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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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目录内容提要1关键词1引言1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概述2(一)劳动争议2(二)劳动争议仲裁4(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足7(一) “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7(二)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8三、国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10(一)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二)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2(三)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3(四)我国劳动纠纷解决程序可借鉴的经验14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建议16(一)仲裁制度管辖改革16(二)修正仲裁与诉讼衔接关系16(三)建立专门的劳动法院17(四)加强劳动争议

2、处理的程序立法17(五)创建劳动仲裁的监察制度18结语18参考文献19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容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将劳动仲裁设置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希望劳动仲裁能够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主要方式,以达到对法院劳动案件的分流作用。但劳动仲裁在现实中却没有发挥到预期的效果。本文试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入手,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资料,探讨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剖析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探索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仲裁前置 引言从劳动争议解决的实践窥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缺陷,特别是劳动仲裁之不足,考

3、察国外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作了粗浅探析,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我国的劳动争议,协调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健地发展。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含义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在一般情况下及我们的法律实践中取狭义定义,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劳动争议的具体范围又有着不同的规定。2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4、发生的争议;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准确界定劳动争议有着重要意义,这关系到争议当事人能否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矛盾。3劳动争议的特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特定。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纠纷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即

5、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的一种,是指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项居中调解,并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法律活动。(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劳动仲裁争议处理程序的概念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程序进行。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调解、裁决。 第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第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

7、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第四、仲裁裁决 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法律意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障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现实社会生活告诉我们,没有劳动

8、程序法,劳动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监督的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就不能真正得以实现。疏通劳动争议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缓冲、调节机制。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足(一)“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前劳动者维权,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1程序繁杂不利于及时维权按照现行规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这容易导致劳动

9、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2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广东省从2004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新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妨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3浪费了国家

10、司法资源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广东各地法院对劳动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般仅为5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造成国家资源无谓浪费的情形。(二)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体制,在设计制度时,本来这应当是

11、一个很好的架构。因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能够有效地解决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使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积压,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大量的案件实践表明,因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是由两个具不同性质联系起来的程序,由于性质的不同,不同的审理主体要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加上法律对两个程序之间的结合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合理衔接两个程序,以避免仲裁或审判资源的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国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较为完善。法国劳动法典在第五卷用两编(第一编为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第二编

12、为集体冲突)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中,个人争议由个人劳资调解委员会处理。“劳资调解委员会系经选举产生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法院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雇主或其代表与其所雇用的受薪雇员之间可能因受本法典约束而产生的分歧。劳资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分歧作出判决。”劳动争议的一审法院是劳资调解委员会(也称劳资争议委员会)。劳资调解委员会是基于地理、经济、社会多方面因素并根据相应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的。在各大审法院管辖范围内,至少设立一个劳资调解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在征求或听取省议会、市议会、有关劳资调解委员会、上诉法院首席院长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行业与工会组织、工商会、行业与农业商会的意见后

13、颁布的法令,对劳资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取消、管辖范围及其总机构住所之确定、变更或迁移作出了规定。(二)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德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司法制度完善,大多数劳动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组织模式是“特别法院式”。联邦德国于1952年专门制定了劳动法院法。劳动法院体制上分成三个审级,第一级是基层劳动法院(也称初审劳动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初审,即第一审案件的审理。第二级是州劳动法院(也称上诉审劳动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级是联邦劳动法院,负责不服上诉法院裁判的全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复审。为使劳动司法得以统一,全德国只设一个联邦法院。基层、州劳动法院的法官

14、都是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二名来自雇主和雇员的名誉法官组成。联邦劳动法院的法官一般由三名职业法官(其中一人为首席法官)和二名名誉法官组成。在审理中,职业法官必须符合一般法官法规要求来行使审判权。名誉法官与职业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可以阅卷、向当事人发问、传唤证人以及申请专家鉴定等。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调解、判决,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即行判决。劳动仲裁机构设在劳动法院内,仲裁员由劳动法院认定和管理,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法院指定一个仲裁小组处理,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由二名雇主和雇员提名的辅助法官,也可以由陪审员和一名地位中立的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二名陪审员共同提名

15、。仲裁委员会既不受工会的影响也不受国家检察人员的干预,独立性较强,只有根据宪法的规定才能以诉讼解决纠纷的形式对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仲裁庭受理现存的集体争议和即将发生的集体争议,集体协议中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三)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劳动争议仲裁民间化。“美国仲裁协会,既从事商务仲裁,也从事劳动争议仲裁,自1926年成立以来,有了很大发展,它在各州都有分支机构,属于民间社团组织。”二十世纪后,劳动争议仲裁被认为是主要解决劳资矛盾的手段。1902年美国总统对无烟煤矿行业劳资双方施加压力,迫使双方接受对已历经五个月之久的罢工的仲裁,并授权根据这项仲裁

16、决定为解决雇主与工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而建立一种机制。但是,雇主对此加以拒绝,劳动争议仲裁逐步走向民间自愿仲裁。如今在美国大约有95%的集体协议里包括了仲裁条款。目前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集体争议的受理和裁决,大量的个人争议也可以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仲裁。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起独特作用。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包括一名首席法律顾问,二名地区总监和二名行政法官。这五名委员经参议院提名通过,由总统任命,任期五年,各自任期相互错开。该委员会负责审查集体谈判中工会代表雇员参与谈判的资格、直接起诉当事人的不正当产业行为等。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作为公力机构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构建中

17、国劳动争议公力诉讼和公益诉讼值得借鉴。(四)我国劳动纠纷解决程序可借鉴的经验第一,严格区分劳动争议分类原则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个重要前提。所谓劳动争议的分类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劳动争议的性质规模大小等进行划分,然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纷争解决机制。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知美国和德国将劳动争议性质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而法国则将劳动争议从量和规模上进行划分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体争议。在具体的运行中各得其所。很好的避免了司法混乱,提高了办案效率。虽然在我国学界已有劳动争议分类这一说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严重滞后。大多数是千篇一律的“单轨模式”,事无巨细唯“步

18、骤”而从之。第二,彰显公平公正原则公平是劳动者权利得以维护的保障,只有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劳动纷争处理机制才能有效的彰显一国公正严明的法律机制。落实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公平性首先要提高仲裁员、审判者等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的法理素养,再者就是建立一系列公正的监督体系,加强劳资双方的社会性代表团体,即建立“民间化”参与和监督体系。介于此我们通过上文对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西方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中都不同程度的运用到“三方机制”,笔者认为“三方参与”机制对我国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近年来我国也采取了三方参与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严重缺位。为了避免这种形势过场上三方参与制。我应该象德

19、国一样把三方参与原则贯穿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并对劳资双方的代表进行进行严格审核,采取选举任期制的方法,加强司法公正,确保处理的公正,裁决的公平。第三,注重提高仲裁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我国的劳动关系整体构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争议数量也是连年攀升。作为这个社会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唯一的渴望就是能够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但是想想那漫长的维权路确是有如蜀道之行,漫漫而修远,由于立案,裁决,时间漫长往往让他们望而却步,忍气吞声。为此我们要借鉴西方的“双轨模式”进行裁、审分离。如美国充分尊重初审程序判决,对仲裁结果不会轻易推翻。因此我们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一旦当事人选择了

20、诉讼就剔除仲裁的一切程序。保障裁、审的独立判决效力,给予仲裁裁决相当权威,精简办案程序,缩短结案时间,给劳动者及时的权利救济。第四维持劳资力量均衡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建议(一)仲裁制度管辖改革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进一步地探索向民商事仲裁制度设计上靠拢。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置而设置,取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使管辖权的确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改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现状,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部门。(二)修正仲裁与诉讼衔接关系在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两审终局”纠纷解决机制下

21、,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劳动仲裁中,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等问题时,仲裁部门必须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这样会降低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也不便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程序中部分缺失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如在申请财产保全后,仲裁部门未予采取,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等,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使劳动仲裁成为诉讼的“前司法”保障,而不应该是各自为政。(三)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立法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而这部法律是根据民法的本质要求设计的,实践中并不适合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如果能出台劳

22、动争议处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能够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结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作为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为目前国内超过三亿的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这一制度从恢复到发展,受到经济、社会体制等诸多的限制,目前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参考文献史尚宽,劳动法原论,正大印书馆1978国际劳工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程序比较研究M,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李龙主编,人本法观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谭兵著: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张荣芳著: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丁寰翔,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学术界(月刊),总第143期,2010年4月张广娟,刘斌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法律意义,辽宁经济,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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