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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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编制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 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咨询管理的特殊需 要。(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 改通用合同条款

3、;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的项目咨询管理及相关专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 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 权利义务。2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

4、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1.9 法律变动1.10 委托方的财产2. 委托方的义务2.1 一般义务2.2 资料2.3 决定2.4 委托方代表2.5 支付合同价款2.6 服务成果接收3. 咨询方义务3.1 一般义务3.2 咨询总负责人3.3 专业咨询负责人3.4 专业咨询人员3.5 联合体3.6 转委托(分包)4. 服务期限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4.4 暂停服务5. 服务成果文件交付5.1 服务成果文件交付5.2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6.服务成果文件审查7. 合同价款与支付7.1

5、 合同价款组成7.2 合同价格形式7.3 定金或预付款7.4 进度款支付7.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7.6 支付账户8. 变更与索赔9. 责任与保险10. 知识产权11. 违约责任11.1 委托方违约责任11.2 咨询方违约责任12.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2 不可抗力的通知12.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3. 合同解除14. 争议解决14.1 和解414.2 调解14.3 仲裁或诉讼14.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2. 委托方义务3. 咨询方义务4. 服务期限5. 服务成果文件交付6. 服务成果文件审查7. 合同价款与支付8. 变更与索赔9. 责

6、任与保险10. 知识产权11. 违约责任12. 不可抗力13. 合同解除14. 争议解决15. 其他附件 A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及成果文件附件 B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 B-1委托方派遣的人员B-2委托方提供的房屋B-3 委托方提供的设备、设施 附件 C 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件 D 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附件 E咨询方向委托方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附件 F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附件 G报酬和支付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全称) 咨询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7、标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建设规模:;(三)投资估算:。 二、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运营维护阶段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咨询方应提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除此以外,还包括以下专业化服务: 决策咨询:; 工程勘察及咨询:; 工程设计及咨询:; 招标采购:; 工程监理:; 造价咨询:; 运维咨询:; 其 他:(BI

8、M 应用及咨询、绿色建筑咨询、招商销售策划. . . . . . )。5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A(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及成果文 件)三、合同价款1. 酬金计取方式: 暂定总价 按费率计取 其 他2.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1)项目管理服务费;(2)决策咨询服务费;(3)工程勘察及咨询服务费;(4)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费;(5)招标采购服务费;(6)工程监理服务费;(7)造价咨询服务费;(8)运维咨询服务费;(9)其他咨询服务费。 费 率: 按(工程概算、工程结算. . . . . .)% 。 四、委托方代表与咨询方主要负责人1. 委托方代表:

9、姓名: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注册 号:。2. 咨询方主要负责人:(1)项目咨询总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 格,注册号:;(2)设计咨询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 格,注册号:;(3)造价咨询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7格,注册号:;(4)工程监理专业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 格,注册号:。. . . . . .五、服务期限:1. 总服务期:日; 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日期:年月日。 2. 专业服务期:(1)决策咨询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工程勘察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工程设计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10、。(4)招标采购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5)造价咨询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6)运维咨询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7)其他相关服务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六、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委托方要求;(6)技术标准;(7)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

11、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双方承诺1. 委托方承诺:(1)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 据;(2)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2. 咨询方承诺: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

12、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 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方:(盖章)咨询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9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

1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是指咨询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运营维护阶段,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专业化智力服务。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1.1.2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 是指咨询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内提供给委托方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和各专业化服务,如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及咨询、 工程设计及咨询、招标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运维咨询及其他其他咨询服务。1.1.3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服务以外咨询方

14、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1.1.4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 是指咨询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的活动。简称项目管理。1.1.5项目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并为之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1.1.6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方要求、技术标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7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和咨询

15、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8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通知咨询方中标的书面文件。1.1.9投标函10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0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1委托方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方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 求的书面文件。1.1.12技术标准 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3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16、文件或书面协议。 1.1.14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方和(或)咨询方。1.1.15委托方 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6咨询方 是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咨询方应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 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1.1.17联合体 是指两个以上咨询单位联合,以一个项目咨询方身份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18分咨询方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接受决策咨询、招

17、标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转委托或分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承接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方签订转委托(或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19一方、各方、第三方“一方”、“各方”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分咨询方; “第三方” 是指委托方、咨询方、分 咨询方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1.1.20委托方代表11是指由委托方任命针对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托方权利的人。1.1.21咨询总负责人 是指咨询方任命负责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代表咨询方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2专业

18、咨询负责人是指咨询方委派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在项目咨询方授权范围内,为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某一专业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并在项目咨询总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专业 咨询工作。1.1.23专业咨询工程师 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项目咨询总负责人及专业咨询负责人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士。 1.1.24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是委托方用于支付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 化。1.1.25日 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1.26月 是指按公

19、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1.1.28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1.1.29服务成果 是指在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任何媒介中,由咨询方根据协议书进行的有形和无形创作成果。服务成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调查、模型、草图、图纸、技术规定、过程管控文件、其他类 似的电子、实物材料、阶段性成果文件、最终工作成果。1.1.30商定的补偿14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

20、款项。1.1.31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2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语言文字本协议书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如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 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

21、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与原文版本和 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委托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技 术标准和功能需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

22、产生的服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方要求;(7)技术标准;(8)委托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5.1联络方式

23、(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决定、批 复、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2)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2拒不签收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

24、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咨询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图19纸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保密期限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法律变动签订本合同后,因提供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款发生变动而引起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 变化,造成服务费用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合同当事人应

25、及时协商,对服务费和服务期相应进行调 整。1.10委托方的财产 任何由委托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提供给咨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方应将尚未使用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方,并按委托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 品。2.委托方义务2.1一般义务2.1.1委托方应遵守法律,办理法律规定尤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方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和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方,因委托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和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 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此项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1.2委托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

26、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方提出, 经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 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2.1.3 委托方应负责咨询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 询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于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 息。2.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委托方应按照

27、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B(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约定, 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和设施,供咨询方无偿使用。2.2资料2.2.1 委托方应当在咨询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咨询方 免费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委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C(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约定提供资料。 2.2.2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方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2.3决定2.3.1 委托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

28、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及成果作出处理 决定,咨询方应按照委托方的决定执行,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 长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3.2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方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委 托方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咨询方导致咨询方的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 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4委托方代表2.4.1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负责本项目的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方代表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方有关的具

29、体 事宜,委托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表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咨询方。2.4.2 委托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咨询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撤换委托方代表。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咨询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6服务成果接收 委托方应按照通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安排人员接收咨询方提供的服务成果。3.咨询方的义务3.1一般义务3.1.1 咨询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 咨询正常服务。3.1.2 咨询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30、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 确认。3.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 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 托方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方采纳咨询方的建议 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方承担。3.1.4 咨询方应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3.1.5 咨询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相应

31、的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核查、 配合等服务。3.1.6 咨询方应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咨询总负责人3.2.1 咨询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总咨询负 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总负责人 经咨询方授权后代表咨询方负责履行合同。3.2.2 咨询方需要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 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方不

32、得擅自更换咨询总 负责人。咨询方擅自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 方咨询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项目咨询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 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咨询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咨询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咨询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 托人。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3 专业咨询负责人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方项目 组织机构及专业咨询负责人安排的报告,并经委托方审核。专业咨询负责人包括决策咨询负责人、 工程勘察负责人、工程设计负责人、招标采购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BIM咨询 负责人等。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专业咨询负责人安排见附录 D(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3.3.2 咨询方委派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咨询方更换专业咨询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方,除专业咨询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

34、等资料。3.3.3 委托方对于专业咨询负责人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方所质疑的情形。委托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职责及义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的,咨询方认为委托方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 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专业咨询人员3.4.1 咨询方应组建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需要的咨询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咨询组织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根据咨询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配。3.4.2 咨询方的咨询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如有变动,应在7天内向委托方进行报告。 咨询方的咨询组织机

35、构及人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D(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约定配备。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方承 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委托方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6转委托(分包)3.6.1 没有一方的同意,无论委托方或咨询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委托 方同意咨询方把某

36、些任务交给转委托(分包)第三方来完成,咨询方仍然是唯一责任方。3.6.2 咨询方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 后以转委托(分包)的名义再委托(转包)给第三方。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转委托(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方。3.6.3 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 何转委托(分包)合同。3.6.4 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 益。3.6.5 咨询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内容进行转委托(分包),确定分咨询方。按照合

37、同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进行转委托(分 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咨询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委托(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咨询方的责任和义务,咨询方和分咨询方就咨询服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可进行转委托(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6.6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分咨询方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 分咨询方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并进行管理。3.6.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咨询费由咨询方与分咨询方结算,未经咨询方同意, 委托方不得向分咨询方支付分分咨询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

38、方向分咨询方支付分咨询费的,委托方有权从应付 咨询方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服务期限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委托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方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方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咨询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 服务工作。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4.2.1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E(咨询方向委托方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 划)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

39、实践惯例,经委托方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方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 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4.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方应 向委托方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委托方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方同意咨 询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4.3.1 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导致全过程工程咨

40、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委托方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方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 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方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方提交

41、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 询方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方批准。如果咨询方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 交详细资料,则委托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委托方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方应当另 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4.3.2 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20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方应当按照第11.2款(咨询方违约 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方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4.4 暂停服务4.4.1 因委托方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

42、委 托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4.4.2 因咨询方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飞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 知并按第11.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方在收到委托方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 工的,视为咨询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方应按第13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4.4.3 当出现非咨询方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方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 延长,复工应有委托方与咨询方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方与咨询方

43、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4.4.4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方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方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5. 服务成果文件交付5.1 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咨询方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F(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中约定。5.2 提前

44、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5.2.1 委托方要求咨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方应向咨询方下达提前 交付指示,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方接受该提前交付建 议书的,委托方和咨询方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 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咨询方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 应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委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得压缩28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5.2.2 委托方要求咨

45、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方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6.服务成果文件审查6.1 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 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方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方的通知之日 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委托方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咨询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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