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编制情况及部分章节内容解读2024年2月23日123规范编制背景编制工作情况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4条文构成目 录CONTENTCONTENT5部分章节内容解读6热点问题和编制体会1规范编制背景标准化有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第一层次法 律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并提出六项措施:1 1、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
2、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2 2、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3、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5、放开搞活企业标准;6、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化改革有关文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方案为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规范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品质提升、推动绿色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目标导向,条块并重。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提出五项措施:改革标准体系 制定工程规范 完善政府标准 培育团体标准 完善制度机制
3、强化实施监督 推进标准国际化 加强统筹规划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法规中技术规定法规中技术规定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政府推荐性标准政府推荐性标准中中国国中 建 国中 建 国中 工 化中 工 化中 学 准学 准设计协国家规范地方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地地基基基基础础通通用用规规范范建筑抗震通用规范建筑混 基 凝绿 构 规 色评 范 价 标 准“全文强制性规范条文”与传统“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同与不同系统的具有完整性逻辑性、协调性全文强制性标准住房和城乡
4、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建标2016166号)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分散的存在不系统难操作、弹性大问题强制性条文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可操作条文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条件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范名称规范编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GB55002-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GB55018-2021GB55019-2021GB55020-2021GB55021-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 3-2 202121工程测量
5、通用规范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GB55005-2021GB55006-2021GB55007-2021GB55008-2021GB55009-2021GB55010-2021GB55011-2021GB55012-2021GB55013-2021GB55014-2021GB55015-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木结构通用规范钢结构通用规范砌体结构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市容环卫工程
6、项目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2编制工作情况编制组成员组成3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总体要求依据我国建筑法律规范,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专业划分,参考和借鉴国外建筑技术法规的构成,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编制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包括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确保规范的强制内容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思路(1)借鉴经验,结合国情。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建筑技术法规的内
7、容构成和层级,结合我国强制性规范编制特点,制定规范总体构架,确定主要内容、主要依据及其逻辑关系结构。(2)分析总结,专题研究。分析总结地基基础专业有关标准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课题研究。(3)明确对象,把握深度。作为地基基础专业的“顶层”强制性工程规范,以地基基础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为主要对象。在条文确定和编制深度上,处理好定性与定量关系,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推荐性标准关系,处理好规范自身系统性、逻辑性和协调性关系。总体框架规范编制以目标要求和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为“实施层”的通用技术类规范,其中:(1)目标要求(Objectives):是指为保证工程质量、工
8、程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等做出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要求。(2)功能要求(Functionalrequirements:根据目标要求而应具备的条件(状况)或应达到的结果的定性描述。一个目标要求可以与几个功能要求相关,任何一个功能要求也可以与多个目标要求相关。(3)性能要求(Performancerequirements):是指符合目标、功能要求必须达到的性能水平;(4)可接受方案(Acceptablesolution):能够满足目标要求和功能陈述(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法或措施。包括性能要求(条款)、符合性/选择性条款、验证性条款。条文表现形式可接受方案条款符合性/选择性条款目标要求功能
9、要求性能要求验证性条款1.1.0.1.1 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2.1.12.1.1 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4.2.4.2.6 地基变形计算值不1 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 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4.4.4.4.7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内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2 2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 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3 3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10、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1 1 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容4 4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2 2 软弱地基上的;3 3 处理地基上的;4 4 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5 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5 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6 边坡工程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8 边坡工程1 1 总 则2 2 基本规定3 3 勘察成果要求4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5 桩 基6 基
11、 础7 基坑工程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技术和管理要求。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第第 11章章目标要求与属性目标要求与属性(Purpose&Attributes)第第 22章章分散强条 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环境的系统梳理 和其他公共利益等做出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和其他公共利益等做出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地基基础功能要求及地基基础功能要求及设计施工基本要求设计施工基本要求根据目标要求而应具备
12、的条件(状况)或应达到根据目标要求而应具备的条件(状况)或应达到定性完整的结果的定性描述。功能陈述只规定必须达到的的结果的定性描述。功能陈述只规定必须达到的(FunctionalStatements&Basicrequirements)结果结果,而不规定如何达到此结果。而不规定如何达到此结果。章节设置架构合理第第 44章章定量成熟抓大放小能够满足目标要求和功能陈述(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法或措施。可接受方案可接受方案(Acceptablesolution)可接受方案条款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4 4pk fap 1.2fkmaxa4.2.14.2.1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当轴心荷载作
13、用时pk: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1、是否限制了设计、(4.2.1-1)式中:p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pk fa施工技术创新发展;2、是否做到“兜底线、k压力值(kPa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要求外,4.2.1-1);保基本”;3、是否存在不可操作Pkmax性;2 2尚应符合下式规定:4、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人们普遍认可或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措施”。基础底面边缘pkmax 1.2fa(4.2.1-2)的最大压力值式中: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4.2.24.2.2 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
14、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公式计算,1、在“符合性/选择性条款规定”下,是否需要这些验证性条款;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4.2.34.2.3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2、哪些情况下应该设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4.2.44.2.4 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置更严格的验证性条款:3、哪些验证性条款不可操作,如何处理?可接受方案条款桩 基5N N R N N 1.21.2R N N 1.21.25R N NEkmax1.1.5RkkmaxEkNk荷
15、载效应标准组5.2.1.2.1 桩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1 1 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1、是否限制了设计、施工技术创新发展;轴心竖向力作用下2、是否做到“兜底线、Nk R保基本”;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应满足式(5.2.1-1)要求外,NEk地震作用效应3、是否存在不可操作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性;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4、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人们普遍认可或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措施”。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1.
16、2RNk max5.2.3.2.3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5.2.4.2.4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定。5.2.2.5 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应通过单桩上拔静载试验确定。1、在“符合性/选择性条款规定”下,是否需要这些验证性条款;2、哪些情况下应该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性条款:3、哪些验证性条款不可操作,如何处理?可接受方案条款基 础6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
17、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6.1.3.1.3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6.1.4.1.4 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1、是否限制了设计、施工技术创新发展;2、是否做到“兜底线、保基本”;3、是否存在不可操作性;4、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人们普遍认可或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措施”。6.2.2.2.2 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6.2.3.2.3
18、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6.2.4.2.4 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单侧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1、在“符合性/选择性条款规定”下,是否需要这些验证性条款;2、哪些情况下应该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性条款:3、哪些验证性条款不可操作,如何处理?可接
19、受方案条款基坑工程7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要求:0 R7.2.1.2.1 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SR(7.2.1-1)1、是否限制了设计、0dd式中: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施工技术创新发展;2、是否做到“兜底线、Sd 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保基本”;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7.2.2.2.2 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3、是否存在不可操作性;(7.2.2)SdC4、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人们普遍认可或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措施”。式中:Sd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水平位移、沉降等)设计值;C支护
20、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沉降等的限值。7.2.4.2.4 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7.2.2.5 “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7.2.2.6 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7.2.2.7 钢支撑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它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螺栓连接或焊接。1、在“符合性/选择性条款规定”下,是否需要这些
21、验证性条款;2、哪些情况下应该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性条款:3、哪些验证性条款不可操作,如何处理?可接受方案条款边坡工程8边坡支挡结构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局部稳定性验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抗倾覆稳定性验算、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及结构强度计算。8.1.2.1.2 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1、是否限制了设计、施工技术创新发展;2、是否做到“兜底线、保基本”;3、是否存在不可操作性;4、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人们普遍认可或采用的技术方法或措施”。8.2.2.2.2 支挡结构与防护结构混凝土
22、强度等级应根据所处场地环境类别、结构1、在“符合性/选择性条款规定”下,是否需要这些验证性条款;承载力、变形与裂缝控制、耐久性等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8.2.3.2.3 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应采用I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应采用II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C25。2、哪些情况下应该设8.2.4.2.4岩质边坡喷锚支护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腐蚀性边坡不应采用喷锚支挡结构。置更严格的验证性条款:3、哪些验证性条款不可操作,如何处理?4条文构成涉及现行相关标准本规范涉及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2 26项。其中,设计类标准5项,占19
23、%,施工及验收类标准4项,占15%,检测与监测类标准3项,占12%,综合类标准14项,占54%。设计标准19%施工及验收标准15%综合标准检测与监测标准54%12%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检测与监测标准综合标准采纳现行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强条数量纳 入数量 规范 号纳 入规范序号强条序相关标准名称相关标准名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328166281678514214GB50007-2011GB50201-20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021-2001(2009年版)标准GB50202-201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5G
24、B50025-2019GB50330-201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454292121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GB50497-2019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3310GB50112-2013GB50739-2011采纳现行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纳 入数量 规范 号纳 入强条数量 规范序号强条序相关标准名称相关标准名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111213413413161718413113GB51004-2015JGJ106-2014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2015GB51254
25、-2017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6-2011规范JGJ118-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14151312121219205453JGJ79-2012JGJ120-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JGJ94-2008规程JGJ165-2010采纳现行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纳 入数量 规范 号纳 入强条数量 规范序号强条序相关标准名称相关标准名称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2122234211212611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10JGJ476-2019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小 计1 155 1 107规
26、程JGJ171-200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纳入现行相关技术规范JGJ311-2013标准强制性条文 1 107 条(其他 4 48 条强制性条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242511文或不属于本规范内容范畴,或存在重复性、协调性等问题,未予采纳)。JGJ340-2015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44JGJ432-20185部分章节内容解读1 1 总则总则1.1.0.1.1 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1.1.0.2.2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1.0.3.3 工程
27、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1.0.3.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的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进行
28、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1.22.1.2 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1.32.1.3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2.1.32.1.3 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二,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地基基础工程注重实践,但其中
29、不乏仍然蕴含着深刻的科学原理。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追其根源大多都是由于概念不清所致。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1.2.1.8 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2.1.2.1.9 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
30、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影响正常使用。2.1.12.1.10 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1.12.1.10 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
31、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3.12.3.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3.2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2.3.32.3.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2.3.42.3.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
32、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2.3.12.3.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2.3.42.3.4 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
33、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3 3 勘察成果要求勘察成果要求3.1.13.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1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2 2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3 3 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4 4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6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3.1.2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
34、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3.1.13.1.13.1.23.1.2 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法规有要求的,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检查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第3.1.1、3.1.2条要求的内容,如具备可判定满足该两条的要求。3 3 勘察成果要求勘察成果要求3.2.13.2.1 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 1 对湿陷
35、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2 2 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3.2.23.2.2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3.2.13.2.1 特殊性岩土具有独特的成因、成分、地域分布等特征和特殊的岩土工程特性,如果勘察评价策划执行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对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均可能产生危害。3.2.23.2.
36、2 因选址不当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国内已发生多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加以高度的重视。本条是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潜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2)检查当拟建场地遇有特殊性岩土、场地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发生过地质灾害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本条要求的相应分析评价结论,如提供可判定满足本条的要求。6热点问题和编制体会热点问题关于规范实施 工程建设规范具有“技术法规属性”强制约束力,是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与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
37、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仍然应当严格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国标、行标和地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与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国家现行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编制体会岩土工程作为土木工程的分支,是以传统力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工程中采用单纯的力学计算往往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和条件的不确定性,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和测试方法的多样性,以及岩土工程的不严密性、不完善性和不成熟性等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岩土工程与结构工程有所不同,岩土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谢谢观看,欢迎批评指正!ThankYou本报告仅代表个人经验、意见和观点,并不代表任何组织、单位和机构的意见或观点。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