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内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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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内容解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内容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五个法律案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四大进步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四大进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督。这部法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这部法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

2、煤、工业、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这方面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机动车,对这方面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光法律责任条,光法律责任条款就有条款就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条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3、,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

4、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5、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

6、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

7、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8、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

9、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10、,除依照有关法律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

11、不执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12、负有(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

13、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停业、关闭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14、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情节较;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拘留:(

15、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

16、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的罚

17、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责令停业、关闭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

18、批准并下达实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19、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20、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责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21、罚款;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

22、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

23、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

24、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25、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华

26、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

27、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28、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

29、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

30、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

31、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县级以上

32、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售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33、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

34、、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限不得少于三年。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简称VOCs)是空气中普遍是空气中普遍存在且组成复杂的有机污染物的统称。根据我国环境科学大辞典,挥发存在且组成复杂的有机污染物的统称。根据我国环境科学大辞典,挥发性有机物是所有参加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或者常压下熔点低于性有机物是所有参加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或者常压下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室温而沸点在50250的

35、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可促进二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可促进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形成,而且能够与大气中的氧化性自由基发生复杂的化学反次有机气溶胶的形成,而且能够与大气中的氧化性自由基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对流层臭氧形成过程中重要的前体物,其被大气氧化应。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对流层臭氧形成过程中重要的前体物,其被大气氧化剂氧化后不仅抑制臭氧和一氧化氮的反应,而且产生自由基加速一氧化氮剂氧化后不仅抑制臭氧和一氧化氮的反应,而且产生自由基加速一氧化氮向向二氧化氮转化,从而使臭氧逐渐积累造成污染。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本身还具二氧化氮转化,从而使臭氧逐渐积累造成污染。部分挥发性

36、有机物本身还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强烈毒性。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强烈毒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

37、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38、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39、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

40、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

41、恶臭气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百分之

42、五十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计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

43、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

44、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45、,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46、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

47、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

48、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染行为都足以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都不足以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

49、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50、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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