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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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市城市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凡本市城镇居民或城镇、农村居民混合家庭,符合以下6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一)本市城镇居民与本市农村居民或与外地居民组成的家庭中,现居住在镇驻地以上城区或城镇,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二)在职职工、

2、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人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四)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其成员因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五)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缺乏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六)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的子女,通过国

3、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二、救助标准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500-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4000元;其中对只适用范围第(六)类的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大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得到残联机构救助不满1500元的,可以申请第(六)类临时救助,但残联机构救助与临时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三、申

4、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审批临时困难救助程序与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相同。1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需的材料。2、申请人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由社区居委会单独或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批准后,拨付资金。4、临时困难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

5、人。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二)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三)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区(市)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直接批准发放。(四)对有关证明的认定1.家庭实际收入状况证明,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包括社会救助资金)计算。户主属在职职工或下岗职工的,由户主所在单位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区(市)或青岛市劳动部门审核;失业人员由个人据实填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其它人员由个人据实填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2.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扣除医疗单

6、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单位已报销的费用、医疗救助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加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以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3.对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临时困难救助。4.申请第(六)类救助要提供子女的学生证及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证明。四、资金来源与管理(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各区、市负担

7、。市财政根据各区、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户数、财力状况及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上年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困难救助提供的资助,可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三)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现行的低保资金程序审核拨付。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提交本地临时困难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及市级补助申请。并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地年度内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救助人数等情况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实际补助的依据。逾期不报的,市财政不列入补助范围。(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五)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布本辖区临时困难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六)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对临时困难救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五、本细则自2008年9 月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2140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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