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青年小额贷款项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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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青年小额贷款项目实施细则根据共青团南京市委、邮储银行南京市分行关于共同开展青年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精神,满足广大青年的就业创业资金需求,为推动我市“三个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根据邮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青年小额贷款是由共青团组织审核推荐,邮储银行承贷,用于我市青年就业创业发展的贷款。具体分为“小额贷款”、“商务贷款”两种。第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户口所在地在南京市范围之内。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农户应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

2、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且微小企业应已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6、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7、在我市邮储银行所辖服务网点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第三条 申请“商务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合

3、法的生产经营实体,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4、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在邮储银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和其他商业银行的信用记录符合邮储银行客户准入标准。6、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能提供邮储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8、在我市邮储银行所辖服务网点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第四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至四十周岁内,我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主就业的城乡青年。第五条 青年小额贷款只能用于青年就业创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4、第六条 小额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还款及时,诚信度高的客户,可享受贷五免一的优惠。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商务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或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特点,自主选择单笔贷款限期。 第八条 青年小额贷款及商务贷款的申请与发放有关事项。1、申请、初审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有信贷需求的我市青年自愿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团委申报,填写“青年贷款卡”申报表。区(县)团委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由区(县)团委统一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对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团组织和邮政储蓄银行均应

5、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调查、审查和审批。各区(县)邮政储蓄银行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贷款程序,及时认真地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 3、贷款发放。邮储银行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青年小额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4、反馈信息。各区(县)团委每月向团市委上报“青年小额贷款项目”贷款统计表,以便集中管理。各区(县)邮政储蓄银行每季度直接向市邮储银行上报“青年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情况。邮储银行及时将青年小额贷款项目贷款发放情况反馈给团市委,并且每半年将青年小额贷款项目的授信额度、

6、贷款发放量等情况报团市委备案。第九条 青年小额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具体操作流程1、申请。当青年需要借款时,应向当地邮储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申请贷款时,除按邮储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出具户口所在地区(县)团委提供的青年贷款卡申请表,申请表随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2、调查。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青年就业创业贷款,应根据邮储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3、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贷款,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按各自权限进行贷款审查、审批。4、贷款发放: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信贷员及时通知客户,来邮储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手续。第十条 青年小额贷款项目的贷款发放应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第十一条 对青年小额贷款项目,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1、未经团组织推荐、未经调查、审查、审批,直接发放贷款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发放贷款的。3、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4、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邮储银行南京市分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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