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上传人:星星 文档编号:1083082 上传时间:2024-04-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

2、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

3、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目 次1 总 则2 灯 具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 插 座3.2 开 关3.3 吊 扇3.4 壁 扇4 照明配电箱(板)5 工程交接验收附加说明规范用词说明1 总 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

4、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

5、、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灯 具2.0.1 灯具及其配件

6、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

7、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

8、.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2.0.11 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

9、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2.0.13 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2.0.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2.0.15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 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2.0.16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 .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

10、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2.0.17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2.0.18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2.0.19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9.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

11、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2.0.19.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12、。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 固定灯座螺检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 2.0.20.2 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2.0.20.3 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2.0.21 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1 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2.0.21.2 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 插座3.1.1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 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3、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1.1.2 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3.1.1.3 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3.1.2 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3.1.2.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

14、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3.1.2.3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3.1.2.4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3.1.3 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1.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3.2 开 关3.2.1 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3.2.2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

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3.2.3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3.2.4 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3.2.5 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3 吊扇3.3.1 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8mm。3.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3.3.3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

16、小于2.5m。3.3.4 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 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4.2 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 3.3.4.3 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3.3.5 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3.4 壁扇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3.4.2 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3.4.3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

17、动和异常声响。4 照明配电箱(板)4.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4.0.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4.0.4 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4.0.5 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4.0.6 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

18、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4.0.7 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4.0.8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5 工程交接验收5.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5.0.1.1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5.0.1.2 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 5.01.3 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5.0.1.4 照明配电

19、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 5.0.1.5 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 5.0.1.6 接地或接零。5.0.2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5.0.2.1 竣工图。5.0.2.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5.0.2.3 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5.0.2.4 安装技术记录。5.0.2.5 试验记录。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钱大治 沈云璋 胡佐臣 程学丽 徐达玲 梁之任 马长瀛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0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其他资料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中所选用的图片及文字来源于网络以及用户投稿,由于未联系到知识产权人或未发现有关知识产权的登记,如有知识产权人并不愿意我们使用,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2622162128@qq.com ,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Copyright© 2022-2024 www.wodo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900258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7260200013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916-422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