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fordesigningfossilfuelpowerplantsDL5000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4年4月9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97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原能源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 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 184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 力生产运行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反映了运行、施 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年10月,原
2、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进 行审查修改,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L 500094。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 指导性的,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程SDJ 184即行废止。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1 总 则 1.0.1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 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 进,能够实现安全、经济、
3、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 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 程序、掌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 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 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 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做出最优方案,为提高发电厂的可 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 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
4、创造条件。 1.0.3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 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 续。 1.0.4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 厂的设计以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 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 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1.0.5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 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
5、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 行,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 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天然气应有可靠的来 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 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 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 煤。 对位于环保标准要求高的地区的发电厂,宜采用硫分低于1%的优质煤。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
6、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 运行的相应措施。 1.0.6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设备布 置、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作全面考虑,注意统一和协调。 1.0.7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 行选择。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对于负荷增长较快的形成中 的电力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对于已 形成的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应选用高效率的300MW、600MW 机组。 1.0.8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 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
7、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0.9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以不超过6台、机组容量等级以不超过两种为宜。同容量 机、炉宜采用同一制造厂的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 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1.0.10当有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 电联产。 1.0.11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 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
8、改变原有规定 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1.0.12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考虑 与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1.0.13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做到全厂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完整性和总体一致性。当 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但必须 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 需要。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 成。 在厂址自然条件许可时,设计中不应堵死发电厂扩建的可能性。 1.0.14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 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 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贯彻“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 1.0.15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厂地区的地震基本烈 度和有关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 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
10、的措施。 1.0.16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 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 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 品和节能产品。 1.0.17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18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厂 址 选 择 2.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 划为
11、依据;工程选厂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 据。 2.0.2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供应、运输条件、地区自 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 发,正确处理与农业、其他工业、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关系。有条件 时,宜靠近城镇。 2.0.3在选择发电厂的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 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 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和施工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 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
12、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 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2.0.4选择厂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 房屋,减少人口搬移,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0.5厂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 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1%的高水 位(或潮位)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 于江、河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 1.0m;当受风、浪
13、、潮影响较大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 防洪堤的设计标准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 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 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 山洪设计。 2.0.6选择厂址时,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在规划选 厂阶段,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 查明厂址区域的主要不良地质条件,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 选厂阶段
14、,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 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 条件作出评价。 2.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确定,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2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6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3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且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时,应进行烈 度复核。 2.0.7.4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
15、量大于或等于600MW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5由设计归口主管部门确定为属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8发电厂厂址不应设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9度 以上地震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 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震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 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2.0.9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
16、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 的地段,且应不受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 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 批准。 2.0.10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 和城市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影响。 2.0.11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 较认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汽轮机组。 2.0.12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
17、件。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 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 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线交 叉;对燃料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 其附近选择河道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 头的位置。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 可能性。 当燃料、大件设备和建筑材料采用水路运输时,发电厂可不设铁路专用线。 2.0.13选择燃煤发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 农田,不任意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
18、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库容量应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20年左右的灰渣量。贮灰场一般 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库容、征地等以能存放按本期容量计算10年左右的灰渣量 为宜。 2.0.14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 足够的出线走廊。 2.0.15发电厂厂址应考虑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较 小的地区。 2.0.16在选择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 的相互影响。 2.0.17发电厂宜位于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选择发电厂生活区的位置时,应考虑职工生活的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 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
19、合城市规划进行安排。 2.0.18在确定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 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 管网走廊、环境保护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或军事设施,在确定厂址时,除考虑其影响外,还必须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 总 体 规 划 3.1 一 般 规 定 3.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 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发电厂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 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 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从近
20、期出发,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3.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全厂生产用地、厂前区用 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应遵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 分期分批征用。 3.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合理; (2)交通运输方便; (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在方便运行的条件下,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7)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3.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符
21、合下列要求: 3.1.4.1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燃煤设施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辅助生产 设施区、厂前区、生活区、施工区等。 3.1.4.2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和附 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厂前区和生活区亦宜采用多层建筑。 3.1.4.3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3.1.4.4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生产区、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 种草。绿化用地系数可按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10%考虑,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 扩大厂区占地面积。 3.1.4.5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卵石。对煤场、灰场
22、等会 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3.1.5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按表3.1.5执行。 表3.1.5 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续表3.1.5 3.2 厂 区 规 划 3.2.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包括生产区规划和厂前区规划两个部分。 生产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 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厂前区规划,应以方便管理为原则,合理布置行政管理和生活福利等建筑, 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环境清静、生活便利、厂
23、容美观。 当单独设置厂前区时,厂前区用地面积应根据规划容量,按现行的国家和行 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 3.2.2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1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主厂 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有条件时,主厂房的固定 端和厂前区宜朝向城镇方向。 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主厂房的朝向应考虑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凝 汽器散热的影响。 3.2.2.2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3.2.2.3冷却塔的布
24、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 综合考虑。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3.2.2.4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2.5制氢站、乙炔站、供油和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分 开,单独布置或形成独立的区域。 3.2.2.6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 游,亦可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3.2.2.7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使人流、货 流分开。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 出入口。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 定端一侧。 3.2.3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
25、最小间距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表3.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续表 注: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 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 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 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 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26、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 共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 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 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 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 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
27、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 (多层),或丁、 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 于6m。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外墙上在变压 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 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10m; 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 距离可在5m以内。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 距由工艺确定。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
28、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 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 时,用小值。当采用空 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或4050m, 机组容量等于或小于125MW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者 取大值。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冷却塔不设除水器时,与建筑物(不包括冷却设备)的距离可根据冬 季盛行风向的不利影响适当增大。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 和12m。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 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
29、于8m。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 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零米处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 2)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 0.51.0倍塔长; 当盛行风向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 不得小于9m。 3)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直径。 4)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 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
30、m。 3.2.4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 范的要求。 铁路专用线的厂内配线,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配线 应根据规划容量时的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 需要等确定。 3.2.5发电厂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货物交接方式。发电厂不宜设置 自备机车。 在严寒地区,当来煤通过国家铁路干线且煤车需要解冻时,可设交接站进行 车辆交接,此时发电厂可设置自备机车。 铁路专用线的运行管理,宜委托铁路部门统一进行。 3.2.6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位置、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应按发电厂的规 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和厂
31、内运煤设施等统筹安排。 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顺、波浪和流速作 用较小、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配合。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码头与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宜保持适当距 离。 3.2.7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3.2.8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 通道和人行道。 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和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道路或消防车通道。容量 为300MW及以上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道路。 采用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塔周围应设环形道路。
32、 3.2.9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或 采用79m;主厂房周围的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67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 为3.54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依靠水路运输,并建有重件码头的大型发电厂,从重件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周 围环行道路之间的道路,其宽度宜采用67m。 3.2.10厂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3.2.11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和美观。 3.2.12屋外配电装置、制氢站、油罐区、危险品库等应设有围栅。油罐还应设有 防火堤或防火墙。 3.2.13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
33、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 地标高等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3.2.13.1在不设大堤和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0.5m。 3.2.13.2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的方 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 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 3.2.13.3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设施 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 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3.2.13.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
34、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 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 等因素来确定。 3.2.13.5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 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3.2.14当厂区自然地形的高差大于3%时,可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 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 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 3.2.15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 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3.2.15.1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 通
35、。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 干管窨井内,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在有条件时,应采用 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 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3.2.15.2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 排水设施。 3.2.15.3煤场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并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措施。 3.2.16生产建筑物底层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0300mm,并应根据 地质条件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 3.2.17厂区内的主要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
36、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 的管线走廊。 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一般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 外。 3.2.18地下管线及架空管线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程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特别是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 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 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3.2.
37、19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 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 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 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 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 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 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离铁路轨面应保持6.55m的净空。 3.2.20管线的敷设方式,按下列原则考虑: 3.2.20.1生产、生活、消防给水
38、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地下敷设。 3.2.20.2氢气管、煤气管、点火油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3.2.20.3压缩空气管、氧气管、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 当酸液和碱液管架空敷设时,应有防渗漏的安全保护措施。除灰管有条件时宜按 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3.2.20.4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在地下水位较 低、有条件集中地下敷设的管线,可采用综合地下管廊进行敷设。 3.2.20.5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地沟、排管、隧道或架空敷 设。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3.3 厂区外部规划 3
39、.3.1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 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 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 3.3.2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铁路专用线应与国家和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并与 地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 且不过多增加接轨站的改建费用。 大型发电厂在选厂阶段应研究和落实专用线接入车站的可能性及合理性。 3.3.2.2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 头
40、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建设费用和建成后 的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保证码头与发电厂厂区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 通道。 3.3.2.3当发电厂附近有当地煤或其他燃料可供发电厂使用时,若采用公路汽车运 输方案,应尽量利用当地的专业汽车队进行运输。 3.3.2.4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 方便行车,还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 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 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9m,并与衔接的厂外公
41、路协调,可采用水泥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3.54m,连接生活区的道路 亦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3.3.3发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条件、环保要 求和本期与扩建的关系等,通过方案比选,合理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3.3.3.1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做好取、排水建筑物和岸边(或中央)水泵房的 布置及循环水管(或沟)的路径选择。 3.3.3.2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做好厂外水源井(或集水池)和补给 水泵房的布点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3.3.3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3.3.3.4考虑
42、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3.3.4厂外灰渣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贮灰场宜靠近发电厂,利用附近的山谷、洼地、海涂、滩地、塌陷区等建 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3.3.4.2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布置防排洪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坝址附 近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并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3.3.4.3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 害,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设计中应结合当地规划的防洪能力综 合研究确定。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滩地时,应考虑灰堤修筑后对河道产生的影 响,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 3.3.4.4灰管线宜
43、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 段,并应注意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3.3.4.5当采用火车、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铁路、公路或河道的通 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3.3.4.6远离厂区的灰渣泵房和中间泵房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 施。 3.3.5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 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力求避免交叉。出线走廊宜规划到城镇或工 业规划区以外。对受高电压影响区内的重要设施,应取得沿线有关部门同意或认 可的文件。 220kV及以上的屋外配电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或在系统中布局
44、有利时,可脱 离厂区布置。 3.3.6厂外供热管线应合理规划,并注意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厂外架空热网管道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 3.3.7发电厂的生活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的原则进行规划,应符合下列 要求: 3.3.7.1生活区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尽量少受发电厂本身或附近工厂对环境的 影响。生活区宜处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在南方地区可考虑处于夏 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3.7.2位于城镇或工矿区附近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的规 划进行设置;远离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的发电厂,当单独设立生活区时,生活区 距厂区不宜过远,但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隔离地带。 3.3.7.3生活区应根据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的居住人数,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一次规划,分期建成。 3.3.8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8.1布置紧凑合理,用地节省。 3.3.8.2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妥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置场、施工作业场 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干线路径。 3.3.8.3施工场地排水及施工通道宜结合永久设施修建。 3.3.8.4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 破坏,防止水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