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价咨询服务方案范文目 录一、总体服务方案2(一)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审查控制程序2(二)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栏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8(三)工程结算审核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12(四)工程造价争议鉴证15二、工作流程22(一)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22(二)各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24三、保障措施28(一)实现阶段性控制目标的工程造价控制措施28(二)实施工程造价总目标的主要措施及偏差纠正措施34(三)服务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35(四)进度保证措施40(五)组织保障措施411、设立“咨询项目部”412、咨询项目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42四、重点与难点分析45(一
2、)各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及难点分析45(二)造价控制的指导思想、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47(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流程及档案管理47五、合理化建议50六、服务承诺51一、总体服务方案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建设项自各阶段工程的计价,实施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实现整个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与调整,缩小投资偏差,控制投资风险,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投资的合理筹措与投人,确保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 本次投标范围是*工程造价服务全过程等造价相关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一)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审查控制程序控制造价的关键在设计阶段。咨询单位设计
3、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主要是协助委托方及设计人实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并利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进行限额设计,搞标准化设计,最终实现达到优化投资的目的。 设计优化的理论根据是每一个人(设计人员)或每一个设计部门的工作是必然有缺陷的,但这些缺陷很难被原设计人员认识到。而另外的设计人员来审视这些设计成果时,必然可以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改进,达到功能不变,成本降低的效果。 1. 设计概算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初步设计图纸 当地主管现行概算定额 拟建项目概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 2. 审查工程概算的内容: (1)审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
4、 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 审查依据的时效性: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如有,应按新的调整办法和规定执行。 审查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编制依据都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如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专业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部门的专业工程;各地区规定的各种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地区范围内,特别是地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区域性更强。(2)审查工程概算的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审查编制说明可以检查概算的编制方法、深度和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若编制说明
5、有差错,具体概算必有差错。审查概算的完整性。审查概算的编制范围。(3)审查工程概算的内容:审查概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编制审查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建设标准(用地指标、建设标准等)、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符合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对总概算投资超过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应查明原因,重新上报审批。审查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包括定额或指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方法是否正确。进行定额或指标的补充时要求补充定额或指标的项目划分、内容组成、编制原则等要与现行的规定相一致等。审查工程量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是根据
6、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有无多算、重算和漏算,尤其对工程量大,造价高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审查材料用量和价格。审查主要材料的用量数据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及其计算是否正确等。审查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预算价格是否真实,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的计算是否正确,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进口设备的各项费用的组成及其计算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审查综合
7、概算、总概算的编制内容、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有无设计文件外项目,有无将非生产性项目以生产性项目列入。审查总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完整地包括了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为止的全部费用组成。审查工程建设其他各项费用。审查项目的“三废”治理。审查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和程序是否正确,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型工程指标相比,是偏高还是偏低,其原因是什么并予纠正。审查投资经济效果。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经济效果的反映,要按照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和质量,从企业的投资效益和投产后的运营效益全面分析,是否达到了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3审查方法:可采用对比审查法,查询核实法
8、,联合会审法(1)对比审查法:对比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建设规模、标准与立项批文对比;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对比;综合范围、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定对比;各项取费与规定标准对比;材料、人工单价与市场信息对比;引进设备、技术投资与报价要求对比;技术经济指标与同类工程对比等等。(2)查询核实法:是对一些关键设备和设备和设施、重要装置、引进工程图纸不全、难以核算的较大投资进行多方查询核对,逐项落实的方法。主要设备和市场价向设备供应部门或招标代理公司查询核实;重要生产装置、设施向同类企业查询了解;引进设备价格及有关税费向进口公司调查落实;复杂的建安工程向同类工程的建设、承包、施工单位征求意见;深度不够或是不清楚的问题
9、直接向原概算编制人员、设计者询问清楚。(3)联合会审法:联合会审前,可先采取多种形式分头审查,包括设计单位自审,主管部、建设、承包单位初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评审,邀请同行专家预审,审批部门复审等,经层层审查把关后,由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在会审会上,由设计单位介绍概算编制情况及有关问题,各有关单位、专家汇报初审和预审意见。然后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结合对各专业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所产生的投资增减,逐一核实原概算出现的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认真听取设计单位意见后,实事求是地处理、调整。4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审查控制:根据同类工程项目的单位造价及本项目的特点,编制初步设计估算,对方案估算进行分解,编制
10、分部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资控制指标。5设计方案造价估算的可行性比选和风险分析比选:咨询人参与对初步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通过对不同设计方案造价估算的可行性比选和造价估算的风险分析比选,在满足设计要求和投资控制的前提下,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概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概算审核,选取最合理的方案。6根据概算审核提出优化方案:在概算审核完成后,对上述概算造价提出优化方案,并与委托方、设计单位对优化方案进行讨论并落实。7进行造价估算,确保估算金额在委托方之概算费用之内:我公司承诺若概算造价仍不符合委托方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将重复上述工作,直至修改后的设计图纸概算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
11、8如有施工图预算审核 我公司将依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现行预算定额或地区单位估价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拟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费用定额及取费依据、地区人、材及机预算价格,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 首先根据单位工程施工图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然后从预算定额中查出各分项工程相应的定额的单价并将各分项工程量与其相应的定额单价相乘,其积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价值;再累计各分项工程的价值,即得出各单位工程的定额直接费;然后根据地区的取费标准计算出间接费、利润、税金和其他费用等;最后汇总各项费用就得到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汇总各单位工程造价即各单项工程造价。 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程序
12、步骤:熟悉施工图纸、了解现场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熟悉预算定额、列出工程项目、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核算单价,编制补充单价)、计算直接费、工料分析、计算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复核、编写预算造价、复核、编写预算审核说明、装订签章。9完成委托方交办的其他造价咨询工作,咨询方应及时完成设计阶段委托方交办的其它造价咨询工作。(二)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栏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1)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工作(审查单位经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咨询合同等与工程有关的规定等电子版文件)1) 招标阶段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按委托方要求,配合
13、委托方完成备案审核计划2) 配合委托方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合同条件 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现场自然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各工种采用的技术规范。 招标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书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资格审查表。3)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招投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注意明确下述问题: 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招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
14、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不能准确算出的项目,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计价原则,结算原则,采用的规范。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对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验的工程,应补偿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在文件中应该明确处罚的条款。 文件中应明确保险金的金额(不超过造价的2%,不超过80万元)提交履约担保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
15、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应明确各材料型号,交货地点,及结算扣款方式。 工程量清单应该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划分,计量单位,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审查咨询单位报审的工程量清单审核完后,正式发给委托方提供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根据备案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4)审查工程量清单: 收集审查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咨询合同,设计文件与工程有关规范及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且必须有预算电子版本。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查项目编码:必须按清单规定的12位编码分专业,分部,分项分顺号进行。编码不得有重码,相同标段,相同
16、分部分项不得有重码。 计量单位:必须按清单规范规定的物理计量单位 m3 t m 套 樘等 项目特征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清单规范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艺要求进行详细描述,满足投标报价要求。 项目名称:必须按清单规范设计文件资料按分项名称必须划分清晰明了,反映整个项目的所包涵的分部内容,不允许有漏项。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清单规范要求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误差必须在控制范围以内,不得出现漏算少算项目,有此情况的必须进行修正和增加项目。算量采用正版算量软件与人工方式进行计算,便于核查项目的计算错误,满足电子存档要求。 核查补充清单:是否符合清单规范有关补充清单及备案要求,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
17、位、是否满足报价要求。5)核复其他项目清单: 暂列金额:是否按分部工程款的10%计取 专业暂估项目及金额:是否符合图纸范围要求 计时工:是否符合现行工日单价 总包服务费:是否需分包与招投标文件一致(2)核查拦标控制价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必须遵循四统一原则,即: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统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程量清单下的控制价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投标人之间的仅是投标人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亦包括招标投标双方间的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在标底价格的编
18、制过程中,编制人应充分考虑招投标双方风险可能发生的几率,风险对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在标底价格中应予以体现。 审核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要求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原则。其所综合的工程内容进行计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控制价。 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工程设计文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地质、水文、气象,以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招标期间建筑安装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由招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价格情况。如未按
19、以上依据进行计价的项目,应进行调整拦标控制价。 拦标控制价的符合性审查:对报审的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依据,原则的规范性是否与工程量清单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条件一致;并提出疑议交评审组审议,并形成书面文件报审单位。.算量性审查;对工程量差异的项目按做出对比分析表,并注明原因,形成书面文件交译审组审核。形成书面对比表已含报审单位修改。(审查的合差价的的组成是否含改).计价性审查:对定额套用是否符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与图纸一致,是否有错误换算是否正确合理,材料、人工、机械换算输入是人正确,是否符合市场及文件调整的规定。利润、管理、税金、风险费的工程类别及费率是否符合清单规范。风险费是否存在、
20、是否考虑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与现行调整文件是否一致措施费是否与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相一致,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计价内容、口径、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与现行调整文件一致。规费审查是否按现行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相符,计取费率,基数是否正确。补充清单计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的补充单价是否与市场价吻合。其它项目费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估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是否与市场价一致,暂列金额是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计日工单价是否与市场单价相一致,总承包服务费的列工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问价规定。对审查处的问题、错误要形成对比分析表,
21、并报评审组讨论,定稿后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文件发报审单位复核修改。(三)工程结算审核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1)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计划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委托方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计算审查计划。(2)对审核竣工结算的资料要求: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经审查通过的图纸)工程的技术规范、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拦价控制价及文件。并整理成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拦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函等文件及根据中心答疑的中标图纸书施工合同:含建设过程中签订的施工和发包合同、分包合同、咨询合同、供货合同及附件等图纸会审纪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纪要经参会方的人员盖单位公章开工
22、报告:按合同约定开工、提交的开工报告具有相关各方的签字并盖章、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经由参加验收单位的签字并盖章,并做出明确的验收意见竣工图纸: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原施工图,地基报告等)经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师的签章设计变更: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码,经有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及设计院签章,并有建设单位建立单位确认的签章。现场签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编号。签证中必须有内容、计算、简图;并有建立建设方相关工程师签字和盖单位公章,项目现场签证、,经有设计方确认签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及
23、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结算书:由具有编制资格的人员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并盖单位公章,从业人员专用章及审核人员执业资格章并签字。并提供电子版结算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正版算量软件的算量电子版文件或手工计算底稿。材料、设备单价:应含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单位、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建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公章并签署了意见认可、(3)竣工结算审核过程:咨询单位在委托人提交整套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在咨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收集检查结算资料的整套性,工程结算评定报告
24、资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书;竣工图纸;设计交底,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材料设备单位审批表;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按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一下内容: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条件要求是否验收合格,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是否正确,套用单价是否符合全国约定材料设备单价是否按审批单价或投标单价。重新组综合单价的项目是否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组价的定额套用、取费、材料单价、利润、
25、管理费税金的计取是否正确、合同变更的价格的计取是否真实,准确;最后汇总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初步审查过后的竣工结算先由评审组审议初稿及明细分析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才出具正是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与参与项目各方的交流;针对审核过程中的分歧交接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确认行程竣工结算定案表并签字盖章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四)工程造价争议鉴证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26、,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
27、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5)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4.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4) 造价鉴材料及依据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
28、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5)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6)受理主体及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受理方式: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
29、议。 4.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
30、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另一种是现场
31、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
32、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
33、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
34、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一)内容 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
35、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
36、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二、工作流程(一)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一般程序可划分为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提交成果文件三个阶段:3.1工作前期准备3.1.1接受委托中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接受委托。3.1.2 认真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在合同签订之后,中介机构应尽快认真而详尽地研究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背景
37、材料、国家的相关法规、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资料。3.1.3建立咨询项目组中介机构及时构建“咨询项目部”,并进行团队工作职责任务分工。3.2组织工作开展(1) 组织实施项目组成员根据大纲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并认真进行组织与协调工作。在各相关部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造价工程师进行必要的系统性的组合与优化工作,并对出现的差异部分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基本工作成果。(2) 沟通与调整为使造价咨询成果较好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满足委托方的需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项目组必须与委托方经常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沟通中重点解决以下二方面的问题:(a) 原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
38、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差异,为此造价工程师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安排和工作量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时间变化等;(b) 造价咨询工作成果与委托方期望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等;(c) 造价工程师将造价咨询成果的主要依据、问题、基本意见等与委托方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听取相关各方有无不同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造价咨询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3.3提交造价咨询成果(1) 交付项目成果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造价机构按双方协议好的方式,将造价成果文件正式交予委托方,委托方对成果文件进行签收。对于全过程造价工作,造价工程师应当在造价审计工作结束时完成全面的总结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方面。(2) 总结
39、性工作造价成果交付委托方后,造价审计机构要进行必要的造价咨询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经验和教训等。同时对一些资料、文本等进行归档。(3) 回访造价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对委托方要进行必要的回访,一方面了解造价咨询成果的实际效果,同时也是听取委托方对造价咨询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今后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造价工程师的上述工作内容是相互关联的,有些内容之间是互为条件的,有些工作不是一次就能完成好的,可能要根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多次开展。(二)各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4.1招标文件审核工作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1. 委托单位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2.审
40、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3.委托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4.2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1) 委托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咨询公司项目组提供;2) 咨询公司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4.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一、接受委托书 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
41、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A
42、、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
43、,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二)、鉴定依据审查 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
44、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四)、确定具体的司法鉴定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
45、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五)、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鉴定的中心程序。在此只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鉴定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六)、审核初步鉴定结果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
46、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七)、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这里要注意,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八)、归档保管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三、保障措施(一)实现阶段性控制目标的工程造价控
47、制措施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是确定和控制造价的重点阶段。所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对设计优化至关重要,具体的控制措施如下: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设计概算,设计质量和规范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校区总平面图设计、房屋建筑的空间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这两方面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施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但必须先进适用,经济合理,采用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立完善的限额设计管理办理,在对比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把设计概算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