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意识与官员腐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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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意识与官员腐败内容摘要腐败现象是一些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其存在和蔓延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根源。从现实角度看,其中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原因就是制度不健全,民众法律意识缺失。本文在对腐败成因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及民众法律意识之缺失现状进行深入思考,并就消除腐败的根基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有益探究。关键词:腐败现象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前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腐败现象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当前各类腐败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腐败主体高位化,中高级干部腐败犯罪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

2、大,贪污、挪用公款的大案增多;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继续泛滥,其中建筑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金融业资金借贷的违规行为,以及利用行政管理职权索贿受贿现象尤为突出。腐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块“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其普遍存在和蔓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忧虑。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腐败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寻求根治腐败问题的方法。一、腐败现象存在与蔓延之原因分析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多方面深刻的社会根源,因而应当从多个角度分析其成因。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讲,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自从社会出现贫富分化及私有制形成之后腐败现象也就随之出现。现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发展,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

3、的制度体系,仍无法克服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这表明对腐败的根治并不是在短时期可以解决的,但腐败多发并且又蓬勃之势则是在某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阶段性的社会历史现象。其次,从个人角度来讲,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动力。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正是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贿买官、跑官要官、造假骗官等现象是最好的例证。我们的少数领导干部正是由于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无法很好的把持自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

4、。再次,从现实角度来看,有三个原因:(1)社会不均衡现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把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过程中,贫富不均等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这是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2)腐朽思想的交错生长。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残余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在当今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隙而入,侵蚀了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

5、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留下可乘之机。有些地方和单位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人身上滋长。(3)腐败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原由,那就是因为制度不健全,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空隙是腐败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腐败分子就是善于寻找政策漏洞,只要政策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腐败现象就会很快地渗透进去,在其中开始滋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江总书记曾严肃地指出“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们在管理

6、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如果我们彻底杜绝了漏洞,那么腐败现象也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没有也很难杜绝甚至是一些严重的漏洞,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漏洞就是一些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二、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有机综合体。11民众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是一种“活的力量”。民众法律意识作为当今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不仅内

7、涵着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满着对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目标的尊重和渴望。这种民众法律意识以其理性统率着人们的法律生活和法律行为,成为调节人们行为的原动力。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2中国当今处在一个经济快速发展和上层建筑不断变革的时期,社会问题复杂多变,民众法律意识的作用尤其重要。2.我国当前民众法律意识缺失之现状。经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民众

8、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毋庸讳言,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集中表现为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的缺失。面对各种严格、系统、成文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一些社会主体,不管是各级权力主体,还是各种普通民众,总是习惯性地去寻求各种变通、突破的空间和可能。每当面临问题和矛盾,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而是想着自己有无关系可用、有无门路可走。从生孩子进医院到入托、上学读书、找工作、开拓事业、打官司、找医生等等,在这些日常的生活环节,不少人总是习惯性地通过同乡、同学、同事、上司、部下、朋友、熟人、邻居、师生等各种关系、门路,努力寻找各种规则、制度外的

9、变通。3民众法律意识缺失的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大规模、广范围内靠关系、托人情、走后门,且多为寻求规则、制度外的突破,实际上已成了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缺失的集中表现。而这种缺失,不但为各种腐败提供了孳生的土壤和空间,也对整个法治建设构成了极大威胁。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而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就是广大社会主体都能够认真地尊重、遵守、实施这些制度规章。如果面对各种制度、规章,大家都努力去寻求各种变通、突破的空间和可能,甚至还把突破、变通的程度当作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活动能力大小的标准,法律法规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如此一来,那些原本对腐败行为有着约束和警戒作用的各种制度规则必然会被架空

10、、被践踏,继而使得腐败更加盛行和猖獗。4.民众法律意识缺失之原因分析。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是刑罚,灵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3中国传统法律缺少民权保护,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普通民众无法依托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始终对法律缺乏情感。另外,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也导致民众对法的信仰危机。在民众的心目中,法律指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暴力工具而不应该为他们自己相信和依赖。这样一来民众在被动地服从法律的同时,顺从的、充满奴性、压抑的依附型人格形成了。比如说农民,他们对过重的、强加的负担虽心存不满甚至怨恨,但却忍辱负重,只是

11、期盼着有贤者为他们撑腰说话,法律在他们身边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有意义,也是为自己设置的警戒线。于是,民众“敬官”,“怕官”,认为“官官相护”而畏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官本位意识浓厚,时时提出“为民做主”的架子,手握权力却不愿意接受监督的遏制约。二是现行法律与民众的常识之间有较大的距离。自古以来,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以宗法伦理为主要精神,尤其是儒法合流以后,儒家之“礼”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民众不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学习,只要不出“礼”则不入“刑”。可见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只需依“礼”行事而不必懂得专门法律知识。相比之下今天的法律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这个体

12、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植而来的,是在富国强民的思想的推动下由精英分子主持建立的。它从根本上意味着对传统权威及秩序的摧毁,民众仅仅依“礼”行事已经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因而了解甚至于理解这套法律就成为一种必须。而民众在习惯思维定式的导向下对现行法律的了解不够,缺少权力意识,往往以自己的感性和习惯行事,在他们的心目中出现了法律维权的沙漠。三、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从哲学角度看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因为他们不仅是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一句话,他们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历史唯物主义还认为,社会意识对社

13、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其反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影响社会实践的主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从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培养的主体角度分析,法律意识的最深厚的社会基础是民众,即必须动员和依赖民众广泛参与普及法律意识。没有民众法治觉悟做基础,法治永远是梦想,而不会成为现实。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这说明了民众法

14、律意识的基础性。2。从历史角度看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纵观中国百年法制进程,其间的经验与教训都证明了民众法律意识培育的重要性。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从清末开始才从西方引入的。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惨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一批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为了挽救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发动“戊戌变法”,但仅有百日,以失败告终。 20世纪初,清政府发布“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六法体系”,进行中国法制的重大改革;辛亥革命中颁布临时约法;20世纪上半叶,中华民国草拟和施行宪法草案等。然而,在长达一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法制改革的先驱们本着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理念,或承袭法律规范,或模仿组织模式。这一系列努力和

15、探索尽管取得了一些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但是并没有达到其追求的目标-实现中国的法治。原因何在?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移植法律的一些制度是不难的,但是要移植法律文化传统几乎不可能,原因在于仅仅是制度和法律的移植还无法唤起国人的认同,法治社会扎根于民众的法律意识中。事实上,法律制度毕竟只是一种制度,它无法超越人的主观影响。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变革最深厚的社会基础。没有民众法治觉悟做基础,要进行法制变革并想取得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民众法律意识做基础,要实现法治并想取得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不可能的。3培养民众法律意识的重大现实意义。我国正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所谓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是指国家法

16、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国家进程的推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民众法律意识的有无及其水平高低,是影响和衡量这一进程的重要因素。反思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日益严重的情形,可以看到我国现行法律“现实化”的程度还不高,要解决法律实施中的这一难题,遏制进而消除腐败现象的根源,关键在于培育民智,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四、阻碍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症结所在1公权力的过分扩张和滥用导致民众权利所获得的司法保护不力。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公权力的扩张意味着民众的私权力相对收缩。如果公权力过分扩张,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滥用,甚至危害到民众的实体权利之外的请求权利

17、救济的相关程序权利,出现民众权利所获得的司法保护不力的现象。2司法独立原则在立法与现实中的冲突。我国的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进行司法活动,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干涉,以求司法上的公平。但是在实际上,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要“依靠政府才有面包填饱肚子”,在实践中时时受到政府机关的束缚和干涉。3行法律的权威还有待增强。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律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实施。这使得人们对法律的信念不够坚定,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4普及民众

18、法律意识的机制缺失。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首先需要了解法律常识。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国家缺乏一个向民众普及法律的组织形态。在现代社会学校是进行政治社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各类学校都较为重视法律普及教育。法律常识、法律基础成为必修课。然而对于学校以外的人,大多数人是通过媒体或基层国家党政组织、社会团体获得对法律的粗略了解,但这些看似普法的主体恰恰也是普法的对象。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有待于提高。这说明普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机制的缺失,而这一机制的缺失使得民众对法律的接受往往是被动的,平时他们并不会过于主动地关心法制建设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法律的了解极其有限,更不用说理解如何运用法律,如何保

19、护自己的权利。由于缺少对法律的了解,民众有时候会对法律产生误解因为对一些法律现象困惑不解而对整个法律产生怀疑。民众对法律的无知将导致其法律意识的淡薄,这是阻碍民众法律意识增强的最大的因素之一。五、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从制度层面上消除腐败存在和蔓延之根基只有在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笔者在这里就消除腐败的根基从制度层面上做如下思考。1.突破传统思维束缚,改良法文化土壤。西方的法律文化丛亚里士多德提出分权思想,到法国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再到近代西方国家宪政制

20、度理念和模式的长期实践和检验,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借鉴其中的优良法律文化思想为我所用,可以节约从新探索的成本,少走弯路,从而改变我们现有的思维定势,改良法律文化土壤。当然,事实上即便是西方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际运用总要面对这样一种现实:无论设计多么超前的法律制度,总免不了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无论设计得多么科学完美,最终都必须由人来进行。更何况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还面临着法律本土化的问题。因而克服法律在移植过程中“水土不服”的困难,改良法律文化传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程。2.以人为本,加强对民众权利的保障,健全监

21、督与自我监督机制。政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是主体也是目的。依法行政的终极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众的基本权利。脱离这一点,行政行为就有可能侵犯民众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官员也就有可能成为追求私欲、唯利是图的恶兽。古代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受制约,因而难逃“周期率”。毛泽东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才能逃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怪圈。因为人民权利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源泉,权利产生权力,权力应该受到权利的监督。权力只有受到权利的监督才能规范其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随意性。建立防止滥用权力而威胁人们的理智防线与道德机制。在反腐败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特别要通过教育和自我

22、教育加强民众法律意识。民众心里都应该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监督的自觉性,所谓自我监督,当然是指领导干部依靠其内在的、主观的、自身的力量对其道德品质和行为的监督。加强自我监督,不断地自省自律,是能够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的。同时作为普通民众也应该提高维护自己权力,监督腐败现象发生的自觉性。要通过既有的监督体制,,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勇敢检举揭发腐败分子,要同腐败分子作坚决斗争,使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极大地发挥。笔者认为在这个方面,加快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3.提高立法质量,确实体现人民意志,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现行立法体制的民主程序欠缺,公众的参与程度低以至由此产生的法律、

23、法规和规章缺乏人们认同的社会基础和心理保证,被管理者也就不可能自觉地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4在立法中既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为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没有相关制度保障的权利是虚无的,只是一纸空文。4.落实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我们“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一个程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管理去执行那些规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会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性也会从中滋长。”5而现行法律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在民众的心里,法律和现实两张皮;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法律制

24、度是健全的,却无人认真执行。甚至有的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也难怪人们已习惯于从法律之外找答案。社会腐败现象的滋长、法律的权威的降低,直接损害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5.适当运用行政手段,打击社会腐败现象。我们在权力配置的时候赋予行政机关相当大的权利力,一个重要考虑就是希望行政机关有足够的力量去打击社会腐败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基本权利。而且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而言具有主动性和效率性的特点。所以,我们应该在合理运用行政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权的效用,严厉打击社会腐败犯罪现象。6充分利用普法资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众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

25、法律宣传教育。在实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宣传教育要重视法治精神和情感的培养。我国在法治的道路上一直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结果导致在惊人的立法速度的同时,却忽视了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成为被主体所排斥和否定的异化物”。法治教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守法意识教育,更重要的是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主动地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教育才符合法律文化真正价值取向。二是要关注普通民众在法治实践中的切身体验。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仅仅通过“灌输”来

26、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基于良好的法律和法律的良好运行。笔者认为,就当前的现状来说,在法律的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把“天上”的法律落到地上,结合基层开展民主政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尽可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且真正体现对普通民众权利的保护,使广大民众在鲜活的生活体验中获得实在利益,看到法律的权威,产生对法律的信仰。结束语只有加强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官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311页。2 法卢梭:,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3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1日第1版,第219页4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文档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我看到会立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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