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 二、项目内容 (一)开展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培训。 逐级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
2、11版)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要点。 (二)在辖区内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户籍与非户籍居民。其中 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等人群为管理服务的重点人群。 2.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
3、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3.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
4、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4.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5、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5.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2)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
6、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5)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6)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
7、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8)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 三、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
8、区卫生厅统一领导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成立自治区级项目技术指导小组,对全区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服务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当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的领导与协调,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推进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公立医院为技术指导单位,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项目师资培训与绩效考核。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为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单位,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服务任务。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
9、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建档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居民满意度等。 (一)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二)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三)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四)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有符合各项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健康教育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慢性病等方面
10、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 2011 年提高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增加了健康教育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提高了工作要求。为深入开展全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工作,为全体居民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普及健康知识和开展行为干预,帮助城乡居民树立健康观念,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健康的行为,提高大众健康素质,预防控制疾病,提高生活质量。 二、项目内容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健康教育服务规范服务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结合我区重点和热点的卫生问题如艾滋病、结核病防治,认真
11、做好健康教育各项工作。 (一)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健康教育的年度计划,保证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将健康与日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开展。计划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健康教育的目的、指标、内容、形式与时间、实施和质量控制方法、组织实施流程、人员安排、经费预算、设备和材料准备、效果评价等。 (二)发放及播放健康教育材料。一是免费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 12 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
12、充,保障使用。二是播放音像材料,包括利用基层现有的新型视频播放系统及录像带、VCD、DVD 等视听传播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应诊时间内,在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和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材料不少于 6种,播放时间不少于 200小时。 (三)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宣传栏不少于 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 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显眼位置,距地面 1.51.6 米高的位置。专栏应标有机构名称,应根据健康教育重点和热点工作内容及时更新,每个机构健康教育
13、宣传栏内容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 (四)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利用会议、集会、电影放映等社会活动,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开展 9次公众健康咨询宣传活动。 (五)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以普及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预防传染病、慢性病、多发病为重点内容,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家属、孕产妇、036个月儿童家长等为主要对象,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举办
14、1次健康教育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 1次健康教育讲座。 (六)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在提供辩证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七)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管理及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每个机构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保存,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总结评价、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八)积极与大众媒体合作。认真研究、协调电视、广播、报纸
15、、网站等大众媒体,开设健康教育频道或栏目,提高大众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效果。 (九)开展健康教育能力建设。 1.配齐健康教育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健康教育室、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新型视频播放系统、照相机、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必要的设备,并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2.基层健康教育人员培训。主要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内容、方法、技巧,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的使用,传播材料的制作与使用、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等。专(兼)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
16、培训不少于8学时,其中一类学分不少于3学分。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健康教育学分的取得、统计和考核要使用广西自治区卫生科技教育网()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系统。各级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卫规财201134号)要求,切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3.城市社区和农村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定期参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现场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导和纠正,为政府
17、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好参谋。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服务内容等,加强对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 4.统一设计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为了降低宣传材料制作成本,节约经费,保证宣传材料的科学性和质量,达到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的传播效果,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宣传材料主要由自治区、市级专业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县级专业机构印刷发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再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三、组织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的实施,包括制
18、定实施计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检查、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所辖区居民提供。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社区和农村大型、集中性健康教育活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在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 (一)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二)主要评价指标。 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
19、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免疫规划项目实施,促进规范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为适龄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和补种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降低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水平,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二)具体目标
20、。 1.以乡为单位适龄儿童建(卡)证率95%; 2.以乡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3.以县为单位 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完成率 100%; 4.以乡为单位免疫规划疫苗损耗系数控制在规范要求,即单人份疫苗 1.05(脊灰糖丸 1.1),2人份疫苗 1.2,3人份疫苗 1.5,4人份疫苗 2.0,5人份疫苗 2.5; 5.以乡镇为单位托幼机构、小学校和入学儿童查验率要求达到 100%,补证率达 100%,补种率在 95%以上; 6.以县为单位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尤其 AFP病例监测、麻疹监测指标需全面达标;AFP病例、麻疹、乙脑、流脑等要纳入专病管理。 7.以
21、县为单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有关指标达到国家方案要求,即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 48 小时内报告率90%,需要调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报告后 48小时内调查率90%,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调查后 7 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率9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在调查后 3 日内报告率9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率达到 10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类率9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县覆盖率达到 100%。 8.推进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2011 年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区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二
22、、项目内容 (一)建设规范性预防接种门诊。 为适应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发展需求,接种门诊应不少于260m,设有办公室、接种室、宣传候种室和冷链室,面积足够大的可将宣传候种室和接种室建成开放式的接种大厅。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接种禁忌症等。 (二)规范疫苗管理。 制定本辖区疫苗需求、使用、分配计划;做好疫苗出入库和使用记录;疫苗损耗系数控制在要求范围;疫苗储存用量分别为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疫苗要全程冷链运输,温度达到要求,运输记录完整;对储存疫苗的冰箱须每日记录2次温
23、度;规范处置过期失效疫苗。 (三)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所有 06岁适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等。 2.免费范围:所有与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关项目均免费,中央转移支付提供接种所需的疫苗和注射器经费,儿童建卡、建证、建 IC 卡(磁卡)注射、注射器、接种前问诊等均不能收费。不得强行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不得在对适龄儿童接种第一类疫苗同时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对适龄儿童接种第一类疫苗时搭收体检费等任何费用。 3.工作要求。 (1)及时为辖区 06岁的常住儿童及居住满 3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做好
24、预防接种资料管理。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3)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并填写知情同意书。 (5)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6)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
25、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剂量、接种部位、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7)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 30 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及时汇总、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每月上报一次常规免疫接种数据;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8)在全区范围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了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要及时上传接种个案;未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要按月上报有关报表。 (四)为 15
26、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对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工作,进一步降低1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五)开展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每年对新入托、入学儿童进行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对漏证、漏种儿童进行补证、补种,将漏卡的适龄儿童纳入免疫规划管理。 (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进
27、行处理和报告,确保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的监测与控制。 疫情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开展疑似病例报告、个案调查、实验室检测和血清学监测等工作。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等方式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疫苗针对疾病疫情信息。脊髓灰质炎、麻疹、乙脑、流脑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进行专病报告和管理。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八)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1.培训和督导。 培训:自治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级防保组织每年对下级业务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培训。 督
28、导:年度内自治区级开展2次、市级开展4次、县级开展6次,督导方案由各级自行制定。 2.资料管理。 (1)分类管理。分为统计资料、非统计资料两类。其中统计资料包括记录表、调查表、统计报表。非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各类业务技术资料、培训教材、会议、表彰、宣传等资料,以及各类计划、总结等。按时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实行档案化管理。 (2)及时报告。按要求报告疾病主动监测旬、月报表、接种率统计表、疫苗使用进度表等。 3.健康宣教。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的免疫规划宣传,每年开展“4.25”预防接种宣传日/周宣传活动,开发当地宣传材料,利用宣传品和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 4.开
29、展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5.收集与预防接种相关基础资料。 6.继续教育。所有参与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国家免疫规划技术的继续教育。 三、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确定的免疫规划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
30、免疫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与指导,督导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经费的落实,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价;药监部门对疫苗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教育部门做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配合做好查漏补种和托幼机构、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 1.建卡(证)率;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3.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任务完成率; 4.接种证查验和补证补种工作指标达到方案要求; 5.免疫规划疫苗损耗系数; 6.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7.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指标; 8.完成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二)评价方法。 通过逐级收集、核对各级上报的
31、工作报表以及传染病直报/专报网络、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网络直报系统等,收集、分析和评价各项工作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通过现场督导、抽样调查等方法评价当地工作指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方案 0-6岁儿童保健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儿童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 0-6岁儿童提供优质的基本保健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新生儿访视率90%以上; (二)儿童健康管理率 80以上; (三)
32、儿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 80%以上、农村达到 72%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开展儿童保健技术培训。从事儿童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从事儿童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市级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儿童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师资培训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儿童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二)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辖区内 0-6岁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 1 岁以内 4 次健康体检、1-3 岁每年 2次健康体检、46岁每年一
33、次健康体检。 1.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要求,指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区域提供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卫生厅备案。在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儿童健康管理的,给予免费服务。不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儿童,不能享受免费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2.建立广西儿童保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广西儿童保健手册。由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实际情况,向辖区各助产机构和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定
34、点机构免费发放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前填写发放,并根据该新生儿居住所在地,在广西儿童保健手册注明定点机构。儿童家长携带手册、孩子就近到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保健服务,服务完成后,保健医生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儿童家长在广西儿童保健手册上签字确认。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统一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 3.新生儿第一次家庭访视。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把新生儿信息(随同产妇的信息)发至辖区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在 24 小时内将新生儿信息分发到产妇所在地的定点服务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后周内进行第一次家庭访视服务(对地处偏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
35、产妇,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随访)。 在访视中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要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要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发现有异常的应及时转至分娩或上级医疗保健治疗。并将定点机构和检查时间告知儿童家长。 4.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应在新生儿满 28 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定点机构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发现有异常的应及时转至分娩或上级医疗保健治疗。 5.婴幼儿健康管理。在定点机构进行(对地处偏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
36、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婴幼儿,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婴幼儿健康管理),时间分别在 3、6、8、12、18、24、30、36 月龄时,共 8 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婴幼儿喂养及患病情况,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8、18、30 月龄时血常规检测,6、12、24、36 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一次听力筛查。 6.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在 46 岁时进行,每年 1 次,共3 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儿童膳食、患病情况,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合理膳食
37、、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7.健康问题处理。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高危儿,营养不良、贫血等体弱儿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腭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因高危而增加的检查项目和次数,费用由监护人自理。 8.信息收集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履行儿童健康管理项目信息上报义务。定点机构在进行新生儿访视和儿童体检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网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
38、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三)加强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完善全区妇幼保健信息网络,添置、更新必要设备,组织计算机和信息化技术培训,全区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儿童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自治区级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对全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实施儿童保健项目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管理项目经费、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自治区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县(市、区)级师资培
39、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内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及服务,配备至少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从事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服务,负责辖区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定期召开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儿童保健工作,进行高危儿管理,实行双向转诊。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托幼机构集居儿童保健服务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定点机构承担,每年入托或入园进行体检。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
40、责督导辖区儿童接受保健服务,配备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掌握辖区儿童系统保健信息,及时登记上报,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 (一)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二)主要评价指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居民满意度。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结合我区项目开展情况
41、,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早孕建册率9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88%; (三)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以上; (四)产后访视率90% (五)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95%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市级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妇女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师资培训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妇女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二)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
42、,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1.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要求,指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区域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给予免费服务。不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产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卫生厅备案。 2.孕情管理。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按辖区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3.孕早期
43、健康管理。 (1) 在孕 12周前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孕 12 周前,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当地指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由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实际情况,向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定点机构免费发放。孕产妇携带手册就近到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保健服务,服务完成后,保健医生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孕产妇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字确认。 (2)首次孕早期健康管理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有条件的地区进行B超、电图检查及血糖、阴道分泌物等实验室检查,
44、费用由孕妇自理,但要做好告知工作。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名。高危评分10分以上,必须及时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结果。 (3)孕中期健康管理。孕 1620 周和 2124 周各进行 1次孕期健康管理,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对孕妇保健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动员孕妇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筛查检测,费用由孕妇自理。重点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孕妇,发现高危孕产妇的异常孕妇,不能截留,必须及时转到县级以上产科急救中心,并随访转诊结果。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随访
45、转诊结果。 (4)孕晚期健康检查。孕 2536 周、3740 周各进行 1次产前检查。督促孕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对检查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增加必须的检查次数。 (5)产后家庭访视。助产机构以书面告知产妇免费产后家庭访视的信息,并在产妇出院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把产妇的分娩信息发至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在 48 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分发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第一次家庭访视服务(地处偏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产妇,由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46、通知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随访)。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应在产妇出院后 37天进行。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正常产妇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发现有异常的产妇必须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查治。 (7)信息收集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履行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信息上报义务。定点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网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
47、依据。 (三)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孕产妇保健信息进行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 三、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成立自治区级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全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机作为孕产妇保健项目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管理项目经费、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自治区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县(市、区)级师资培训与绩效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需要增加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