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的一般知识n (一)价格的含义和特点n 1、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2、价格的特点:n (1)具体化(2)货币化(3)波动化(4)可控制 (二)价格的功能n 1、积极功能。n (1)价值表现功能(2)经济调节功能(3)传递信息功能(4)经济核算功能n (5)其他功能:体现资源稀缺程度、检验消费水平、预测市场趋势等等。2、消极功能n (1)可能扭曲商品的价值。 (2)可能传递错误信息。 (3)可能造成负面生活影响。 (三)价格的形成和构成1、价格形成的基本因素(1)商品的价值 决定价格构成的决定性因素 (2)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 决定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具体幅度2、价格的构
2、成n 价格=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税金(四)价格的体系n 价格体系是指各种生产要素、各种商品和劳务价格及其构成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n 1、生产要素价格 2、商品和劳务价格 1、生产要素价格体系n (1)资金价格 (2)土地价格(3)劳动力价格(4)技术价格和信息价格2、商品和劳务价格体系n 价格比价体系:n 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业价格、建筑业价格、第三产品产业价格商品价格差价体系:n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工业品生产者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二、价格立法 n (一)国外的价格立法实践n 1、美国 反垄断立法 农业保护立法 消费者保护立法 2、日本 n (1)政府对公用
3、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或服务领域; (2)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领域;(3)由不完全竞争、天然垄断等因素导致的市场紊乱领域。3、法国 (1)反垄断价格(2)价格监督 明码标价 出具单据 国外价格立法共性:n 微观领域,充分依靠市场机制,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宏观领域,既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我国价格立法n 1、1987 年9 月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2、1997 年12 月29 日 价格法3、2008 年1 月13 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价格管理模式n (一)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模式(二)分散型的价格管理模式(三)混合型
4、价格管理模式四、价格调控与管理制度n (一)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三)价格信息监测制度 (四)收费许可证制度(五)调价申报制度(六)调价备案制度(七)明码标价制度(八)价格决策制度(九)保密制度(十)禁止价格垄断制度五、价格听证制度 n 1、价格听证的概念n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2、价格听证的意义n (1)促进经济民主(2)有利于依法行政 (3)全面了解信息、科学决策(4)防止垄断行业的的不当定价行为(5)保护消费者利益 3、价格听证的适用情形n 主要指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
5、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 六、价格形式 n (一)市场调节价n 1、市场调节价的定义n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n 第一,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n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2、市场调节价的特点n (1)市场调节价有自愿自主性(2)市场调节价具有不稳定性(3)市场调节价具有多样性3、市场调节价的范围n 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
6、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4、确定的基本依据 n (1)生产经营成 本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二)政府指导价 n 1、政府指导价的定义n 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定价主体主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宏观控制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价格 2、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形式n (1)浮动价格(2)最高限价(3)最低保护价 3、政府指导价的范围n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 n A、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B、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C、自然
7、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D、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 4、制定指导价的基本依据n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 (三)政府定价n 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它是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相关范围、基本依据及定价的调整与政府指导价格相同。七、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n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n 1、自主定价权2、建议权3、检举、控告权(二)经营者的价格义务n 1、遵守法律、法规2、执行依
8、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费3万元。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点n 1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2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3合同具有人身性4合同具有隶属性二、劳动立法的特点1偏向保护劳动者,尤其低端劳动者 2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n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 (四)女职工在孕
9、期、产期、哺乳期的;n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的订立n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n 1正确行使知情权2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讨论n 1、退休人员可否订立劳动合同?n 2、在校大学生可否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条款n 1、必备条款:n (1)双方身份;(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n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条款n 2、约定条款(1)试用期
10、(2)培训(3)竞业限制四、劳动合同的变更n 1、用人单位的变更 2、劳动力价值的变更3、社会经济的变更 五、劳动合同解除n (一)协商解除n 用人单位动议,付补偿金n 劳动者动议,不付补偿金n (二)单方解除合同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n (1)预告解除n (2)法定解除n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n (1)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n (2)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n (3)经营不善或技术革新的裁员 (1)过错性
11、解除劳动合同n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n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n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裁员n 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
12、明情况n 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n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六、劳动合同终止n 1、劳动合同期满的;n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n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n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n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经济补偿金n (一)概念:n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n (二)支付标准:n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n 1、非过错性解除n 2、裁员n 3、企业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n 4、合同终止,企业不续订n 5、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 6、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八、合同后义务n (一)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n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n 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n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n (二)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n 劳动者应当办理工作交接n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领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