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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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9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九年四月目 录第一篇 行政审查部分1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2 1 总则2 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3 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6 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23 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35 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40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55 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65 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73 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77 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84 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87 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106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110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112第一篇 行政审查部分序号

2、项 目审查内容1.1建设程序报批要件1 是否齐全 。1.2审批权限1 是否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规定。1.3申报单位资格1 是否具备法定资格。2.1资质资格资质1 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2.2资格1 执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范围;2 未实施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1市场管理文件编制1 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规范;2 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3.2入渝勘察设计单位1 单位是否在渝登记注册,资质、人员、场地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规定。3.3市场行为1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2 是否存在多处执业、挂靠、出卖图章等行为。3.4合同 1 勘察

3、、设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5收费1 勘察设计 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3.6工作周期1 勘察设计周期是否合理。3.7承发包1 勘察设计承包、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相关产业政策1 设计是否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新技术应用方面的产业发展政策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装饰装修工程

4、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执行。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部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节能绿建专业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工程设计

5、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2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3 3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 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其它要求。5 是否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的规定。1.0.5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设计文件未完成校、审程序、不满足现行得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6、的不能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施工图设计文件1 设计图纸齐全;2 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2.2强制性条 文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2.3总平面设计说明1 设计依据。2 总图必要的其他说明(尺寸及坐标标注原则、高程选用、安全要求、无障碍要求、重要场所的相关情况等)2.4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1 总图指标是否满足设计条件的要求。2 建

7、筑退让各种控制线以及各种间距是否满足要求。2 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安全防护设计是否满足要求。3 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无障碍设计是否满足要求。4 对场地、朝向、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布置是否满足要求。5 对山地、坡地、场地条件特别复杂的工程应单独进行竖向设计,并补充场地剖面设计。2.5 土石方图1 土石方工程是否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2.6消防平面图1 各建筑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 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7绿化平面图1 绿地面积统计及指标表。2 绿化及景观安全和无障碍设计。3 景观专项设计需另行专项审查。3 建筑专业审

8、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3.1施工图设计文件1 设计图纸齐全;2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3.2强制性条 文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3.3设计说明1 设计依据:审查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执行主要规范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2 项目概况:主要审查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屋面和地下室防水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主要结构类型和抗震设防烈度等。3 建筑各分部分项说明。3.1 楼地面工程主要审查:有降板要求的部位及降板高度、

9、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3.2 墙体工程主要审查:外墙材料的强度等级和外壁厚度、墙身防潮、涉水房间的反坎设计、住宅卫生间和浴室墙体的防潮层设置、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3.3 屋面工程主要审查:女儿墙净高和各管、井出屋面高度;屋面防水等级、防水层道数、防水材料及厚度;种植屋面的耐根穿刺防水层设置及位置。3.4 门窗及幕墙工程主要审查:各房间的窗地比和通风面积;玻璃厚度及安全玻璃使用要求;门窗各物理性能参数要求。3.5室外装修工程主要审查:外墙面砖、幕墙的安全设计。3.6室内装修工程主要审查:各部分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室内污染防治要求;安全防护设计。4电梯工程主要审查:电梯

10、数量、无障碍电梯、担架电梯的设计。5建筑设施设备工程主要审查:住宅的成品烟道设计、室外空调机位的设置、充电停车位设计。6 建筑防火设计主要审查:1)项目建筑物消防特征一览表中建筑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储存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2)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安全房间、消防救援窗等设置的说明。3)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建筑各部分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 无障碍设计主要审查:配置指标、出入口、竖向交通、房间无障碍设计。8 施工图防止质量技术通病的相关要求。9 建筑节能设计按专项审查要求执行。10有专项设计的应专项审查要求执行。(装修、绿建、装配式等)。3.4设 计 基本

11、规 定3.4.1无 障 碍设 计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1 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3.3条的规定。2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条的规定。3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3.6.2条的规定。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符合第8.1.4条的规定。5 无障碍住房应符合3.12.2条的规定。6 配套公共设施应符合7.3.1条的规定。3.4.3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4.1.4条的规定。2建筑突出物应符合4.2.1条的规定。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5.3.2条的规定。4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6.5.1条的规定。5

12、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6.6.3条的规定。6 楼梯梯段宽度应符合第6.7.2条的规定。7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应满足6.7.5条的规定。8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楼梯栏杆构造应符合第6.7.9条的规定。9 窗、门的设置应符合6.10.3、6.10.4条的规定。10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符合第6.14.1条的规定。3.4.4地下工程防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1 地下工程迎水面设计应符合3.1.4条的规定。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资料搜集应符合3.1.7条的

13、规定。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符合3.1.8条的规定。4 防水等级应符合3.2条的规定。3.4.5外墙防水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1166-20111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2 建筑外墙整体防水设计应应满足5.1.1条的规定。3 建筑外墙节点构造防水设计应满足5.1.2条的规定。4建筑外墙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应满足5.1.3条的规定。3.4.6住宅室内防水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2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进行防水设计。(第

14、5.1.1条)3 室内防水设计应包含的内容符合第5.1.2条的规定。4 卫生间、浴室、厨房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第5.2.1、5.2.2条的规定。5 楼、地面、墙面防水技术措施应符合第5.3.2、5.3.3条的规定。3.5建筑防火3.5.1建筑设计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 建筑高度与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规定。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应符合7.1.1、7.1.9、7.2.1至7.2.5条的规定。3 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3.1规定,耐火极限应符合3.2规定,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3.3规定,防火间距应符合3.4、3.5规定,防爆应符合3.6规定,安全疏散

15、应符合3.7、3.8规定。4 民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5.1相关规定。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2)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表5.1.2)。4)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

16、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5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5.2及附录B相关规定。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间距不足时,审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要求。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位置)应符合5.3相关规定。1)特殊部位(中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与布局应符合5.3.2至5.3.6规定。2)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应表达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3)采用自然排烟的

17、房间,应标出房间的外窗最小排烟面积要求。7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应符合5.4相关规定。1)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特殊功能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5.4.3至5.4.17、5.5.6规定。 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8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数量、疏散楼梯、走道、防火门的位置、净宽,前室面积,消防电梯等的设置应符合5.5、6.4、7.3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2)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18、;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在平面图纸上明确疏散宽度计算公式,并标注最不利点疏散距离。3)首层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疏散外门净宽应符合5.5.18、5.5.30相关规定。4)疏散门、窗、卷帘设置应符合5.5.2、5.5.15、5.5.16、5.5.18、5.5.19、5.5.30、5.5.32、6.4.10、6.4.11、6.5、7.2.4、7.2.5规定。5)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项目避难房间的位置。6)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9 防火构造1)防火墙应符合6.1.1至6.1.7规定,应标注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间距;上下层开口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6.2.4至6.

19、2.6规定;管道与管道井设计应符合6.2.9规定;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设计应符合6.7.2至6.7.12条规定。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应符合6.2.5条规定。3)疏散楼梯应符合6.4.1至6.4.11相关要求。10 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6.2.7、8.1.6、至8.1.8规定。11 平立面图: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救援窗,且救援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5条规定。12 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7.3节的规定。3.5.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1 车

20、库的防火分类应符合3.0.1的规定。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第3.0.2条、3.0.3条规定。3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应符合第4.1.4条规定。4修车库其与其他建筑组合或贴邻建造应符合第4.1.6,4.1.7条规定。5 车库区内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第4.1.9条规定。6防火间距应符合第4.2.1至4.2.11条规定。7 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第4.3.1至4.3.3规定。8 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第5.1.1,5.1.2条规定。9 防火分隔应符合第5.1.3至5.1.9条的规定。10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第5.2.1条至5.2.7规

21、定。11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应符合第5.3.1至5.3.4条的规定。12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6.0.1规定。13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第6.0.2条规定。14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3、6.0.5条规定。15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4条规定。16 疏散距离应符合第6.0.6条规定。17 借用住宅楼梯应符合第6.0.7条规定。18 机械车库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应符合6.0.8条规定。19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第6.0.9至6.0.15条规定。3.5.3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1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

22、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第4.0.2条)2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及门厅,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3、4.0.4条规定。3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5条)4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6条)5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7条)6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

23、合第4.0.8条规定。7 设备用房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9条规定。8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第4.0.10条)9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第4.0.11条)10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4.0.12条规定。11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第4.0.13条规定。12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第4.0.14条规定。13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第4.0.15条规定。14 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24、第5.1、5.2、5.3条规定。15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6.0.1条规定。16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第6.0.5条规定。3.5.4防烟排烟及排热设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应符合第3.1.6、3.2.1、3.2.2、3.2.3条规定;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第3.3.11条)3 设置机

25、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第4.3.5条的规定。(第3.3.12条)4 楼梯间顶部、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的固定窗应符合3.1.11、4.1.4、4.4.15条规定。5、自然排烟窗应设置于防烟分区的的顶部外墙,应符合4.3.3、4.3.4条规定。自然排烟窗面积大小及设置高度应与暖通专业设计文件吻合。3.5.5钢结构防火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1 钢结构构件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

26、屋顶承重构件相同。(第3.1.1条)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第4.1.1至4.1.6条规定;防火保护构造应符合第4.2.1至4.2.5条规定。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第3.1.3条)4 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符合第7.2.8、7.2.9条规定。3.6各类建筑设计3.6.1公共厕所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1 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面积应符合第4.1.1条、4.1.6条规定。2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设置应符合4.2.10条。3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7.8.1条规定。3.6.

27、2住 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1 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设置应符合第5.1.1条规定。2 厨房、卫生间应符合5.3.3、5.4.4规定。3 每套住宅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应符合第5.4.6条规定。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5.5.2、5.5.3规定。5 阳台栏杆设计应符合5.6.2、5.6.3规定。6 外窗和门采取防卫措施应符合第5.8.3条规定。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的防护设置及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防护设置应符合6.1.2、6.1.3规定。8 楼梯梯段净宽、踏步宽度、踏步高度以及扶手、栏杆等应符合6.3.1、6.3.2、6.3.5规定

28、。9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应符合第6.3.4条规定,不得小于1.30m。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符合第6.3.5条规定。11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第6.5.2条规定。12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6.6.1、6.6.2、6.6.3、6.6.4规定。13 新建住宅设置信报箱应符合第6.7.1条规定。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第6.9.1条规定。15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及入口门设置应符合第6.9.6条规定。16 住户的公共入口

29、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符合第6.10.4条规定,分开布置。17 住宅日照条件应符合第7.1.1条规定。1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应符合第7.1.3条、第7.1.5条规定。19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第7.2.3条规定。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DBJ50-253-20171 高层住宅建筑中担架的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3.1.5条规定。2 高层住宅建筑中,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符合第3.2.5条规定,不应小于1000kg。3.6.3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30、(第4.2.4条)2 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第5.1.2条)4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或应符合第5.2.1条规定。5 居室卫生间应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第5.2.7条)6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第5.6.2条规定。7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应符合第5.6.3条规定。8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

31、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第5.6.4条)9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第5.6.6条)10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第5.6.7条规定。11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第5.7.4条)12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第6.1.3条)13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第6.1.4条)14 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6.1.6规定。15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

32、越防火分区。(第6.3.2条)16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第6.3.3条)17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第6.3.4条)1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第6.5.3条)3.6.4宿 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1. 1 宿舍的集散场地应符合3.2.4,3.2.5条规定。2. 2 宿舍公共用房的设置应符合4.1.2条规定。3. 3 地面防滑措施应满足4.1.5条规定。4. 4 公共出入口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第4.

33、1.7条规定。5. 5 居室的面积及布置应符合第4.2.1至4.2.3条规定。6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应符合第4.2.4条规定。6. 7 居室所处楼层应符合4.2.5,4.2.6条规定。7. 8 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4.3.1至4.3.14条规定。9 层高和净高应满足第4.4.1条规定。10 楼梯应符合第4.5.1条规定。11 电梯设置应符合第4.5.4条规定。12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第4.6.3条规定。3.6.5托儿所、幼 儿 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1 总平面设计应满足3.2.2、3.2.8条规定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

34、4.1.5规定。3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符合4.1.9规定。4 幼儿园使用的楼梯应符合4.1.12规定;幼儿园的通道和疏散走道应符合4.1.13规定。5 出入口台阶高度应符合4.1.16规定。3.6.6中小学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第5.3.8条)2 化学实验室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的设置应符合5.3.9规定。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第6.2.13条)4 临空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

35、m。(第8.1.5条)5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第8.1.6条)6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第8.2.3条)7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和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第8.5.3条)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第8.7.8条)9

36、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应符合8.8.1规定。10 中小学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第9.1.1条)1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12 普通教室采光方向、采光面设置应符合第9.2.2条规定。3.6.7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2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贮藏间净高应符合第4.1.11条规定。3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防火分隔应

37、符合第5.0.5条规定。3.6.8旅馆建筑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1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第4.1.9条)2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第4.1.10条)3.6.9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20171 饮食建筑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第3.0.2条)2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第4.

38、3.3条规定。3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第4.3.10条)4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第4.3.11条)5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第4.1.6条)6 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应满足现

39、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中的相关要求。(第4.1.8条)7 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第4.2.5条规定8 辅助区域卫生间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第4.4.5条)3.6.10商店建筑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1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复合4.1.8条规定;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3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条)4 大

40、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应符合第4.2.12条规定。5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4.2.13规定;6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4.2.14条规定;7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第4.3.3条规定8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符合第5.3.3条规定。3.6.11图 书 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1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第6.2.6条)2 图书馆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第6.4.1条)3 当公共阅览室只设一个疏散

41、门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第6.4.4条)3.6.12博 物 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1 博物馆建筑的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4.1.5规定;3.6.13档 案 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1 档案防护内容应应符合第5.1.1条规定;2 馆区内内应排水通畅,不得出现积水;(第5.4.1条)3 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第5.4.2条)。3.6.14剧 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符合5.3.1规定;2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应符合5.3.5规定;3 楼梯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应符合5.3

42、.7规定。3.6.15电 影 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1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第3.2.7条)2 室内装修应符合4.6.1、4.6.2规定;3.6.16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要求;2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设置应符合4.2.4规定;3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4.3.8规定;4 看台栏杆应符合4.3.9规定;5 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设置应符合5.7.4规定;6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5.7.5规定。3

43、.6.17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1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5.1.2规定;2 中心供氧用房的设置应符合5.24.5规定。3.6.18车 库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1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符合3.1.7规定;2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设置应符合3.2.8规定;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的规定;4 车辆出入口宽度应符合4.2.4的规定;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4.2.6的规定;7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设置应符合4.2.8的规定;8 坡道式出入口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

44、2.10-2的规定;3.6.19物流建筑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1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第5.1.8条)2 场区设施应符合7.2规定。3 物流建筑设计标高应符合7.3.4规定。4 物流建筑屋面、墙体、门窗应符合9.4规定。5 物流建筑地面应为整体地面,地面厚度应根据堆载和车辆冲击荷载综合计算确定。(第9.6.1条)3.6.20锅 炉 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应符合4.1.3规定;2 锅炉房门的开启方式应符合4.3.8规定;3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应符合15.1.14规定。3.6.

45、21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20151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执行;2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宜靠近停车库(场)出口处;3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3.7法 规3.7.1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1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7.2安全玻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 2003年12月4日)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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