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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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我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8月20日前通过公安网“数据传输”传

2、至部局法规标准处。同时,请将有关意见反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联系人:王宗存,电话:022-23387424,电子邮箱:23383501。 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 500*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5日)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3、检验检疫总局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201*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 北 京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厂房和仓库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 仓库的安全疏

4、散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04.1 一般规定20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5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75 民用建筑29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95.2 总平面布局315.3 防火分区和层数325.4 平面布置335.5 安全疏散和避难366 建筑构造426.1 防火墙42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2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4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44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66.6 天桥、栈桥和管沟477 消防救援设施487.

5、1 消防车道487.2 消防救援场地49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49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518.1 一般规定518.2 室内消火栓系统518.3 自动灭火系统52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48.5 防烟和排烟设施54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569.1 一般规定56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56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1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65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6710.1 一般规定6710.2 自然排烟6710.3 机械防烟6710.4 机械排烟69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11.1 一般规定7111.2 采 暖7

6、1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7112 电气74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4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74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7513 木结构建筑7714 城市交通隧道8114.1 一般规定81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2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82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314.5 供电及其他83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84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85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86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92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4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95引用标准名录

7、96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12 Terminology2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6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6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its components83.3 Fire resistance class, number of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8、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9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13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153.6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173.7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183.8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194 Class A, B, C liquid, gas tank (tank

9、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214.1 General requirements21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k farm)21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between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24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ank farm)264.5 Fire separa

10、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285 Civil Building29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of civil buildings295.2 General layout315.3 Storeys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ivil buildings335.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s365.6 Safety evacuatio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396 Bui

11、lding structure476.1 Fire wall476.2 Building component and conduit shaft476.3 Roof, blind ceiling and building gap496.4 Staircase, stair and door496.5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526.6 Crossover, trestle and pipe trench527 Fire rescue facilities537.1 Fire vehicle access537.2 Area for fire fight

12、ing547.3 Fire elevator and helicopter apron548 The places wher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is installed568.1 General requirements568.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56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578.4 Fire alarm system and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599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

13、tinguishing facility629.1 General requirements629.2 Outdoor fire fighting water amount, water supply pipe and fire hydrant639.3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by indoor fire fighting and water supply piping, fire hydrant and reservoir679.4 Fire water pool and fire pump room7110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

14、aust7410.1 General requirements7410.2 Natural smoke exhaust7410.3 Mechanical smoke control7410.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7611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7911.1 General requirements7911.2 Heating79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7912 Electric system8212.1 Fire protection power supp

15、ly and distribution8212.2 Power line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8212.3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8413 Timber buildings8514 Ctiy traffic tunnel8914.1 General requirements8914.2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9014.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91

16、14.4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9114.5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92Appendix A Computing method for building height, storeys and evacuation distance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 95Appendix B Computing method for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96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 curve of test for fire res

17、istance rating and standard determinat of 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97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9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codes961 总 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18、)、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19、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 high-rise civil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2.0.2 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 bui1ding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

20、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6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workshop building or warehouse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7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

21、控制的货架仓库。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 circulating and delivering 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0.10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1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

22、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3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1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7 安

23、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20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2.0.21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24、,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2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24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0.25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

25、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6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2.0.27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26、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

27、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

28、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

29、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

30、.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

31、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

32、.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

33、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4、。B1、B2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5、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耐

36、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

37、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38、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

39、.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

40、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

41、防火墙分隔。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

42、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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