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课后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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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第一章1.简述破产的概念。答: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2.试述破产与民事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联系及区别。答:破产与民事执行。联系: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是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权数额相对应的清偿,且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清偿对象。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 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的履行义务。民事

2、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破产程序则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对象,而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通常是债务人的部分财产。破产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其依靠法院来进行,一般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处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并最终予以变卖和分配;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来推进,其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且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受偿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满足,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要分担一定的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则一般会得到最大程度甚至是全额满足。从法律后果看,破产清算程序的实施将最终导致法人债务人主体

3、资格的消亡,对自然人债务人则有免责的优惠;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不产生法人资格消亡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债能力时也不免除其清偿责任。民事执行只有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给予清偿。民事执行可以执行财产,也可对行为义务进行执行,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破产与参与分配。联系:都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所运用的特殊清偿手段;都是为了使数个债权人能获得公平清偿。区别:前者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后者是对债务人总财产的概括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终止后,法人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且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并不免除。若有财产的,可继续清偿债权;而法人破产债务人

4、在破产程序终止后,主体资格消灭,剩余债务免除也不再清偿只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才可申请参与分配,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清偿是否到期,都视为到期,都可依法参加破产程序。3.简述破产法的特点和属性。答:特点:具有综合性是特别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私法,又具有公法的部分特征;属性: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虽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破产制度是 法院指挥监督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的一种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既有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的,也有是法院依职权开始的。4.简述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答: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

5、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5.简述破产法的功能。答:破产法对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及维护正常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挽救可能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重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避免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引起的链锁反应、市场动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修补市场经济受到的损害和信用关系遭受的破坏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提供条件和保证6.谈谈你对我国原来推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答:7.破产法为什么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答:8.举例说明你对破产法间接功能的认识?9.谈谈你

6、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趋同化趋势的理解。10.简述破产立法主义。11.试分析比较我国1986年破产法和2006年破产法的破产立法主义。并谈谈你对破产你对破产立法主义的理解。12.为什么说古罗马破产立法是破产立法的萌芽?13.简述法国破产立法的沿革。答:16世纪,法国各商业城市制定的处理逃往和欺诈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均以中世纪意大利城市法为蓝本。破产债务人(主要是商人)以逃往或欺诈手段造成自己破产的,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1673年,法国商事法令集专章规定了破产制度:第10章,规定商人自愿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的程序;第11章,规定破产程序及其效力。该法令承认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的

7、和解是避免使用清算程序处理破产人全部财产的合法手段。 1804年法国民法典直接吸收了古罗马财产委付制度,创立了法国近代民法的“全部财产让与”制度。(第1265条至1270条)全部财产让于甚至被人当作了立法者创制的针对债务人破产的程序。(李浩培等译:法国民法典序言,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事实上,自1538年以来,法国只有商事破产程序,一直反对将破产制度适用于非商人。拿破仑法典所确定的全部财产让与,同破产制度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全部财产让于所坚持的“免受民事拘留”和“不免责主义”的精神,确实为法国近代立法所吸收。 1807年,法国商法典规定破产制度,继承了商事法令集的大部分内容,但该法典将和解作

8、为破产程序的结束而不作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方式。直至19世纪后半期,立法才承认防止性和解。法国商法典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停止清偿状态的商人,一度被视为“商人破产法”。 1955年,法国开始对破产法进行修订。 1967年7月,法国颁布第67563号法律,全称为关于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的法律,对法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商人破产主义转变为一般破产主义,破产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具体表现在: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区分债务人与企业破产的适用程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不断扩大。但是该法保留了传统的清算型债务清理模式,在拯救困境企业方面也基本没有进步。 1984年3月

9、,法国颁布第84148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预防与和解清理法。该法设立了一套用以尽早发现企业财务困难的预警措施和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的和解清理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收效甚微。 1985年1月,法国颁布第8598号法律,即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清算法。同时,1967年关于司法清理、财产清算、个人破产和破产犯罪的法律被废止。该法创设了一套以重整为主,清算为辅的新型债务清理制度。司法实践充分表明,该法在挽救企业和维持就业方面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缺陷。 1994年6月,法国颁布第94475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防治法,该法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不仅修订了第84148号法律的和解制度,加大

10、了早期治理困境企业的力度,而且修正了第85148号法律,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2001年,法国将1985年破产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后,纳入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共两编,239条。 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国也正在酝酿对破产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开始了这项工作。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有四点:一是修改后的破产法要符合法国的实际情况;二是破产法要与其他法律相配套,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三是突出预防破产的要求;四是破产程序许要更具有透明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破产法适用主体由商人、手工业者和私法法人扩大到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多听取银行债权人的意见

11、的内容;三是对重整程序区分内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业的出让和兼并)。四是增加预防企业破产的具体措施。14.简述德国破产立法的特点。15.简述英国和美国破产立法的演变。美国破产法对其他国家国家破产立法的影响和启示是什么?16.试分析比较我国1986年破产法和2006年破产法。第二章17.简述破产要件。答: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了结其债务关系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要同时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

12、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1)破产原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

13、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破产能力。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18.试述破产原因。19.简述破产申请的主体。答: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2.债权人。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

14、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3.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20.试述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氛围。答: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5、)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

16、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第三章21.简述破产受理的概念。答: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立案的司法裁判行为。22.试述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答:法院对破产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必须由申请权人提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应书面提出,并提交必要材料应预交破产费用对破产申请

17、实质要件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系恶意申请债务人异议成立特殊原因暂不成立审查期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特殊情况期限延长对债权人申请“三无”企业破产的审查处理审查后法院的处理不予受理受理后的驳回。23.简述法院在破产受理后的工作。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

18、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24.试述破产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答: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担任保证人的应通知债权人对债权人的约束:冻结个别追索权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

19、自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开户行/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终止民事诉讼程序终止民事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25.试述破产受理对第三人的影响。26.试述破产受理对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的影响。第四章27.试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答:核查债权申请人法院更换管理,审查管理人的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8.试述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标准。答:29.

20、试述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的内容。答: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0.管理人指定的方式。答: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31.试述管理人职权的内容。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或停止债权人的继续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32.试述我国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方法。答: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

21、值为标的额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酬标的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管理人报酬比例。第五章33.简述破产债权的概念。答:狭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申请获得分配的债权;广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34.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答:第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第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第四,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第五,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35.简述我国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答:对债

22、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36.试述破产债权的范围。答: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37.试述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第六章38.何谓别除权?它有哪些特征?答:含义:别除权,是指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而受清

23、偿的权利。特征: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依破产程序行使,但要受到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别除权的权利来源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39.定金能否作为别除权的基础?为什么?40.试列举别除权的权利基础。41.简述行使别除权行使的规则。答:不依破产程序行使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兼为破产债权人的别除权人须申报债权,非破产债权人的别除权人无须申报债权别除权行使后仍未受偿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列入普通破产债权有别除权的债权未到期或附条件的行使别除权受偿的范围42.简述别除权行使的顺位。答:基础权利性性质相同的别除权间的行使顺位基础权利性质不同的别除权间的行使顺位基

24、于担保物权的别除权和基于优先权的别除权的行使顺位。43.简述取回权的性质、涵义种类。44.简述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行使规则。答:基础:所有权保留买卖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因未登记或第三人位善意,不能对抗第三人情形下的所有权占有及其他物权;规则:标的物损灭时,取回权人的取回权可转化为破产债权取回权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取回权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因占有时效期间届满,破产人取得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取回权人丧失取回权。45.简述出卖人取回权。46.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答:必须是破产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为的行为必须是有害破产债权人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存在不必

25、有主观恶意。47.试述如何行使撤销权。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

26、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

27、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48.简述破产抵销权的特征。答:破产抵销须双方互为债权债务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的限制破产抵销不受债务履行期限的限制破产抵销权不受所附条件的限制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49.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答: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是: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

28、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

29、务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

30、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4、其他抵销限制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50.简述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的立法

31、体例。答:51.试述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的范围。答:共益债权:因对方当事人请求管理人或债务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因无因管理而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因破产财产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七章52.什么叫债务人财产?它有哪些特征?答: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在财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特征:属于债

32、务人所有受破产程序的规制受管理人控制53.债务人财产可分哪些种类?它的性质是什么?答:54.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答:破产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必须为破产人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破产财产必须是特定时间内,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财产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55.简述债务人财产的例外。答: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使用的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保险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

33、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因依照有关规定,特定物所有权转移并不以是否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只要支付对价,所有权即转移,所以不属于破产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矿藏、铁路、武器弹药等,土地使用权除按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之外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56.简述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破产撤销权主张无效的欺诈破产行行使追回权,维护债务人的财产要求出资人补缴出资对债

34、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特别追回权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接受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接受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57.简述抵销权的特点。答: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债权人,在民法上,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主张抵销的权利,可在破产法上,只有破产债权人才享有抵销权,与之相对的管理人则无此权利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务,须为其余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58.简述破产抵消权行使的规则。答: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向管理人作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应受到相应条件的制约抵销后的差额处理。第

35、八章59.简述重整的概念。答: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部分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的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60.与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相比,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特征?答:利益关系复杂,成本代价高昂,适用重整程序的一般为大型企业启动重整程序的主体广泛国家干预私权自治相结合,国家干预力量更强重整原因、措施的多样性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61.试述重整裁定的效力。答: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而产生的后果。法院对股份公司做出重整裁定后,将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产生一系列影响。从对公

36、司的效力看,其后果为:(1)在公司账簿上裁明重整开始意思,以划分重整前后的情形。(2)为重整开始登记。(3)公司经营的业务及财产移归重整人管理。重整开始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职权停止行使,在重整裁定送达后,在重整监督人及法院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接管,上述机构人员有义务回答重整人及重整监督人的询问。62.试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内容。答: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而产生的后果。法院对股份公司做出重整裁定后,将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产生一系列影响。从对公司的效力看,其后果为:(1)在公司账簿上裁明重整开始意思,以划分重整前后的情形。(2)为重整开始登记。(3)公司经营的业务及财产移归重整人管理。

37、重整开始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职权停止行使,在重整裁定送达后,在重整监督人及法院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接管,上述机构人员有义务回答重整人及重整监督人的询问。63.简述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定。答:64.简述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条件。答:65.试述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答:全面执行原则效率原则执行监督的原则情势变更的原则。66.简述重整监督机构的职责。答:67.试述重整程序终结的后果。答:第九章68.简述和解的概念。答: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团体间订立清偿债务的强制契约,并经法院认可后发生效力的一种预防被宣告破产的特殊程序。69.试述和解的

38、条件。答:70.简述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规则。答:71.试述和解协议的效力。答: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原有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等的效力72.试述和解的法律后果。答:第十章73.何谓破产清算?它有哪些特征?答:74.简述破产宣告的情形和破产宣告障碍。答:情形:法院对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宣告的情形由破产重整程序转换到破产清算程序时破产宣告的情形由破产和解程序转换到破产清算程序时破产宣告的情形;障碍: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75.简述破产宣告的形式

39、和效力。答:形式:破产宣告的裁定送达、通知公告;效力: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身份上的效力对债务人财产上的效力对债务人行为的效力第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破产分配程序内行驶权利破产宣告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影响。76.简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定和通过。答:77.简述破产财产变价的原则。答: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原则以最高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原则。78.简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通过和内容。答:79.简述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和顺序。答:原则: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

40、配原则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顺序:第一顺序,职工债权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80.简述破产财产分配环节。答:81.简述破产财产分配中特殊问题的处理。答:第十一章82.简述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答: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83.试述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答:破产程序的自然终结。破产重整成功而终结破产和解成功

41、而终结破产清算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预防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而终结破产重整失败转化为破产清算而终结破产和解失败转化为破产清算而终结破产废止而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的终结无财产可分配导致的终结破产宣告障碍导致的终结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终结。84.简述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答:对债务人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其他相关人员的效力。85.论述破产免责与复权。答:86.简述破产追加分配的特征及财产范围。答:特征: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属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的财产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追加分配一般由法院负责实施追加分配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范围:依据企

42、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规定应追回的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的属于破产人的应供分配的财产。第十二章87.简述破产法律责任的特点。答:适用的企业类型有所扩大适用的责任主体范围扩大破产法律责任形式扩大破产法律责任立法目的扩大。88.简述管理人的破产法律责任。答:89.简述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答:(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破

43、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90.简述破产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答:91.简述破产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答:1、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对于妨害清算罪的客体,一般都认为它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也有人认为除此之外,它同时还侵犯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妨害清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它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制度,又侵犯了

44、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妨害清算行为必须发生于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公司、企业一旦解散或者破产,即应进行清算工作。只有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能构成妨害清算罪。至于清算期间的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应当从清算组成立之时起,至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日止,也就是清算结束之日止。8其次,行为人在清算期间,必须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才能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清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再次,行为人实施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造

45、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后果。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妨害清算罪。(3)犯罪主体。有学者认为,妨害清算罪的主体不但能由公司、企业构成,还可由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构成,甚至还可由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构成,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规定是时间状语,并非主语,因此清算组的成员并未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9笔者认为,通过对刑法第162条的立法语义分析,妨害清算罪的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构成。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属于代罚制。10(4)犯罪主观方面。妨害清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隐匿的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

46、公司、企业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而有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2、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

47、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9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9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答: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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