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法律纠纷案件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管理手册手册(第二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二二 O O 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编制人员名单编制人员名单总编:王旭涛副主编:吕洪波编写人员:丁稳静李弘韬魏星蔡兆游段琼申成磊江涛罗凤阳方勇陈代强蒋保锋闫鹏韩涛丁茜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11目的.12适用范围.13管理原则.14相关文件.25手册使用、解释与修订.2第二章案件管理业务规范.31案件处理权限.32诉前调解及律师函的处理.53案件处理流程.74案件准备及策划.95案件管理要点.96案件处理责任制.107案件授权管理.118外聘律师管理.119案件结案管理.1510法律
2、纠纷案件考核.1511积案认定及处理.1612信息化管理.1713系统内部争议处理.17第三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件处理.181定义.182起诉.183应诉.214调查、收集证据.265出庭准备.306庭审过程中注意事项.307参与法庭调查.318参加法庭辩论.339参与调解、和解.3310休庭后工作.34第四章二审程序中的案件处理.351定义.352上诉范围.353上诉期限.354上诉请求类型.355上诉审理的对象.366上诉的形式.367上诉状撰写.368上诉的审理方式.369上诉案件的裁判类型.3710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3811二审中的诉之追加与反诉.3812二审中的调解.3913上诉案
3、件的审限.39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案件处理.401定义.402当事人申请再审.403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43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445二次申请再审.456申请再审需提交资料(需提前与原审法官沟通特别事项).45第六章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处理.471定义.472执行案件的申请.473执行异议.484执行和解.485强制执行公证.486协助执行.49第七章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处理.501第三人撤销之诉.502执行异议之诉.51第八章破产程序中的案件处理.541定义.542破产原因.543破产申请主体.544提交资料.545受理或不予受理.556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557驳回破产申
4、请及对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558人民法院未依法立案时对申请人的救济.559债权人申请及受理.5610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5611裁定受理后人民法院的工作.5612债权申报与登记.5713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5714重整程序.5815和解程序.6016破产清算程序.60第九章国际工程争议的处理.621国际工程争议解决主要方式.722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743国际仲裁注意事项.744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70第十章案件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621案件档案管理.722案件信息化管理.743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案件.744局协同工作平台填录要求.74第十一章附件.871工作模板
5、及业务文书示范文本.872建设工程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679第 1 页 共 174 页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 1目的目的贯彻股份公司案件管理要求,统一工程局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标准,提高案件管理水平,防控诉讼法律风险,切实发挥法务系统的服务和支撑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局”)及所属各单位。本手册所称的“法律纠纷诉讼案件”是指工程局或局属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全周期活动中与各参与主体之间就人身或财产关系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民商事仲裁案件可参照适用。
6、3 3管理原则管理原则3.1 合规管理原则。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符合工程局相关办法、准则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2 法人负责原则。发案法人单位负责案件策划审批、过程监控、结案管理、兑现奖罚。属于上级单位管理权限的案件,下级单位未经授权或委托程序,不得越权处理。3.3 案件分级管理原则。以发案单位、标的额大小划分案件处理权限,以重特大案件专项考核、被诉案件规模控制和起诉案件效益指标为主要载体,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案件管理体系。3.4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有理有据的案件处理原则,坚决捍卫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5 全过程管理原则。按案件处
7、理周期进行全面、持续、动态管理。通过重点规范案件策划、案件处理责任书签订、结案管理等关键环节,实现在过程中化解风险、保障案件处理目标的顺利实现。3.6 统一标准化原则。局总部及局属各单位严格手册适用,构建系统统一的业务标准体系。第 2 页 共 174 页4 4相关文件相关文件4.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4.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4.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4.4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4.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外授权管理办法;4.6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4.7 关于加强法律纠纷
8、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5 5手册使用、解释与修订手册使用、解释与修订5.1 使用本手册发至局属各级单位领导、法律事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内部人员宣传并严格执行本手册的规定。本手册是企业内部文件,非经允许,不得复制、赠送。人员离职,应将手册交回法律事务部门。5.2 解释本手册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5.3 修订本手册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换版。第 3 页 共 174 页第二章第二章案件管理业务规范案件管理业务规范1 1案件处理权限案件处理权限1.1 管理原则案件归口管理:局总部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律纠纷案件的
9、归口管理部门,下级单位法律部门接受上级法律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发案单位(局属二级单位)作为案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指派办案责任人管理个案,包括案件准备策划、律师选聘、授权办理、参加庭审活动、结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案件分级管理:按照标的额及案件性质分层级管理,分为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管理层级由低到高。(划分标准见下表)序号序号案件层级案件层级案件标的额案件标的额同等标准同等标准1一般案件1000万元无2较大案件1000万元且5000万元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累计标的额达到 10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案件3重大案件50
10、00万元且1亿元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案件累计标的额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 1 亿元的案件4特大案件1亿元同一时间段内同一项目或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引发的案件累计标的额达到 1亿元及以上的案件1.2 案件处理权限划分工程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负责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局法律事务部。局属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其自行处理。但针对案件处理结果与企业有着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局法律事务部可以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以及进行重特大案件管
11、理。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局法律事务部可以将案件提级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及产生的费用由发案单位承担:第 4 页 共 174 页重大、特大案件;对工程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或处理不力的;可能对工程局造成 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被纳入审计、巡视等监管部门关注范围且处理不力的;不落实案件督办要求或处理不力的;发案单位提出申请或领导批示交办的。1.3 案件处理审批权限表序号序号案件层级案件层级策划审批权限策划审批权限是否前置局级是否前置局级案件策划会案件策划会是否履行是否履行“三重三重一大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程序1一般案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否/2较大案件发案单位履
12、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工程局审批否发案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3重大案件发案单位及工程局分别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是发案单位及工程局分别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4特大案件经局级诉讼案件策划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份公司法律论证,再经工程局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是发案单位及工程局分别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5股份公司名义案件及金融类案件发案单位报工程局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批否无注:1.诉讼或仲裁事项调整后的标的额达到重大、特大层级的,必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2.起诉案件处理过程中撤诉的,应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3.案件处理中,我方提出反诉或被告提出反诉,
13、同样按照此审批权限管理。第 5 页 共 174 页1.4 起诉案件处理中作出债权折让的审批权限表序号序号债权折让情形债权折让情形决策或审批程序决策或审批程序1本金折让或执行阶段折让金额50 万元以下的经案件处理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2本金折让或执行阶段折让金额50 万元(含)-100 万元的经案件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3本金折让或执行阶段折让金额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案件处理单位董常会决议,并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经局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4本金折让或执行阶段折让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的经局董常会决议后实施5一审结果与起诉标的差距较大但不上诉的按照前述层级履
14、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注:审理阶段为本金的折让,执行阶段为生效裁判金额的折让。1.5 执行方案审批权限表序号序号执行标的金额执行标的金额审批程序审批程序1执行标的金额 5000 万元以下各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完成审批后执行2执行标的金额 5000 万元及以上执行方案由各单位完成审批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局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附表:诉讼案件调解方案审批表(CSCEC7b-FW-0201)债权案件执行方案审批表(CSCEC7b-FW-0202)2 2诉前调解及律师函的处理诉前调解及律师函的处理2.1 管理原则预防为主,主动介入。诉前应对是避免纠纷直接转化为案件
15、的第一道屏障,在前期介入纠纷处理,主动了解申请人诉求,便于诉前和诉中工作的衔接,提升纠纷处理的效率第 6 页 共 174 页和质量、节约诉讼成本、压降案件规模。法律纠纷案件调解前置。在最高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形势下,更多法院重视诉源治理工作,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全局无争议的被诉案件应坚持诉前调解前置,积极搭建法律平台,运用司法确认等方式及时定纷止争。2.2 诉前工作路径(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机制为例)诉前调解机制以司法确认制度为基础,司法确认制度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
16、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经基层调解组织确认后,由调解组织去函,共同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金水区法院有较成熟的诉源治理机构,由司法局指派调解员参加诉前工作,实现了诉前和立案程序的有效转换。法院在审查相关案件资料后,暂不立案,而是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经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力,既节省了费用,也利于当事人达成一致。工程局在金水区法院建立“中建七局在金水区人民法院案件解决进度跟踪表”,一案一表,详细记录将每一起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调解时限。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持续跟进文书的履行情况,避免二次发案。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立案,并联系承办法官,
17、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和我方观点,快速形成诉讼优势。2.3 律师函管理及应对思路发函要点以法律尺度判断标准,内容仅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阐述并进行风险评估;忌明确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的时间节点;保存律师函邮寄、签收单据。复函要点律师函回复前应详细了解情况,避免出现不利于己方的陈述,视情况复函;指出律师函中的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对于本方不利的事实,应予以回避,既不自认,也不否认;指出对方的违约或违法处;回函应当简短有力、言简意赅。2.4 管理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建立诉前机制,局属各单位应按照机制开展工作,强化诉源治理,杜绝无争议纠纷转入立案程序。第 7 页
18、共 174 页局属各单位应积极对接属地法院,符合条件的应建立诉前联络点,将属地案件纳入诉前纠纷化解机制。按周期总结律师函、诉前纠纷的处理情况,重点分析被诉纠纷的成因、解决措施和处理结果,并将相关管理问题反馈至有关部门,切实提升管理能力,源头减少法律纠纷。3 3案案件处理流程件处理流程(图表见下页)第 8 页 共 174 页第 9 页 共 174 页4 4案件准备及策划案件准备及策划局及各单位法律部门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上级单位转交的材料后 5日内,及时组织商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涉案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签约情况、履约情况、商务财务
19、数据、优先受偿权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对方资信情况、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应及时进行案件策划,并于会后 2 日内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以分析相对方资信情况、双方履约情况、诉讼成本情况、起诉标的确定依据、优先受偿权情况、证据收集情况、外聘律师情况、确定主要法律观点和思路、提出处理方案、明确案件处理责任人、费用情况和奖励标准、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等。案件标的额应根据涉案成本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并应有相应证据材料支撑。对于通过诉讼技巧提高标的额的案件,必须在策划书中明确注明理由,保证决策程序的可追溯性。法律纠纷
20、案件策划书应由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发案单位应当就变更情况、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以及处理方案等进行案件变更策划,并形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变更报告,由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实质性变化包括:案件标的额发生变化、案件处理方案发生变化、重要证据资料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变化等。附表:案件策划书模板(起诉-总包类)(CSCEC7b-FW-0203)案件策划书模板(起诉-分包、分供、其他类)(CSCEC7b-FW-0204)案件策划书模板(应诉-总包类)(CSCEC7b-FW-0205)案件策划书模板(应诉-分包类)(C
21、SCEC7b-FW-0206)案件策划书模板(应诉-分供类)(CSCEC7b-FW-0207)案件策划书模板(应诉-其他类)(CSCEC7b-FW-0208)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审核意见表(CSCEC7b-FW-0209)5 5案件管理要点案件管理要点主要负责人诉前协商:拟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被提起诉讼、被申请仲裁的重大、特大案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出面协商解决,并做好书面记录。优先受偿权管理:决定诉讼后,应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案涉项目优第 10 页 共 174 页先受偿权已经丧失或存在丧失风险的,应及时向商务、财务等部门书面通报,并应当在策划书中说明优先受偿权已丧失或面临丧失风
22、险的原因。诉讼保全: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充分调查相对方资信状况,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物抵债:对于案件处理中以物抵款的情况,发案单位必须充分论证、谨慎接受,法律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以物抵债的法律审查。6 6案件处理责任制案件处理责任制6.1 实行办案责任人负责制,根据中建七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确定案件处理责任人,办案责任人服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为目标,全程进行案件策划、诉讼处理等过程管理。6.2 案件策划书审批通过后,由企业负责人与案件处理责任人签订 案件处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费保障及奖罚标准。案件处理责任书一式三份,法务事务部门一份,办案责任人(小组)一份,局
23、法务事务部一份。6.3 实行案件奖罚管理根据案件处理责任书中确定的案件处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即对于案件结案效果低于目标值的不予奖励,对于完成目标值的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目标值的给予超额效益奖励。在项目现金流为负、项目回款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不发放奖励。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得给予案件处理奖励。6.4 案件奖励及申报程序案件处理奖励:由办案责任人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奖励申请报告需写明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案件责任人及小组成员、案件最终判决或裁决标的金额、申请奖励标准及金额。由法务部门进行有效性审核、财务部对奖励标准及金额进行审核,由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
24、经理审批。局级诉讼案件处理专项奖:局级诉讼案件处理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公司级诉讼案件处理专项奖:由各公司结合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自行设置奖励评选标准、奖励金额,但专项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局奖励标准。附表:法律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目标责任书(债权类)(CSCEC7b-FW-0210)法律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目标责任书(债务类)(CSCEC7b-FW-0211)诉讼案件处理奖励审批表(CSCEC7b-FW-0212)第 11 页 共 174 页局级讼案件处理专项奖申请表(CSCEC7b-FW-0213)7 7案件授权管理案件授权管理7.1 授权管理原则及审批程序实行授权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门是授权管理归口管
25、理部门,负责诉讼案件授权业务办理。各单位办理诉讼案件,需要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的,应在协同办公平台发起“局总部-授权申请表诉讼类”流程,案件策划审批流程作为附件,经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批。7.2 授权办理规范局法人授权委托书一般须使用局标准授权书格式。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规定授权书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被授权人一般均应为局系统正式签约员工。如需要外聘律师,原则上应当有一名内部法务人员担任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外聘律师只能进行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对象限于内部人员。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当中,应当明确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单项授权委托
26、书须注明不得转委托。附表:授权委托书(CSCEC7b-FW-0214)8 8外聘律师管理外聘律师管理8.1 管理原则工程局对律师委托和聘用,采取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在管理范围内自主决定律师聘用工作。工程局对律师进行评级,并按照评级不同进行相应管理。8.2 选聘原则对于首次合作的律师,应履行招标、议标、竞争性选聘等程序。各单位在选聘律师时,应当履行选聘程序。在符合选聘程序及选聘决策程序情况下,各单位自主决定律师聘用工作。超越律师类别选聘的,应根据案件层级报上一级单位参与律师选聘工作。律师类别根据律师库中的标记进行确定。第 12 页 共 174 页确因律师业务水平、区域限制等原因
27、需要采取议标、竞争性选聘方式的,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8.3 聘用要点8.3.1 外聘律师管理要点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案情复杂,确需委托律师处理的,应根据涉案金额将律师聘用建议纳入案件策划书中,并同时报送律师草拟的案情分析及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关资料,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局及局属各单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中建议采用内部法务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经批准后,发案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事宜。凡须经审查批准的委托代理或聘用合同,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或选聘报告批准前,严禁先行签订。
28、原则上应采用局代理合同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须签订其他文本代理合同的,该代理合同须明确代理事项、完成工作目标、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应具备:律师代理期限条款(附解约条件)、律师保密条款、利益冲突条款、律师完成工作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委托代理方式可以采取一般代理与风险代理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将案件处理阶段、处理结果和律师费挂钩,明确每个案件阶段性目标和相应的律师费支付比例,案件代理费由基础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用组成。(具体决策和审批程序见下表)序号序号代理方式代理方式案件代理费金额案件代理费金额审批或决策程序审批或决策程序备案备案/审批事项审批事项1一般代理(原则不能超过
29、200 万元)50万元发案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备案50万元且100万元发案单位董常会决策审批,并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备案100万元发案单位完善本单位审批程序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并报局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第 13 页 共 174 页2风险代理500万元各单位完善审批程序并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备案500万元且1000万元发案单位董常会决策审批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局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1000万元报局董常会决策审批审批注:1.基本代理费用,20 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支付;20 万元以上的不少于 2 期支付,且合同签订时所支付的比例一般不高于 30%;最后一期基本代理费用不得早
30、于取得律师提交案件总结。2.风险代理费用按照案件实际进展设定合理比例并约定上限,一般不高于 30%。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有一名内部法务人员担任代理人,其权限为特别授权,行使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可由两名律师代理案件,但必须有发案单位法律人员参加庭审活动。8.3.2 常年法律顾问管理要点局总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局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股份公司法律部备案。局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由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子公司、直营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应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局推行企业常年
31、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各单位原则上均应以该示范文本签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特殊情况须签订其他文本的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应明确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应具备:服务及时性条款、人员保障条款、律师保密条款。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服务费用不到 5 万元的可采取在服务前期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付费;服务费用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最后一期服务费用不得早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届满前支付。常年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代理聘用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标的额 50 万元(含)以下的,不得另行计取律师代理费,案件标的额 50 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高于
32、各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百分之五十。常年法律顾问应按月或季度向聘用单位提交法律服务工作内容清单,汇总文件包、第 14 页 共 174 页书面法律意见(包括电子邮件)以及企业管理建议等书面材料。8.3.3 专项法律服务律师管理要点各单位选聘律师从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合同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董常会决策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合同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单位董常会决策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局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批。局总部选聘律师从事投资咨询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应由局法律事务
33、部审核,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董常会决策。局推行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各单位原则上均应以该示范文本签订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特殊情况须签订其他文本的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须明确律师聘用期限、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具备:服务及时性条款、人员保障条款、律师保密条款。附表:外聘律师委托代理合同(CSCEC7b-FW-0215)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CSCEC7b-FW-0216)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CSCEC7b-FW-0217)8.3.4 企业律师信息数据库管理各单位选聘律师后,应及时在律师库进行登记。局总部及各单位
34、选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案件诉讼代理人以及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库首次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由各单位举证,提供准用理由及相关资料,由局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拟列入准用名录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原则上应与局属单位或中建系统其他单位有过合作经历,并取得较好合作成绩,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在律师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根据其优势区域、工作质量和最终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各单位根据律师评价结果开展分类工作。局总部外聘律师期满后,律师的评价由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子公司、直营公司外聘律师的评价由聘用单位进行。外聘律师分为入库律师、C
35、 类律师、B 类律师。A 类律师。律师库按年度定期更新,局属各单位应提出律师库更新建议,并分别于月 30 日、7 月 30 日前报送至局法律事务部。三次以上被评价为优秀的律师,各单位可将其确认为 C 类律师,并择优向工程局推荐。第 15 页 共 174 页序号序号律师评价律师评价审批或决策程序审批或决策程序代理范围代理范围1入库律师发案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律师原则上不得代理较大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2C 类律师三次以上被评价为优秀的律师,各单位可将其确认为 C 类律师,并可以择优向工程局推荐原则上不得代理重大案件、特大案件3B 类律师不少于两家局属单位推荐的C类律师,经考核后
36、可由工程局确定为B类律师,并可以择优向股份公司推荐。工程局也可以考核评价后直接确定 B 类律师代理特大案件的,应报股份公司法律部批准4A 类律师股份公司考核评价后确定可代理全局范围所有案件9 9案件结案管理案件结案管理9.1 管理要点发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案件裁判文书或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撰写法律纠纷结案报告,法律纠纷结案报告中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建议,提出奖惩建议。对于案件处理中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的,应报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案件标的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法律纠纷结案报告由发案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附表:
37、结案报告(CSCEC7b-FW-0218)1010法律纠纷案件考核法律纠纷案件考核10.1 管理要点法律纠纷案件考核包括局对所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的考核,也包括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其下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考核。上级单位的考核对象为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律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局法律事务部每年与各单位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签订年度案件考核目标。案件考核的方式包括特大、重大第 16 页 共 174 页案件的责任状制度、年度案件管理考核检查等。法律纠纷案件考核范围包括较大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点关注案件和其他认为有必要考核的案件
38、。对于不符合案件底线管理要求的情况,工程局将建立负面清单并纳入考核标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其三年内评奖评优资格。1111积案认定及处理积案认定及处理11.1 积案认定条件案件债权已经计提50%以上的坏账准备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积案:序号序号积案申报情形积案申报情形其它要求其它要求1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执行的有外聘律师的,应将案件代理协议解除,并将解除协议及案件资料一并报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同步做好资料报送及申请提交工作2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3
39、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4对方当事人已破产且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或三年以上执行总金额不足裁决确认金额的 5%的5其他符合条件的疑难案件11.2 积案审批及处理股份公司及工程局为一方当事人,或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且案件标的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由股份公司进行积案核定。其他案件的积案认定,应当报至局法律事务部审批,由局法律事务部报股份公司复核备案。被核定为积案的案件,不停止案件处理,不纳入公司未结案件统计范围,不列入考核案件范围。但在各单位开展的审计、评估工作中,积案与其他普通案件均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经努力已经无法取得任何进展,且已计提坏账准备金达到100%的积案,经审批
40、同意后可不再纳入未结案件和积案统计范围,但案件的跟踪和办理不终止。附表:积案核定审批表(CSCEC7b-FW-0219)积案申报案件资料目录表(CSCEC7b-FW-0220)第 17 页 共 174 页1212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局及各单位处理的所有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执行凭证、结案报告等案件相关资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按照管理层级提交上级单位审批。每月1日至10日,各单位应当对案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检查、更新和补充。局法律事务部案件信息统计、案件考核、信息报送等将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41、因数据填报导致的监管问题,由填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1313系统内部争议处理系统内部争议处理13.1 为减少系统内部矛盾,避免资源浪费,对于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系统内部纠纷,应当先进行系统内部协调,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13.2 局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协调系统内部争议。系统内部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局法律事务部提交申请,申请进行系统内部协调。局系统内部协调人员由局总部相关部门经理和资深专业人员组成。13.3 争议双方应当按照法律事务部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法律事务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协调会或者书面处理。13.4 法律事务部应当尽量通过调解处理内部争端,调解成功的由法律事务部
42、出具书面文件,争议双方应根据文件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实无法调解成功的,应当在召开协调会后30日内出具调解意见。13.5 已经形成调解意见的,争议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意见的,可以提起诉讼、仲裁程序。如果诉讼、仲裁程序的审理结果并未对提起诉讼、仲裁的一方更加有利,局法律事务部将对提起诉讼、仲裁的下属公司给予扣减其考核总分的处罚。第 18 页 共 174 页第三章第三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件处理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件处理1 1定义定义1.1 民事法律纠纷:本手册所指的民事法律纠纷是指工程局或局属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全周期活动中与各参与主体之间就人身或财产关系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
43、1.2 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列为第二编“审判程序”之首,并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相并列。普通程序作为标准的一审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的、基础性的显要地位。(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通过对一审普通程序某些环节或某些要素的简化或简略而形成简单的一审程序,其适用范围在主体上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客体上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也可以经由当事人约定而适用。)鉴于建设工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极少、手册篇幅控制原因,本手册仅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为论述重点。2 2起诉起诉2
44、.1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2 起诉状2.2.1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副本合计份数等于对方当事人人数+1)。【仲裁应当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出副本(独任仲裁员时,申请材料为对方当事人人数+2;合议仲裁庭时,为对方当事人人数+4),涉及民商事仲裁的资料,份数参照此执行,下文不再单独说明。】2.2.2 起诉状的撰写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45、式;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第 19 页 共 174 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事实与理由应条理清晰、详略得当,建议与诉讼请求一一对应论述);证据和证据目录,证人姓名和住所。附表:民事起诉状(CSCEC7b-FW-0301)2.3 立案和受理2.3.1 起诉材料民事起诉状若干份(一般为对方当事人数量+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函等;
46、代理人为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原告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代理人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诉讼代理人推荐信等);证据原件、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若干套(一般为对方当事人数量+1);被告工商查询单/身份信息资料(或有)。2.3.2 立案准备材料根据局及局属各单位案件资料档案管理和庭审需要,起诉材料中非原件的材料应当至少多准备 3 份。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可以在立案、证据交换或开庭时核对原件,而与证据目录装订在一起的应该是复印件,以避免原件丢失。证据目录应围绕案件事实及
47、案件争议焦点分组编制,多份证据关联性很强,无法拆分的,应当合并编为一个证据组。编制证据组时还应兼顾证据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证据目录一般要素有: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目的)、页码。为方便检索,案卷的证据顺序要和证据目录一致。立案前,可以同时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立案时,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既可以防控债务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对立案受理也有一定的帮助(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书一般只向法院提交一份;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与仲裁申请书相同)。2.3.3 受理和缴费第 20 页 共 174 页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
48、知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
49、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特别提示:部分仲裁委员会也提供网上立案。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票据返还受理法院(共两联,一联为收据联交公司进行财务报销处理)。2.4 财产保全2.4.1 以保全实施的时间为标准,保全程序可以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若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
50、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2.4.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4.3 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