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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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招 标 人: 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OO九年十二月目录目录2投标邀请书4第一章 投标须知5一、投标须知前附表5二、投标须知修改表7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8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8第三章 合同条款9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57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63第六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69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70投标邀请书致: 投标人名称 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公开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贵公司

2、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 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 年 月 日上午 时。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伍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 址: 广州市黄埔大道中路199号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38018895 项目建设管理

3、单位: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云鹤北街26巷1号 联系人: 刘小姐 联系电话: 38377390-819 注:本投标邀请书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

4、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1:招标代理: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2.2.1工程名称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32.2.2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中路199号42.2.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1716.2,共6层,分别为33-38层。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

5、费包干。62.2.5质量标准合格72.5.1招标范围33-38层:豪华客房层;总建筑面积约11716.2,具体以本标段工程量清单为准82.5.2工期要求 2010 年 3 月 20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150 日历天。 93.1资金来源 自筹 104.14.5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4.2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伍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155.1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前往 168.1投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

6、 2009 年 月 日 时前。答疑会时间: 2009 年 月 日 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注:2009 年 月 日 时前,正式投标人将需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传真至 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020-38377376,并以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以下邮箱地址 (请写明投标人名称及所投项目名称)E-mail:xyf9999 (请注明邮件主题)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1711投标文件的组成组成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1817.1投标文件份数办法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

7、文件: 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5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1919.1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新伊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2036.1开标时间方式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或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2133.4开标评标办法办法二(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2229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5%。2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52697123.00元,其

8、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1217955.88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1390.9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4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5评标参考价候选下浮率评标参考价直接确定为3%。26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二: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经济评委组成。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下载查阅。条款

9、号:11.2.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经济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现文: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书(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载版本)(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必须填写总标价及相关内容);条款号:17.7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投标书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页号正面在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

10、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第三章 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99号 发包方(甲方): 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日期: 2010 年 月

11、日12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全称):中油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中路199号工程内容:33-38层:豪华客房层;总建筑面积约11716.2,具体以本标段工程量清单为准。其中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之深化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及智能化管线预埋及敷设工程等的施工。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广

12、州中国石油大厦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第四标段)招标内容包括:33-38层:豪华客房层;总建筑面积约11716.2,其中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包括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新建、改建装修工程施工以及机电安装专业要求的装饰性面板的开孔)及其深化设计、机电安装工程(不含通风空调工程)、包弱电及智能化管线预埋及敷设等的施工,不包含消防工程,并负责对甲方独立发包单位或供应商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与其他专业的现场协调配合工作;详细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发包方招标时发出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表(详见附件【】)及施工设计图为准(如各份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

13、的,以标准较高和内容较详尽的为准)。三、合同工期:2010年3月20日计划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施工总期:150个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总价:金额(大写):_ (人民币)¥: _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2. 计价方式:2.1合同实体项目工程量均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完成数量进行调整;2.2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包干项目,结算时不管工程量如何变化,将不再调整;2.3 除非合同另有说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合同综合单价均为包干性质,该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损耗)、工期费用、综合费、机械及进退

14、场费、现场运输及转运、保管及成品保护费、所有间接费、必须的加班费或汇率的变动、机械费、工具费、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各种税收及收费、工程检测和通过验收的费用、质量保修金、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等。除本合同第2.1条、2.3条的规定外,全部材料及人工等一切费用的价格发生任何幅度的涨跌变化均不调整合同总价及合同综合单价。水电使用费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2.3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之暂定物料单价(料值)的调整 2.3.1凡含有“暂定物料值”的项目,详如附件五暂定物料值表,此等单价乃该项目主材运送至工地的按供应量计算的付给供应及运输单位的供

15、应单价,并不包括承包方的采购管理费。承包方应按此供应单价计算铺材、损耗、人工、机械、采保费、管理费及其他间接费用、利润,此综合单价应含料值本身之价格。 2.3.2有关的主材型号待至施工阶段由发包方确定,由承包方采购。采购的供应单价亦先得发包方批准。2.3.3若实际的供应单价与暂定物料单价(料值)有所不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清单项目单价及材料价差后,对合同总价及中期付款作相应调整:调整后清单项目单价=原清单项目单价+(“实际料值”-“暂定料值”),已包括损耗和利润、管理费等一切费用,材料价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调整后清单项目单价 2.3.4 应注意上列公式乃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而不是供应量

16、,而主材以外的其他费用,除营业税及相关的地方税外,亦不作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

17、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账户不能是临时账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终止合同和/或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_后生效。发包方:(公章)_承包方:(公章)_住所:_ 住所: 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 委托代表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

18、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

19、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

20、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

21、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22、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

23、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

24、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图纸 4.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方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25、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用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

26、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5.3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

27、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

28、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

29、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直接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30、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

31、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方工作 8.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

32、资质的证件除外);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3发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方工作9.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

33、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

34、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35、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36、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

37、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

38、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

39、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

40、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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