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JG122-2014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Basic Provisions for Design of Green Building in Wuhan20140313发布 201451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前 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等文件精神,实现武汉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强制建设一星级绿色建筑为目标,全面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本技术规定以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
2、一星级要求为前提,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在保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上,提出了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强制性设计要求。本技术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技术内容解释。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武汉中城科绿色建筑研究院湖北鸿图
3、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欣伯 金志宏 肖 钢 肖 伟 童明德 宫 玮 陈 宏 陈焰华 何 真 李传志栗心国 李 蔚 金 山 林 莉 韩继红曾 捷 龚延风 张 播 杜晓刚 何晓燕彭 波 何世全 桂正虎 李 辉 刘晓芳彭 力 郑根旺 周智勇 汤小亮 王 祥王 志 张 院 陈桂营 李 文 谢 华方 民 赵 典 明 珊 谢 军 李 敏张 欣 雷 亮 韩婷婷 纳兰齐齐 郭晓红伍蔡畅 余 虹 胡 智 刘 莎 朱光霖李 伟 吴 浩 周 迪 周 帆主要审查人:宋 凌 窦以德 程大章 赵 锂王昌兴 胡华莹 程玉平 胡平放唐小虎 李 青目 录1 总 则12 规划与建筑专业23 结构专业124 给排水专业
4、135 暖通专业236 电气专业29本规定用词说明331 总 则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文件精神,实现武汉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在武汉市强制实施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为目标,全面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一星级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的
5、技术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类型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1.4 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2 规划与建筑专业2.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场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影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和建议,保证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古迹、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2.2 建筑规划布
6、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1)对住区或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日照进行模拟分析,计算参数与计算结果均应满足现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布局应满足现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应对周边建筑带来光污染,不应降低周边建筑或场地的日照标准。2.3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居住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应满足:3层及以下的建筑,不高于41m2;4-6层的建筑,不高于26m2;7-12层的建筑,不高于24m2;13-18层的建筑,不高于22m2;19层及以上的建筑,不高于13m2;2、公共建筑的容积率应不低于0.8。(1)居住建筑
7、应合理选择户型配比,住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满足3层及以下建筑,不高于41m2;4-6层建筑,不高于26m2;7-12层建筑,不高于24m2;13-18层建筑,不高于22m2;19层及以上建筑,不高于13m2。当项目场地内存在n幢不同层数的建筑时,则该住区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为第幢建筑的总居住人口数;为住区的总居住人口数,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按每户3.2人计算;为第幢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此时,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为:其中为住区场地的总用地面积。则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应小于等于人均用地指标限制,即:(2)公共建筑容积率应不低于0.8,
8、某些特殊类别的公共建筑未能满足容积率要求时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确实无法满足容积率规定时,不受本条限制。2.4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1、住区绿地率对于新区建设应达到30%,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25%;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应达到1.0m2,旧区改建项目应达到0.7m2;2、公共建筑的绿地应向社会公众开放。住区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编写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的计算书。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计算“住区绿地率”时,绿化用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
9、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或晒台的人工绿化;(2)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公共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应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2.5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5%;2、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应不低于0.5。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
10、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或性质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受本条限制。2.6 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玻璃幕墙材质应满足以下要求:在市区、交通要道、立交桥等区域,玻璃幕墙材质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得大于0.16,其它区域反射比不得大于0.2。2.7 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室外工程和景观施工图设计应参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隔声降噪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施工图设计。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
11、联系,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1项: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1)若项目周边存在或规划了公共交通网络,则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车站的步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1项: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2)若项目周边无现有的或规划好的公共交通网络可以利用,则应先确定
12、出入口位置,然后根据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的要求向武汉市交通部门提出相关建议。2.9 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无障碍设施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2.10 建筑场地应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设置停车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至少一项:(1)自行车停车设施应合理设置、方面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2)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13、;2)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停车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2.11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规划设计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湿地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湿地、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当大量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时,应制定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2.12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
14、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条: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场地大于10hm2的应编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且园林绿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条;(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2)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2.13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居住建筑每100m2绿地上不应少于3株乔木;公
15、共建筑应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1)所选植物均为适应当地气候特征和土壤条件的少维护、耐候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2)参照武汉市乡土植物名录选择多种乡土植物,并在景观设计说明中注明所选乡土植物的名称;(3)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植物种类不少于45种;(4)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应满足下表的要求(见表2.1):表2.1 种植区域覆土深度植物类型种植区域覆土深度(cm)草坪植物30小灌木45大灌木60浅根乔木90深根乔木150(5)居住建筑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6)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2.14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
16、条文的规定。建筑热工和设备系统设计应满足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建筑幕墙GB/T 2108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 559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此外,还应在其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编写节能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需写明朝向)、气候分区和计算方法、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节能措施、主要部位的保温隔热构造说明、外门窗设计、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等内容,并应编写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包括建筑朝向、体型、气候分
17、区、规定性指标或权衡计算、计算方法(节能计算软件名称或手工计算书)等内容。2.15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比,应使建筑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建筑体形、朝向和楼距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559的相关要求。2.16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应不低于3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不低于5%,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建筑立面应合理设计,编写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计算书。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对于18层及18层以下的建筑,
18、或超过18层的建筑其18层及以下各层,应根据建筑立面设计风格和安全性考虑,灵活选用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开窗、推拉窗等外窗形式,外窗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透明部分总面积的5%。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各不相同。为简单起见,可将玻璃幕墙活动窗扇的面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而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本条的玻璃幕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玻璃幕墙不在此列;(2) 对于18层以上的建筑,其18层以上各层,出于安全性考虑对其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做规定性要求,但应设置保证通风换气的措施;(3) 对于有严格室内温湿度要求
19、、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可不满足本条要求。2.17 居住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居住建筑的规划布局及户型平面设计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2.18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其采光系数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外窗设计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相关条文要求,且房间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编写窗地面积比例计算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图和窗地面积比计算表(含房间
20、面积、门窗洞口面积、有效采光面积、窗地面积比和窗地面积比限值等参数),计算方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2.19 围护结构应采用合理的防结露设计措施,保证其内表面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无结露现象。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编写围护结构结露计算说明书,其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建筑围护结构(特别是外门窗)的保温防潮措施和热桥梁、热桥柱、热桥楼板等主要部位的保温隔热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要求。2.20 在
21、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小于0.6。(1)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小于0.6;(2)特殊热桥部位(图集中未涵盖的)需在设计图纸中单独绘出节点大样图;(3
22、)编写内表面最高温度计算说明书,应包括围护结构做法、热工性能的说明和上述各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计算的详细过程,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要求。2.2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墙、楼板、门窗的隔声性能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1)主要功能房间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包括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2)编写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及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计算报告;(3)居住建筑室内噪声级应满足昼间
23、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42.5d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33.5dB,以及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大于42.5dB的要求;(4)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的平均值。2.22 居住建筑应能实现自然通风,居住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应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且卫生间开设外窗。居住建筑设计应编写通风开口面积比计算说明书,并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相关条文的规定;(2)通风口开口位置设计合理,有利于形成穿堂风,且通风开口面积比应不小于8%,其中“通风开口面
24、积比”为房间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3)卫生间开设外窗,利于污浊空气排放;(4)在施工图中应明确每间房的套内面积,列出门窗表。2.23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应安排合理,减少排水噪声、管道噪声,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1)遵循动静分区的原则,相对集中的安排设备间、管道井、厨房等噪声量大的空间,在其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相对次要的空间进行缓冲隔离,远离室内或外界的噪声源布置,居住建筑底部不应设置餐饮及噪声大的娱乐网点;(2)合理布置可能引起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和隔声措施,特别应设置电梯井减震防噪和户外地面停车防噪措施;(3)噪声敏感的房间应远离
25、室内噪声源;(4)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J 11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要求。2.24 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应超过18m。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应超过18m。2.25 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以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建筑设计应依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具体措施如下:(1)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2)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3)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4)窗结构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饰面。2.26 室内气流应组织合理,避免卫
26、生间、厨房、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且重要功能区域通风或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要求。(1)应尽量将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建筑自然通风的负压侧,防止厨房或卫生间的气味因主导风而反灌进入室内;(2)厨房应设置竖向排气井道;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气井道。2.27 不应采用国家和武汉市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材料及制品选用时,应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并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禁止及限制使用技术部分、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
27、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执行。当上述文件对墙体材料部分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执行。2.28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装饰性构件功能化。建筑设计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纯装饰性构件。2.29 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商场类建筑,其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应采用不少于30%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是指除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以外的地上室内空间,以及作为商业、办公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包括其它地下空间)。“可重复使用的隔断”是指使用可再利用材料或可再循环利用材料组装的隔断(墙),其在拆除过程中应
28、基本不影响与之相接的其它隔断(墙),拆卸后可重复进行再次利用的隔断(墙),如大开间敞开式办公空间内的矮隔断(墙)、玻璃隔断(墙)、预制板隔断(墙)、特殊设计的可分段拆除的轻钢龙骨水泥压力板或石膏板隔断(墙)和木隔断(墙)等。用砂浆砌筑的砌体隔断(墙)不算灵活隔断(墙)。在保证室内工作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办公、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内应尽量多地采用可重复使用的灵活隔断(墙),编写可重复使用的隔断比例计算书,“可重复使用的隔断比例”不应小于30%。“可重复使用的隔断比例RC(%)”应按下式计算:RC=SC/S式中:SC为建筑内部可变换功能空间中使用可重复使用隔断的面积之和;S为建筑
29、内部可变换功能空间面积之和。3 结构专业3.1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结构设计时,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3.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装饰性构件功能化。建筑设计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纯装饰性构件,对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作用的飘板、格栅、构架和塔、球、曲面等应通过造价进行控制,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对于居住建筑应低于2%,对于公共建筑应低于5。当项目存在纯装饰性构件时,应编写纯装饰性构件功能说明书和纯装饰性构件造价计算书。3.3 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
30、计。建筑、结构专业对楼梯间、电梯间、洗手间等公共部位进行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与结构施工图纸中应注明预留孔洞的位置、大小,并给出土建和装修阶段各自所需主要固定件的位置、编号和详图。3.4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结构设计时应按以下要求选用高强度材料,并编写高强度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1)对于6层以上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受力普通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50以上;(2)对于钢结构,其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3)对于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受力普通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50以上;对其钢结构部分,Q345
31、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4 给排水专业4.1 合理规划地表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55%;(2)建筑开发行为不得提高场地雨水的综合径流系数,开发后场地雨水的外排量不大于开发前场地雨水的外排量,不增加市政雨水管网和水体的负荷;(3)在设计降雨强度下,雨水能全部就地入渗或蓄留,不外排至市政雨水管或城市水体,有效降低市政雨水管网负荷。4.2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建筑热工和设备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 559等标准
32、和规范的要求。此外,还应在其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编写节能专篇,包括生活热水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节能设计措施。4.3 在方案、规划阶段应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武汉市规定的节水要求(如武汉市民用建筑节水技术设计导则)介绍,项目周边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及市政设施情况说明;(2)项目概况。当项目包含多种建筑类型(如城市综合体建筑),如住宅、办公建筑、旅馆、商场、会展时,可统筹考虑项目内的水资源情况,确定综合利用方案;(3)确定节水用水定额,编制水量计算表及水量平衡表。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武
33、汉市民用建筑节水技术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武汉市经济情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和区域水专项规划等,确定用水定额,编写用水量计算表和平衡表。用水量计算不仅要考虑建筑室内盥洗、沐浴、冲厕、冷却水补水、游泳池补水、空调设备补水等室内用水要素,还要综合考虑小区或区域性的室外浇洒道路、绿化、景观水体补水等室外用水要素;(4)给排水系统设计方案介绍1)给水方案应包括水源情况概述(包括自备水源和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方式、给水系统分类及组合情况、分质供水情况、当水压水量不足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供水充分利用市政压力,加压系统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供水系统水压稳定、可靠,水量和
34、水压可向所有用户不间断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分区合理,分区内低层部分各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每区静水压力不大于0.45MPa,当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减压限流; 水质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生食品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洗涤、家具擦洗用水的水质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相关要求;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水质卫生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
35、7051的相关要求;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要求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相关要求;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有直饮水时,直饮水应采用独立的循环管网供水,并设置水量、水压、水质、设备故障等安全报警装置。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误接、误用、误饮,并注意保障其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的水质和水量安全; 选择热水供应系统时,若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则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若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则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确保冷热
36、水系统压力平衡,或设置混水器、恒温阀、压差控制装置等;2)排水方案应包括现有排水条件说明、排水系统选择、排水体制及污水排水量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 室外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处理及排放系统不应对周围的人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应根据武汉气候、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规划雨水的入渗、排放和利用方式,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减少雨水受污染的几率,尽可能地合理利用雨水资源。3)为避免室内重要物资和设备受潮,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道、阀门和设备的漏水、渗水或结露;(5)采用的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说明。对给水系统中采用的节水器具、高效节水设备和相关的技术措施进行说明,所
37、有项目必须考虑采用节水器具;(6)污水处理方案。靠近或在市政管网服务区域的建筑,其生活污水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远离或不能接入市政排水系统的污水,应单独进行处理(分散处理),且应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系统,处理后排放到附近受纳水体,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100%,达标排放率必须达到100%,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时,可考虑污废水的回收再利用,自行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7)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对雨水、优质杂排水的回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方式、规模及处理工艺流程。4.4 设置合理、完善、安
38、全的给排水系统。(1)给水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2)给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水量满足使用要求、水压符合规范要求;生食品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洗涤、家具擦洗用水,其水质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相关要求;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保证建筑正常供水时,水质卫生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相关要求;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
39、活给水系统的水质要求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相关要求。(3)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压力,加压系统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给水系统分区合理,每区静水压力不大于0.45MPa;当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分区内低层部分应保证各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4)排水系统应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排放设施,污水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均应达到100%;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1)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2)室外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处理及排放系统不应对周围的人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3)应根据武汉气候、地形、地貌等特点
40、合理规划雨水入渗、排放或利用,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减少雨水受污染的几率以及尽可能的合理利用雨水资源;(5)管道阀门和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漏水、渗水或结露;(6)卫生热水系统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确保冷热水系统压力平衡。选择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确保冷热水系统压力平衡,或设置混水器、恒温阀、压差控制装置等;(7)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有直饮水时,直饮水应采用独立的循环管网供水,并设置水量、水
41、压、水质、设备故障等安全报警装置。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保证非传统水源的使用安全,设置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保障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8)合理选用非传统水源,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量安全。4.5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产品行业标准的要求;新型管材和管件质量应满足企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经由有关行政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鉴定并备案;(2)给水系统应选用高性能阀门、零泄漏阀门等;(3)检修阀门的位置和数量有利于降低检修时的泄水量;(4)合理设计供水压力,避免水压持续高压或压力骤变;(5)对室外埋地管道应
42、采取保护措施,提出室外管道基础处理方案,控制管道埋深,并对埋深不够的管道提出保护措施;(6)给水系统应设置水箱、水池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装置;(7)安装防水锤的装置;(8)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应达到100%,下级水表的设置应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4.6 采用节水器具,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三级。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应不大于0.2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1)建筑所有用水部位均应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对全装修的项目,应对节水器具的选用做出要求。节水器具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1)用
43、水器具应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和2003年第12号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中公布的设备、器材和器具;2)除特殊功能需求外,所有用水器具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相关要求。对国家已出台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器具应满足标准中的相应等级要求,如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2010,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2012、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
44、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2012、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2012等。当存在不同等级的节水器具时,应按最低等级进行计算;3)可选用以下节水器具: 节水龙头:加气节水龙头、陶瓷阀芯水龙头、停水自动关闭水龙头等; 坐便器:压力流防臭、压力流冲击式6L直排便器、3L/6L两挡节水型虹吸式排水坐便器、6L以下直排式节水型坐便器或感应式节水型坐便器,缺水地区可选用带洗手水龙头的水箱坐便器; 节水淋浴器:水温调节器、节水型淋浴喷嘴等; 营业性公共浴室淋浴器采用恒温混合阀、脚踏开关等;(2)给水系统应采用减压限流措施,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当选用了恒定出
45、流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线的工作压力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即可。当建筑因功能需要,选用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如大流量淋浴喷头,可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适当的工作压力,但应选用用水效率高的产品;(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最长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应大于15m,且应保证用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得大于15s;(4)对于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的公寓、住宅、别墅,若共用水加热设备,则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回水配件进行自然循环,或设置循环泵进行机械循环。4.7 居住建筑景观水体用水不应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景观水体用水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景观水体用水不能采用自来水或地下水,
46、可以采用地表水和非传统水源,并应设水表计量。利用河湖水时,需取得水务部门的许可;(2)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用水水质GB/T 18921的相关要求。4.8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1)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和主要用途;(2)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处理、储存和输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相关要求;(3)雨水或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设计相应的消毒措施,且不污染水质。当雨水设计利用规模100m/d时,可采用氯片作为消毒剂;当雨水设计利用规模100m/d时,可采用次氯酸钠或其他消毒剂消毒;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和建筑与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