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濮阳市濮水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濮阳市濮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日 期: 二七年四月目录一 投标须知1二 合同条款14三 合同书31四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33五 附表(格式)35六 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另册装订)第一章 投标须知11总 则111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 濮阳市濮水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就濮阳市濮水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监理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担该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监理范围:濮水河西起第三濮清南总干渠,东入马颊河,系马颊河的一条支流,东西穿过城区和开发区,承担着新市区的防洪排涝任务。濮水河沿途主要流经世锦公司、濮阳
2、市氯碱厂、濮阳市甲醛厂、三胺化工等企业及西环公园、五甲户村、戚城村、盟城小区、油田供应处等,全长9.2公里,流域面积30.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区24平方公里,6.5平方公里为农村。1999年12月21日,河南省计委以豫计投资19991161号文对濮阳市城区濮水河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对濮水河进行治理。濮水河治理一期工程于1999年冬开工,工程内容包括濮水河9.2公里河道清淤、胜利路桥至马颊河5.1公里浆砌石护砌、交通桥2座、濮水河调节池、提灌站和退水闸。濮水河一期工程治理后,一改过去死、臭、脏、丑的局面,变得外观美丽、漂亮,已成为濮阳市的一条靓丽的风景线和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
3、处,为濮阳市创建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一举成功作出了贡献。水是流动的风景,景依水而生,水不流则显得呆板而没有灵气。濮水河下段治理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于上段没有治理,水源供给困难,无法及时换水,造成濮水河内的水质逐渐恶化,市民们无不担心会失去这条他们赖以休闲、娱乐的靓丽的风景线。为了使濮水河四季常流,水净岸绿,功能齐全,风景怡人,巩固濮水河下段治理的成果,濮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濮水河上段进行治理。濮水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需完成的项目有:濮水河护砌长度4.1公里(桩号0+0004+100);调节池整治工程;退水闸3座;橡胶坝1座;一级站和调节池提水站维修;管理设施配套。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有:4.1公里
4、河道护砌工程的浆砌石部分、3座支沟退水闸和一座橡胶坝。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约3750万元,监理内容为上述工程的土建、机电及金属设备安装监理。详细技术资料见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监理范围:濮水河护砌长度4.1公里(桩号0+0004+100);调节池整治工程;退水闸3座;橡胶坝1座;一级站和调节池提水站维修;管理设施配套。监理服务期:19个月,其中包括工程包修期12个月。112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市基建投资。113投标人的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3)近三年从事过与本招标工程类似的监理业绩; (4)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造价、
5、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有能力承担本招标工程所有专业的监理工作; (5)检测设备满足监理要求; (6)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良好。1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5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任一投标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116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招标人都不负责。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17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12招标文件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
6、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书; 第四章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第五章 附表(格式); 第六章 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122招标文件的答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信函、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天(日历天,下同)前收到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复问题的来源。1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2天前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
7、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13投标文件的编制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一)投标报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计算和说明;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拟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 (七)2003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情况,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意见以及奖励证明;
8、 (八)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九)资格审查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十)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132投标报价1321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监理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但投标报价不能超过现行有关文件取费标准。超过现行有关文件取费标准的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标。1322监理服务期为19个月,其中包括工程包修期12个月。招标人无偿提供办公、住宿场所。1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133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有效,其有效期为10天
9、。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时间,但不得超过20天。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有关规定仍有效。134投标保证金134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元,现金支付。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34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但招标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
10、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1343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1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135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本工程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136现场察勘和标前会13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362招标人将于2007年4月27日9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濮阳市水利局
11、办公楼院内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察勘现场后当天下午召开标前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363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答复。1364标前会后,招标人将在3天内对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以书面答复意见送给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12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1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371投标人应按第131款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7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言要明确,
12、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137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14投标文件的提交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2007年5月9日11时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41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13、142投标截止时间1421投标人应在2007年5月9日11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开标当天11时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要直接送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应面交。14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42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1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4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37款和第141款的规定进行编
14、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和“撤回”字样。144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15开标和评标151开标1511招标人将于2007年5月9日11时在濮阳市水利局三楼会议室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1512开标会议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152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1521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开标前按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1522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
15、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15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须由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54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1541在开始评比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542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
16、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合同附件和其他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招标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3)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543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155投标文件评比155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第1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1552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人时,将综合评比: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 (3
17、)资源配置; (4)监理规划大纲内容是否全面; (5)投标报价;1553评标委员会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1554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赋分标准打分,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并标明顺序,同样分数报价低的排前。(2)评标标底的产生。所有投标人的低于有关现行文件取费标准的报价都属于有效报价,超过有关现行文件取费标准的报价为无效标。赋分标准见表一建设监理评标赋分表表一序号 赋分项目赋分分值 赋分说明 1 投标人的业绩 和资信 l、
18、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情况3分。甲级证书、各种证件齐 全得3分、乙级得2分、丙级得1分。 2、技术力量、财务状况良好得3分,否则得02分。 3、近3年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监理10分,完成l项4分,每 20分 增加l项增2分,最多得10份。 4、以往履约情况2分,履约情况良好得2分,否则01分。 5、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管理部门奖励得2分,只受到业主 单位奖励得1分,二者不重叠计分。否则不得分。 2 总监理工程师 的素质和能力 1、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5分,总监理工程师具 有高级职称和具有与本工程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协调能力强,具有总监理资格和岗位证书得5分,否则视具体 情况得1-4分
19、。 2、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业绩8分。近3年主持过类似工程监 25分 理得8分,参与过类似工程得4分,否则视具体情况得1-3分。 3、有关方面对总监理的评价意见6分。获得市级以上政府 或管理部门的奖励证书得6分,受到业主的奖励证书得4分, 二者不重叠计分。否则不得分。 4、总监理驻工地时间占一半以上时得6分,否则得1-4分。 建设监理评标赋分表续表一序号 赋分 项目 赋分分值 赋分说明 资源 配置 l、参与本工程监理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8分。监理工 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和岗位证书、具有理论 水平和实践经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行政能力,组织能力 和协调能力得8分。否则得35分。 2、涉
20、及本工程所有专业监理人员配置齐全、数量和年龄结 构配置合理,进场及时并能长期驻工地得5分,否则视具体 3 25分 情况得1-3分。 3、主要监理人员从事过类似工程监理经历得5分,否则视 具体情况得1-3分。 4、拟为本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各满足要求得5 分,否则视具体情况得1-3分。 5、具有足够的可调配的后备资源得2分,否则得01分。 监理大纲 1、监理范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目标明确得5分,否则视 具体情况得13分。 2、能抓住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并有解决 问题的措施得5分,否则视具体情况得23分。 4 20分 3、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健全4分,否则视具体情况得23分。 4、
21、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的针对性强得3分,否则得12分。 5、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和安全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强 得3分。否则02分。 l、按监理范围和服务期报价2分,否则0一1分。 2、监理费用结构合理,总价包含项目齐全4分,否则02分。 5 10分 3、人员进场计划合理2分,否则01分。 4、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合理2分,否则0一1分。 1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定合同161决标16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中标人。16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62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621 经评审委员
22、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1622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1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500元。163中标通知1631 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63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64签订合同164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派代表前
23、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1642若中标人在受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6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的赔偿金。第二章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
24、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 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
25、目建设的合同。1 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 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三、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
26、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 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四、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
27、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
28、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 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29、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
30、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五、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31、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
32、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
33、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1 O、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1 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 3、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14、工程款支付的
34、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1 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16、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七、发包人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35、。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6、、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 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 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 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
37、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九、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1、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2、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
38、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十、监理报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
39、、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十一、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
40、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 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41、,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专用合同条款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1996896号文)、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水利计【2001】1 6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国家和有关部委颁部的现行规范、规程。本工程发包人和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上级对本工程的批复文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图纸和设计文件等。 四、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4日内,向发
42、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1、土建工程:包括水闸和提排站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厂房、管理房以及堤防填筑、旧建筑物拆除等。 2、水机设备、金属安装、电气设备、监控设备安装。 3、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并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当天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和离岗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全部实行旁站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3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五、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资料为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图纸 2 按进度提供 保修期结束 2 施工合同 l 开工前 保修期结束 3 上级批复文件 l 开工前 竣工验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