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过程中由于存在大量的高温介质和高温的设备表面,以及各种化学介质,极易发生灼烫事故。现场生产过程中,一般将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作为重点控制的事故类型。一、灼烫事故的起因生产中的高温介质或者设备产生的高热,生产和使用的各种高温物料(水、汽、烟气、高温介质等),因设备、管网、阀门等承压部件泄漏,隔热保温不好时,会发生烫伤事故,这类事故发生次数较多,由于事发突然,作业人员来不及防备,所以往往后果较为严重。化学物质释放的化学能,在生产过程中,化学药品使用或者管理不当,人体接触到这些化学物质时,可引起灼伤。在化验室化验过程中,化学灼伤也是经常出现的安全事故,皮肤或者眼睛内溅入浓酸、浓碱等化学药品和
2、其他刺激性的物质可对皮肤和眼睛造成灼伤。光能、放射能等对人体造成的灼伤。如在在检维修过程中,使用电气焊,眼睛被电焊弧光灼伤等。二、灼烫事故的预防对于温度较高的生产介质、装置内的高温设备,以及管线的蒸汽保温管线,设置外保温措施。凡操作人员经常经过或有可能接触到的部位,按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要求,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米以内,距操作平台周围0.75米以内的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及阀门、法兰以及低温设备、管线,设防烫伤隔热措施。加强设备管理。分析所发生的灼烫事故,由于设备故障,导致介质泄漏对人造成灼伤占有很大的比例,加强设备管理,减少泄漏的发生,是避免灼烫事故
3、的重要预防措施。容器检修前,确保系统内所存的介质已放尽、压力到零;检修高温设备时,应待设备冷却后再作业;必须抢修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防护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所接触化学物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了解化学物品与人体接触可能造成的灼伤和灼伤后的处理方法。个体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避免职业伤害的重要装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根据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工作服,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使用安全工具;进行高温作业时,必须穿防烫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好防烫手套和安全用具。三、灼烫事故的应急处理被热水(汽)烫伤后,应用冷却水或冰水进行冷却,轻度烫伤
4、需要冷却几分钟,严重烫伤需要冷却30分钟。有衣服部位烫伤时,应直接往衣服上浇水冷却,冷却后剪开或脱去衣服。当充分冷却伤处后,应用消毒纱布盖住患部,并接受治疗。在医生诊断前,不准涂抹药膏,以免感染。为防止患部留有疤痕,不要挑破水肿泡,应按医生要求治疗。人体被火烧伤时,应采取就地打滚方法熄灭身上的火焰。不得仓促奔跑,以免火借风势越燃越旺。对烫伤部位用自来水冲洗或浸泡,在可以耐受的前提下,水温越低越好。一方面,可以迅速降温,减少烫伤面积,减少热力向组织深层传导,减轻烫伤深度;另一方面,可以清洁创面,减轻疼痛。化学灼伤的急救,对化学性皮肤烧伤,应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受污染的衣裤、鞋袜等,并用大量流动
5、的清水冲洗创面20至30分钟(强烈的化学品要更长),以稀释有毒物质,防止继续损伤和通过伤口吸收。新鲜创面上不要涂抹油膏或红药水、紫药水,不要用脏布包裹。四、灼烫案例一:一、事故经过 2017年11月14日18:30左右,净合区域外操路某某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罐区内离线检修的硫酸泵下方硫酸收集桶(手提式塑料桶)液位较高,随即汇报现场副班长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到达现场。 19:10,刘某某准备将泵下硫酸收集桶中的硫酸提送至罐区内的废酸收集大桶内。当刘某某提起硫酸收集桶行走时,路某某发现硫酸收集桶底部漏酸,便立即告知刘某某。因硫酸收集桶漏酸无法回收至大桶内,刘某某便临时改变处置方法,将酸桶内的酸倒至围堰
6、内的中和池中。硫酸遇到中和池内的水急剧放热,致使水和硫酸迅速沸腾,硫酸与水的混合物因沸腾喷溅至未按规定穿防酸碱服、未将防酸碱面罩拉下的刘某某的面部。刘某某受伤后,迅速跑至罐区外东侧固定式洗眼器处冲洗。经诊断,刘某某面部、双眼轻度灼伤。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将硫酸倒入存有大量水的中和池中,硫酸遇到中和池内的水急剧放热,致使水和硫酸沸腾。硫酸与水的混合物因沸腾喷溅至未按规定穿防酸碱服、未将防酸碱面罩拉下的刘某某的面部和双眼,导致化学灼烫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 1.收集硫酸的手提式塑料桶底部破损,作业人员在使用此桶收集管道内排净的硫酸前未对桶体进行检查。 2.作业人员未执行公司酸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章不循,违章作业,涉酸碱作业不按规定穿防酸服、未将防酸碱面罩拉下。 3.作业人员对酸碱作业危害因素辨识不清楚,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缺乏,未辨识出浓硫酸倒入水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4.公司安全管理部曾数次针对该公司涉酸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现象进行过通报考核,但该公司却未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严格管理,更未认真汲取本单位2016年“813”硫酸化学灼烫事故和2017年 “1114”醋酸化学灼烫事故经验教训。 5.该公司对非常规作业管理不规范,对已识别出的非常规作业未按规范管理,未编制临时作业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