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 xxxxx 润滑油脂厂润滑油脂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及液体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
2、五条 单位负责人积极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三)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六)组织或参与调查
3、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第九条 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第三章 防治和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第十二条 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设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场地,并对该堆放场地进行防范性风险评价,采取防渗漏、扬散、流失、自燃等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正在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或监测结果;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内,不得擅自堆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废物。任何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三条 不得侵占、损坏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污染防治设施。第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撤、倾倒;运输易扬散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