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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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借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集团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有 效防范借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某控股公司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控200234 号)和内部存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广控20026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建设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是指建设集团 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等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借款”是指以某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等, 需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垫资等, 因资金不足,而向建设集团借贷(或申请开具保函

2、等)而形 成的借款。第二章借款的原则第四条 扶优限劣、控制风险原则。即向内部单位发放 贷款,要对项目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贷前 考察,应充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把握风险。6第五条 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原则。合理收取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以便资金的正常调度。第六条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需借用建设集团资 金的,以适当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来 实现借款人、建设集团投入资金相配比的原则。第七条 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各单位均须根据建设集团 审批的年度资金计划,财务预算于每月 28 日前向建设集团 报送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附件 1),将本单位月度资金 收支情况,包括按本规定因

3、项目承接确需向集团借款的 金额,一并填列于表中,该表经建设集团进行综合平衡批复 后执行。第八条 内部单位向集团借款实行计划额度管理。各内部 单位的借款额度以建设集团批准的各内部单位年度财务预 算中的借款额度为准。第九条 额度外借款,也应纳入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中,同时上报增加借款计划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办理借款 手续时,除向建设集团报送第十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经 批准增加借款额度的专项申请报告。第十条 借款资料的报送。各单位因工程项目投标、承 建等,向建设集团借款,需提前十天提供以下资料报建设集 团财务部审核。(一)借款申请书面报告。借款申请报告至少应写明: 1、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

4、还款资金来源等;2、到期如不能还本付息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应包括: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建设集团在免去借款人的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职务后,有权先接盘继续施工后 确定接盘价。接盘价确定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实际投入该项 目成本费用的书面材料,接盘价原则上应以会计核算的成本 费用为基础并经建设集团审计部审计后确定。(二)借款申请表(附件 2)。(三)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四)工程项目效益预测分析资料。(五)与建设集团经营部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借款主体为集团直属项目部时提供)。(六)借款主体单位需办理担保抵押时需提供担保的房 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原件。(七

5、)集团财务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借款的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开具工程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办 理投标保证金及工程项目垫资借款,均需填制借款审批表(附件 3),经建设集团经营部、法律部等部门和财务总监 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开具投标银行保函金额在工程总造价 10%(含)以内、投标保证金或工程垫资借款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集团相关部门审核、财务总监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超出上述标准,报建设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开具履约银行保函的审批权限与申请借款相同。第四章借款的办理程序第十四条借款人向建设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借款报 告,并按规定提供相

6、关资料。第十五条建设集团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初审或贷前调查。第十六条按照审批权限,报建设集团总经理或董事长 审批。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附件 4)、 办理银行保函。 第十八条将资金划转至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区域资金结算分中心借款单位内部账户(资金结算机构成立后)。第五章借款利率和结息第十九条利率:根据某控股公司有关利率标准,并结 合建设集团资金供求状况确定。第二十条利息结算:按季结算付息,最后一期利息到 期还本时一并结清。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划给借款人之前,借款人应向建设集团财务部提供由发包方或招标方出具的,保证能将支付的 工程进度款或返还的保证金直接划入建设集团

7、指定银行账 号内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借款必须专项用于申请借款工程的生产经 营或仅用于作为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如挪用,一经 发现,建设集团将按规定加收罚金,并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此条款视为双方已作约定。第二十三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工程垫资款原则上应由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所 在公司提出申请。100 万元以内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 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100-500 万元的超过 100 万元以上部 分,由建设集团协助解决 70%以下,500 万元以上的超过 200 万元部分,由建设集团协助解决 80%以下,基数及超过比例 部分由项目经理自筹解

8、决,建设集团协助解决的具体比例按 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第二十四条 应由项目经理自筹解决而不能自筹解决的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承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承建的,须提 供担保或抵押措施。第七章内部借款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集团财务部是内部单位借款管理的职 能部门,负责办理内部单位借款的有关手续,做好内部借 款台账的登记、所有借款利息的计息和催收工作,并密切关注借款单位所借款项的使用、归还、合同履行及信用情况,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 报。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未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无权直 接向下属项目部等单位发放借款。经建设集团授权同意的借 款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确保借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按期归还本息,所有借款均 应报建设集团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遇与某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某控股公司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向建设集团办理有关借款事 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董事 长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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