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业

4、务主管单位盖章。3章程核准表原件2纸质版审批部门制式章程模板:相应变更内容(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住所/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与申请一致,理事会签字。4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2纸质版理事会会议通过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住所/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理事会成员签字,加盖公章。5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原件2纸质版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或在变更登记表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签署意见盖章(直接登记的不提交此件)。6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1纸质版正副本7变更业务范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原件2纸质版与业务变更相适应的相关工作人员资格8职工登记表及与业务范围相符的职工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5、2纸质版与业务范围相关的职工及职工资格证9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版委托办理的提供此件十五、办理结果形式:1、办理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结果类型:证书3、结果有效期: 4年 十六、结果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综合发证窗口9号窗口自行领取。2、邮递领取:申请人提交资料时提交邮递领取申请书,行政审批局邮递方式免费送达。十七、收费依据:1、收费依据:不收费。2、收费标准:无。3、支付方式:无。十八、办理进度查询:(一)电话查询:028-68381030。(二)现场查询: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三)系统查询:通过系统提交的可根据系统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十九、

6、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12345、96099。二十、申请表格:四川天府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XX申报材料目录(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或在变更登记表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签署意见盖章(直接登记的不提交此件);3.理事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相关章节(业务范围的会议纪要(全体理事、监事签名,加盖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8、职工登记表及与业务范围相符的职工资格证.(若涉及到职

7、工表更提供)选交(社会组织名称)变更事项申请书(模板)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因(变更原因,据实拟写),经本(中心、俱乐部、研究所、学校、院等)年月日第届次(注意:几届几次会议的确定问题,成立后是第一届,不管理事会成员如何变动,都是第一届,直到登记证书到期进行换届后,才算第二届;几次会议就是指在这届中开的第几次会议。)理事会研究通过,现申请将(变更事项名称,如: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由(变更前内容)变更为(变更后内容)。特此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0年月日(社会组织名称)第届次理事会会议纪要(模板) 时 间:20年月日地 点: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姓

8、名或职务+姓名)缺席人员:、(缺席人员姓名或职务+姓名)主 持 人: 记 录 人: 会议内容: 1、同意变更业务范围,原业务范围*变更为*;2、同意通过新章程 章 条。 理事会签字: 监事(会)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委托书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社会组织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

9、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非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变更理由内 部履行程序年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批 准承办人:年 月 日负责人:年 月 日编号:MF08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名称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代码单位不填此项)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表决形式时 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 核批 准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员 工 统 计 表 序号姓名登记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资格证书(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后)3、(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天府新区。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捐赠单位(捐赠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

11、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12、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和业务主管单位XX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第七条 本章

13、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捐赠单位(捐赠人)及出资比例如下:XXXXXXXXXXXXXX单位:出资金额:XXXXX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XX.XX%;XXXX(自然人):出资XXXXX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XX.XX%。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诉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

14、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每届任期3或4年,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

15、(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 章程的修改;(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

16、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17、)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

18、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

19、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

20、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

21、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不写具体人的姓名,填写下列相应职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

22、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23、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24、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年月日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到XX人,实到XX人,实到人数超过理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XX人同意,XX人反对,XX人弃权。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单位(落款、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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